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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合同(精选6篇)

  • 合同
  • 2023-11-10 10: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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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合同 第1篇

特殊岗位,有权要求岗前体检

【案例】2011年6月1日,郭倩茹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汉白玉打磨工作,该工作存在粉尘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3个月后,郭倩茹发现自己常午后低热,伴盗汗、乏力、食欲不振等症状,体重也大幅下降。经医院诊断为结节性红斑、疱疹性结膜炎,即患了结核病,同时认为郭倩茹原来便有相应病灶,根本不能从事打磨工作。也就是说,由于公司没有为其进行上岗前体检,有效避免从事该项工作,已导致郭倩茹结核病被诱发并突然加剧。

【点评】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二十一条还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公司违反对员工上岗前体检、视情况安排工作的法定义务,侵犯了郭倩茹的体检权和就业选择权,且已造成损害后果,自然难辞其咎。

在岗期间,有权要求在职体检

【案例】2011年7月18日,李芳菲入职到一家公司从事皮革生产。虽车间中含有铅、汞及其化合物、硫化氢、二硫化碳等化学物质,却设备简陋,甚至没有基本的防护设备和措施,李芳菲也因未经过培训而缺乏相应的防护意识。这些导致了高浓度、高强度的职业危害。3个月后,李芳菲因身体日益不适,经人提醒后意识到自己可能遭受了接触性职业病危害,遂要求公司体检。但被公司拒绝,只同意给其一天假自行体检且费用自理。

【点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是指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存在职业危害,会给身体造成较大损害。本案工作及环境当属其列。《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_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也指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拒绝李芳菲的体检请求和让其自担费用明显与之相违。

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离岗体检

【案例】2011年10月初,廖银茹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廖银茹从事制冷作业。两个月后,公司以其“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额外支付给一个月工资后,提前解除与廖银茹的劳动合同。廖银茹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而今自己遇冷就咳嗽,不知究竟病情怎样,是否与之前的工作有关,要求公司为其在离职前做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却被公司一口拒绝:都不要你干了,凭什么再出钱为你体检?

体检合同 第2篇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免费体检、全程管理的原则,确保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二、工作对象

免费健康体检项目对象为:持区辖区农业户口的居民(除0—3岁儿童、35—59岁妇女、60岁以上老人、孕产妇、低保对象、残疾人,其按《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09年全区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享受有关待遇)。农民健康档案项目对象为:持区辖区农业户口的所有居民。

三、工作目标

为农民实施免费健康体检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工作分2个阶段完成:2010年4月—2011年3月,对象体检率达35%以上,农村家庭健康档案完整建档率达35%以上;2011年4月—2012年3月,对象体检率达70%以上,农村家庭档案完整建档率达70%以上。

四、工作内容及补助标准

充分利用现有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免费健康体检项目和建立农民家庭健康档案项目,确保全部实现电脑信息化、系统化管理。具体内容及补助标准见附件1。

1、免费健康体检项目。分为农村学校(含幼儿园)学生体检和成人体检。农村学校(幼儿园)学生体检由各镇卫生院(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体检小组,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对学生(4—14岁)进行健康体检;补助标准合计22元/人。成人健康体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农民(15—34岁女性和15—59岁男性)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农业户口簿在辖区镇卫生院(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体检;补助标准合计85元/人。

2、建立农民家庭健康档案项目。由镇卫生院(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户为单位,建立农民家庭健康档案,并进行编号保管;补助标准合计5元/户。

五、工作程序

(一)签订服务合同。由区卫生局与镇卫生院(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开展健康教育。由区卫生局统一制作坚固耐用的永久性宣传展板,重点宣传农民免费体检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工作的相关政策;印制卫生健康服务手册。由镇卫生院(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深入村落社区,以户为单位免费发放,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引导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组织参加体检。由各镇(有关街办)协调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定体检安排,并落实体检场所。由各镇(有关街办)以村为单位,有计划地组织辖区农民参加体检。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人员,按照体检安排,有序开展免费体检工作,建立农民家庭健康档案,及时反馈体检信息,对体检中发现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进行全程管理。

六、资金使用

(一)资金来源。区财政安排农民免费健全体检和建立家庭健康档案项目专项资金230万元。

(二)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单位要单独建帐核算,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也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

(三)资金支付。一是宣传经费。用于宣传资料、宣传栏、健康服务手册等制作;经费数额根据需要据实拨付,由区卫生局统筹使用。二是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和建立家庭健康档案项目工作经费。实行预拨及考核拨付制,由区财政局、卫生局年初参照各辖区人口数(见附件4)预拨项目经费15%,年中按服务工作量预拨补助经费80%,年末按服务工作量的考核结果综合核拨补助经费。项目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给镇卫生院(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七、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文化_、区新村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各镇(有关街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实施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由区卫生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有关街办)应成立相应机构,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内实施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为:

区卫生局:负责全面组织开展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工作;对镇卫生院(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监督与管理;对镇卫生院(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承担工作进行业务评估与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实施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工作安排专项资金;针对专项资金加强管理与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区教育局:负责开展农村学校做好免费健康体检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工作的宣传;提供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场所,并组织各学校(幼儿园)学生参加体检。

区文化_:负责配合做好农村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新村办:负责把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工作列入各镇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各镇(有关街办):负责协助搞好健康档案、疾病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工作,鼓励农民在镇卫生院(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组织农民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八、考核及日常监管

(一)考核。成立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工作考评专家委员会,由区卫生局和财政局代表、公共卫生专家、农民代表按各占1/3的比例组成。考评专家委会员于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区实施农民免费健康体检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工作项目考评细则》(见附件2)规定,结合所签订合同或协议提供的卫生服务项目,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考评。考评采取随机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由农民代表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进行打分。考评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达90分以上为合格,足额支付补助资金;不足90分的按比例扣减补助资金。

(二)服务监管。区卫生局严格执行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对镇卫生院(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例行的年度监督评审和日常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以及服务供需方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加强服务行为和成本费用的监管,定期公示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农民满意度等情况,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三)资金监管

1、区财政局、卫生局要加强对农民免费体检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工作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补助资金的全部用于农民免费体检及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他支出。

体检合同 第3篇

一、健康体检目标

1、总体目标: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实施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使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能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不断提高我县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2、具体目标:*年,完成本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50%人员的免费健康体检任务。到*年和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的健康体检率要分别达到80%和95%。

二、健康体检主要任务

1、开展健康体检。

(1)体检项目。根据不同人群分为三类:

成年农民:体检项目为物理体检(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大便)、B超(肝、胆)、心电图和胸部X光透视五项,其中胸部X光透视可由各体检单位根据体检对象年龄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可以用其它备选项目代替)。

在校中小学生:体检项目按照学生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要求执行。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体检、建档,学校不具备统一组织条件的,以户为单位由参保对象属地卫生院负责体检、建档。

7岁以下儿童:按照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要求予以生长发育监测体检。

(2)体检周期。成年农民每两年一次,在校中小学生每年一次,7岁以下儿童按儿童系统管理要求确定体检次数。

(3)不同人群的健康体检表格。成年农民体检表格见附件1;学生预防性健康检查表格按学校统一格式执行;7岁以下儿童体检表格格式用儿童系统管理要求的生长发育监测体检表。

2、建立健康档案。以村居为单元,通过对参合农民的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家庭健康档案,筛选个人和家庭的主要健康问题,确定辖区内的妇女、儿童、残疾人、60岁以上老人等人群为重点服务对象(健康档案格式见附件2、3)。

3、加强健康监护。实施合同服务,按合同规定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儿童、孕产妇系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健康咨询,加强对重点服务对象的定期上门服务。

三、健康体检运行方式

1、承担体检单位。原则上由农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具体体检工作,体检单位必须具备足够的体检用房、配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和相应的医疗设备。因用房、人员、设备等原因确实无条件开展体检的乡镇卫生院,由所在辖区的中心卫生院承担,原卫生院应配合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及负责慢病筛选等后续服务(体检单位及辖区具体见附件4)。

不能独立承担体检工作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积极加强内涵建设,不断增加设备投入,努力提高医疗水平。

2、体检券。健康体检采用发放“体检券”方式进行,一人一券,不能调剂使用、不能异地流通(在校中小学生除外)或冲抵现金。体检单位依据收取的“体检券”数量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结算。“体检券”可用于成年农民、在校中小学生、7岁以下儿童的健康体检。成年农民凭二张“体检券”参加一次体检,在校中小学生、7岁以下儿童凭一张“体检券”参加一次体检。参合农民凭体检券、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参加体检,体检后由体检单位收回“体检券”,并在合作医疗证上登记确认。体检券的管理,各体检单位要做到专人、专帐、专册、专柜。

3、体检时间。每年3月—11月开展健康体检,由体检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安排体检时间,有序进行体检。

4、集中体检和流动体检。原则上以村居为单元,在规定时间内逐批安排集中体检,一些因外出不能参加体检的对象,可以灵活安排或穿插安排。偏远山村的部分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可以由县级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队通过体检车以流动形式开展(当地卫生院配合)。

四、健康体检管理

1、组织管理。农民健康体检实行政府领导,卫生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负责实施。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本辖区农民的体检工作,抽调业务技术精湛,服务态度优良,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组成体检组,并确定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主检医师,负责具体体检工作。体检组制订体检工作流程和制度,体检通知(格式见附件5)、出具体检报告、统计上报体检数据,及时将体检结果反馈(格式见附件6)给体检对象,并负责建立健康档案。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通过人才培训、设备支援,下乡巡回服务等方式,协助基层医疗单位向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健康体检服务。

2、资料建档管理。农民健康体检工作要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原有的社区卫生服务资料要充分继续使用,没有资料档案的要通过农民健康体检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以户为单位建立,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建立和保管。要做好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在校中小学学生体检、孕产妇系统管理体检资料与农民健康档案的衔接、归档工作。

3、报表和信息化管理。建立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报表制度,各体检单位应在次月3天内及时将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7)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逐步推行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信息化管理。

五、资金补助

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由县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体检单位按照实际体检的人数凭“体检券”和农民健康体检考核结果(考核内容见附表8)到县级管理机构结算,结算标准根据《*县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政府负责提供两年一次的免费体检,是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村群众的关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2、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采用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上门服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农民健康体检政策等。通过宣传形成良好的氛围,提高农民健康体检参与率,促进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体检合同 第4篇

特殊岗位,有权要求岗前体检

【案 例】 2011年6月1日,郭某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汉白玉打磨,该工作存在粉尘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三个月后,郭某发现自己经常午后低热,伴盗汗、乏力、食欲不振等症状,体重也大幅下降。经医院诊断为结节性红斑、疱疹性结膜炎,即患了结核病,同时认为郭某原来便有相应病灶,根本不能从事打磨。也就是说,由于公司没有为其进行上岗前体检,有效避免从事该项工作,已导致郭某结核病被诱发并突然加剧。

【点 评】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二十一条还指出,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公司违反对员工上岗前体检、视情况安排工作的法定义务,侵犯了郭某的体检权和就业选择权,且已造成损害后果,自然难辞其咎。

在岗期间,有权要求在职体检

【案 例】 2011年7月18日,李某入职到一家公司从事皮革生产。虽车间中含有铅、汞及其化合物、硫化氢、二硫化碳等化学物质,却设备简陋,甚至没有基本的防护设备和措施。李某也因未经过培训,而缺乏相应的防护意识。这些因素导致了高浓度、高强度的职业危害。三个月后,李某因身体日益不适,经人提醒后意识到自己可能遭受了接触性职业病危害,遂要求公司体检。但被公司拒绝,只同意给其一天假自行体检且费用自理。

【点 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是指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存在职业危害,会给身体造成较大损害。本案工作及环境当属其列。《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_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四条也指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公司拒绝李某的体检请求或让其自担费用明显与之相违。

解除合同,有权要求离岗体检

【案 例】 2011年10月初,廖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廖某从事制冷作业。两个月后,公司以其“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额外支付给一个月工资后,提前解除与廖某的劳动合同。廖某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而今自己遇冷就咳嗽,不知究竟病情怎样,是否与之前工作有关,要求公司为其在离职前做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却被公司一口拒绝:都不要你干了,凭什么再出钱为你体检?

体检合同 第5篇

关键词:单位体检;法律关系;救济

一、案情回放

2007年5月14日,原告瞿?菖?菖、谢?菖?菖、黄?菖?菖所在单位?菖?菖?菖县地方税务局组织该局干部、员工到?菖?菖?菖县中医院体检。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员工被体检出有乙肝。体检结果出来之后,医院将结果送交给原告所在单位?菖?菖?菖县地方税务局工会,由工会通知员工领取体检结果。在领取体检结果的过程中,原告被查出患有乙肝的消息不胫而走。原告因此非常痛苦,多方吃药,但经过其他医院检查,知并没有患乙肝,再次到县中医院复查,确实没有患乙肝。原告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诉称因其误检,隐私被向外传播,名誉权受到侵害致自己精神痛苦、名誉及财产受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收回名誉。

上述案例是单位健康体检易发纠纷中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位健康体检方兴未艾,但是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比较严重。为了更好地保护体检者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深入地了解单位健康体检中的法律关系。

二、单位健康体检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单位健康体检中,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主要存在有行政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等几种法律关系,在此试作简单阐述。

单位健康体检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图

1.行政法律关系。单位健康体检行为,作为一种医疗行为,医疗卫生管理机构对此有管理的权利与义务。首先,行使行业准入的行政许可权利。非经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不能从事健康体检的业务。其次,行使监督管理权利。对违规违纪的行为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管理机构有权对体检设备、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有权对上岗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最后,行使行政调解等解决纠纷的行政职能。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医疗卫生管理机构自然而然承担着第一位调处纠纷的职能。在医、检纠纷中,医疗机构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医疗卫生管理机构作为医疗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对于平衡医、检双方不对等的地位,维护体检者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2.劳动法律关系。在单位健康体检中,存在着两种劳动关系。一种是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医疗机构的体检业务,通过其医护人员来实施,医护人员的职务行为实际上应为医疗机构的行为。另一种是体检单位与被体检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员工有权利参加单位组织的作为福利内容之一健康体检行为。这两种劳动关系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3.合同法律关系。关于单位体检中的合同法律关系,有三种理解:第一种,认为体检中的合同双方是医疗机构与被体检者个人。持有这种观点者,尚个人权利,强调个人权利,主张一旦医、检双方有纠纷,被体检者可以直接以违约将医疗机构诉诸法律,以便最大限度保障个体的权利。第二种,认为体检合同是一份为第三者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双方是体检单位与医疗机构,但因合同涉及第三者(被体检者)的利益,故第三者基于利益关联,可以以违约为由将医疗机构诉诸法律。第三种,认为体检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体检单位与医疗机构。体检合同是由体检单位与医疗机构磋商、订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应性,体检单位享有知道体检结果的权利,应该履行支付体检费及组织员工进行体检的义务;医疗机构有对体检单位员工实施健康体检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取体检费的权利。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前两种观点都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一种观点抛开体检单位来谈,在实践中也是很难行得通的。第二种观点从利益关联的角度来分析问题,也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能导致违约的无限扩大。笔者以为单位组织的体检有别于患者个人的体检。(1)前者关系双方是单位与医院。单位与医院协商各具体事项,单位对医院负责,医院对单位负责。后者关系双方是患者与医院。(2)前者参加体检者具有被动性。参加体检者在参加活动之前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这是个利益权衡的过程。一旦选择参加,则参加体检者须接受单位体检的程序和结果,具有被动性。后者具有自主性,其目的是患者自己了解自己的疾病状态。(3)前者单位有知情权。单位因为工作性质需要,工作环境健康或提高员工身体健康等多种动机,希望了解员工的个人健康状况。单位支付了体检费用,对体检结果有知情权。后者体检结果只有患者自己知道。

从前文所述之乙肝案例看,原告参加的体检活动自始至终是一次单位组织的体检。基于契约,医院只对付款的体检单位负责。

4.侵权法律关系。在单位健康体检的过程中,被体检者权益最容易受到来自两方面的侵害。一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侵害。被体检者遭到的侵害,很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医护人员的职务行为,另一种是医护人员的个人行为。如果是前者,这种行为对医护人员来说,实际上是一种事实行为。虽然体检行为是由医护人员具体施行,但是因为医护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职务,其行为就是代表医疗机构的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应该由医护人员的所属单位予以赔偿。如果是后者,则应该由医护人员个人予以赔偿。二是体检单位的侵害。一般而言,体检单位与被体检者是单位与员工的关系,不可能去侵害被体检者的权益,但是现实生活非常复杂,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比如前述的瞿、谢、黄三人乙肝案,原告的隐私即是在体检结果送交单位后发生了失密。类似情况单位是有责任的。

三、单位健康体检中被体检者权利的救济

笔者以为,救济被体检者的权利,应该“分清因果,理清关系”,从不同的渠道加以救济。以前述案例为例:

从违约救济来看,作为体检者的瞿、谢、黄三原告不能向医院主张违约。因为体检合同不是由体检者个人与医院签订,双方不是体检合同的当事双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双方不能相互主张违约。然则三原告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只要经复检没有乙肝,那么就说明医院构成了误检,瞿、谢、黄三原告可以通过自己的单位即体检单位,向医院主张误检构成违约,要求医院赔偿其直接与间接的损失。

从侵权救济来看,瞿、谢、黄三原告的维权成本较高。

1.损害结果难以确定。从财产上看,本案难以计算原告因体检结果造成的既得利益与可得利益的损失。从非财产上看,原告诉称名誉因体检结果而受到损害,但是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

2.违法行为难以确定。在体检中,医疗仪器、设备的精确度,以及体检医生的学识水平、体检者体检当时的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到体检结果,出现“误检”是医学常规所允许的。医院将体检结果送达给体检单位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体检者个人的隐私权呢?单位组织体检中,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医院只对单位负责,并保守秘密。员工权衡利益,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参加体检;也可以为了单位提供的机会或福利,对单位放弃自己的健康隐私权,让单位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单位由此有权了解体检参加者的体检结果。医院没有擅自散布该结果,也没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宣扬该结果,将体检结果送交单位的行为不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侵犯体检者的名誉权。

3.因果关系难以确定。以前述案例来说,原告诉称的精神痛苦,一方面由于原告没有及时“复查”就沉浸在对乙肝的恐惧之中,另一方面主要是原告担心他人知道自己患有乙肝而对自己加以歧视。体检结果是在哪里被泄露出去的?是在原告的单位。因此,原告诉称的损害与医院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难以确定。单位体检,主观上各方都没有传播体检者隐私、侵害其名誉权的故意;如果有义务而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那么从主观上说是存在过失的。如行为人没有尽到善良的注意义务、没有以合理的形式通知体检者本人、没有及时提示“复查”等。从本案看,医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综合看前述案例,原告主张违约的同时又主张侵权,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笔者以为,要么通过体检单位向医院主张违约,要么由体检者直接向体检单位主张侵权,这样更能保障体检者的合法权益。

从程序上看,体检者可选择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司法救济程序一般成本较高、时间较长,行政救济程序能够相应降低体检者的维权成本,加强卫生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切实保障执行,从而维护体检者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如果协商不成,走行政救济程序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张文显,和谐精神的导入与中国法治的转型――从以法而治到良法善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3).

[2]王雪萍,谢育敏.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立法规制[J].赣南医学院学报,2008,(5).

[3]赵敏,曾予.探究医患法律关系的法律属性[J].湖北中医学院学报,2008,(2).

体检合同 第6篇

[关键词] 同型半胱氨酸;超敏C反应蛋白;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

Clinical significance of homocysteine and high sensitivity C-reactive protein in medical examination

ZHANG Yan1 JIAO Juan2 WEI Wenqing1

of Center Laboratory, the General Hospital of Beijing Military Command, Beijing 100700, China; of Clinical Laboratory, the General Hospital of Beijing Military Command, Beijing 1007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significance of homocysteine (Hcy) and high sensitivity C-reactive protein (hs-CRP) in medical examination of healthy people as the routine determined index. Methods 512 cases of medical examination people in Physical Examination Center of the General Hospital of Beijing Military Command from June to December 2012 were selected as examination group. 100 cases of normal healthy people were chose as normal control group. The Hcy and hs-CRP were all measured in all the cases. Results ①The Hcy and hs-CRP in normal control group was (±) μmol/L and (±) mg/L respectively. ②The Hcy in examination group was (±) μmol/L, it was higher than that in normal control group,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 there were 60 cases of higher than normal in examination group, the abnormal rate was . ③The hs-CRP in examination group was (±) mg/L, compared with normal control group,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 there were 93 cases of higher than normal in examination group, the abnormal rate was .④The ACVD detection rate by simultaneous detection of Hcy and hs-CRP was , it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simple detection of Hcy () or hs-CRP (). Conclusion The Hcy or hs-CRP are the independent indicators for diagnosis and evaluation of the atherosclerotic diseases. The significance is bigger by simultaneous detection of Hcy and hs-CRP.

[Key words] Homocysteine; High sensitivity C-reactive protein; Atherosclerotic cardiovascular diseases

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atherosclerotic cardiovascular diseases,ACVD)的病死率及致残率高,严重地危害着人们的健康与生命,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其防治应以预防为首位,即建立系统、有效的标志物,以准确判断高危人群及个体,及早进行预防及治疗,减少发病率和患病后的复发率。

同型半胱氨酸(Hcy)与ACVD之间的可能关系在30多年前已露端倪,十几年的研究越来越肯定Hcy是ACVD新的独立的标志物,甚至有“90年代的胆固醇”的绰号[1-2]。临床研究表明,血浆Hcy水平与ACVD的患病危险性密切相关,随病情的加重,Hcy含量增高,目前Hcy检测在国内外已成为心脑血管病临床常规检查指标,用于预知动脉粥样硬化的危险性,高Hcy是动脉粥样硬化的独立危险因素,降低Hcy水平可以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3-4]。Hcy每增加5 μmol/L,男、女患者患病的危险性可分别增加60%和80%;Hcy每下降3 μmol/L,可使缺血性心脏病危险减少16%,静脉血栓减少25%,卒中减少24%。另外,近年研究结果表明,超敏C反应蛋白(hs-CRP)不仅是一种炎症标志物,还参与动脉粥样硬化的形成与发展[5],是ACVD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之一。目前,它被推荐的低、中、高危险分层值分别是hs-CRP3 mg/L[6]。因此,测定血浆Hcy和hs-CRP对ACVD的早期筛查和诊断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分别采用荧光定量法和免疫比浊法测定了512例门诊体检者血清中Hcy和hs-CRP含量,现将实验结果及其临床意义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选择2012年6~12月在总医院体检中心接收健康体检者512例为体检组,其中男300例,女212例;年龄26~84岁,平均51岁;按年龄段分组:≤30岁组76例;>30~40岁组126例;>40~50岁组121例;>50~60岁组106例;>60岁组83例。

取保存的100份正常健康人(胆固醇~ mmol/L、三酰甘油~ mmol/L)的混合血清,测定Hcy和hs-CRP值,测定10次,作为正常对照组。

方法

体检组空腹采集外周静脉血,离心分离血清。采用济南杏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荧光定量试剂盒检测血清Hcy,以≤6~15 μmol/L判定为正常值。采用德国Diasys Diagnostic Systems诊断技术有限公司的免疫比浊试剂盒检测血清hs-CRP,以≤1 mg/L判定为正常值。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软件SPSS 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两独立样本的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P <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正常对照组混合血清Hcy、hs-CRP值测定

取混合血清,连续测定10次,Hcy值为(±)μmol/L,hs-CRP值为(±)mg/L。

体检组血清Hcy检测结果及年龄分布情况

体检组血清Hcy测定值为~ μmol/L,平均(±)μmol/L,高于正常对照组混合血清Hcy值,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其中有60例总Hcy(tHcy)测定值≥15 μmol/L,约占。将体检组按年龄段分组,血清Hcy测定值随年龄增加,Hcy值呈上升趋势。见表1。

表1 不同年龄阶段体检组血清Hcy检测结果

注:Hcy:同型半胱氨酸

体检组血清hs-CRP检测结果及年龄分布情况

体检组血清hs-CRP测定值为~ mg/L,平均(±)mg/L,与正常对照组混合血清hs-CRP值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其中有93例hs-CRP测定值>1 mg/L,约占。将体检组按年龄段分组,血清hs-CRP测定值随年龄增加呈上升趋势。见表2。

表2 不同年龄阶段体检者血清hs-CRP检测结果

注:hs-CRP:超敏C反应蛋白

体检组血清Hcy与hs-CRP单独及同步检测对ACVD检出率的比较

体检组中Hcy升高者60例,hs-CRP升高者93例,两者同时升高者47例。按照动脉粥样硬化诊断标准,结合多普勒超声检查及临床资料,确诊为ACVD者14例。二者同时检测可将ACVD检出率由单纯Hcy检测的和单纯hs-CRP检测的提升到,大大提升了ACVD的检出率。

表3 血清Hcy与hs-CRP单独及同步检测对ACVD检出率比较

注:hs-CRP:超敏C反应蛋白;Hcy:同型半胱氨酸

3 讨论

血清Hcy检测的临床价值

临床研究证实同型半胱氨酸促进动脉粥样硬化及血栓形成,使心血管疾病发病率及死亡率增加,血中Hcy浓度升高可加速患者动脉粥样硬化的进程,是冠心病、中风、外周血管粥样硬化及动静脉栓塞的危险因子,血液中Hcy浓度可判定患者的心血管疾病严重程度,通过检测其浓度来辨别高危人群,及早做好干预性治疗,降低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从根本上改善患者生活质量,因此,测定血中Hcy浓度在临床上意义十分重要[7-9]。

本研究检测了512例健康体检者血清Hcy,测定值范围~ μmol/L,平均(±) μmol/L,高于正常健康人的(±) μmol/L,其中有60例tHcy测定值异常(约占)。研究发现随着年龄的增加,Hcy呈上升趋势,且测定值的异常率是增加。需要指出的是>30~40年龄组Hcy的水平,在所有组别中是最高的,其异常率也最高,提示该年龄段人群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的危险性是最高的,应引起足够重视。因为该年龄段人群处于工作、生活、学习等重压阶段,加之不良的生活方式,易引发各种病症。

血清Hcy测定中要注意的一系列问题

Hcy在血浆中70%与白蛋白结合,约30%与其它巯基结合成二巯基化合物,仅1%为游离型。所有以上Hcy被称为tHcy,即为要测量的Hcy。测量tHcy首先要将各种形式的Hcy还原成游离型Hcy,然后用不同的方法测定,测定方法有高效液相色谱(HPLC)、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荧光偏振免疫分析(FPIA)、酶免疫分析(EIA)、荧光免疫分析(FIA)及近年来出现的酶循环法。

笔者曾先后使用过酶循环法和荧光法。酶循环法可利用自动生化分析仪测定,具有操作简便、快速的优点,但稳定性还有待于提高;另外影响因素较多,特别是乳糜血标本对结果测定值影响较大。而荧光法操作步骤较多,需要特殊仪器检测,但由于设有平行样品本底对照,有效消除了影响因素,稳定性较好,所以选用该法作为常规测定方法。

血清hs-CRP检测的临床价值

近年研究结果表明,动脉粥样硬化不仅仅是一种脂质沉积性疾病,更是一种慢性炎症过程。而CRP则是动脉粥样硬化血栓形成疾病的介导和标志物。但由于CRP是一种较敏感的炎性标志物,在临床诊断中缺乏特异性,而hs-CRP则可以较好地反映CRP的轻微改变,从而能够敏感、准确地反映慢性炎症的存在。Christos等[10]研究表明、内科健康研究显示[11],hs-CRP升高的表面健康人群,首发心肌梗死的危险性是hs-CRP浓度低者的3倍,发生脑卒中的危险性是后者的2倍。hs-CRP 在预测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发展中呈现出及其重要的临床价值,并对心脑血管疾病的预防及预后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hs-CRP作为ACVD的预测指标,应用于未知人群的体检筛查更有意义[12-13]。

本文实验结果显示,在512例健康体检者中,hs-CRP测定值范围~ mg/L,平均(±)mg/L,与正常人混合血清hs-CRP值比较,差异显著(P < )。其中有93例hs-CRP测定值异常(约占)。而且随着年龄的增加,hs-CRP呈现一定的上升趋势,测定值的异常率也有所增加。

血清Hcy与hs-CRP同时检测的临床价值

虽然无论是Hcy还是hs-CRP在对动脉粥样硬化进行诊断、评估时都是独立的指标,但若将二者联合则可以大大提高ACVD的检出率[14-15]。

本研究中的512例健康体检者中最终有14例被确诊为ACVD患者,其血清中Hcy与hs-CRP的水平都有较大升高。将二者联合检测则可将ACVD的检出率由单纯Hcy检测的和单纯hs-CRP检测的提升到。

综上所述,无论tHcy还是hs-CRP均是能反映ACVD危险度的重要因子和标志物,若能将二者联合同时检测,将有助于心脑血管疾病的筛查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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