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律意见书的范文(优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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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09 00: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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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第1篇
(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涵义
政府的公共服务带有公共性,还要在依法行政框架下遵守规范和程序,还要考虑有限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益。因此,作为公共服务质量涵义发展演变的三个阶段,不是在否定抛弃前一阶段质量涵义基础上的演变,而是在肯定前一阶段质量涵义基础上的深化、发展和丰富。当下公共服务质量的涵义应是在“以人为本”、社会公众满意理念导向下,三个层面涵义的综合体现。具体至法律援助领域的案件服务质量,应包括三层涵义:“遵守规范和程序意义上的质量”,要求法律援助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规避法律援助的随意性,突出强调其“合规性”,此意义上的质量涵义与商业领域产品质量要求符合规格和技术的涵义类似;“有效性(效益)意义上的质量”,将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投入到最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领域,实现法律援助“成本-效益”的最大化,突出强调其“效益性”,此意义上的质量涵义已意识到有限法律援助资源与无限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顾客满意意义上的质量”,以“顾客”即受援人的满意为导向,法律援助质量满足了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突出强调其“合需性”,此意义上的质量涵义有助于政府行政理念和价值取向的转变。需要说明的是,在当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初期,主要是对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质量的评估,不涉及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绩效的评估,本文探讨领域也仅及于此。因此,本文所述法律援助质量涵义,主要是指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提供法律服务的“合规性”、“合需性”。
(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效用
评估,也称评价,通常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估量或判定事物某一方面价值的大小或高低的过程或活动。美国学者科隆巴赫及其同事认为,“评估研究已经成为美国社会科学中最有活力的前沿阵地”。〔6〕专业化、技术化的评估已成为社会政策和公共行政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评估的认识,已经成为政府知识结构的一个必需部分。在西方,评估正逐渐成为一项“成长工业”,成为监督政府公共开支,促进政策规划、社会管理以及社会服务成效的系统工程。我们认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是根据一定的原则,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的需要,通过选取若干可以客观反映法律援助过程的指标,采用一定的方式,评价法律援助案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过程或活动。质量评估的中心议题是如何才能保证政府的法律援助服务“物有所值”。但质量评估绝不只是调查评价程序的简单应用,它是一个目标导向的活动,其效用在于影响服务政策的制定、具体制度的设计以及监督管理的改进。综上,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来理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效用:从微观而言,质量评估是对个案法律援助服务的绩效测量和社会干预;从中观而言,质量评估促进了法律援助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从宏观而言,质量评估是一项政治性活动,推动了政府民生工程的建设,使政府公共决策更具合法性和公信力。诚然,我们不能指望质量评估根除法律援助服务中的痼疾,但质量评估的运用肯定会引导政府政策制定、服务规划、管理方式以及个体行为方式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构成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体系构成包括价值体系、指标体系、权重构成、运行规则及相关支持系统。1.价值体系。质量评估是一种价值判断,具有导向性的特征,其价值目标的设定差异直接影响质量评估规则设定、指标选取和评估结果,因此价值目标是整个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核心所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价值目标应非单一价值目标,应由若干价值目标构成,各价值目标还应存在位阶差异,以便设置各自指标的权重。2.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将评估指标按照一定逻辑结构组织起来的,能够反映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流程和关键环节总体情况的评估指标群组。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2014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确定了十个指标子系统:会见受援人及提供咨询,阅卷,证据运用,庭审,法律文书制作,告知与报告义务履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办案效率,服务态度,当事人评价与相关机构反馈意见。在各地方开展的质量评估工作中,一般将上述指标作为评估的一级指标,在其基础上各地方法律援助中心确定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形成质量评估工作的金字塔型指标体系。塔尖是一级指标,即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确定的十项指标,涵盖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和关键程序环节;塔腰是二级指标,是一级指标的具体化,各地方指标数量均不相同;塔底是三级指标,是二级指标的具体化,依据此级指标评估者可以直接判定在此环节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是否达标。3.权重构成。权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针对某一指标而言。某一指标的权重是指该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权重是要从若干评价指标中分出轻重来,一组评价指标体系相对应的权重组成了权重体系。权重的设置具有主观性,即权重虽然是对重要性的度量,但其设置除自然权重外,都是人为构造的,且构权方法会有所不同,但这不代表我们有理由判定哪种构权方法得到的权重就是绝对正确的。当然,不同的权重值,会直接影响综合评价的结果,同时会对被评估对象的行为产生不同的引导作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历年评估实施方案中并未确定十个指标子系统的各自权重,在具体评估工作中均由各地自行确定。4.运行规则。运行规则,是指政府为进行案件质量评估活动所设定的包括评估方法、范围、程序等在内的规则体系。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规则体系,由政府相关部门设定,旨在保证质量评估过程体现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统一的规则,达到预期的效用。在质量评估体系中核心规则有二:一是规范的评估程序;二是科学的评估方法。前者保证质量评估的同质性,避免了评估主体的随意性;后者保证质量评估的效度。5.相关支持系统。除上述系统结构之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仍需要诸如经费保障、信息技术等相关支持系统加以辅助,才能保证正常规范运行。
二、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运行现状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2014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H省法律援助中心被列为2014年案件质量评估省级试点单位。此后,H省司法行政机关和省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筹备工作,制定了相应的评估办法和质量标准,并于2015年初完成了全省首次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一)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规范体系
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规范体系为该省司法厅出台的“两标准、一办法”,即《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两个质量标准,以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为线索,整合了法律法规对办案行为的有关规定,并进一步对“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提出了细化要求,对从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到承办、结案、监督的整个办案过程中的办案行为作出了规范和指引。一个评估办法,确定了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评估形式、评估范围和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的公开和运用,将评估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
H省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标体系(见上文)为指引,以两个质量标准为依据,确定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若干指标体系。1.指标体系构成。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包括两类五种共八套指标体系,分别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开庭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开庭审理案件)》、《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不开庭审理案件)》、《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不开庭审理案件)》、《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立案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审查阶段)》。上述指标体系是以“案件性质+程序阶段”为分类依据设置的:根据“案件性质”,设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类标准体系;根据“程序阶段”,设置“开庭”、“不开庭”、“审判监督程序”“立案侦查”、“审查”五种标准体系。针对不同法律性质的案件,承办案件的质量标准分类设置,符合法律规范所认可的客观要求;针对不同程序阶段分类设置标准,呼应具体案件程序阶段的实际进程,符合法律程序阶段性特点,实践操作性强。2.指标分析。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八套指标体系的指标选取原则,是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基础。首先,一级指标分析。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一级指标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确定的十项指标基本一致,但稍有不同。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指标,从二级、三级指标分析,实际仅为“法律效果”,不包括“社会效果”;二是将“服务态度”和“当事人评价与相关机构反馈意见”两项指标合并为一项指标;三是为增强指标的导向性,削弱评估结果与法律援助人员实际投入的差异,增加了一项指标———加分项。其次,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析。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是在一级指标的基础之上细化得出,具备可量化、易操作的特征。评估者可依据三级指标直接对案件质量作出评判,基本实现了指标明确、具体、实用的设置要求。另外,新增“加分指标”,评定依据为法律援助人员是否比规定时间更早约见当事人、阅卷、提交相关文书,是否在结束法律援助服务后额外提供了法律服务等,是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标准之上服务的一种鼓励。
(三)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权重设置
通过上表分析可知,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权重设置大致分三个档次:区间值≥20、20>区间值≥10、区间值<10。区间值的高低,对应该项指标在质量评估中相对重要程度的高低。“法律文书制作”属于权重值最高档次,“庭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会见受援人及提供咨询”、“阅卷”、“证据运用”属于权重值次之的档次,“办案效率”、“服务态度与评价”、“告知与报告义务的履行”、“加分项”属于权重值最低档次。“法律文书制作”权重值最高,代表指标设定主体对该项指标最为重视,法律文书制作对应三级指标中的要求是“制作书面辩护词(词、意见、辩护意见),且符合格式要求”、“辩护词(词、意见、辩护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被告、受援人)的辩护意见”。辩护词(词、意见、辩护意见)是最能体现法律援助人员法律专业水平的法律文书,将其权重值设置为最高,是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重视专业化的体现。
(四)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运行规则
H省该次质量评估,评估范围为随机抽取的已办结案件,抽取金项目〔7〕案件71件和省高院通知辩护的案件59件,共计130件。金项目案件办案单位覆盖了11个设区市和辛集、定州市;省高院通知辩护案件涉及了12个省直律师事务所,覆盖面达到50%。评估方式采用“同行评估”,委托一家优秀省直律师事务所承担评估任务,由该所选派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实施评估。在正式评估之前,组织律师学习了评估办法、办案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还进行了试评估。(五)存在的主要问题1.质量标准规范体系尚不完备。首先,尚未制定行政案件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刑事、民事案件在法律援助案件总量中占有绝对优势,反观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较之上述两类案件数量很少,但并非没有。评估实践中一旦抽取到行政案件,只能是参照民事案件质量标准进行评估。其次,尚未制定类型化案件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案件类型化特点突出,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死刑案件、未成年人案件领域,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婚姻继承等领域。适用刑事、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质量标准本无可厚非,但若将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从服务受援人角度出发,类型化的质量标准更有利于提高类型化案件的服务质量。2.质量评估的价值体系不明晰。从2012年起,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国范围内组织部分省级和地市级地方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在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质量评估方法、完善评估指标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而质量评估的价值系统领域却鲜有提及。〔8〕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还明确指出“各地对案件质量评估的性质和定位不明确、对案件质量评估的目标不明确”是各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要存在的问题之一。〔9〕评估价值系统的不明晰,造成评估指标选取、权重设置方面理论支撑不足、随意性强。3.评估方式单一、程序不完善。吸取其他地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经验,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采取委托一律师事务所,选派资深律师进行“同行评估”的方式,凸显了评估工作的专业性。然而将评估专家的选择局限于一所律师事务所,虽有利于评估的集中进行,但也局限了评估专家选择的范围,不利于将最优秀的律师吸收进来。与此同时,“同行评估”中评估专家与被评估者身份的同质性,使得评估专家具有一定的律师倾向性,难以站在更高层面评估案件的质量。另外,实践中出现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但相关程序规范中却未规定异议申诉程序,不符合基本的法治精神。4.部分指标的信度效度不高。信度、效度是检验分析评估指标对评估目的实现程度的重要指标。其一,部分评估指标与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存在必然联系,对质量评估而言效度不高。例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以“案件结果或判决结果”作为评估的指标,然而一个案件受援人是否胜诉或是否接受刑事处罚、接受何种刑事处罚的结果与个案案情、法院审理、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水平等众多因素相关,与办案质量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其二,部分指标虽与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存在一定的关联,但由于指标数据的采集方式造成信度不高。例如,《受援人法律援助满意度反馈表》是各类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服务态度与评价”指标评分的关键依据。该表本应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之后由受援人亲自填写,但在实践中由于该表在案件办结之前已下发给法律援助人员,造成作为被评定者的法律援助人员提前交给受援人填写,由于案件尚未办结或碍于法律援助人员的情面,受援人填写的满意程度并一定能反映其真实意愿。
三、构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之对策建议
质量评估是提升法律援助质量的重要手段,而构建公正规范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则是保证质量评估实现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效用的必经之路。我们认为,在构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过程中,应吸收全国范围内部分省市开展的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经验,同时借鉴域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先进规则,精心设计,勇于创新。
(一)构建类型化的完整质量标准体系
质量标准类型化源于精细化管理的需要,而精细化管理是现代社会分工精细化和服务质量精细化的必然要求。首先,健全民事、刑事、行政三类案件法律援助质量标准体系。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截止到2015年1月,全国14个省市法律援助试点地方制定了案件质量标准。〔10〕其中,重庆市、浙江省等地并未对法律援助质量标准进行分类规范。〔11〕在分类规范质量标准的省市中,也仅有北京市海淀区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因此,健全三类质量标准仍是未来一段时期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其次,类型化常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体系。在此方面,北京市海淀区的《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宁波市的《法律援助业务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操作指引(草稿)》、武汉市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质量评估指标》都进行了积极尝试,但如何科学设定质量标准类型,在类型化的同时避免交叉和重复规范,仍是需要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问题。
(二)构建位阶有序的价值目标体系
质量评估具有导向性特征,构建明确的价值体系是保证质量评估导向正确的关键举措。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中,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价值体系的引领和充分的理论支持,造成指标选择未能充分体现法律服务质量的要求,指标之间缺乏横向关联性,指标权重设置缺乏理论支撑。在确定质量评估的价值体系之前,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现实窘境———法律援助资源有限,不是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公众都能如愿;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有限,不是所有法律援助人员都能垫钱、垫时间还心甘情愿。直面这样的现实,质量评估的价值体系确定必须接地气,不能太高,过于理想主义,遥不可及;又不能太低,失去评估的意义。前文提及,本文所论及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涵义是指法律援助服务的合规性、合需性。我们认为,合规、合需可以作为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价值体系。合规,是对法律援助人员业务水平的要求,其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执业技能或服务技能水平应合乎法律规范、执业规范、执业道德的规定,达到专业化水准;合需,是对法律援助人员服务态度的要求,其服务意识、服务行为应在“合规”的框架下,合乎受援人的需要,寻求最佳争议解决途径,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在明确价值体系之上,既要强调价值体系的有机统一,承认价值体系导向的多元化,同时还要认识到价值之间的非同质性,存在位阶的序列。认识到价值的有序性,评估指标的设定者据此可以根据价值位阶序列决定评估指标存留,权衡指标权重比例;评估者据此可以在价值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合乎价值序列作出评判;被评估者据此可以指引自身法律服务行为的方向。
(三)构建多元有效的主体参与评估机制
1.强化受援人满意度调查。受援人满意度调查是一个各国法律援助评估广泛运用的手段,被认为是有利于强化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法律服务理念。〔12〕实践中,受援人满意度作为质量评估的指标却受到质疑,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受援人往往仅以案件结果作为评判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高低的依据,缺乏客观性;其二是受援人因是无偿接受法律服务,往往很难理直气壮向法律援助人员要求提供优质服务,加之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能力较低。针对前者,为了增加受援人满意度调查的信度和效度,务必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受援人满意度调查必须在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由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给受援人或援助申请人亲自填写;二是满意度调查问卷的设计应遵循层次合理、通俗易懂、题量适当、便于汇总的原则,尽量使用封闭式的问题,适用一定时期后,还应注意问卷信度效度的检验。针对后者,为了增加受援人监督能力,一是要保证受援人对接受法律援助服务中自身所享有权利义务的知悉;二是要确立当事人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表达意见和进行投诉的便捷途径。2.推动参与评估主体多元化。司法部公布的“十项指标”中,“当事人评价与相关机构反馈”是最后一项指标,但各地评估试点均对“相关机构反馈”的实践可操作性持怀疑态度,一是认为相关机构自身工作本已相当繁忙,是否愿意再增加一项工作,提供案件反馈信息;二是认为相关机构即使愿意提供案件反馈信息,由于被评估个案的办案时间距评估时间往往有一两年的间隔,相关机构的反馈信息的信度也大大降低。因此,H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实践中甚至将“相关机构反馈”从评估指标中取消,不再作为质量评估的依据。公检法等相关机构的反馈信息,与“同行评估”相比是站在不同立场、从不同角度评价法律援助服务,可以弥补“同行评估”的“卷宗主义”的局限,更能全面客观反映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应予保留。至于如何促使相关机构参与评估,从短期来看,需要各级政府统一部署、从中斡旋,并对相关机构参与评估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从长期来看,制定并出台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将相关机构参与评估制度化,是根本解决之道。
(四)构建合理适当的评估结果运用机制
考虑到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尚处在探索阶段,质量评估的重点应放在掌握情况,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和评估机制提供决策依据。要避免简单化地以质量评估的等级和排序作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机构或人员绩效考核,甚至办案补贴发放数额的直接依据。若唯评估结果论,可能会诱导数据失真和对数据的过度依赖,同时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性本就不高的现实情况下,挫伤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为此,应利用多种评价手段,综合评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处理好以下关系:首先,是整体评价与个案评价的关系。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目前各地仍采用抽查的方式,对于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而言,被评估案件只是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个案,个案质量高低不能代表某一时期其所有承办案件的总体质量情况,更不能就此对其总体办案专业化水平、服务水平作出评定。其次,全方位评价与书面评价。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目前评估的仅为法律援助人员制作的法律援助案卷,即仅为书面的“案卷”评价。实践中“案卷”等书面材料只是法律援助人员投入服务的一个方面体现,除此之外法律援助人员还有很多法律服务无法展现在书面材料之中,例如尽职调查取证之后未果,在当事人之间斡旋调出未和解,在书面“案卷”中都无从体现。因此,书面“案卷”评估之外,应结合相关办案机关的反馈信息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法律援助个案的质量情况。
(五)构建保障有力、高效便利的相关支持制度体系
法律援助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第2篇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 弱势群体
中文摘要 ………………………………………………………………………1
引言 ……………………………………………………………………………4
一、法律援(对法律援助概念的认识)………………………………………4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5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5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6
三、法律援助重要意义… ………………………………………………………6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学生的重要意义…………………………6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7
四、结语 …………………………………………………………………………8
注释 …………………………………………………………………………… 8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_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法律援助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第3篇
第一条法律援助中心是县人民政府设立在县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在县司法局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条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人事劳动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老龄委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导。
各工作站根据各自的职能,主要负责申请法律援助对象的接待、咨询、资格审查和申报工作。
第三条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来源,由县财政预算拨款和依法接受单位及个人的捐赠款。法律援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条各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法律服务人员应当支持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动员和鼓励律师、公证等法律工作人员义务为经济困难者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法律援助,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不得干涉。
第五条援助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参照县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规定指定辩护的其他情形。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一)申请人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对象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残疾人辅助用具费和劳动报酬的。
第六条法律援助范围
(一)刑事诉讼;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
(四)因工(公)受伤害请求补偿、赔偿和医疗费;
(五)请求国家赔偿;
(六)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七条法律援助主要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
(三)民事诉讼;
(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五)仲裁;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法律援助程序
(一)法律咨询。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直接解答。
(二)申请拟写法律文书。由申请人作出书面申请,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批准、登记,由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人员法律文书。
(三)申请诉讼。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人代为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户籍证或暂住证;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等。援助中心对当事人援助条件进行审查,报司法局分管法律援助工作领导批准,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后,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各工作站报送的援助案件,工作站应签署意见;县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
(四)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审查结果应当通知申请人。
(五)受援人申请减交、免交或者缓交诉讼、仲裁费用的,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协助受援人做好申请工作。
(六)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条件的,可以报请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根据办案情况,当事人需要继续提供法律服务的,可转为有偿服务,按规定标准收取等费用。
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的经济补贴
凡经权限批准,指派法律援助的,包括承办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和办理其他刑事案件、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及非诉讼事务等,对援助人员予以适当的经济补贴,补贴标准由司法局制定。
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一)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及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及未经援助机构批准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后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每案一卷,交援助中心统一归档管理。
(五)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司法局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给予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并追偿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不予法律援助的,由县司法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出具虚假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建议该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_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援助法律意见书的范文 第4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实训课程;课程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法律援助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融合问题,理论界早已有所阐述,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也已经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学生实训基地,进行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法律援助学生实训项目在法学本科生实践教学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1]然而,在法律援助实训项目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1)缺乏相应的指导与培训,以致学生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质量不高,案件处理程序不是很规范,部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2)部分高校没有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盲目设立实训基地,案件数量少,法律援助项目徒有虚名。学生名为参与法律援助,实际上并无案件可供办理。(3)传统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惯性思维仍发挥作用,致使部分教师和学生并未对法律援助实训环节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的缺乏,也使学生群体缺乏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热情。[2](4)相当数量的法学本科生眼高手低,不愿意从事事务性法律援助工作,而其能力又不足以直接胜任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基于以上问题,应探索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与微观设计,即课程具体内容与环节的构建,并分析其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下文笔者结合自身指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教学经验,从课程整体设计与具体操作两个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宏观构建
三、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微观设计
(一)概述依前文所述,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主要开展模式可以概括为在高校法律院系与专业法律援助机构订立援助协议的基础上,由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高校教师担任援助义务人,指导高年级本科生参与法律援助事务性工作与专业性工作的过程。由此,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分为事务性援助工作与专业性援助工作两类。事务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与法学专业知识无关或关联度较低,即无需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即可以完成的工作,例如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窗口值班、作咨询记录以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收发文书、装订卷宗等。这一类工作虽然并不直接运用法律知识,但却能充分反映出法科学生的基本素质与社会责任感。因为如果事务性援助工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样会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效果和质量,甚至耽搁具体案件的进程,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专业性援助工作是指法律援助工作中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或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才能够处理的工作。这类事务主要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立案、参与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也包括日常性援助项目,如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类事务的办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学生参与此类事务必须经过相应培训,且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下才能开展。(二)事务性援助工作1.值班与接待工作各级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通常都设有专门的接待(咨询)室,可以将学生分为二至四人的接待小组,派驻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窗口值班,小组值班时间为一个工作日或半个工作日。最好设置排班表,尽量避免与其他课程冲突。值班或接待的主要工作职责:接待来访当事人(做好接待记录);引导来访当事人到援助律师处进行法律咨询;在援助律师与受援人交谈的过程中,旁听咨询并做好咨询笔录等。值班与接待工作主要锻炼学生与不同阶层的受援人进行基本沟通的能力,在旁听咨询与做咨询笔录的过程中,也可以学习一些法律咨询的方式与技巧。[4]2.收发法律文书收发法律文书是指学生在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过程中,签收与签发部分法律文书的事务性工作,包括领取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各类诉讼文书,向法庭提交各类书状、证据复印件等。这类事务性工作虽然并不需要专业知识背景,却能直接影响案件的进程,指导教师应随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部分法律文书的收发应有受援人的书面授权,此类法律文书的收发工作原则上不得由学生独立完成。3.装订卷宗装订卷宗是指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对案卷进行分类归档的过程,案卷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援助协议、诉讼文书(书状)、证据材料复印件、各类笔录、法院裁判文书等。装订卷宗的工作可以在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但应注意保管卷宗材料,以免遗失。(三)专业性援助工作1.实训小组大部分专业性法律援助工作都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完成,学生参与的基本模式如下:教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应成立由二至四名学生组成的实训小组。小组成员应由办案教师指定(可以在参与同案法律咨询的学生中择优选择),参与案件办理的学生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原则上不得参与其他案件的办理(即同一学生原则上不得同时承办两个法律援助案件)。实训小组在指导(办案)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案件的办理过程。2.法律咨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清楚、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学生直接承担咨询工作(至少两人,一人负责咨询,另一人负责记录)。法律咨询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及临场语言表达的能力,是参与实训学生难得的锻炼机会,但如果咨询有误,也可能导致受援人对案件产生错误的判断与预期。因此学生承担法律咨询工作应注意下述问题:(1)在实训课程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法律咨询方面的培训。(2)学生现场咨询时,原则上应有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如果发现学生不能胜任咨询任务或咨询出现明显错误,可能影响受援人利益的,指导教师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学生咨询,转由法律援助律师承担咨询工作。(3)咨询笔录应由咨询人、记录人和受援人签章,存留法律援助中心备查。3.案情讨论与庭审演练指导教师接受指派并组建实训小组后,应组织学生对案件进行讨论。在讨论开始前,指导教师应对案情有基本的掌握并形成处理意见。在讨论中,指导教师应引导学生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探讨,而非泛泛而谈。如果在案件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指导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模拟庭审,即让学生二人一组分别代表原、被告进行模拟辩论。在正式庭审开始前,实训小组的全部学生都应独立撰写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供指导教师参考。如果学生的意见被指导教师采纳,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表扬鼓励,以使学生获得办理实务案件的成就感。4.旁听庭审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训小组的学生原则上应参与旁听庭审,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庭审纪律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旁听庭审可以使学生切身感受真实诉讼的过程。庭审结束后,实训小组学生应撰写书面体会,作为课程结束后评定成绩的依据之一。
四、课程设计中应该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实训开始前进行相关培训参加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学生毕竟长期处于理论学习的过程中,缺乏法律实践的经验与基本技能,所以在正式实训课程开始前应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1.实训技能培训,包括法律咨询及与受援人沟通技巧、法律文书撰写的方法与格式等;2.业务培训,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业务流程、各类诉讼的基本程序等;3.职业道德与纪律培训;4.安全培训。未经上述培训的学生不能修读法律援助实训课程。(二)学生参与办案应征得受援人同意具备执业律师资格的承办教师是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义务人,而学生并无资格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案件办理,仅能以律师助理的形式出现,因此,征得受援人同意可以尽量减少学生办案可能存在的风险。指导教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就学生参与办案问题向受援人征询意见。征得同意后,应由受援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受援人不同意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无需陈明理由,学生则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工作。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学生承担收发部分法律文件工作的,应由受援人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对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学生不得参与办理。(三)采取灵活化的课程考核方式法律援助实训课程基于其实践性教学的性质,不应采取传统的考试方式评定学生成绩,而应采取更为灵活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注重对学生参与实训的综合表现进行衡量。应参考以下因素评定学生的成绩:考勤情况,参与案件讨论与模拟庭审的情况,实训期间撰写的法律文书、书面体会,实训小组指导教师的评语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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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佶.法学专业社会法律援助实训课程的改革与探索———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社会法律援助为例[J].宿州学院学报,2013(4).
[4]周寅,刘莉.法学专业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与法律援助相结合的实践模式探索[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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