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汇总6篇)
- 范文
- 2023-12-18 12:56:28
- 195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xxx 第1篇
请人:__男 汉族 19__年__月__日出生
住所地:__省__市__县
代理人:_____律师 电话:13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___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平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_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___区人民法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xxx 第2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xx民初字第X号)已由贵院立案**,由于:
(一)双方对结算方式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约定;
(二)施工中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较多;
(三)非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顺长、多次停工;
(四)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超出商业风险的巨幅上涨。
(五)索赔数额和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
(六)有关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以及《省民事**工作座谈会纪要(XX省高法〔20xx〕XX号)》的规定“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鉴定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
基于以上理由,特此申请对有关专业问题就行司法鉴定,请予准许。
XX省人民**
申请人:XX建筑工程公司
XX年XX月XX日
工程司法鉴定申请书(扩展6)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3篇
申请人:xxx,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灞桥区XX村。
委托**人:xx,xx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xx市*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xxx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xx市*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xx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xx市中级人民**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xx市*局灞桥分局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检验、**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xx市*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xx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xx市*局分局
申请人:x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x时许,在xx路出xx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局宝山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
请批准。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xxx 第3篇
申 请人: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xx-x号 法定**人:xxx 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就金隆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元、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元、水电安装工程元、通风工程元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4日,申请人与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约定的799000元增加至133898*5元,但广州市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通风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签证、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款。
越秀区人民**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鉴定证据清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xxx 第4篇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xx-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xx-x区人民**
申请人
Xx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xxx 第5篇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
敬礼!
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xxx
工程司法鉴定申请书(扩展7)
——司法鉴定申请书15篇
司法鉴定申请书15篇
光阴似箭,转眼间实习生活已接近尾声,还没来得及细细感受,时间就这样被吞噬了。在法院政治处实习这段时间,自己学到的不仅仅是书本应有知识,更多的是比书本知识更宝贵的工作经验和人生哲理。实习是学校课堂和社会职场的磨合,是架接理论和实际的桥梁,实习不仅是一种锻炼,更是一种学习,这种学习不单纯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习社会知识,学习社会职场上应当以一种什么样的工作状态去面对自己的职业,为期一个半月的实习生活给了我最好的诠释:面对工作应当是耐心仔细,细心谨慎,认真负责,公私分明,这样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态度才能真正把握自己执业的方向及目的,司法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才能有所体现。
刚来到法院的时候,心里确实没底,总有些紧张不安和茫然。幸好法院工作人员对我们很热情,指导我们十分耐心,院领导更是特别关心我们的学习和生活,这为刚参加社会实践的我积极展开实习工作增强了信心、激发了动力,怀揣无比感激之情,我在心里默默起誓:我一定要努力学习,认真工作,尽自己所能完成好每一项任务,绝不辜负大家对自己的期望和厚爱。
松潘县法院的工作气氛十分活跃,干警们友善、包容,他们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把院长在干警学习大会上强调的“传帮带”精神体现得淋漓尽致。这样的工作环境,给我搭建了一个非常有利的学习的平台,使我很快融入到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角色中去。政治处的工作很杂很碎,这就需要有足够的细心和耐心,终归一点就是要有责任心。面对主任交代下来的工作,总有种接到光荣任务,十年磨剑终有用时的感觉,做起来很是慎重仔细。即便是那样的细心还是会出错,这时候主任总会耐心地对我进行指导,让我少走了很多的弯路。就这样修修改改一段时间后,我基本了解了政治处工作的核心和要点,做起事来也就顺手多了。除了就政治处工作的学习和摸索外,政治处琼主任还认真教我业务方面的相关知识,主动帮我联系旁听,进行讨论,积极培养我的法律思维,并耐心教导我该如何整理、装订案卷等。一个多月下来,政治处的相关工作我已基本能把握;业务方面,虽然未亲自上手,但通过琼主任的耐心指导,也基本了解了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巩固了司法程序方面的知识,为以后从事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实习很快就结束了,带着丰厚的精神财富,怀揣对法院工作的无限期盼与满腔热情,我再次踏上求学之路。通过这次法院工作人员的无偿献宝,我深知自己有太多的不足,有太多需要学习和强化的地方,是他们给我指明了学习方向,我会努力加强学习锻炼,为有以后能更早更快更好投入法院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实习阶段,让我感触最深的是:对工作要主动,要多听别人怎么说,要多看别人怎么做,要多想几个为什么,要多做几遍重复的工作,总结起来就一句话: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我想这些感触将会对我以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它将是我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财富。
1.法院实习个人鉴定
2.法院实习鉴定个人小结
3.法官实习自我鉴定
4.法学实习个人鉴定
5.法院工作人员转正鉴定
申请人:____ 男 汉族 1979年6月10日出生
住所地:河北省___
代理人:北京___律师
电话:___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___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原告本着尽快公平解决纠纷的意愿,且根据《_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指定专业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望予准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代理人:xxx
电话:____
2009年9月8日
申请人:xx,系被申请人的父亲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被申请人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
被申请人于20xx年前因与其丈夫离婚,致使其精神受到了很大刺激,逐渐出现精神失常,表现为不与人接触独自发呆、自言自语、害怕、生活失理,夜眠差。经XX省精神病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出院。后被申请人于20xx年因出现兴奋话多、入睡困难等到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精神检查:被申请人意识清楚,引出幻听及被害妄想,表情淡漠,无自知力,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经治疗于20xx年6月1日好转出院。20xx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及家属希望继续巩固治疗再次到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现被申请人因为病情反复、精神状态不稳定,不能辨认自己的部分行为而从工作单位病退。现为处理纠纷及相关事宜。特向贵单位提出请求,请求贵单位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敬礼!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男,汉,****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xxx,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日期为20xx年**月**日的合同中“***”签名字迹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笔迹检验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为了更好地查明本案事实,根据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请贵院通知。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月**日
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对xxx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所承建的位于xx市华联路的房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xxx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xxx在为申请人修建房屋时偷工减料,用的水泥含量、钢筋粗细及密度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致使房屋开裂,楼面下陷,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的问题,根本不能居住。由于该工程并未进行竣工合格验收,需要对该房屋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鉴于是否对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直接影响到本案**判决结果,为了能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特请求人民**委托相关部门对上述请求鉴定事项作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20xx年x月xx日
申 请 人:xxx(xxx)
性别:男
出生:xxx年xx月1xx日
通讯地址:
联系方法:
xxx(xxxx)
性别:女
出生:xxxx年xx月xx日
通讯地址:
联系方法: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年3月2日凌晨1点50分至凌晨2点25分对xxx**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20**年3月2日18时30分至19时04分对xxx所作的询问笔录作出司法鉴定,确定笔录内容存在虚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早晨民警打电话,我说‘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两句,分别和两份笔录中的其他内容系两次形成,后面的话是篡改、添加的。
申请理由:
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一组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但是经原告及本代理人的仔细辨别,发现被告在其提供的对xxx**和xxx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存在着篡改、添加的嫌疑。其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笔录的制作顺序,在被询问人回答“没有补充”的之后,笔录后面就不应该有其他内容。在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周明发)和询问笔录(xxx)中均遵循这一原则。但是在询问笔录(xxx**)和询问笔录(xxx)中,在询问人问被询问人“还有没有补充的”之后,被询问人回答:“没有”。但是之后又加上一段话。在询问笔录(xxx**)中,添加了“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在询问笔录(xxx)中,最后添加了“早晨民警打电话,我说‘他们在外边,没事,因为他们经常不回来。’”一句。
其次,20**年12月8日,在xxx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一案开庭时,证人xxx**出庭作证,他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说过“就是不能肯定她们是否在屋中,我给她们打电话,她们不接,我觉得不正常”这句话,自己签字时也没有看到这句话。
再次,按照一般的书写习惯,被询问人签字时会避开笔录内容,但是在询问笔录(xxx**)中,xxx**所签的“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一句话已经写到笔录内容部分。
第四,询问人的书写习惯是:所有记录都是沿线格的下线书写。而添加的这句话因不可能再按原习惯书写,所以将字向上挪,并随着被询问人的签字向上斜。
最后,让人感到诧异的是,被告添加的这两句话,恰恰是原告起诉被告的事实和理由中对被告最为不利的部分,这也是被告意图篡改笔录的动力所在。
鉴于此,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xxx**)和询问笔录(xxx)两份证据中,被告存在着明显的篡改证据的嫌疑。因此特向贵院提起司法鉴定申请。请求贵院对该笔录内容的制作时间和内容的真伪性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着虚假性。
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YJBYS
XXXX年XX月XX日
扩展小知识-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1]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xxx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xxx于20xx年7月30日至
20xx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骗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为7400元。xxx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于20xx年3月19日依法解除了与xxx的劳动关系,经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案号:穗番劳仲字(20xx)第153号)后,申请人诉诸贵院(案号:(
20xx)番法民初字第4578号)。
当时,由于申请人诉xxx名誉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案号:(20xx)番法民初字第3345号)的支持。申请人考虑到xxx系自然人,按照判决向其追偿八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可能性较小;其次,申请人在私下得到xxx朋友的说情,表示愿意对其不良言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不良影响作出让步;再者,申请人为了避免因此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社会声誉。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20xx年4月23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
由于各种原因,贵院于20xx
年2月16日通知申请人重新开庭审理此案,xxx又拿出所谓的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向其承诺相关报酬和提成的依据,但在申请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并未作出其所出具的合同内容的承诺和约定。另外,申请人一再的容忍和退让只是得到xxx不思悔改的诬告,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xxx所持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印章系属其伪造,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调取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人公章备案资料,同时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xxx提供的劳动合同加盖的印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该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xxx应当承担的伪造公司印章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三月四日
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委托****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与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嫌疑人xxx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xxx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医院治疗,但xx医院将被害人xxx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xxx朝俊、xxx,汉中市*局法医xxx,汉中市*局汉台分局法医张xxx对被害人xxx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xxx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二○○四年八月,xx医院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xxx亲属***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⒈如果被害人xxx的**是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⒉如果被害人xxx的**是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⒊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xxx在送往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xxx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与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人民*
申请人:xxx
20xx年7月15日
申请法院鉴定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应当从需鉴定的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必要性和鉴定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的可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一方面避免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带来的诉讼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确保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举证权利。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申请审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需要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及提供相关材料,并且需经法院同意。但是,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应当在什么情况下同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呢?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从学理观点、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三个层面,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行为的性质、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性质和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标准把握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梳理出这一问题的解析思路,一方面避免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带来的诉讼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确保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举证权利。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行为的性质
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在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即申请证据,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申请证据当事人举证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司法鉴定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形式,由当事人申请后必须经法院许可同意后才能由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这两种看法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产生了不同影响。如果认为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举证方式,则当事人申请鉴定只要在客观上具备鉴定条件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就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否则就不应当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将鉴定视为法院调查证据、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一种方法,则鉴定不过是法院获得心证的一种手段,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法院的职权行为。
随着民事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这两种观点之间界限越来越模糊了,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收缩了,明朗化了,并且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质证的强调和重视,使原来作为法院职权象征的调查收集证据行为,也要受质证的制约,成为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质辩的对象。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也须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矗另一原因是法院的心证公开化的要求。由于要公开心证理由,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必须有合理的、能说服别人尤其是当事人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获得对案件事实的心证。所以,对申请鉴定在理论上究竟系当事人的举证方法,还是法院收集和判断证据的手段,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
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实际上已纳入当事人举证行为的范围。《_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1]规定,鉴定结论属于法定证据各类之一,法律应当允许其由当事人提供,并且作为举证负担由当事人来承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也明确规定[2]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从现行立法看,当事人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的一种形式。
二、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性质
当事人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的一种形式,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法院就必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因为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还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3]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才能确定鉴定机构,也就是才能启动鉴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鉴定予以审查限制已经成为共识。这主要是由司法鉴定自身的性质所决定。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对在诉讼中出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4]的规定,法院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5]规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无论是法定鉴定机构还是指定鉴定机构,对其要求具备的条件以以下特征:其一,专业性,即鉴定机构在某一特定领域必须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其二,中立性,即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必须与案件审理结果或与案件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其三,限定性,鉴定机构一般是法定的或法院指定的。由此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通常具有权威性,也是排他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6]规定,对法院委托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确认这种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虽然有一定的说服力,甚至使之真实性与这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也不能达到推翻这种鉴定结论的效果,这种“足以反驳”是指在证明效力上具有一种明显的优势时方可予以认定。这同时也表明,在一定程度上鉴定机构实际起着对法院审判职能的辅助作用。据此,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法院通常予以审查,经法院同意后,司法鉴定程序才能启动。
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法院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审查,实质上可以归入法院对证据审查的范畴。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如果形成肯定性的审查意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形成具有较高权威和较强排他性的司法鉴定结论,通常就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从证据规则上看,要否定这种鉴定结论的效力难度较大。从这个角度讲,法院对当事人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一种前置性审查,或者说是对其必要性的一种限制性审查,因为法院支持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支持了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如果法院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形成否定性的审查意见,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表明法院从根本上否定了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对个案的证明效力。
三、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标准把握
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但是如何审查在立法上尚属“空白”。对此,我们认为,既然法院审查当事人鉴定申请可以纳入证据审查范围,那么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审查可以遵循或者是借鉴法院对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7]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这基本上确立了法院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有自身丰富的涵义。具体到对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的审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审查需鉴定的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如果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最终体现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从一般意义上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按正常司法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通常不存在问题,关键是其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不具有关联性,则该鉴定结论不被法院采用,当事人申请鉴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在审查司法鉴定申请时,主要是审查待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有关联性可以启动鉴定程序;没有关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必要。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与证明力问题,证据资格指向证据能力。英美法重在从证据能力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而大陆法侧重从证明力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保持了大陆法的观念。所以对待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关联性的审查,应侧重待鉴定事项对案件事实证明力方面的审查。当案件事实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需要待鉴定事项予以支持,并且待鉴定事项对此存在较大的证明力时,法院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否则司法鉴定程序应当慎重启动。
(二)审查需鉴定事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必要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而言,是否提供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是否充分,将直接关系到胜诉或败诉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为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会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包括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但由于案件复杂多样,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主张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果依据案件已有的各种间接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通过事实推定来确定争议的案件事实,则无须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其次,如果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亦可进行合理地判断,也应当避免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这样一方面可以免除或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司法成本的支出,节约司法资源。
(三)审查鉴定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的可比性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基于此,当事人在诉讼中会竭力提供各类证据,包括提出鉴定申请。而司法鉴定是需要支付不菲的鉴定费用,这一鉴定成本也应当纳入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考虑之中。我们认为,在纯财产争议的案件中,只有当鉴定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法院才应当考虑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成本与诉讼标的价值之间不具有可比性,比如说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成本高出诉讼标的的价值时,法院如果单纯追求表现的公平与正义,为给当事人一个确切的无可争议的说法而启动司法鉴定
申请人:XX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地址:XX路XX号。法定**人。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号,法定**人,董事长。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xxx 第6篇
1、申 请 人:广州市___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xxx_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广州市__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市__酒店有限公司就金隆酒店改造工程中的现场签证元、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元、水电安装工程元、通风工程元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05年7月24日,申请人与广州市__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__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及被告增加的合同以外的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也由约定的799000元增加至元,但广州市__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了元后即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申请人认为,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通风工程项目是经发包方指示和同意施工的,且有签证、图纸、预决算文书等证据证实,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被告理应支付该增加部分工程款。
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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