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汇总3篇)
- 合同
- 2023-11-09 06:11:23
- 199
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第1篇
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理财业务的出资人和实际用资人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保底条款约定的固定收益率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在借款法律关系得到确认的前提下,本着双方平等自愿、有偿用资的原则,应当支持利息的约定,但该利息应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上限。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情况外,可能还存在很多种不同形式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指导意见,应当具体分析,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业务的本质进行分析,厘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李永祥,《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 高民尚,《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人民法院报,2006-06-05。
[3] 王伟,《金融理财保底条款效力之认定》,法学研究,2013-04。
[4] 王伟,《金融理财保底条款效力之认定》,法学研究,2013-04。
[5] 高民尚,《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人民法院报,2006-06-05。
[6]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657页。
[7]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658页。
[8]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692页。
来自: 丫胖子 > 《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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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第2篇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原告秦平经同事与被告兰恒母亲认识,被告母亲李文称其子兰恒有非常好的理财项目,原告及同事均可以将款项交付兰恒,由兰恒进行管理,到期兰恒将理财款本金及收益返还原告及同事。出于对同事的信任,2016年6月10日原告向被告分别转账1万元、2万元,2016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万元。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询问理财的具体情况,并要求被告将理财款及时返还原告,被告同意返款但至今未予返还,原告故起诉。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表明被告收取了原告5万元的理财款并承诺保本保收益。
(二)判决及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委托理财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保本的约定,属于保底条款。双方达成的委托理财保本的条款,虽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符合合同签订自由原则,但却违反了关于委托合同关系的基本原理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亦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故该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因该保底条款系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综合双方过错情况,认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 第3篇
其次,本案涉及的合同履行方式为邓仲仪受托使用何倩兰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为其进行证券投资,不涉及国家利益,亦不存在利用配资进行高杠杆交易等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邓仲仪涉及接受委托进行股票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在广州市两级法院仅有本案,邓仲仪自认是仅接受何倩兰的委托进行委托理财,委托人并非来自于社会不特定对象,邓仲仪亦非主要以委托理财利润收益为收入来源。因此,故案涉保底条款未侵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且不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最后,本案双方当事人民事地位平等,且均非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的主体,双方在确定交易主体时存在充分的选择权,双方对于是否订立委托理财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条款均享有充分的表意自由与缔约自由,达成的条款应当有理由被认为是自主磋商、审慎决策的结果,是自愿原则和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在双方未成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之前,邓仲仪就已多次向何倩兰推荐购买股票并做分析,可见邓仲仪具备一定的专业投资理财经验和知识,对投资风险具有预判能力。邓仲仪在订立合同时为争取30%的利润分成,自愿承担风险,在不负担出资义务的前提下以保底为条件,自愿接受何倩兰的委托使用其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即使是由于证券市场为高风险投资场所的原因,导致邓仲仪操作股票交易从2019年10月开始出现亏损,此后邓仲仪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每月继续支付“保底利润”3000元,而未对保底条款效力问题提出异议,故该保底条款也并不因为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综合以上分析,邓仲仪、何倩兰通过合意形成的保底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将利益和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具有均衡性,应认定该保底条款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保底条款无效,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由于何倩兰与邓仲仪之间的保底条款合法有效,案涉股票交易账号从2019年8月22日投入资金500000元由邓仲仪进行操作后,截至2021年3月4日止的账户净资产余额元,亏损了元,邓仲仪依约应承担何倩兰的投资亏损。何倩兰上诉请求邓仲仪承担90%的投资本金亏损元,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总结
故针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的保底条款争议案件,需要根据案件所在地进行针对性检索,掌握管辖法院支持何种司法观点,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本文由叁佰于2023-11-09发表在叁佰资料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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