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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精选5篇)

  • 合同
  • 2023-10-16 10: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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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 第1篇

射幸合同的特点如下:

1.射幸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偶然性。射幸合同涉及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

2.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法律快车提醒您,射幸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

3.射幸合同双方的风险不平衡。射幸合同的风险可能表现为交易人对遭受到的追夺不享有请求救济权。

4.射幸合同需要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5.射幸合同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

射幸合同 第2篇

(一)射幸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或然性

射幸合同涉及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正确地称为“希望”(emptiospei)。即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如有奖销售活动,买受人花钱买到一件商品的同时也买回一个获奖的机会,是否中奖则有待于奖券的号码。

(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

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需要通过合同条件成就与否决定合同的效力。所以,射幸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

(三)射幸合同双方的风险不平衡

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是一种卜测不定的买卖。它要求买者支付价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现,其买卖民是成立的。射幸合同的风险可能表现为交易人对遭受到的追夺不享有请求救济权,如,所获得物品因权利瑕疵而受到追夺,在正常的买卖中,买者在遭受追夺后可以向卖者提起诉讼,要求卖者给予赔偿,而在射幸合同中买者面对追夺则不享有该权利。

(四)射幸合同需要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如保险合同,就要求当事人要最大诚信地恪守合同。这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

(五)射幸合同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射幸合同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可能去污粉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会一无所得。如,彩票购买者可能会获奖,也可能会空手而归。但发售单位发售彩票所得款项与购买者中彩时必须支付的奖金从大体上相当,不会产生暴利。虽然发售人可以从中扣取佣金或服务费,但不会因此而暴富。而某些社会福利性奖券,体育彩票的中奖率低返还率低,则是出于公众福利或慈善事业的特定目的,所以购买者不可能获得等价交换的利益。

射幸合同 第3篇

在民法领域关于合同的分类上,根据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可以被划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1、确定合同。一般合同属于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即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是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譬如买卖、租赁、承揽、保管等大多数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示公平[3],如果不等价或显示公平则有可能被撤销或者无效。例如显示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可认定为无效。

2、射幸合同。射幸合同的给付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能确定,其确定与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譬如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属于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本身就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因此在法律上一般不从等价与否的角度衡量其是否公平,法律更多地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对其种类、效力等加以限制。

譬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定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 50000 元。

参考文献:

[1]民法学(第三版)[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 2015

[2]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梁慧星, 2001

[4]王培霖.射幸合同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6(13):74-75.

[5]洪迪昀.论彩票合同中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的分离——兼论彩票出票行为的法律意义[J].经济视角(下),2010(07):59-61.

[1]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义务。按照意思自治的相关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也是其发生的根据。在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主要是契约、婚姻与遗嘱,相应地,意思自治在这三个领域中分别被称为契约自由、婚姻自由与遗嘱自由。 [2] 标的物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读音:biāo dì wù。 [3] 显示公平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

射幸合同 第4篇

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射幸合同 第5篇

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为:

1、射幸合同当事人;

2、合同标的;

3、双方就成立射幸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射幸合同即成立。而射幸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件实现。

《_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就是所谓的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当然,在我国对射幸合同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射幸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