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范文(推荐4篇)
- 范文
- 2023-11-05 14: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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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范文 第1篇
目前我国的行政独立制度只是职能内部分离原则,是一种相对的独立。美国从有专门名称的“审查官”到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听证审查官”再到1972年文官事务委员会改称、1978年国会予以承认的“行政法官”,听证主持人名称的演变反映了其地位日渐独立、日渐脱离行政机关控制的过程。主持人地位的独立赢得了公众对听证程序公正性的信心。我国应该从制度上解决主持人真正独立的问题,借鉴美国式行政法官的做法,切实贯彻职能分离的原则。 (二)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制度
对于听证笔录,笔者个人认为,应该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时要征求行政处罚当事人意见,以防止在听证中,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压迫”当事人,以保证听证程序的合法性,而不能让其流于形式。这种审查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也是对受侵害的相对人的一种救济。审查之后的听证笔录才能成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三)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
在一个“官本位”的社会里,权力的滥用现象是比较严重的。[9]所以,听证主持人应该明确自己的权限,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听证主持人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责任心、正义感,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有较强心理素质,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其次,听证主持人要精通法律知识,听证中涉及到有关法律时能够运用自如,尤其对行政执法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当熟悉。再次,听证主持人应具备很强的业务能力,业务水平要过硬,综合能力应过强,有周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听证中象法官一样,不偏不倚、执法公正。 (四)明确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告知形式
明确书面告知的格式、内容,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听证告知书》作为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书,有必要对其应具备的内容、格式做出统一的规范。《听证告知书》的内容应包含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内容,实体上应明确告知相对人拟处罚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拟作出处罚措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依据、拟作出的处罚措施;程序上则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委托代理听证权,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格式上则应由所属行政机关的国家部、委或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格式文本。
处罚机关举行听证,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告知及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而不涉及听证的主要问题,相对人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
结合我国实际,行政处罚听证的通知内容应当包括:1、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基本情况;2、听证时间、地点;3、主持人基本情况;4、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和理由;5、听证的主要程序;6、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7、缺席的法律后果等。并且应当规定,通知没有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听证涉及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行政处罚无效。
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应注意与其他救济制度协调,从整个救济制度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效率性来看待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方式是否妥当以及各种救济方式力量的分布是否科学、合理。作为一种移植而来的制度,更应该吸取国外经验,研究其发展历程,不断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与我国具体情况相结合,比较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做法及其法律传统,而不是完全的照搬他国的模式,否则,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就会因移植而水土不服、形同虚设,不会实现其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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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范文 第2篇
《行政处罚法》第1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活动要达到的立法目的,被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些目的也是立法者对该法所预设与期待的目的。具体有: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3、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这些功能中,我们可以把前三个归纳汇总为合法性证明功能,从价值取向上看,这是以实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为对象设立的。而第四个可以称为权益维护功能(也称为保护功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设立的。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范文 第3篇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范围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这一范围说明:1、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范围规定不确定,它没有制定一种具体的范围确定原则,尤其是规定中出现了“等”这一不准确的词语;2、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范围相对狭窄,行政机关只对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才有可能适用听证程序。而国外对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限制较少,且规定比较明确。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国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限制人身自由是行政处罚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应该纳入听证的范围;3、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才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不要求听证,则不适用听证。虽有利于行政效率,但在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方面力度不够。在现实实施中,有许多的行政机关在处罚中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一般情况下,相对人对于行政处罚有一种害怕的心理,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这种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范文 第4篇
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已经确定一些基本原则,但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如何从总体上把握听证制度,仍存在着很多问题。目前我国已确定的行政处罚听证原则主要有:事先告知原则、公开原则、听证独立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等。为了更好的实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可辩证的移植国外的相关制度。考究国外并结合我国实际,从其它国家可以借鉴的行政处罚听证原则主要有:1、意思先定原则,所谓意思先定,就是确定行政行为的先定力。它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一种意志支配力,这种支配力是以相对人一致的参与为前提的,这种先定力在法律上成为行政主体的意志。目前行政程序的法制化,特别是作为行政程序法和自然正义核心的行政听证制度[6]的建立,使得相对人有机会参与作出行政处罚的意思表示,可以与行政主体的调查人员平等地讨论证据的真实性、事实的客观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但是,听证程序的建立和实施,并没有改变行政处罚的先定力,相对人的参与并不能阻碍行政意志的形成、否定或拒绝行政主体的意志,并没有改变行政处罚行为作为单方行为的性质,并没有使行政处罚行为成为一种双方行为。2、司法规则准用原则,听证制度是借鉴司法程序建立起来的,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与一般的听证制度相比又更接近于司法程序,因而许多司法规则在听证中也是可以适用的。虽然某些司法规则已经为《行政处罚法》所采用,成了法定的听证规则,如公开规则、回避规则、代理规则、控诉和辩护规则、举证和质证规则、笔录规则等,在听证中应予适用。同时某些司法规则在《行政处罚法》中未予规定,在听证中同样可以适用,如参加人规则、妨碍听证的强制措施规则、证据规则等。这些规则适用的原则就是司法规则准用。“准用”意味着对司法规则可以适用,但不能完全套用,应根据行政特点来决定司法规则的采用及其运用。这是因为,行政程序有自己的特点和效率上的要求,听证规则应当更具灵活性。3、技术性审查原则。听证审查是一种技术性审查,行政主体要形成一项有效的意思表示,行政处罚的做出,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已日益成为一种技术性活动。[7]听证就是对所提供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活动,是对作为事实活动的调查工作的技术把关,从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形成,提供一种准确、科学、公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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