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再审答辩状范文(热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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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7 09: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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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再审答辩状范文 第1篇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xxx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xx(12岁)、次女李xx(10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xx(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xx(xxx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xxx年《_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xxx县xxx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xxx县xxx镇xxx小区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_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_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xxx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xxx电器店xxx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认为达明电器店存在大量债务,却不能在一审期间出示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又不属于“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债务的存在。至于答辩人自愿以分担债务的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原是答辩人在调解期间的重大让步,却被一审法院误写入民事判决书,答辩人姑且作为照顾再审申请人抚养年幼婚生子女的补偿,却被再审申请人得寸进尺,请问这6万元共同债务的合法证据何在?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xxx镇xxx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答辩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xxx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答辩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不属于再审内容。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 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答辩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请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xxx镇xxx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答辩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年十月九日
政府行政再审答辩状范文 第2篇
答辩人:雷某某,男,19 年3月 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仁县 镇 村 组。
答辩人:余某某,女,19 年3月 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雷某某之妻。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 年6月日生,汉族,贵州兴仁人,农民,住兴仁县 镇 区 组。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因答辩人一直主张权利,故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为2年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答辩人与原兴仁县城关镇牛角田村委会(现兴仁县城关镇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角田村委会)于xxxx年5月27日签订一份《土地征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因协议本身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加之原兴仁县城关镇牛角田村委会不遵守《协议》有关内容,答辩人为此一直在向对方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就包括xxxx年12月25日答辩人从牛角田村委会因未划得约定的亩土地而领取的3000元土地补偿款。至xxxx年5月8日,答辩人知道《协议》所涉承包耕地亩被白 、谢 、马 、丁 四人以个人名义转让给了被答辩人李某某,这使答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受到侵害,并且白 等人的行为也违反了《协议》关于“甲方因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需要,准备办一个村级集体企业”的约定,自知道自己权益受到更大侵害后,答辩人继续向白等人主张权利。xxxx年4月5日,兴仁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就此专门进行调解,并作出了《关于城关镇原牛角田村委与该村村民雷 土地纠纷调解意见》。答辩人对兴仁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调解不服,于同年向兴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xxxx年5月29日作出驳回行政裁定,答辩人于是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引发该案几起几伏。由此可以看出,该案并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答辩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答辩人与牛角田村委会所订《协议》因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故无效。
答辩人与牛角田村委会所订的《协议》,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该协议是根据土地征用进行的约定,按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有权对农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用,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牛角田村委会是无权对答辩人的承包土地进行征用的。该《协议》经过一审、二审及检察机关抗诉,对其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事实上,对该《协议》不能任意理解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性质”(见兴仁县人民法院[xxxx]仁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或 “承包地交还发包方”(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黔检民抗字[xxxx]51号民事抗诉书),因为《协议》在签订时,本身就是通过“征用”签订协议的,带有很强的村政色彩。当时牛角田村委会给答辩人讲是“因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需要,准备办一个村级集体企业”才要征用答辩人的承包地的,如果不是因为牛角田村委会提出准备办村级集体企业,答辩人是不愿意将承包土地让出来的,既然是村级集体经济需要,在答辩人看来作为村民就应该服从。这份协议从约定之初便失却真正民法意义上的平等性,这也是协议签订后,答辩人一直觉得自己的权益实际受损并一直主张权利的原因,也是当白 等人非法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被答辩人李某某后极为愤慨并进而起诉维权的原因。村集体征用村民的土地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该《协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二是退一步讲,即使该《协议》
有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该协议已违反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协议。答辩人认为贵院判决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审已查明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是承包地,该承包地在被村委会征用前一直被答辩人家作为耕地使用,另外《土地征用协议》已明确的事实有:为了新办村级集体企业和承诺另划亩承包地给答辩人家耕种,协议目的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答辩人家才同意将承包地由村委会收回,而不是同意将该争议承包地流转给村委会继续耕种,故贵院二审判决认定该协议关系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的事实是正确的。
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方只有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条件下才能依法收回承包地,这个事实可从答辩人在提交的由村委会干部白、谢 、丁 、马 xxxx年5月8日签订的转让契约内容可证实,该协议上已写明本案争议承包地是由该四位村干部购买的事实,这足以说明村委会收回答辩人家的承包地并没有依法定程序暨召开村民组会议讨论并经绝大多数村民同意通过,因此村委会在承包期内收回答辩人家承包地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抗诉书认为贵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正如抗诉书适用的法律依据即1995年3月28日《_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进行流转,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显然该通知明确规定“承包地流转关系”特征有两点,一是在承包期内,二是不得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土地征用协议》已明确是将答辩人的承包地收回办村集体企业,说明承包地的使用性质已转变为非耕地,改变了农业用途,另外由于是收回村里,当然就不存在在承包期内的说法,既然抗诉理由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与贵院适用的法律规定一致,因此抗诉书认为《土地征用协议》内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流转性质显然是对法律的不正确理解。
四、提起抗诉一方即本案第三人李某某在本案执行期间,xxxx年10月16日其已自愿同答辩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兴仁县人民法院在xxxx年10月17日根据双方的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了(xxxx)仁执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第三人李某某和答辩人已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上有第三人李某某本人的签字并捺有手印,同时其还出具书面收据,说明其已收到和解协议约定的由答辩人支付给其的房屋材料款4000元的事实。既然提起抗诉一方都已履行了中院的判决,现又再次启动本案再审程序审理本案,从诉讼成本考虑也应维持贵院客观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贵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判决。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辨人:雷某某、余某某
xxxx年11月18日
政府行政再审答辩状范文 第3篇
申请再审人:禤某,男,1xx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xxxxxxx号。
身份证号:450102xxxxx15
申请再审人因对横县人民政府城市拆迁未足额补偿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 请求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和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xx)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再审后改判;
2. 判令横县人民政府对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金额为元。
事实与理由:
一、横县人民法院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适用法律错误
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20xx)横立行初字第1号裁定书理由(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7行)第一条:“起诉人诉请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应以横县人民政府存在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起诉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向被起诉人横县人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被起诉人先行处理为前提,现起诉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诉人请求赔偿的相关证据。”
以及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终字第131号行政裁定(第2页倒数第10行)理由的“上诉人以行政拆迁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横县人民政府赔偿其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但没有证据证实行政拆迁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或经横县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正确,应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案的适用法律应该适用《_国家赔偿法》,理由如下:
1、依据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规定,取消了行政赔偿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
政府行政再审答辩状范文 第4篇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15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某芳(12岁)、次女李某祯(10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某送(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xxxx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xxxx年《_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某某县某某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小区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_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_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某某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某某电器店xxxx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认为达明电器店存在大量债务,却不能在一审期间出示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又不属于“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债务的存在。至于答辩人自愿以分担债务的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原是答辩人在调解期间的重大让步,却被一审法院误写入民事判决书,答辩人姑且作为照顾再审申请人抚养年幼婚生子女的补偿,却被再审申请人得寸进尺,请问这6万元共同债务的合法证据何在?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某某镇某某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答辩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xxxx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答辩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不属于再审内容。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答辩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请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某某镇某某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答辩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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