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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调解笔录范文(优选3篇)

  • 范文
  • 2023-11-17 11:38:40
  • 186

街道调解笔录范文 第1篇

我场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20xx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根据铜预发【20xx】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场20xx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我场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非常重视,成立预防工作组织机构,由林场党委书记朱光洪同志任组长,场长冯先勇同志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副场长于震同志任主任,由其他班子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把责任落实到人头,并对该项工作进行了责任划分,明确分工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林场党委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始终做到该项工作年初有安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切实做到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林场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机制和相关责任制,使我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反腐倡廉的气氛

我场党委认真开展对广大班干部职工的学习与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了廉洁自律和反腐败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按照执行《廉政准则》和单位财经制度,工作中结合实际,进行自查自纠,注重解决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在公务接待上一律按标准在内部职工食堂就餐,不准领导干部利用公款旅游,购置小车,不准用公款进行娱乐消费与活动,班子成员一律按章办事,做到管好自己的同时也要管好身边的人,随时接受群众和聘请的廉政监督员的监督,同时还加大了对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排查、监督、预防力度,切实把一切可能发生的犯罪案件、苗头隐患消灭在了萌芽状态。20xx年度我场无一例干部职工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开展专项清理清查工作,形成廉洁自律良好风尚

我场在抓好预防职务犯罪日常工作的同时,加大了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执行力度,进一步深化了政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制度,聘请老职工、党员代表为廉政监督员,提高林场党委的绝对领导和群众的监督权力,严格控制接待费,公务费和办公经费的审计报销关口,做到不超标准,不铺张浪费,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巨额经费的使用,由林场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一言堂”现象发生。为了更好地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工作,党委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觉遵守《花山生态公益型林场财务管理制度》,在班子成员的相互监督下,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有效地遏制和杜绝了职务犯罪案件在林场的发生。

总之,20xx年度我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林场党委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管好自已和身边人的同时,以教育为主,引导为辅、采取各种措施,使我场无一例职务违纪和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为促进我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快速、稳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街道调解笔录范文 第2篇

川法调确字第1号

确认申请人周丕华,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确认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小明,汉川市人民医院医教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确认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4月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 。204月7日,二确认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确认二确认申请人在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达成的(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XX年四月七日

注:此案是本市律师代理的第一例申请司法确认案。

街道调解笔录范文 第3篇

(2011)川法调确字第1号

确认申请人周某,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分水镇新街村1组。

确认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欢乐街33号。

法定代表人贺朝雄,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小明,汉川市人民医院医教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确认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4月2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了(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 。2011年4月7日,二确认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确认二确认申请人在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达成的`(2011)川医调字第1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