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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离婚答辩状范文(8篇)

  • 范文
  • 2023-12-09 0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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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离婚答辩状范文 第1篇

答辩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现住XX镇XX村XX组。

被答辩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县XX镇XX村XX组。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将事实陈述如下:

一、双方于XXXX年相识恋爱,经过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XXX年XX月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和睦共处,互相鼓励,共同进步。曾一起外出打工多年,在家庭和事业上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后于XXX年XX月生育一女(XXX),XXX年X月又生一子(XXX),夫妻恩爱,并遵守国家法规,两人通过慎重考虑后决定让被告人XXX到当地计生办做男扎手术,而XXX愿意承担家中一切事务。

二、事后原告XXX不念夫妻感情和作为一个母亲的责任,而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背着家人和子女多次离家出,走上了不轨之道,因此被告XXX看在眼里,苦在心中,长期承受着整个家庭的重担与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

三、原告XXX诉讼请求依法庭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离婚,而被告XXX不同意,因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决裂,并育有一子一女,还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与承担夫妻商议之责,因此答辩人XXX不同意离婚而决不签字。

四、原告XXX起诉被告XXX沾有赌博恶习,并对原告XXX

大打出手而造成人身伤害,以上的事都是无中生有,随意捏造是非污告他人。被告可让当地的乡亲父老及村组领导作证,并要求原告XXX付给被告XXX人身荣誉费,费用面议。

五、双方膝下有一儿一女,而原告XXX不顾母子感情执意要离婚,此时此刻的XXX唯一做到的事是把子女养育成人,走进社会做一个有用的人才,而原告XXX无权继续抚养,并要求付给被告XXX抚养费至18周岁,费用面议。

六、虽原告做出了种种有悖常理之事,但为了子女,被告XXX依然请求依法主持公道,让夫妻二人合好如初,一起创造美好的明天,共建美好家园。

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出轨离婚答辩状范文 第2篇

答辩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XXXX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XXXX年生育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王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XXXXX人民法院

出轨离婚答辩状范文 第3篇

答辩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XXX号江南XX苑XXX10栋X单元XXX号房。

就原告朱XX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辩: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中指责被告,称被告“性格偏执,脾气古怪,难以相处……”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说别人,不讲自己,可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表现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无意与其维持婚姻关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XX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女儿朱XX也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这个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

1、女儿朱XX于xxx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之规定,女儿朱XX应由被告携带抚养,随被告生活。

2、被告原毕业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系幼儿教育专业,教育女儿朱XX正好合适。况且,朱XX是女孩,随被告生活甚是方便。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携带抚养女儿朱XX。

3、原告及其母亲重男轻女,不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XX。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间便已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XX不能由原告携带抚养。

4、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等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XX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儿朱XX七个月后,便开始上班,但由于女儿尚小,并且不愿跟随别人,被告只得亲自照看女儿,因此断断续续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_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出轨离婚答辩状范文 第4篇

答辩人:佘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辩请求:

一、同意解除与原告王xx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xx元抚养费。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xx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xx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四、共有房产为答辩人与原告王xx婚前购置,因答辩人的出资比例占主要部分,请求判令答辩人应占7x%产权。

五、请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归答辩人所有。

因原告王xx诉答辩人离婚一案,案号为(xxxx)x民一初字第xxx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原告王xx的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与原告王xx的婚姻关系。

(一)、答辩人与王xx虽自愿结婚,但婚后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又未能做到互谅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产生矛盾,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答辩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抛妻弃子”,对家庭不负责任,又“恶言辱骂”、“殴打、伤害”原告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实际上,答辩人从xxxx年12月开始,便患有精神障碍,就诊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期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于生活所需,答辩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疗,本来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关心与体谅,但原告不仅没能从生活及精神上给予帮助,反而经常责怪答辩人,并为一些家庭琐事与答辩人争吵,不断地刺激答辩人,以致答辩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转,精神压力也不断增大;同时,因答辩人经常出差,双方缺少沟通,原告便多加猜疑,并对答辩人施加种种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婚生子佘xx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答辩人6xx元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称将来的经济收入不稳定,自身无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考虑到原告由于工作原因无法与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辩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较稳定,答辩人父母也愿协助抚养小孩,因此,请法院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辩人抚养。

三、如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那么答辩人可以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6xx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诉求的抚养费15xx元数额过高,超过答辩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理由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看,小孩每月的抚养费在15xx元显然过高,也与小孩目前的实际花销不符,并且孩子的抚养费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原告不应将抚养的义务全部推给答辩人。

(二)、答辩人目前也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答辩人自xxxx年12月开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医疗费约在xxxx元左右,而答辩人现每月的固定的工资收入约在26xx元(考核工资是不固定的),答辩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辩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权的长途费用,因此,支付儿子6xx元的抚养费已超出答辩人的经济能力范围,请法庭慎重考虑答辩人自身的负担能力。

四、原告要求将婚前共有房产归原告所有并不得向其追讨房款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涉案房产系答辩人与王xx以两人名义在婚前购买取得,并且已经国家房地产权利登记部门登记确认,属于共有房产,由于该房产在购置时,答辩人的出资占主要部分,且房产的内部装修费用均由答辩人承担,因此,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现原告将诉求的房产归其所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五、涉案房屋屋内的家私、家电全部应归答辩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内的全部家私、家电,均由答辩人婚前购买,该财产应属于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该财产应归答辩人个人财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财产归答辩人所有。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x年 月 日

出轨离婚答辩状范文 第5篇

答辩人:张**,男,30岁,族,省市人,现住市区中路*号市政府宿舍*-*-*号。-*****。

答辩人因李**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

1年 月 日

出轨离婚答辩状范文 第6篇

一、“缺席”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指当事人未到庭或中途退庭,法官可以缺席作出裁判,至于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一方当事人有无答辩意见与证据,甚至到庭后不进行辩论,也不影响法官缺席判决。目前世界上流行的两种缺席审判的模式,一种是辩论判决主义。也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直接言词辩论到期日不到庭的情况下,由辩论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院将当事人已经辩论的事实,已经调查的证据和缺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意见作为裁判的基础,依据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一种情况缺席判决主义,也就是指如果原告缺席时,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被告缺席时,拟制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了自认,依据原告一方的申请作出缺席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结合这三条规定,以及当前法官的实践经验来看,我们国家的缺席裁判制度是以充分发现案件真实为目的,法官裁判时,既要考虑到到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证据,又要考虑到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或者证据材料,并不因为缺席而必然就败诉。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缺席审判制度更接近于辩论判决主义。但在现实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从上述三条内容来看,更强调法官的作用,也就是说缺席判决,只是法官的职权,而非接受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而实践中,有些法官往往认为:缺席审判最好办,当事人不到庭,他就得承担责任。往往是法官依据职权作出裁判,其实不到庭并不代表就必然要作出缺席判决。当事人本来可以通过诉讼能够使得双方当事人共同坐到法庭上就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焦点进行友好协商、和平处理,但由于另一方未到庭,到庭一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就想通过法官作出缺席裁判来解决问题呢?恐怕不能完全肯定,因为当事人总是想通过最快最便宜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缺席审理也许不是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而且依据现时代的审判制度,民事纠纷所涉及到的是私人权利与财产的处分,具有典型的私法性质,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权利与财产的处分,这样才真正体现国家法律对私权干预的尺度和原则。法官不应当主动作出缺席裁判,因为当事人在利益权衡后,认为依据缺席裁判反而会增加诉讼成本,不如双方坐下来自行和解,这种情况下,法官仍然要作出缺席裁判,有违民事诉讼辩论原则。

二、对两种具体情况的处理

1、对被告未到庭,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被告向法庭提出了答辩,同时向法庭递交了支持抗辩意见的证据材料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况,在实际处理中存在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被告没有到庭,对被告提供的抗辩意见连同证据材料不予采纳。其理由是被告虽抗辩,但人未到庭,对于深层次的抗辩理由和证据的质证意见无法予以评判,故既然被告不到庭,可以直接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被告不到庭,视为被告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即使提出抗辩意见,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直接驳回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的抗辩请求。其实这两种观点均存在问题。因为法律对法官提出的要求,也就是要尽可能的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诉讼事实与请求中善于发现案件真实,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更强调法官去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让法律真实更加接近客观真实。而法官能够发现客观或者法律真实的依据,就是法官依据法律逻辑、生活经验和法官职业道德去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运用自由心证,充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从中发现案件真实。故法官的整个真实的审判活动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抗辩以及证据材料。从实际意义上讲法官的心证来源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材料,更重要是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材料,法官将无法予以评价。所以法官不应当视被告未到庭或者中途擅自退庭但已经提出抗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而不顾。

比如:原告甲厂诉被告乙公司加工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被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抗辩意见认为原告加工的标的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所以没有付款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同时也提供了相关的质量问题证据和自行委托价格事务所对损失的评估报告。法院要求被告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缴纳,也未提出缓缴申请,故主审法官对被告的反诉行为视为主动放弃不予处理。开庭之日,被告和律师也未到庭参加诉讼,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被告用以证明至今未付款的理由,是否应当要求原告方质证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如果不组织质证,那么单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主张来看,被告必然要承担迟延给付价款的违约责任,可能对被告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和影响。为此,法官应当组织质证,原告即使认为被告方提供的有效证据材料完全不予质证或者予以否认,那么法官应当运用职权要求原告质证,同时综合双方证据材料及意见来判断,有时法官还要运用释明权,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告方就质量问题可以提出鉴定请求或者补充相应证据,从而使得法官能够获得一个公正的更加接近案件客观真实的能够依据自由心证获得一个较为真实的案件真实。如果被告方提出了鉴定请求或者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那么原告所诉的被告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就不能构成,可以判决被告给付价款而驳回原告的违约请求。至于被告是否应当全额给付价款,应当由被告来选择,被告可以就质量问题另行提起诉讼,来抵消欠款。同理适用于被告反诉,原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擅自退庭以及原告撤诉,经法官裁决不予准许的情形。

2、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了答辩意见,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未到庭一方当事人仅提出了答辩意见但无证据材料。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情形应当区别对待。(1)有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因民间借贷、因买卖、加工承揽、借款、劳务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抗辩未有证据材料,可以以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缺席判决;(2)针对婚姻纠纷案件,无论是采取公告、留置或者直接送达等方式,此时被告不到庭,原告即使有一定的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存在矛盾,法官也应当慎重,特别是被告提出了不同意离婚的抗辩意见,法官更要谨慎裁判。因为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是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秩序的重要体现者。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笔者认为对提出不同意离婚的抗辩意见的案件,除了有特殊情况外,尽量判决不准离婚。有人认为,这是法官对当事人的妥协,此时当事人到庭与不到庭不是一样的嘛?这种观点不正确,法官承办案件的目的既要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又要达到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还有人认为,倒庭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证据材料怎么办?笔者认为,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可以判决不准离婚;(3)针对赡养纠纷、抚育费纠纷以及已随起诉方生活的抚育纠纷还有确认某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未到庭一方无论提出还是不提出抗辩,这类案件更多的是依靠法官依据现存的事实直接心证作出裁判,可以缺席作出裁判;(4)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等类案件,必须有当事人到庭才能审理清楚的纠纷,被告一方仅提出抗辩而不到庭,法官可以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对拒不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实施拘传;(5)其他类型的案件可以比照前几类有法官分别处理。

三、缺席审判中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

1、当事人拒不到庭的结果与自认的结果完全不同。《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人参加诉讼的,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这里讲的是自认和拟制自认。由此可见,自认的对象只能是案件事实,而不是证据。自认的结果就是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自认事实的举证的效果。自认的事实对当事人和法官均具有约束力。而缺席审理,我国法律没有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所以既然没有特别规定,法官就不能准用“视为自认”,也就是自认必须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没有规定,一律不得使用。当事人没有到庭,法官就不能推定该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自认或者是对到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自认;对随起诉状副本发送的证据副本,如被告拒不到庭,可以视为被告放弃了举证的权利,或者认为对原告起诉的证据没有异议。但仅此,法官不能就作出判决,法官仍应当综合原告一方的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裁判。

2、在缺席审判中,法官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也就是法官始终要居于居中裁判的地位。由于被告不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所以有些法官由于受传统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发问,好像法官就是被告一方的代言人,对原告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发表意见。从而偏离了法官中立的地位,当然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传统职权主义模式下探求“案件客观真实”的需要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缺席审判中,为了保证法官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官可以推定拒不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没有异议。这是缺席一方当事人自动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处分的结果。如果不对不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推定,那么法官就很难进行庭审认证,也很难作出裁判,同时还会造成当事人到庭与不到庭在结果上没有什么区别,也造成当事人不积极应诉,更有可能将法官再次推向传统的法官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诉讼体制之中,从而不利于诉讼秩序的稳定。更使得法官偏离居中地位对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过严,可能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对到庭一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出轨离婚答辩状范文 第7篇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出轨离婚答辩状范文 第8篇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xxx4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xxx6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xxx7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xxx7年x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xx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x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xx7年小孩出生后到xx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x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x、x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x万元。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x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x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x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