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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合同(实用3篇)

  • 合同
  • 2023-11-08 1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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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合同 第1篇

劳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协议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务协议纠纷出现后可以起诉,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合同 第2篇

一、劳务合同中劳动者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案例:

宋某在北京工作已经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销售员。公司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说,由于她没有北京户口,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料,她突然患病住院,医药费用去了几万元。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她找公司要求按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报销医药费,公司却回答说,你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公司不承担医药费。

点评: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看清与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是相差很大的。劳动合同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劳保待遇的。

二、国外公司办事处与中籍职工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点评:

国外公司办事处在国内没有用人权利,不能与中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办事处想招聘职工,必须通过外服公司才行。所以,在此关系中,职工必须先与外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服公司与国外公司办事处签订劳务输出合同。如果职工没有通过外服公司而是直接与国外公司办事处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关不受理此类纠纷,在法院诉讼阶段,法院把这种关系认定为一种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三、退休后只能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

李师傅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他发现这一次单位不再给他上各种劳动保险了,对此他十分不理解,于是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认为李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于是驳回了李师傅的仲裁请求;他不服,开始起诉,一审二审都被驳回。此案被中央电视台报道。

同时,也发生相似的一个案例:王师傅退休后被某公司聘用,当时约定的是月薪8000元,20xx年4月至8月这五个月的工资报酬公司一直拖欠不给。于是王师傅就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单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与王师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应该先经仲裁才能诉讼,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王师傅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已经退休,退休后与单位就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是一种劳务关系。所以法院驳回了单位的管辖权异议,依法进行了案件的审理。

点评:

在我国现行实践中,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虽然这一点在理论上还有争议,但是目前仍然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

四、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转化为劳务关系

案例:

李先生与北京某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xx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劳动纠纷,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转由劳动部门仲裁解决。海淀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没有提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存在,所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据此,以(20xx)海民初字第59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

点评: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很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这固然对单位有很多好处,可同时对单位也有很多弊端。对此种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同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单位同时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具体的关系性质。如果劳动者要求以劳务关系的性质来对待的话,用人单位将会很被动的。

以上四点,仅仅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实践中的一点点比较典型突出的区别。其实两者之间还存在有很多相互包容相互转化的关系。这些以后有机会再来谈。

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合同 第3篇

平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邑某劳务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用工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李某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主体。李某向劳务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劳务公司向李某发放工资,李某在小区从事的保安工作是劳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劳务公司与李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系劳务承包关系,并提交劳务承包协议予以证实,但该劳务承包协议虽名为承包,实际具备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必备条款,符合劳动用工的形式。综上所述,平邑法院判决认定,平邑某劳务公司与李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实践中,经常有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与劳动者签订各类名为劳务合同的协议,以此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但在某些条件成就下,双方实际上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遇到该种情况时,如想证实用人单位与自己是劳动关系,应当重点举证证明以下事项:1.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主要证实用人单位具有用工权,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同时自己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是适格劳动者主体。2.双方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主要证实自己在工作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并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3.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主要证实用人单位通过财务会计按约定或按月向自己发放工资。4.自己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编写人:宋廷亮 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