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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范文(通用19篇)

  • 范文
  • 2023-12-26 08:03:29
  • 384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1篇

申请事由:因不服xxx乡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作出的《巴金函[20xx]18号关于xxx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特此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事实理由:一、该《答复意见书》称:“经调查,……xxx因担心长期吃药影响小孩发育及夫妻感情不和”等,这显然是偏信一面之词。一是夫妻感情不和事实上责任不在我(乃是不支持滥赌成性的恶习而发生的分歧);二是这样的问题根本属于家庭内部问题,不在本信访件涉及的范畴之内,而我所追究的问题显而易见的是xxx乡计生办责任人xxx勾结社会黑恶流氓xxx弄虚作假、残害生命的严重行政乱作为、收受三千元贿赂及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姓名权、生育权)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请xxx乡人民政府来调解评判家庭内部矛盾是非!这个《答复意见书》偏要无端扯上什么家庭内部问题,显然与信访人提出的问题离题十万八千里,属于恶意地偷换概念、移花接木、xxx僵、避重就轻,企图转移问题的实质中心,以达到庇护责任人计生办xxx和社会流氓xxx的肮脏目的。

二、信访材料中重点指出,xxx乡计生办亲自签发的《一孩准生证》明明标注一孩为“顺产”,而xxx在这个罪恶的《准予终止政策外妊娠通知书》上却弄虚作假、恶意地捏造谎言,硬写成什么“因一孩为剖宫产,伤口发炎需治疗,不利胎儿发育”的弥天大谎,只要是眼睛没瞎,而且考虑问题不是用脚底皮而是稍稍用了一点脑子神经思维正常的人,任何人(只要是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一眼看出来,xxx的做法,决不是什么“把关不严”、“未仔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的小小“错误”那么简单,而是有意识地、有预谋地恶意地编造假话!该《答复意见书》竟然对此一情节只字不提,仅仅以一个“把关不严”轻轻掩盖过去了,这究竟是出于什么险恶居心?!再者,同样出自于xxx乡计生办的《二孩准生证》明明标注二孩(打掉的这一胎)明明标注为“政策内”,xxx在这个该死要命的《通知书》上却写成了“政策外”!一纸通知书,两个准生证,同样出自xxx乡计生办xxx之手,却出现了如此截然不同、大相径庭、天壤之别的矛盾和大错,这岂是一句轻描淡写的“把关不严”的“错误”所能掩盖和解释得过去的?!

三、该《答复意见书》说:“xxx委托”“xxx以丈夫xxx的名义到xxx乡计生办开证明”,“在他的再三请求下”,而xxx同时又认为:“可以直接去处理”云云。既然“可以直接去处理”,那还有必要再开什么“证明”或“通知”?!既然“可以直接去处理”,那为什么还要弄虚作假、掩耳盗铃地写上什么“政策外”、“因一孩为剖宫产伤口发炎需治疗”呢?!既然“可以直接去处理”,为什么还要在杨柳池卫生院签上xxx的名字呢?!又为什么还要来上一个“xxx以丈夫xxx的名义”去冒名顶替上演一出极不光彩的真假黑旋风狸猫换太子呢?!该《答复意见书》又说:“xxx孕自愿终止妊娠,完全属于本人自愿,与乡计生办开具证明无直接因果关系”。这才是xxx乡行政官员官官相卫、狼狈为奸、上下其手串通一气遮羞掩丑的真正嘴脸!这样的无耻论断,放眼当今天下,恐怕也只有xxx乡人民政府的一伙子大人先生们也有脸皮和狗胆说得出口来!!!而且,这样的论断,显然属于严重违背事实真相,偏袒责任人,根本不能自圆其说,更是不能令人信服的!!!xxx干了多年计生工作,难道连最起码的常识和必要的程序也不懂、连xxx是xxx的什么人、xxx是xxx的什么人也不问一问,连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簿、生育证也不看看,就这么冒然地开出一个人命关天的《通知书》?!!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2篇

6月28日,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x性事件联席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学习传达中、省、市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x性事件联席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安排部署县委书记、县长大接访工作,确定由县委书记、县长带头接访,其他县级领导参与,每天安排一位县级领导到县信访接待大厅坐班接待上访群众,并及时通过电视新闻媒体报道、张贴通告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告知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此项活动,使县委书记、县长大接访活动开展的扎实有效。同时县委书记、县长还多次带领法院、信访、城建、交通、国土、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深入到化子坪镇、建华镇、县城建局、街道办城南社区下访、接访群众,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对大接访中接待的部分疑难重大信访案件进行回访,集中解决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生产生活道路、公厕维修、大棚改造、退耕还林、农村人畜饮水等一大批涉及民生的信访问题,使信访案件彻底得到解决。截止目前,县委书记、县长先后共接待信访群众70批237人次,现场答复12件,不予支持5件,立案53件,现已办结51件,未到期正在办理2件。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努力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县委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在信访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制定了xxx支部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提出了“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的实践载体。在学习调研阶段,支部组织党员干部集中时间学习党的xx大报告,《xxxxxx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市县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文件及领导的讲话精神等必学篇目,人人记写学习笔记2万字以上,撰写心得体会5篇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撰写调研报告5篇。开展了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推动信访工作科学发展”为主题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引导信访干部把思想认识从那些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观念、做法、体制机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为推动信访工作科学发展扫清思想障碍。在分析检查阶段,支部以理论学习贯穿学习实践活动始终要求,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了来××县视察讲话精神,以及对信访工作的三点指示精神,学习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等内容,要求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进一步征求意见,开展谈心活动,全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撰写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班子自查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提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面,为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阶段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今年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信访部门的努力工作,信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信访形势明显好转,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一是要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二是继续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三是坚持搞好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接访工作;四是继续搞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各项工作,使信访工作真正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

今年以来,我街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各级信访综治维稳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落实维稳综治第一责任要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信访工作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信访维稳工作新机制,着力推进陈年积案的化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信访人的基本权利,在街工委强有力的领导之下,全街以确保“党的xx大”社会稳定和谐为主要内容的信访维稳工作取得了历史性胜利,全街重点信访户(缠访户)实现了无一人进京上访的目标。为了查找不足,努力促进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全年信访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落实“第一责任”要求,实行信访工作领导接访机制。

街工委一班人始终把维稳工作放在心上,把信访工作拿在手上,按照区委(20xx)45文件要求和信联办(20xx)4号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全街各级接访下访约访工作,并形成统一、可操作的工作机制,即:工委班子成员周一至周五轮流到街道信访工作站坐班接访,信访工作站干部坚持随时接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周一至周五轮值进行接访。在全街形成“工委领导—信访工作干部—村(社区)负责人”三位一体同步联合接访的工作机制。工委领导接访处置的对象为八大类信访群体和十七个信访老户;信访工作主要干部接访的对象为诉求一般性问题和群众;村(社区)干部接访的对象为本级内所有群体个人及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人员。工委班子成员在做好日常接访的同时,主要领导每月坚持对十七个重点信访对象进行约访约谈,认真听取信访人员的思想倾诉和个人意愿,对所诉求的事件,严格依照法律依据、信访渠道、解决方式等方面进行心贴心的沟通剖析,赢得了信访人的理解,为最终化解问题奠定了基础。近一年来对杨小会、高成义、席宝安、xxx、xxx、xxx、xxx成以及其他涉军人员接访和约访率达100%。在接访中坚持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核、有问必答,坚决做到信访群众至上,让信访群众不为同一件事多跑冤枉路。在整个大接访工作过程,党工委打破工作常规,变坐班接访为走出去主动下访和电话约访,从而赢得了信访群众的理解支持,也为化解各类矛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对重点信访问题实行“联席”研判机制。

结合我街信访重点人员、重点群体多的现状,街工委能立足现状,对八大类群体和十七个重点个人所诉求的问题进行区别分类,采取召开由工委主要领导、包抓领导、维稳中心人员、包抓干部和涉及问题的相关村(社区)负责人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进行会诊,通过会诊研判,寻找化解矛盾、稳控人员的办法。一年来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分别召开了重点人员和群体问题联席研判会议二十余次,针对不同的问题,找到了不同的化解方案和稳控措施。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3篇

一是坚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和预约接待制度。各乡镇把本乡镇逢集日确定为领导信访接待日,实行分级接待、归口办理。对涉及面较大的案件,在每周一的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进行集中接待办理。对确因问题复杂,需要相关部门协调办理的,由乡镇或归口部门报xxx分类汇总梳理后,确定为县级领导信访预约接待事项,并向来访代表告知接访领导、职务和具体接待时间、地点,通知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领导参加接待,做到了群众信访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办。对县级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以纪要形式下发落实,按照大案两个月办结、一般案件一个月办结、急案速查速结的要求,逐案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确定专人跟踪督办、协调,保证了信访案件能够按期办结。全年,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共接访群众87批278人次,受理各类信访案件87件,办结85件。

二是坚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来县赴省市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等重大信访案件。今年以来,共召开信访联席会议12次,协调处理重大信访案件8件。三是建立和完善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制度。对中、省、市交办案件和县立重点信访案件,按照“一个案子、一名领导、一个专门班子、一套工作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实包案领导和办案部门的责任,限期办结上报,做到了信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案案有结果。同时,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通报》,对重视查办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办理工作不及时导致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群x性事件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有力地推动了信访问题的妥善解决。四是坚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信访值班制度。针对今年中、省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较多的实际,县xxx在搞好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在重要会议召开和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届时派信访主管领导到现场值班,确保信访工作不出问题。今年以来,先后参加了各类会议值班10余次,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五是建立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了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乡镇、部门“一把手”负责制,把信访工作纳入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管理。年初,县政府与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签订了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乡镇、各部门一把手是本乡镇、本部门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亲自抓,真正做到了责任、措施、工作“三到位”。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4篇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xx年7月的对账单。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5篇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xxx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xx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xx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x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6篇

结合街道实行的领导包村(社区)干部驻村(社区)工作机制和区委今年开展的“千名干部下基层,为民服务促发展”活动,党工委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基层村组、社区和群众之中,发挥承上启下,协调各方的作用,着力解决了部分村组、社区在信访维稳工作上法律政策模糊不清、组织协调欠缺、工作能力不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街工委选派十二名政法素质好,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政策水平的优秀年轻干部担任驻村(社区)政治指导员,坚持每周两天的下村(社区)工作,与村组(社区)干部、居民群众开展同学习、同宣传、同娱乐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起了心贴心的朋友关系,通过这种关系的建立,有效的掌握了基层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所求,进一步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驻村(社区)工作之中,效果明显,群众满意。一年来,通过开展干部驻村(社区)工作,共排查出邻里纠纷、物业矛盾、宅基地纠纷等问题五十余起,现场调解三十余起,限期办结二十余起,无一起出现重复或越级信访。

一年来,我街党工委一班人立足信访维稳工作“事要解决”的实际,认真落实维稳信访各项责任,以构建和谐新西关和十强乡镇(街道)为目标,在全街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全力以赴做好了“党的xx大”期间信访维稳工作。虽然,在今年的信访维稳工作中取得了一点成效,维护了辖区社会大局的稳定,但是,离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不少的差距,今后,我们将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引,加压奋进,开拓创新,完善信访维稳工作机制,为努力建设“和谐稳定、绿色平安、幸福祥和”的新西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7篇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年X月X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第二,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第三,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第五,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8篇

被申请人回复称:“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法定职权,是行政乱作为。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7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给申请人的函(证据编号4)证明:“宾泉物业注册于青浦,并于20XX年9月12日在青浦房地局申请并获得《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4条,如果重新核定,也要先办理注销手续。

被举报人不是“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是因为:“1、资质过期,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被“延期一年”而停牌。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9篇

解决信访问题,保持良好的信访秩序,关键是要依法按政策办事。一是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有条件能够解决的,限期解决到位,决不留尾巴。对暂不具备解决条件,需逐步给予解决的,给群众解释说明政策情况,尽快按政策规定逐步予以解决。二是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行为过激、无理取闹、扰乱信访秩序的上访群众,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介入,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予以处置,维护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三是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司法部门给予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群众通过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等途径依法公正解决问题。对进入司法程序的信访案件,人大、政法、信访部门跟踪督办,有效地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10篇

一是加强初信初访接待办理工作。今年,我们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初信初访的接待办理工作,切实加大初信初访工作力度,认真办理每次群众来信,热情接待每次群众来访,认真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及时交办、查办每件信访案件,千方百计地提高初访问题的办结率,逐步地扭转了群众重越级访、轻初始访、重集体访、轻单个访的观念,有效地防止了因忽视处理初信初访问题而导致越级访、集体访和重复访的发生,真正做到了信访问题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重大问题不出县,为实现“一控制、两下降”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强重信重访复查复核工作,切实做到信访问题“案结事了”。3月初,县信访联席会议组织力量对全县范围内存在的各类重信重访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共排查出等重信重访问题6件,全部做到五落实,即落实包案领导,落实牵头单位和办案人员,落实办结时限,落实稳定措施,落实处理问题所需的经费。截止目前,以上6个重访问题,已经全部得到解决。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11篇

年初以来,我局把信访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责任制。重大疑难信访件由主要领导亲自调处,要信要访处理意见均由主要领导经过审核签发后,以红头文件格式呈送区xxx。xxx普访处理意见由信访工作人员根据科室答复意见作好汇总整理,报局办公室主任把关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时,我局进一步做好信访预警机制的完善工作,认真安排部署做好信访接待。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12篇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参考范例

申请人(信访人): xxx,男,1961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525196104133038, 电话:13799736496, 15880240931, 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5组5081号, 邮编:361011。

原办理行政机关:福建省卫生厅。

20xx年10月16日,申请人(信访人)xxx向贵部进行投诉,请求:一.责令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让xxx察看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二.责令20xx年06月01日对xxx进行职业性中毒性肝病鉴定的5位专家在厦卫职鉴〔20xx〕1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 三.责令20xx年06月15日对xxx进行职业性噪声聋鉴定的5位专家在榕医职鉴字﹝20xx﹞6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 四.责令20xx年09月04日对xxx进行职业性噪声聋再鉴定的5位专家在闽职鉴﹝20xx﹞ 3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签字; 五.确认20xx年01月11日下午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对xxx进行的纯音电测听检查结果无效。之后,贵部依法将xxx的投诉请求即信访事项转送福建省卫生厅办理,20xx年11月29日,福建省卫生厅作出闽卫信法复函(20xx﹞3号《福建省卫生厅信访亊项处理答复意见书》(xxx于20xx年12月01日11时45分收到该处理意见书)。xxx对其处理意见不服,特向贵部请求复查。

复查请求

请求贵部撤销福建省卫生厅20xx年11月29日作出的闽卫信法复函 (20xx﹞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对xxx20xx年10月16日的投诉请求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

事实与理由

xxx原在厦门xxx游艇工业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月30日,xxx公司未安排xxx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详见附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强迫xxx离开公司。之后,xxx多次向厦门市卫生监督所进行投诉,请求责令xxx公司安排xxx补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01月20日,xxx公司承诺在22个工作日內安排xxx补做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详见附5.《共识》】。

xxx认为,福建省卫生厅强词夺理,信口开河;捏造事实,捕风捉影。闽卫信法复函 (20xx﹞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xxx请求察看年6月厦门市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问题

20xx年09月12日上午,xxx向企业即xxx公司要求察看并索取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但xxx公司xxx科长称: “没有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 ,当时厦门市卫生监督所的两个执法人员也在场。 20xx年09月17日10时40分许,厦门市海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海沧疾控)质量管理科黄科长称:“海沧疾控没有资质检测乙醇,无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详见附2.海沧卫生局20xx年11月28日作出的《关于信访人xxx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可见,“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企业和海沧疾控都没有,仅仅厦门市卫生局有,福建省卫生厅主张向企业索取2009年6月海沧区CDC现场检测报告,这说明福建省卫生厅根本没有查明事实真相。

二.关于xxx请求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在其鉴定书上签字问题

xxx虽然有参与鉴定专家人员的抽取并参加鉴定会,但是参加鉴定的专家姓甚名谁、是

否当时抽取的xxx根本不知道,因为在开鉴定会时主持人压根就不让xxx核对,有抽没抽一个样。 福建省卫生厅主张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 ,送达xxx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空口无凭,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又不让xxx察看核对,xxx凭什么相信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凭什么相信送达xxx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如果专家有在鉴定书原件上签字,送达xxx的鉴定书结论与原件相同,那么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为何不让xxx察看核对?再说,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专家不用在送达xxx的鉴定书上签字。参加鉴定的专家未在鉴定书上签字,实际上就是剥夺xxx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利。

福建省卫生厅认为,若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工作就不公正,专家就不安全。按照该说法,法官岂不是不能在判决书上签名。 敢问福建省卫生厅,现专家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工作公正了吗?鉴定书上虽盖有鉴定委员会公章,但其公章并非专家所盖,因为专家手中没有鉴定委员会公章。所以,送达xxx的鉴定书上没有专家签名,鉴定结论不一定是专家的真实意思。换句话说,送达xxx的鉴定书有可能是假的'。 事实证明,福建省卫生厅 无视贵部第24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9条(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规定,纵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违法行为。

三.关于xxx请求确认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20xx年01月11日下午对xxx进行的纯音电测听检查结果无效问题

众所周知,纯音电测听检查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想要测出一个比较准确的听力结果,除了要有一套较好的检查仪器设备外,还要有一个专业的检查人员,xxx不可。对一个检查员而言,如果经培训后上岗,就能熟练操作使用电测听检查仪器。可是, 20xx年01月11日为xxx做电测听检查的检查员在使用检查仪器时还要看“说明” 。她一边看“说明” ,一边操作仪器,第一次操作失败就进行第二次、第三次……让xxx在隔声室里呆了足足45分钟,后来连听力图也打印不出来,只好请别人来帮忙。 由此可见,该检查员以前绝对没有做过纯音电测听检查这项工作,是在超范围执业,她自己也承认了这一事实,所谓的“经培训后上岗” 纯属子虚乌有。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以其检查结果作为鉴定依据,进而作出“不符合诊断职业性噪声聋” 鉴定结论。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在对xxx进行职业性噪声聋鉴定时,只采信xxx公司提供的资料,不采信xxx提供的资料,进而认定“小声刺激时比‘较好耳’听力差,大声刺激时比‘较好耳’敏感” 属于感觉神经性聋。20xx年02月07日xxx压根就没有做纯音电测听检查,福建省卫生厅竟然在处理意见书中称:“你于20xx年01月11日和02月07日做的两次电测听检查结果不一致属于正常的客观现象”【详见附1.《福建省卫生厅信访亊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由此可见,福建省卫生厅无中生有,弄虚作假,这样的处理意见,怎能显示公正!如何让人信服!

xxx对20xx年01月11日电测听检查有异议,且对其检查者的执业范围产生质疑,为此,于20xx年01月15日用书面向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医务科反映实情并提出意见与健议【详见附3.《省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意见与健议》】。之后,医务科通知xxx再做纯音电测听检查。20xx年03月12日,xxx再次到福建省职业病防治院做纯音电测听检查,让xxx万万没有想到,检查员不变,还是她。 一个连纯音电测听检查仪器都不会使用的检查员对xxx进行纯音电测听检查属于超范围执业,检查出来的结果绝对不准确而且无效。

以上一切的一切足以说明,福建省卫生厅欺上瞒下,一手遮天。与其说是调查核实,不如说是隐瞒事实,捏造事实。 闽卫信法复函 (20xx﹞3号信访亊项处理意见于法无据,且与事实不符,不足采信。恳请贵部查明事实真相,支持xxx的信访事项即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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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访人):xxx

20xx年12月09日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13篇

关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工作汇报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是《信访条例》确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家_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xx〕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已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按程序办理

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切实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档案完备。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复查、复核意见要及时送达信访人,并履行签字手续。经过听证的办结意见应依法在原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示。

二、完善复查复核制度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据《信访条例》制定。对信访人不接受处理(复查)意见,又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信访、缠访闹访的,原办理机关应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由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有权行政机关主动核查,进行公开听证评议,作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处理意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作为初次办理机关的,应当先进行听证。

三、实行省级审核认定

明确信访事项“谁复核、谁负责”,复核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办结意见实行终身负责。对各市(州)完成终结的.信访事项,经市(州)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签字后由市(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把关;对省直部门完成复核的信访事项,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把关。

纳入省级审核认定的终结信访事项,须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四、运用审核认定结论

各市(州)和省直部门上报终结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各环节工作情况必须详细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省_将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终结数据库,该信访事项即从信访工作程序中退出,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五、强化指导督查责任

省_指导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提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复查复核工作情况的抽查监督、动态分析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公正、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已审核认定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人继续信访尤其是进京访情况突出的地方,通过告知情况、重点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对工作中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办理。

各市(州)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14篇

XX市_:

由你处转发过来的信访件XXX号文已经收到并仔细阅读过了,我们很重视,立即向相关部门和主要负责稿件人员了解情况,核对了相关证明材料,并重新审阅了XX病XXX产品的内容,现针对该读者来信内容,向贵局函复如下:

XX病XXX是保健食品,由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广告批文XXXX号,显示具有辅助XXX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血糖偏高者。广告内容中提到的国际XX病课题攻关联合实验室,客户提供了国际XX病课题攻关联合实验室的证明和XXX是申请商标的证明,申请商标加上TM就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证件附后)。另外,该读者提到的有关字眼确实存在夸大功效的用语,我们自20xx年6月4日起已停止发布此内容。

一直以来,我们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整改工作,对于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审查都实行严格的把关,由于这类产品与广大人民的健康息息相关,我们不敢掉以轻心。但由于有部分内容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准确把握,或受到同城其它

同类内容的影响,导致有些内容出现夸大功效等字眼。这说明我们的工作仍然做得还不够,内容审查的专业知识仍然有待提高。

对于这次做得不够的地方,以及造成不好的影响,我们定引以为鉴。今后,我们会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容把关工作力度,避免出现同类事情。

X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15篇

德宏州公证处

申请人: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公证复查申请书二:公正复查申请书(4192字)

申请人:xxx(又名云若灼),女,20xx年7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6002219450724682x。

住址:文昌市文岭里c栋103号。

申请事项:

1.申请文昌市公证处复查(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2.申请对申请办理公证的依据《遗嘱公证申请表》()复查;

3.申请对办理公证的依据《询问笔录》(上午8时)复查;

4.申请对《遗嘱书》(手写体)、《遗嘱书》(打印体)的效力进行复查;

5.申请文昌市公证处依法撤销(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

事实和理由:

贵处公证员xxx办理(20xx)文证内民字第91号《公证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为无效《遗嘱书》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应依法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贵处称20xx年6月14日为“xxx”补办被大水冲走的20xx年1月的《公证书》,没有事实依据

贵处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20xx年1月xxx曾申请贵处办理遗嘱公证,贵处仅凭没有xxx签名的“国内民事公证案件登记表”这一孤证,证明20xx年6月14日办理的公证系补办20xx年1月被大水冲走的公证,单凭上述孤证不能证明贵处主张的事实。

贵处作为法定公证机构妥善保管档案是法定义务,《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证档案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要购置必要的档案柜、消防器材、去湿机、空调机等设备,并逐步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贵处至少应提供气象局出具的当时气象灾害证明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档案被大水冲走的相关证据,难道存放档案的档案柜被大水冲走?贵处提出所谓的当时的卷宗档案被大水冲走这一借口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二、《遗嘱公证申请表》登记的受理日期为20xx年6月14日,而申请日期却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时间前后颠倒,且没有xxx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该份《申请表》明显系事后伪造的(见证据一)

贵处接受“xxx”申请为其办理遗嘱公证的依据:《遗嘱公证申请表》登记的受案日期为20xx年6月14日,而登记的申请日期却是在五年之后的20xx年6月14日,根据当时有效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及后来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公证先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公证处受理后方能办理公证,而根据贵处提供的《遗嘱公证申请表》记载,xxx于20xx年6月14日提出办理遗嘱公证的书面申请,公证处却能未卜先知的早在五年前的20xx年6月14日预先受理,这显然是违反逻辑的。

根据当时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的规定,贵处亦未能依法提供xxx申请公证的受理通知单回执。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第二款“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的规定,即便《遗嘱公证申请表》系公证员xxx代为填写,也应依法由申请人xxx本人签名,而事实上《遗嘱公证申请表》既没有xxx签名、盖章,也没有其按手印,因此,《遗嘱公证申请表》明显系伪造的,不能证明20xx年6月14日xxx向贵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这一事实。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16篇

街工委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区政法委的要求,始终把维稳应急分队的建设纳入全街信访维稳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之中,抽调机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精的年轻干部担任应急分队成员,确保街道信访维稳应急工作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能做到一声令下、立即出动。因党工委注重信访维稳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建设,今年以来,在处置中医院医患纠纷,新春村永固标准件非正常死亡事故,合力叉车厂工地非正常死亡事件和省电子工业学校、两起学非正常死亡事件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功有效的制止了三起堵门闹事上访事件。在处置此类问题过程中,街工委的作法是:一是掌握信息迅速,介入指导快;二是工委依法研判,掌握处置政策快;三是引导事故方处置死者尸体快;四是搭建双方谈判平台快;五是对出现状况和局面的掌控处置快;六是街道对此类事件的处置始终坚持善始善终,由工作人员监督死者家属把尸体运走火化后才撤出。通过坚持不懈工作,四起意外死亡事故未出现一起上访事件,并快速的得到处置,也未留下任何后遗症。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17篇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上海市关于实施_《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强调,“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被举报人在20XX年12月12日前不可能提交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如有提交,一定是已在20XX年7月5日被撤销(证据编号5)的《上海金兰花苑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证据编号6)。

四、被申请人滥用职权,帮助被举报人获得非法利益

(1)被申请人回复称:“我单位作出如下处理意见: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向上海宾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核发资质证书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这是被申请人在掩盖自己滥用职权的行政乱作为,有违政府公信力。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给申请人的函(证据编号4)证明:“我局接到市房地局来电通知,要求青浦区房地局暂缓对宾泉物业公司的物业资质申报受理……20XX年12月5日,市局告知已作出了信访答复并简要告之事情经过:宾泉物业在青浦申报物业资质证书期间,徐汇金兰花苑业主大会通过投票表决同意由宾泉物业接管金兰花苑的物业管理,并于20XX年6月21日在小区内公告,并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指出: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青浦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XX年)公开信息证明:被举报人接管物业产生纠纷。处理意见是:“延期一年”(见证据3)。被申请人作为资质审批部门应依法对被举报人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被申请人混淆时间的先后,20XX年12月5日还以被撤销的物业管理合同来指导青浦区局。这是被申请人,刻意为企业的违法谋利益的行为。

(2)被申请人回复称:“关于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开信息《青浦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XX年)中宾泉物业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情况与事实不符的问题,我局已要求青浦区局更正”,这是被申请人意在毁灭证据掩盖自己的错误。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开信息“中宾泉物业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情况与事实不符”,为什么此前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被举报人信息,时,被申请人答复是“请向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申请”?(见补充证据13)

如果青浦房地局公开信息“中宾泉物业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情况与事实不符”,被举报人早就提出了。为什么涉及到被举报人名誉和经营的政府公开信息,被举报人至今认可。

被举报人“接管物业产生纠纷”不可能是假的。青浦区局处理意见“延期一年”也不可能是假的。是有案卷可查的,被申请人蓄意毁灭证据是错上加错。

五、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1)被举报人20XX年无“物业服务合同”不具备申请资格,无内容填写《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中“物业管理项目情况”(见证据8)、不符合申报法定条件。

被申请人对被处罚的被举报人按新企业对待,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撤销被举报人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

(2)被举报人以被撤销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欺骗手段,隐瞒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间无物业服务资质,非法经营(见证据5),违规收费(见证据7),签署虚假《承诺书》(见证据9),骗取资质证书。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吊销被举报人沪(青浦)0212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六、被申请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2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根据证据5,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20XX年6月21日至20XX年12月12日期间确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根据《_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证据4,青浦房地局认为:“市局于20XX年9月4日接到信访投诉,反映宾泉物业在原资质证书已过期,资质证书申报办理期间尚未取得新证的情况下,承接了徐汇区金兰花苑小区的事宜。”

上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但“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反而将被停牌的违法企业按新企业对待(行政乱作为),在被举报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无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帮助被举报人获得非法利益。

被举报人的行为属:“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必定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树政府公信力,直接责任人员应该检讨并予行政处分。

被申请人应该依据《上海市关于实施_《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所有受理、批准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树政府公信力。

特依据《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申请复查。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18篇

申请人姓名:***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上海市松江区00

工作单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办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行政复查请求: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撤销被举报人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吊销被举报人沪(青浦)0212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月5日,申请人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实名举报信》(证据编号1),要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骗取物业资质行为。

被申请人20XX年02月22日给申请人的回复(证据编号2),认定事实不清,与青浦区局先前的答复不符,有违政府公信力,涉嫌行政乱作为,为企业违法行为谋利益。

一、被申请人回复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回复称:“20XX年12月8日宾泉物业公司因其持有的资质证书已过期,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供了相应的文件材料”,与青浦区局的答复不符。

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XX年)公开信息证明:

被举报人:1、资质过期,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

处理意见是:“延期一年”。(见证据3)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XX年12月5日给申请人的函(证据编号4)证明:“该企业得知换证消息后,于20XX年2月到青浦区房地局办理物业资质换证手续。由于申报材料不全,信息操作等方面原因,直至20XX年9月才通过信息预审,取得了申办预约号2006001815号”。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xxx 第19篇

1.案由等有关情况。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2.抬头,亦称呼告语。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3.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4.具体意见。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5.结束语(小结全文)。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案件的公诉意见书可写为:

以上对被告人×××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有理,阐明了我们的意见,供二审法庭合议中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