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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范文(必备5篇)

  • 范文
  • 2023-11-08 09: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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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范文 第1篇

一、行政听证程序的一般理论

(一) 行政听证程序的概论

对行政听证程序的概述笔者将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第一, 行政听证程序的含义;在不同的国家, 听证的含义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别。在我国, 行政听证是指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通过其他方式从行政相对人那里得到的意见, 将会以其他名词对其进行定义或者解释。在此基础上, 我们首先要明确建立和完善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 听证的目的是了解真相的前提下, 给予当事人就主要的事实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其本质是, 公民可以利用自身法定的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做出的错误性行为, 尽量避免因为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地位差异而造成的不公正的决定。所以,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在参考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的基础上, 并结合行政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申辩, 最后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行政听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听证主持人;听证当事人制度;听证范围等, 并包含了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等各方面领域。如:我国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和1998年5月1日颁布的《_价格法》以及2000年的《立法法》都引入了行政听证程序。第二, 行政听证程序的功能;在了解行政听证程序的功能之前, 首先, 我们明确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行政法律制度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程序制度四大类。其中, 行政程序制度又分为行政立法程序和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 以上主要的两项程序已经分别在《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行政听证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部分, 一直秉持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行政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对行政听证程序的功能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在充分以及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下, 做出正确的决定;第二, 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 从而缩短自行调查的时间;第三, 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_力的执行过程中的权利。

(二) 加强行政听证程序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加强行政听证程序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 保障行_力的正确行使;第二, 保障行政决定的公正性;第三, 保障公民权利的平等性。

二、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立法和实施现状

(一) 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立法现状

对我国的立法现状, 首先从宪法的角度来讲, 很多法律条文为听证制度提供了立法依据。例如, 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 并要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民的建议和意见, 接受人民的监督, 从而努力为人民服务”。所以, 听取人民的意见是宪法对相关法律章程原则性的要求, 之后, 有关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法规则是对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其次,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 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第一, 就行政处罚法而言, 其第五章第三节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该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如要求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一条例的规定, 在明确了听证的含义的基础上, 明确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听证的告知通知制度、主持人和其回避制度、公开的听证制度以及听证笔录制度等。第二, 就行政强制法而言, 其第十四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其中, 听证会是指在起草单位的支持下, 行政机关和公民对拟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必要性以及合理性展开辩论的过程, 以供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参考决议。第三, 就行政许可法而言, 则较为全面的对听证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它的全面性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得到验证。首先, 它允许由当事人申请的听证事项, 扩大了申请人的范围;其次, 在定案时, 行政机关在将听证笔录作为依据的基础上, 对于未经听证参与人的听证, 不得以此作为依据。

(二) 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实施现状

针对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实施情况,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法律角度来进行阐述。第一, 价格听证。从1998年我国颁布了《价格法》, 首次将听证法收纳于行政决策领域之后, 在接下来的几年当中, 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所以, 至今为止, 我国各个省市举行的价格听证会累计上千次, 涵盖电信、交通、教育等各个方面。这一系列的活动也让听证会的观念在广大群众中得到普及。第二, 行政处罚听证。首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其听证的范围限制在责令停产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上。这也就是说, 在这三类处罚事项之外, 行政处罚并不起法律约束作用。行政处罚依据其处罚事项不同和处罚程度不同排列如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如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等。虽然, 从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上, 立法者给予了相当高的重视, 但是, 在行政听证处罚程序的角度却没有得到这么高的重视, 因此, 在行政处罚听证方面也并没有获得预期中很好的效果。例如, 在2006年的一起案例中, 一家美食娱乐中心未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验收却擅自运行操作, 并因噪声污染而接受行政处罚的过程中, 某环保局虽然有意依据行政听证会程序执行行政处罚, 但因对行政听证会的错误理解而一味的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导致此案件未能得到公正的处理。所以, 在行政处罚法具体实施过程中, 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三、我国行政听证处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一) 缺乏统一的听证处罚程序

就目前来看, 对于我国行政听证处罚程序, 我国还未曾建立统一的规章制度, 虽然部分法律有所涉及, 但是大部分的规定都过于笼统, 对于其细节部分规定也较为模糊。所以, 这导致在具体案例分析以及操作过程中, 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在不同的地方, 不同的行业也有很大的出入。由于我国最初的封建管理体制的根性未除, 我国在行政处罚程序上的重视程度远不如西方的重视程度。这也是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在很大的程度上没有意识到程序对公正的模范作用。这也就导致了我国过于重视行_力的实现而忽视了程序对于实体正义的重要性, 从而导致了在执行过程中行_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未得到充分体现。除此之外, 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意识, 程序过于繁琐, 按部就班的来反而会降低办事效率。事实上, 这样的意识是错误的。所以, 至今为止, 我国仍没有建立统一的程序规范, 虽然有着听证会的形式, 然而从本质上并没有改变我国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

(二) 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不完善之处首先体现在主持人选任规定的范围比较宽泛。例如, 在韩国, 其《行政程序法》对听证主持人的权利只限制在听证主持的范围之内, 其听证主持人是不具有最终决定权的。然而在我国, 对于行政主持人的职责定义较为模糊, 没有确立他们的地位和作用。在听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除了没有明确听证主持人的权利之外, 对于他们在听证操作过程中的职责的履行方式, 我国的法律也鲜有提及, 所以, 在法律的角度上, 我国的听证主持人是没有独立的地位的。虽然在《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中规定“当事人在必要时有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这样规定的本意是避免本机关人员对行政主持人的听证的影响, 从而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 由于调查人员和行政听证主持人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 他们之间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 这样的关系将使行政主持人很难避嫌甚至摆脱嫌疑。然而这项规定也是有关行政听证主持人的唯一的一项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也是唯一的一项法律规定, 很显然, 我国对于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还有很大的空间。

(三) 行政听证参加人范围狭窄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的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行政处罚的决定前, 应当让当事人知道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然而, 在行政处罚时, 其牵扯到的利害关系人不仅仅是当事人而已, 这样一来, 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而阻止了第三方利益人的参与, 对于第三方利益人来讲, 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所以, 《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参加人范围有些狭窄, 应放宽到受到行政处罚的所有相关的利害人。

(四) 听证笔录制度不完善

由于听证笔录的效力决定了整个听证活动的有效利用性。所以, 听证笔录制度在听证程序中起着非同小可的作用。然而, 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 对听证笔录的相关规定也比较模糊, 对听证笔录的内容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这样一来, 由于听证笔录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 对于听证笔录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以及职责也很难把握, 执行起来也具有一定的困难。

(五) 行政听证信息公开不够充分

随着时代的发展, 我国的政府职能的特点之一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化, 力求做到透明办公。由此一来, 为了充分体现我国政府的这一特点, 对于行政听证的信息应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开。倘若不能做到行政听证的公开化, 行政听证相对人会因不能充分了解与行政决策有关的信息, 从而使行政听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行政听证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

四、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法律规制

(一) 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既然我国因缺乏统一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而存在着不少漏洞, 那么, 我国应该及时注意到公正与程序的关系, 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我国制定的比较严格和统一的行政程序的总的纲领下, 各个地方或者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或者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两者结合, 以便于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的正确操作。

(二) 完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

行政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最大的公正。所以, 在听证与行政决定之间必须做出明确的分工或者是界定。所以, 将听证主持人的地位以及职责明确规定到法律制度中, 尤为重要。对行政主持人而言, 它只能拥有搜集资料与调查的权利, 对于行政决定必须由拥有独立地位的法官做出, 否则, 就视为行政决定无效, 从而确保行政听证过程的公正性。

(三) 扩大行政处罚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在我国的行政程序的规定中, 当事人仅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两类。而听证权利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 还需并且只有当事人申请方会列入到听证程序中。然而, 在行政机关中, 人们直接或偶然或必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只要存在着漏洞, 就可能被他人有机可乘, 所以, 为了确保听证的公正性, 应将听证的参与人放宽到与本案有关系的所有人。

(四) 确定听证笔录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为了确保听证笔录的可靠性, 我国应将听证笔录内容的具体要求进行详细规定, 例如, 主持人的姓名, 时间地点以及参与人的观点态度等;除此之外, 为了保证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法律也应在综合各方面因素之下是否将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决定的惟一依据给出明确规定。

(五) 完善行政听证信息公开制度

由于部分行政信息属于政府机密, 不适合公开, 但是对于机密信息的划分却不够明确, 所以, 为了实现行政听证信息的最大公开化, 我国应将何种信息可以不公开, 何种信息必须公开给予明文规定, 以防由于把握不准而导致的后续问题。

五、总结

由于我国将听证制度列入法律条文中的时日尚短, 其中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也不够完善, 对听证参与人的权利有着一定的影响, 由此而导致的后续问题也直接影响着听证制度的法律效力以及意义。所以, 为了确保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公正和公民权利的最大实现, 我国应当及时找出其中的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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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俊峰.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3 (08) .

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范文 第2篇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三日即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听证权的时间期限。

所谓听证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在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下,由当事人、调查取证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员参加,就被指控的事实和 适用法律等有关问题进行陈述、质问、辩证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工作程序,听证是相对人的一项权利。

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民主听证制度,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辩解和反驳,为当事人充分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条件,其适用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兼听则明”,防止执法人员主观臆断、滥用职权;有助于行政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和防止行政处罚过错,从而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但在实际工作中享有听证权的当事人有时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当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

二、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但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三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的,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时,不等到三日期限终结,而立即进入下一程序,直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其中有一个细节问题,即《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这说明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期限为三日,且只要在三日内提出申请 即可,当时放弃并不代表三日期限的终结,当事人仍可以在三日内申请举行听证,所以行政机关不能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后不等三日期限终结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那是违反听证程序的。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请举行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不能错误的认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即表示其申请举行听证的三日期限终结,而立即进入下一程序,直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反悔,且在三日期限内申请举行听证,或以未保证其申请举行听证的时间期限为理由,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就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不利,进而导致复议失败或行政诉讼败诉。因此,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时间期限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因当事人放弃听证而自动终结,行政机关必须从时间期限上保证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范文 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_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第六条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二条下列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和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交由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和经确认的其他监测机构,应当出具环境监测结果报告。

环境监测结果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审查终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经过审议,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五)环境违法行为触犯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罚款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应当缴纳的罚款数额、期限及缴纳方法,并应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案件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或者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的5日内,确定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预先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听证主持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并说明理由。其回避申请由主持人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接受,并告知理由。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第三十七条听证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参加听证。听证人应当向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笔录人员宣布听证案件的案由、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辩论;

(六)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或者第三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三十九条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必须安排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听证终结后,主持人应及时将听证结果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_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收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四条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或者经过行政诉讼的处罚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结案后二十日内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可以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范文 第4篇

申请人:__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___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

故,请求贵局拟以___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行政处罚听证报告范文 第5篇

尊敬的__:

你局 __行政处罚通知书收悉。因对你局告知书所认定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持有异议,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听证。

(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_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后,被处罚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

3、填写要求:

“ ”处:分别填写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名称和处罚文书文号。

4、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装入税务档案。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