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类论文范文(汇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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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23 10: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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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类论文范文 第1篇
价值者是指人不仅存在着,而且有内在的价值规定。人因自身的价值规定而对生活预设了价值前提,提出了价值要求,尽管他对自己拥有何种价值,以及如何实现其价值很可能是无意识的。存在者是指人仅仅单纯地存在着,并无内在的价值规定。存在者除了对当下生存状况做出直接反应之外,不对生活预设任何价值前提,不对生活提出任何价值要求。人如果是价值者,他就是内涵价值的种子,孕育着未来全部可能实现的价值。人如果是存在者,他就是盛价值的空盒子,接受任何随便扔进来的价值。
人是一棵内涵价值的种子,孕育着未来的全部可实现的价值,而不是盛价值的空盒子,不断被历史和时代赋予新的内容。当然,古人有古人的价值,今人有今人的价值,后人有后人的价值。但这是价值实现问题,如同一样的种子撒在不同的土地上,在不同的营养、水分和气候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样。经济社会条件只能决定人的价值能否实现,不能决定人的价值是否存在;只是价值能否实现的根据,不是价值是否存在的根据。人不可能实现在人那里根本不存在的价值。人只有存在自由、解放的天然需要才会去追求自由、解放,如果人像穴居蚂蚁一样,天然遵从一种等级制度,自由、解放对他来说还有什么意义?
人如果是存在者,就不会对自己的存在状况做出任何价值选择,只会随着外力的大小,一会儿摆向这边,一会儿摆向那边。在这种情况下,历史是不定向的,看不出任何能够显示出发展进步的轨迹。可事实并非如此。人不仅有能力对自己的现实状况做出意义评价,而且有意愿做出接受与否的价值选择,这种选择甚至指向自己的未来命运。人是价值者而非存在者。正因为如此,历史是有明确方向的,可以看出明确的发展进步的轨迹。
人是价值者,动物也是价值者。因为同是价值者,所以人和动物对日常生活都有着丰富多彩的需求。一个只对当下生存状况做出直接反应的存在者,不要说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存在,就是在动物世界中也不存在,因为这样一个存在者连基本的日常生活需要都无法满足。
当然,人并不是一般的价值者,这同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是价值悬置着的极为特殊的价值者。正因为人是极为特殊的价值者,才有了人的实践行为同动物的一般行为的本质区别。一般行为在于适应环境,实践在于改造环境,而改造环境的目的在于创造出新价值。人为什么要创造新价值?为的是将悬置的价值真正落到实处。人的历史就是将悬置的价值落到实处的实践过程。
人是价值者不仅体现在价值为人的内在规定上,而且体现在其实践性上。人以他的价值要求着生活,实践则以其力量改造着生活。人为什么一定要通过实践来改造环境,而不是像动物那样消极地适应环境?对此,实践本身是无法作出回答的。实践本身不是一种有根据的存在,不能为自己提供存在的根据。实践发生的根据同历史发生的根据是同一的,都起因于人的价值悬置。历史开始的地方也是实践开始的地方。反之亦然。实践不是价值者的根据,相反,价值者是实践的根据。历史是价值者(实践者)的历史,不是存在者(单纯反应者)的历史。
把人设想为一个首先要求生存下去的价值者,有利于建立单一因素(物的因素)决定的历史动态模式,因为这样一来,人作为价值者的存在便不会再起决定作用(主导和支配作用)了。要知道,一个只是要求生存下去的价值者与价值空无的存在者,实际上已经相差无几了。
问题是,在历史开始的地方,人如果只是一个无特别价值要求的存在者,那么人的历史是不可能发生的,即使发生了,这样的历史也是没有任何特别意义的。同样,历史的实践课题也不可能产生出来。无特别价值要求,意味着人充其量面临的只是一个适应环境而不是改造环境的问题。既然只是适应环境而不是改造环境,那么改造环境的实践课题又是如何产生出来的呢?由实践推动的历史又如何显现出发展、进步的特征呢?在开始的地方没有的东西,又怎么可能在历史过程的某个地方无中生有地产生出来呢?!
二支配历史过程的是生活的逻辑,还是生存的逻辑?
“生活的逻辑”是指人的行为从属于对整个生活状况的规划和安排。“生存的逻辑”是指人的行为是对当下存在状况的直接反映。生活的逻辑和生存的逻辑是完全不同的。“生存下去”仅仅意味着能够活着,而“生活着”才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进化谱系中稍具进展的物种那里,完全出于生存需要的行为,在其全部活动中不一定处在比较重要的地位。一只兔子被猎人射伤后,它最初的本能反应是尽快逃离现场。经过最初的慌乱后,这只兔子有可能改变路线折返了回来,在离猎人不远处经过。它之所以甘愿冒这样的风险,目的也许仅仅是为了回到它的窝里查看小兔子的情况。可见,在支配一只兔子的行为中,有一个整体安排的意识在里头。动物尚且如此,何况是人!
人不是生活在某一孤立的事件中,人的行为也不是对某一孤立事件的直接反映,人的价值也不是处在零敲碎打的实现过程中。人一开始就生活在族群中,他的生活一开始就被编织在整体安排中。在人类社会,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从来就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被纳入到对生活的整体安排中。尽管生产活动极其重要,但其在整体生活中的地位是同种族繁衍、社会整合、精神归宿、国家建设以及周边环境安全等任务相提并论的。生产活动是历史活动之一,是整个历史活动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不是可以单独孤立出来的“第一个”历史活动。
在动物界里同样存在着对生活的整体安排。但这种安排的最大特点是以往价值的重复,不会产生出新价值。与动物界截然不同的是,人类对生活的整体安排是以新价值的创造为主要特征的。这种以新价值的创造为特征的整体安排,就是为人类社会特有的家园建设。
家园建设是人类历史活动的基本形式。当然,历史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加以描述。如历史是工具改进和生产发展史,是生活变迁史,是政治制度构建史,是阶级斗争史,是战争史,等等。这是从大的方面描述的历史。从小的方面,还可以认为历史是人性展现史(如情爱史、阴谋史等),是文化风俗史,是吏治史,是_史,等等。如果把整个历史比作一处巨大的工地,走进这个工地,近景观察所看到的不是乱糟糟、脏兮兮的情景,就是缺门少窗等残缺不全的现场;如果稍微超脱一些,采取远景和整体观察的角度,这个工地平地起高楼的新气象便一目了然了。家园建设重在建设,重在新价值的提供。人类史就是家园建设史,后者体现人类史尤其是人类文明史的整体的、长远的和根本的性质。
每一个文明都有自己独特的家园建设史,在价值上都是自足的,是总体把握历史的合适单位。民族国家就不是这种合适单位,因为它在价值上不自足。文明之所以能够做到价值自足,是因为家园建设的核心是解决人的价值和尊严问题,在这个问题最终得到解决之前,信仰体系的建立是一种替代性的解决方式,而这个体系是在一个文明的内部完成的。有一个文明便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信仰体系。至于民族国家,除非能够分有它所依附的某一文明的信仰体系,否则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长期以来,在历史领域流行的是单一因素决定论,其别被看重的是与日常生活相联系的物的因素。人们没有看到,历史的发生仅仅与人的价值悬置有关。历史就是将人的悬置的价值落到实处的实践过程。动物也有日常生活,但没有历史,所以人的日常生活并不一定构成历史,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这样那样的因素也不一定构成历史,除非这些因素与解决人的价值悬置的问题有关。
近些年以来,有人开始强调多元因素的共同作用。这种做法对前者虽然是一种修正,但也没有从根本上摆脱因素决定论的窠臼。无论从单一因素入手还是从多元因素入手,无论是从大的方面描述还是结合小的方面的补充,都不能达到对历史的整体性质的把握。要知道,整体不是各个部分所具性质的总和。整体具有各个部分无论怎样架构都无法与之相通的全新性质。试图从事物的构成因素入手而达到对事物整体性质的把握,从方法论看是行不通的。
历史的整体性质仅仅与历史发生、发展和终结的根据有关。如果把整体的历史比作一艘大船,那么在这艘船里会生出许许多多的故事,如与风浪搏击,修正航道,船长与大副不和,船员斗殴,疾病流行,营养不良,等等。但是,所有这些故事都无法对这艘船的整体性质做出回答,那就是:这艘船为什么要出航(历史发生的根据问题),船的结构和功能是否适于航行(家园建设问题),目的地在那里(历史的最终归宿问题)。只有这些问题才关系到这艘船的整体性质所在。
三历史是无限开放的,还是将会终结的?
从纯技术的角度看,“历史”可以是无限开放的。无限开放意味着存在无限的可能性,比如说,如果有一天现代人类变成了蜘蛛人、公民社会又变成了等级社会也不要惊奇。因为只要认为历史无限开放,就要准备接受任何可能性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无限开放把价值自觉的必要性从根本上消解了,价值不自觉是更具适应性的行为选择。可是从人本的立场看,历史不应该与它所由发生的根据相冲突。归根到底,历史属于人,而不是人属于历史,历史为了人而不是人为了历史。人的历史应该在它可以终结的地方,经由人的明智选择而告结束。
明智选择主要表现在对技术进步所持的立场和对家园建设的理解上。
1对技术进步所持的立场
技术进步的能力是不受限制和无边际的,本质上具有无限开放的特征。从今天技术发展的趋势看,“历史”如果是无限开放的,必将突破人的生物界限和人的生活世界的界限。在看到技术进步的合理成分之外,也要看到,人类现今的活动也越来越受到源于西方的某种精神气质和文化偏好的影响。例如人类活动早已经超出了全球化的范畴,表现为向深空扩展以便去征服整个宇宙。生物特征的人已经成为进一步扩展的累赘。
在今天看来,技术进步的能力是不容怀疑的,关键在于技术进步的理由。技术无法为自己提供进步的理由。它的理由只能在掌握技术的人这里,在人的价值的正当性这里。当然,任何个人和集团都可以提供出技术进步的理由。但只有人的类存在、类价值才能提供出最为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贫富分化、环境污染、_威胁都可以找到永续存在的理由了。
单纯站在技术进步的立场,人应该成为非人,才不会阻碍技术无限进步的可能性。既然人有可能成为非人,人的历史也就有可能成为非人的“历史”。看起来,人的历史无论如何都是要结束的,不是由人类自己按照符合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原则,设计和安排好自己的永世自由的生活,就是由技术以满足人的虚荣心的方式,在不知不觉中终止人的历史;不是人类最终把握住了自己的命运,就是这个物种消失在远方的迷雾中。
这两种结果之于人类的意义迥然不同。任何物种都有自我保存的本能,惟独人类是一个例外,因为对她来说,“生还是死”仍然是一个问题。就此而言,生命历经几十亿年的演化,产生出人类这一最为尊贵的物种,但如果继续任其自以为是地走下去,其下场甚至有可能不如蟑螂和蛆虫。
站在人类的立场,对技术进步的非人道的潜在威胁要保持警觉。当然,今天还没有到人类必须做出抉择的时刻。仅仅为了实现人的价值,就需要技术表现出更大的进步,尽管这个过程同时存在着技术挑战人类的危险性。
2对家园建设的理解
任何物种都有先天内设的价值理想环境。鱼入水则活,鸟入林则欢,水、林子就是鱼、鸟的先天内设环境。先天内设环境在存在上先于、在价值上高于现实的环境。对与先天内设环境相接近的现实环境,物种都有一种先天接受倾向。如鱼、鸟对水、林子的现实环境就有一种先天接受倾向。鱼无水、鸟无林的情况在现实中是有可能出现的,但在鱼、鸟的价值中绝不会存在。除非是被强加的现实,否则鱼、鸟对无水、无林的情况是绝不会接受的。
同理,在人类还没有开始建设自己的家园时,理想家园就已经在人类那里先天内设地存在了,尽管人类对这一存在完全是无意识的。这样一个家园对于人的意义在于:身心能够愉悦生活,潜力能够充分发展,友好和极具吸引力。
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动物的理想环境是适应出来的,人类的理想家园是需要创造并落实下来的。既然需要创造和落实下来,人对这种在价值上已然存在但在现实中本不存在的家园,最初处在价值无意识的状态。犹如一张白纸,任凭人们的想象,画着各种各样的图案。人类的家园既然是白手起家建设出来的,就要允许试错。既然允许试错,就有可能出错,甚至有可能因为人类的出错而最终毁灭了人类自己。
在家园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环境强制和条件的诱导,人们的许多想法并非出于本意,往往是外在的强制和诱导多于自主的选择。不过,在技术可以提供多种选择的时代,人们正在学会选择,学会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意愿生活,而不是按照习惯或环境的要求做自己本不愿意做的事情。总的看来,对人类家园建设的前途有理由抱审慎乐观的态度。
人类对理想家园的认识与实践与其说是剥葱头,不如说是自画像。剥葱头是主客体的对立,自画像是画者与画像合二为一。画物象就是画心灵,画别人就是画自己,画客观进程就是画心路历程。自画像会越画越像。越画越像体现的是人在价值上的一种选择与接受特征,而这种选择与接受特征所反映的正是人对理想家园的先天接受倾向。
文史类论文范文 第2篇
在中国历史上,秦始皇“焚书坑儒”是关乎政治、文化、学术的公案由汉至今两千余年,对此评说不绝于史,众说纷纭有秉承儒学传统口诛笔伐者,认为这是秦始皇个人暴政的体现,是秦始皇个人的偶然冲动行为,几乎也是教科书的一贯定论也有对此存疑认为是夸大其事者为此笔者查阅大量资料及许多学者的有关评论,整理出浅要观点。
一、史学界对“焚书坑儒”的评价。
自秦末汉初,约两千年来,“焚书坑儒”成为学术界和民间广泛用词:汉语大词典》对其解释为秦始皇焚烧典籍、坑杀儒生之事,亦作“蟠书坑儒”史学大家剪伯赞先生的:秦汉史》专着作这样的评论:“焚书坑儒,在客观上是对文化之一般的毁灭”,把之史记》所记载对四百六十余“诸生”的残暴坑杀,称之为“坑儒之惨剧”郭沫若先生在:十批判书》里曾说过:“近人有替始皇辩护的,谓被坑者不是儒生而是方士,我自己在前也曾这样说过,但这是不正确的,没有把本纪的原文细读清楚”当今学者郭志坤在引用郭先生这句话时明确表态:“秦始皇坑杀的儒生就是不折不扣的孔子之徒”一直到最近张岂之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卷》,其作为“面向21世纪”高校课程教材读本也依然鲜明的写着:“秦始皇焚书坑儒等极端的措施是对文化的摧残,同时也激起士大夫们对秦政普遍的抵触和反抗”。
以上引自各家说法,说明“焚书坑儒”一直为史学界所沿用,大家一致评判这是秦始皇的一大暴政,严重摧残了中国传统经典文化,是对儒家文化的一大迫害,引起当时士人的反抗。
二、秦始皇统一之初的文化政策。
秦始皇在他统一之后并没有立即采取焚书坑儒的办法来处理思想文化领域的问题的,而是奉行兼纳各家思想相对宽松的文化政策对待儒生也是予以重任其表现如下:
第一,在中央设置博士一职。
博士是中国古代官职的名称,起源于战国:史记·循吏列传》:“公仪休,鲁博士也,以高第为鲁相”说明当时,鲁国已有博士一职,由于当时秦国实行“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的制度,所以一直没有设置博士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情况有所改变据史籍记载,“始皇即帝位三年,东巡郡县,……于是征从齐、鲁之儒生博士七十人,至乎泰山下”根据: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公元前213洋“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和三十五公元前212)年侯生、卢生相与谋曰“博士七十人,特备员弗用”等记载看来,秦博士的员额为70人“征从齐鲁之儒生博士七十人”,就是征召从齐鲁延揽的儒生博士70人可见,秦的博士皆由齐鲁的儒生担任。
第二,博士对于加强文化教育有很大益处。
为了巩固国家的统一,秦始皇(三十五用曾谈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可见,当是秦始皇招揽大批儒生,欲以“兴太平”,巩固全国的统治从中央官吏职能看,博士是文化与礼仪之官:汉书·百官公卿表》:“博士,秦官,掌通古今秩六百石,员多至数十人”且各书大多数称秦置博士七十人,在秦开国时,中央官吏还不多的情况看来,这应该是一支服务于秦宫廷的强大的文化势力,也是一股不容小觑的言论力量。
第三,吸收博士儒生参与政事。
在秦始皇统一之前,就存在着议政事制度参与议政事的主要是宗族、大臣和客卿秦统一六国以后,则立即效法六国吸收儒生及博士参加议政事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初并天下,博士曾参与议帝号“始皇即帝位三年,东巡郡县,征从齐鲁儒生博士70人,至泰山下议封禅之礼”另据西汉刘向之说《苑·至公》记载,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召群臣“议禅继”、“博士七十人未对”可见,秦一代博士已经参与政事的讨论,提高了儒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第四、推崇礼仪。
礼仪,是西周维护统治秩序所制定的礼乐制度之一,礼制对于维护统治秩序有很大作用秦统一之初,为了减少关中与关东六国的文化差异,有意识的兴儒学,制礼仪秦始皇东游,至名山,都曾与鲁诸生商议刻石、封禅、祭山川之事,《史记·封禅书》记载,秦始皇二十八年封泰山时,曾召鲁诸儒生议封禅之礼虽然在这次议礼时,“始皇闻此议各乖异,难施用,由此默儒生”,但是通过这次议礼,还是可以看出,秦始皇希望通过定礼仪来兴太平。
由上可知,秦始皇在统一全国之初,在全国范围内对诸家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采取比较宽松的文化政策,并试图以儒学安定和统一人们的思想。
秦统一六国,在政治、经济、军事领域采取的是一贯以巩固大一统中央集权的法家思想为主,但是在文化统一政策上却有着细密的思考秦国地处关中,长久以来与戎、狄打交道,文化内涵及文化心理与有“礼义之乡”、全国重要的文化与学术中心的齐鲁之地相比,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秦以“虎狼之师”,横扫六国,但是文化传承及法家文化取向,被六国比于戎狄野蛮之国,为诸夏文化所不齿,这不利于对全国的政治文化征服因此,从秦统一之初的文化政策来看,秦始皇有意吸收六国故地诸子思想为巩固统治所用,所以制博士,秦初的文化政策对诸子思想是一种默许的态度,并不排斥不仅如此,秦始皇有意识的对诸家文化加以吸收引导,使其为自己的统治所服务,并不是一开始就对儒生加以打击报复,之后出现的“焚书坑儒”事件,也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并不是秦始皇个人意志的体现。
三、“焚书坑儒”原由探究。
所谓“焚书”,发生在秦始皇三十四年,是由于郡县制和分封制的斗争所引起的秦始皇二十六公元前221)年,巫相王缩等认为J“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无以填之”,建议秦始皇“立诸子”,遭到李斯反对秦始皇也认为,“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因而支持李斯的意见,废分封,置天下为三十六郡至秦始皇三十四年,“始皇置酒咸阳宫,博士七十人前为寿仆射周青臣进颂,……始皇悦”博士淳于越当即斥责周青臣称颂秦始皇的行为淳于越认为,“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也建议“封子弟功臣”,恢复分封制李斯否定了淳于越的意见,并认为淳于越是“学古非当世,惑乱黔首”,从而提出了“焚书”的建议,秦始皇予以批准于是就发生了焚书事件至于坑儒,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坑儒的导火线是侯生、卢生的外逃与对秦始皇的“诽谤”侯生、卢生是为秦始皇求仙问药的方术之士,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后,对于寻求长生不老之术甚为热衷,他令徐市求药“费以万计”,曾令他带数千童男童女海外寻药,“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从中可见一斑然而他们屡次蒙骗秦始皇,认为秦始皇“刚。}n自用”、“乐以刑杀为威”,从而逃跑,始皇闻之大怒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三十四年焚书,三十五年坑孺,总谓之曰“焚书坑孺”。
由此可以看出,以淳于越为代表的一大批儒生,他们保留着先秦“耿直”、“无我”的品质,追求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利用古典文献,引经据典,运用所学去评判当今政治得失,公然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主张恢复封建领主制,这与秦始皇政治统治政策相悖,故为其所不容至于“坑儒”,其理由是儒生以古讽今,诽谤朝廷,惑乱黔首。
从焚书坑儒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来看,焚书坑儒是在秦始皇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儒学发展的措施之后,由于部分儒生与秦始皇的政治矛盾所引发的恶性事件并不是一开始就反对诸家文化而实行文化专制政策,而且焚书是焚不利于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之书,而不是所有书籍,目的是为了防止民间借古否今,“以愚黔首”,从而巩固专制主义封建_所谓“坑儒”,也只是坑“诽谤”秦始皇的不法儒生,虽然手段过于极端残忍,但是只是针对那些非法儒生,并没有指向全部儒者,这是很清楚的。
四、结语。
秦始皇用焚书坑儒的粗暴方式对待文化思想问题,这是应该受到严重谴责的,然而这并不是秦始皇个人的冲动行为,他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几百年的封建贵族割据的局面,意欲建立一个专制主义封建王朝,最初实行文化怀柔和文化融合的政策,想以此弥补东西文化差异,巩固统治,然而旧封建贵族意识形态的文化思想,没有随着旧贵族的灭亡而消失,因此在意识形态领域内的一场阶级斗争不可避免焚书坑儒是这场斗争最激烈的表现这场斗争使我国古文献受到极大损失,这是值得惋惜的。
文史类论文范文 第3篇
(一)以「纯粹历史的方式运用史料
「如果历史不仅是一连串的知识结体,那它是什么?我们建议,将历史视为一些过去所遗留的材料之集合,而史学家乃用这些材料来作为关于过去的证据。……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是学生、教师和历史学家为重建过去而进行的一连串活动,亦因此而使它对他们而言变得真实与有临场感。此种历史知识观应用于教学方式上,即意味着学生应该对于各种一手、二手的史料进行探究活动。
------SCHP研究组
相较于其它知识类型,历史知识一项很重要的特质即是其研究对象早已消失,也不可能再次出现,所以难以被直接观察;建立历史知识所需要的「证据都是间接来自于过去所遗留下来的史料。历史是从史料所提供的「证据中,建构关于过去人事的论述,可以说是一推理学问。因此,历史是一「不断地在发展的活动(anongoingactivity),而不是一段段固定不变的事实知识;任何历史的陈述和观点都应具备合理的论证程序,而只要它们有合理的论证,其成立就可以被承认,历史所以常常容许有各种各样的
观点共存。学习者必须先有这些基础观念,跳脱了单纯事实层累的历史观以后,才能谈到进一步去认识历史这一种知识类型。
既然史料是我们了解过去、建立历史知识的媒介,因此历史知识的「程序性规准之核心即在于「如何将史料化做历史证据的正当运用-对史料证据的运用有所认识,是掌握历史此一知识类型之「程序性规准的基础。由于英国新历史科理念的根源即在于以历史为一「知识类型而教与学,强调学习历史「程序性知识之不可规避的重要性,所以自然认为应将「运用史料为证据之概念与能力,引入于教学之中。他们强调,唯有理解了史料和历史之间的关系才能理解历史知识的本质;理解了历史知识的本质,才是真正认识了历史,从而能展现学习历史对人们的真正价值。基于此种观点,从历史知识的本质为出发点的新历史科理念,乃以史料的运用为其历史教学法主张的起点,让学生学习如何运用史料作为历史证据,乃成为新历史科教学设计理念的重点之一。我们可以发现,在英国,即使不同的人可能对于何谓「新历史科的意义看法并不相同,但是却普遍视「以史料做为教学基础的主张,为新历史科的基础成分。例如「史料对于历史的重要性这个主题,即在表现新历史科理念之SCHP课程中一再回旋,甚且常常因而被贴上「证据教学法的卷标。
所谓认识史料的运用,即是去认识「史料与「历史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去认识各种历史材料如何被运用于过去的重建。然而,由于史料只是一种间接性的媒介,因此运用史料以重建过去所涉及的问题也较为复杂,其中包含两项主要工作:一是史料的鉴别,二则是史事的说明和诠释。面对史料时,除了判定真伪的基本问题外,更牵涉到如何获得「有效证据,以及证据「如何被理解与诠释的关键概念。落实在教学中,学生要既认识那些处理史料的「技能(例如:鉴定真伪、提出有意义的问题而从中萃取资料、比较不同来源的史料、判断史料中的矛盾和偏见成分等等),也要掌握理解历史证据时牵涉到的各种概念(如神入、因果、变迁等等)。
但是,学习何谓历史证据的概念,以及处理做为证据之史料的各项技能,却并非学得它们的定义即可。技能与概念的学习皆非倚靠记忆即能成就的。若仅是要求学习者去咬文嚼字地背诵「历史证据是什么云云,只会使他们觉得枯燥无聊而已,即使终能背出长篇大论,亦无实际意义。学习者真正学会一个概念或技能,必须是要能够在课堂之外的新情境中自己独力应用
它才是,而这就不是教师单方面的谆谆教诲所能完全含括的了,还必须涉及学生自己实际操作的学习经验。因此,在课堂上给予学生直接对史料进行探究的机会是必要的。SCHP研究组即强调:
「既然所企望的结果并非事实的记忆而是关于态度和能力,课堂中所运用的方法就应该是尽量去为学生创造一种活动性的学习情境,而不是单让教师扮演传递知识者的角色。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既然史学家都是运用了历史知识的规准来从事探究,那么学生能否从阅读史学家的论述作品或其彼此的论辩中去掌握如何正当运用史料的规准呢?这样不是更为便捷吗?事实上,这种方式对一般学生而言却是相当困难的。因为除了十分专业化的史学析论文字以外,历史知识的规准这个部份在历史叙述之中并不清晰,一般人并不容易从史学家的作品中明显看出他在建立此一叙述时所运用的方法技能。学生一方面很少已具备了研读专业史论的能力和兴趣,再者也还没有足够的背景知识去透视一般历史论述中所用的方法和技能,因此很难期待他们从阅读历史论着中去习得历史知识的规准。他们需要从自己处理史料、尝试建立某些论述的经验中来学习这些规准,这才是教导这种规准的较为具体的媒介。因此,对新历史科的支持者而言,要使学生对于「如何面对史料、「什么是历史证据有一些理解,作为其历史教育宗旨达成的基础,最好的方式还是透过他们自己运用史料作为历史证据的实际经验来得到。
综言之,在新历史科理念的脉络中,在学校历史课堂中使用史料的核心意义是:由于学生不能仅是被教导固化的知识,还应该被教导探究历史知识的方式,而这便涉及了让学生自己去运用史料,因为唯有透过运用史料的实际经验,学生才能真正掌握探究历史知识的方式。然而,在历史课堂中运用史料的
活动,本身可以具有许多不同于此的意涵,并非只要在教学中运用了史料即是符合新历史科的理念。在这里有需要加以进一步地厘清。
文史类论文范文 第4篇
【关键词】时病论;文献研究;外感病;雷丰
《时病论》清·雷少逸著,是一部全面总结中医外感病理论证治的重要古籍,对外感病诊治的理、法、方、药以及医德修养均有见解。此书以《素问》八句经旨“冬伤于寒,春必病温;春伤于风,夏生飧泄;夏伤于暑,秋必痎疟;秋伤于湿,冬生咳嗽”为纲,分四时立论为目,体例简洁独特,逻辑严密;对外感病的辨证提出多层次、多方法的知时论证,按时分病,共列四时之病七十二种,自拟治法六十种;提出以法统方,拟用诸方皆以法名之,杜绝用某方治某病;按四时五运六气治时病,不拘寒温之分,寒温合论,寒温并用,克服了历来寒温对立之局限,构建了全新的中医外感病分类治疗体系[1]。
1病因
以四时之气为主因、主线。其先君尝谓曰:“一岁之中杂病少而时病多,若不于治时病之法研究于平日,临证未免茫然无据”。丰谨志之,至今耿耿不忘。故冬、春、夏、秋四时之气使人致病得主因,并明确指出知时令是识病的关键,论治的前提,强调“不得乎时令,则不得为医”。雷氏在序言中指出:“盖时有温热凉寒之别,证有表里新伏之分”,“夫春时病温,夏时病热,秋时病凉,冬时病寒。”雷氏认为无论春夏秋冬,每个季节的时病均分为新感和伏气两类。四季新感时病均为感邪即发疾,又因运气的胜复而有所变化;四季伏气时病为感邪后发之疾,又分为两类:冬受寒气,伏而不发,郁久发热,待来年春分之后,阳气驰张,伏邪自内达表;或六气袭人,伏而不发,随四时六气更换,再感新邪,触动伏气而发。如春季新感包括受风而发的伤风、冒风、中风,及夹邪而起的风寒、风热、风湿,以及感非时之气的寒疫等病;春季伏气包括春温、风温、晚发、温病、温毒等病[2],其他季节类此。
2病机
由于时病的发生与外在自然环境的变化有关,特别是与春、夏、秋、冬的气候变化密切相关,因此要求“时医必识时令,因时令而治时病……”。由于患者感邪微甚不同,发病情况有明显区别,感邪甚者即病,感邪微者邪气伏藏,过时而发。病者属新感,病初多见表证;过时而发者属伏气,病初即见里证[3]。此外,人的体质也有虚实、寒热的差别,妇人尚有经、带、胎、产等特殊情况,因此雷少逸提出“知时论证,辨体立法”的原则,即所谓“按春温、夏热、秋凉、冬寒之候,而别新邪、伏气之疴,更审其体实体虚,而施散补之法”。
3治法特点
治温——温有五种:春温者,治以辛温解表法;风温者,治以辛凉解表法;温病者,治以清热保津法;温毒者,治以清热解毒法;晚发者,治以清凉透邪法。其治法虽各自不同,但五种温病的本质是相同的,均是由于冬受微寒,邪气内伏,至春因不同的外感而发,即“新感之邪虽殊,伏藏之气则一”。
治泻——飧泄乃因土虚木胜,治以温中兼以舒肝的温中泻木法为主;洞泻为土虚木乘兼有湿邪为乱,故在温中泻木中兼以运湿;寒泻是因肝脾肾的虚寒,故用温肝脾肾的暖土卑监法;火泻及湿热为患,用通利州都加芩、连法;暑泻因暑湿为患,用清热涤暑法;湿泻因湿困中焦,用通利州都法以渗湿。痰泻是痰阻气滞,用化痰顺气法;食泻是宿食为患,故治以健脾消食的查曲平胃法[4]。
治湿——《时病论》分湿为六:伤湿、中湿、湿热、寒湿、冒湿、湿温。据其表里可分为内湿和外湿。其治疗亦分表里。在表之湿用辛散之法,如冒湿用宣散表湿法,伤湿用辛散太阳法;治里湿有渗利法及燥运法,如治伤湿、湿热的通利州都法,治寒湿的辛热燥湿法,治湿温的清宣温燥法。雷氏的表里分治,“治表湿宜辛散太阳法去桂豉,加入苍、朴,俾在表之湿,从微汗而解也,治里湿宜通利州都法,俾其在里之湿,从小便而去也”。
治咳——“秋初伤湿不即发者,湿气内酿为痰,痰袭于肺而作嗽,名曰痰嗽……秋末伤燥不即发者,燥气内侵于肺,肺失清降而咳名曰干咳”[5]。其治疗方法,“总不越两太阴经之治也”。即痰嗽者,治以理脾为主,渗泄为佐。宜以加味二陈汤治之。而干咳即燥咳,治以理肺为主,润燥为佐,而分别治以温润辛金法、清金宁络法。
治寒——《时病论》以冬令受寒,有浅深之别。其深者为中,中寒又有三阴经之别。浅者为冒,即寒邪受于躯壳之外。中寒者因突受寒淫杀厉之气,卒然腹痛,面青吐泻,四肢逆冷,或昏闭身凉,或微热不渴等证。本病在肝脾肾三经,故有腹痛吐泻,治以辛热祛寒,但因三阴经不同,其表现、治疗亦不尽相同。“盖太阴中寒,则腹中作痛,少阴则脐腹作痛,厥阴则少腹作痛。”“沉缓中太阴,沉细中少阴,沉迟中厥阴。”“寒中太阴则以干姜为君,寒中少阴,则以附子为君,厥阴则以吴萸为君。”冒寒乃寒气伤乎躯壳之外,而未传经入里。是以遍体酸疼,头亦微痛,恶寒发热而乏汗,脉象举之而有余。因其病位在表,故治以辛散太阳、辛温解表之法。
治杂病——《时病论》虽名时病,但其书中治所论并非单纯的时病。雷氏治疗杂病,书中亦有体现。如类中一病“因气虚之体,烦劳过度,清气不升,忽然昏冒为虚中,治宜补气;一因气实之人暴怒气逆,忽然昏倒为气中,治以顺气;一因七情过极,五志之火内发,卒然昏倒无知为火中也,治宜凉膈;一因过饱感受风寒,或因恼怒气郁食阻,忽然昏厥为食中也,治宜宣消;一因登冢入庙,冷屋栖迟,邪气相侵,卒然妄语,头面青黑,昏不知人为恶中,治宜辟邪。”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治法。
4医德修养
作为一名医生其医术和医德两者是不可偏废的,雷少逸前辈亦强调如此。《内经》中的“疏五过论”和“征四失论”亦强调医德的重要性。“医者依也,人之所依赖也;苏人之困,拯人之危”。并且在治疗上亦提出自己的见解:对古之成方须损益;治轻证宜细心重病宜大胆;医家不可嫉妒害人;医毋自欺[5]。
文史类论文范文 第5篇
1.什么是人文精神“人文精神”源于“人文”和“人文主义”。何谓“人文”,中西方都有对它的解释。就中国而言,在《易•贲•巽》中有“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程颐解释说:“天文,天之理也,人文,人之道也。”(周振甫:《周易译注》,中华书局1991年出版,第80页)由此可见,中国人对于“人文”的解释是相对于“天文”而言,从而体现了中国人“天人合一”的思想。就西方而言,“人文”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发展于文艺复兴运动时期,其核心是尊重人,尤其是尊重人作为一种精神存在的价值。社会发展到今天,人文精神的主旨没变。就我们今天的社会环境尤其是教育状况而言,我认为周国平先生的阐释对我们更具启发意义,周国平先生说:“人文精神就是说一个人活着,他活得要有尊严,同时他要有自己的头脑、自己的灵魂。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问题,用自己的灵魂去安排自己的人生。”(周国平:《人文精神的哲学思考》,长江文艺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47页)从“尊严、自由、独立”等方面理解人文精神,不仅是社会发展在思想上的深层内涵,也是人文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2.历史学科的本质是人文学科对学生进行人文主义教育的承载者是各门人文学科。所谓人文学科,是相对于自然学科而言的,其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人的精神世界和文化世界。这些学科设立的目的是通过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之间关系的探讨,将人类优秀文化成果内化成一个人的人格、品质与修养,从而达到发展人性、健全人格、完善素养的目的。历史学科无论是从其渊源还是主旨功能来看都是典型的人文学科,其核心是文化素养的养成,而不是一门实用性的应用学科。与其他学科相比,它在人文教育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因为历史就是人类自身发展的历史,就是用人对人自身发展的认识去教育后人,其丰富的人文资源,在陶冶情操、完善人格、传承文化上具有特殊的优势。所以,人文主义教育是历史教育最本质的属性,人格教育是历史课程的最重要的目标。所有背离了这一属性和目标的教育行为都不是真正的历史教育。
二、历史教育的现状
1.历史学科在学生中的窘境北京教科院基教研中心的专家曾对北京市2000多位学生课程的学习状况进行了仔细的调查。其中学生对历史课程有以下反映:在“最不愿学的课”的排序中,历史课排第3位;在学生对15门中学课程喜欢程度由低到高的排序中,历史课排第2位;历史课被学生视为枯燥、没意思的课。赵亚夫教授曾进行过“关于学生和教师的历史教育观念”的调查,学生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个看法是:①历史就是时间、地点、人名和事实的代名词;②学习历史要死记硬背,所以历史课是一门令人生厌的课程;③历史课上学习的东西往往不切实际,距离现实生活太远,而且不能有自己的看法;④历史就是教科书上写的东西,既不是故事,也不是史实;⑤我们的历史观点经常是被强迫接受的。(赵亚夫:《追寻历史教育的本义——兼论历史课程标准的功能》,《课程•教法•教材》2004年第3期)我也在安徽省蚌埠市第一中学学生中进行过类似的调查,结果大同小异。我们曾经认为最有意思、最吸引学生的历史课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如此之低,这令我们每一位历史教师震惊,我们到了必须深刻反思的时候了。
2.历史课堂的普遍教学模式与人文精神的背离在当前的历史教学中有两种普遍的背离人文主义教育的功利教学的行为。一种是“唯知识论”,这种教学模式就教学内容而言,考试考什么我就教什么、练什么;就教学方法而言,历史就是照本宣科、死记硬背;就评价方式而言,学生考高分就是历史学得好。虽然在理论上我们都知道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模式是在扼杀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潜能,是在遮蔽历史丰富的人文内涵,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很多历史教师仍然奉行不逾。另一种则是近年来颇为流行的“唯能力论”,这种模式是在新课程改革和相应的高考进行后,教师针对高考对“新材料”“新情境”的重视,片面崇尚对史料的概括、提炼、分析等逻辑思维能力,从而将学生的思维引向标准化、机械化和统一化,从而将丰富人文内涵的历史教学转变为纯技术性纯理性的历史史料教学。就历史教学的本质而言,这种教学模式的危害更甚于前一种,因为人文教育的价值就是在于对一味强调“技术理性”“唯智教育”等非人性化教育的否定,就是在于对情感、人格的陶冶,而“唯能力论”恰恰又将我们带回了人文主义教育所要否定的那些东西。
三、在具体教学中加强人文主义教学的实践
1.在学习目标设计上注意突出对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设计学习目标的宗旨是让学生通过教学发生变化并获得进步。作为培养人文素养的核心学科,历史要求学生的变化与进步是人格的健全与完善。因此,历史学习目标的重心应该在塑造学生的人格、丰富学生的人文精神、培养和发展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上。我们要充分利用历史丰富的素材,如用优秀的历史人物、富有人文内涵和值得深刻反思的历史事件等引导学生设身处地地在历史环境中理解历史、与历史人物进行心灵的沟通和碰撞,从而产生情感的共鸣,在情感体验内化的过程中接受心灵的洗礼、感悟人格的魅力、反思人性的弱点。随着情感体验的积累,人文素养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增长。
2.改变课堂教学模式,采用人文的教学方法人文的教学知识与人文的教学方法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人文的教学方法的核心就是坚持以学生为本,重视学生的主体性,重视学生个体的历史感悟。历史课堂是培养学生人文精神的主战场,在历史课堂上,教师必须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还学生自主的学习空间,打造富有人文精神的课堂,这就需要从课堂氛围的营造、教学手段的改变等多方面入手。
文史类论文范文 第6篇
民法作为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各项主要制度大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古老的渊源,一般都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始终没有出现关于方面的法律规定,尽管到后期出现了“海商法”、“企业诉”、“特有财产所得利益诉”(1)等法律形式但都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制度。究其原因,学者们的见解有两面三刀种,其一,但是一般法律均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强调要式行为),如“曼兮帕蓄”等,而履行这些形式又必须有当事人亲自到场,一个固定的动作或者套语发生错误、一个证人不到场,民事行为即归无效。其二,家庭成员和奴隶一样,没有权利能力不是民事活动的主体,当然无须他人代为民事法律行为。(2)但笔者认为,古罗马法中未能形成现代意义的制度,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古罗马没有形成发达的社会商品经济。
一些学者认为,发端于中世纪的英国;而有的学者认为其起源于古日耳曼法。中世纪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海上贸易的发展,是法得以产生和形成的基础社会条件,18世纪上半叶,英国法只承认明示授权的和追认权的。到187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上半叶,“不呆否认原则”得到确立,关于隐名的法律规定也出现了。(3)在近代民法产生以前,作为中世纪商法重要部分的委托制度即已出现。在近代各国民商法中,委托较之法定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前者与商品经济交换关系的相互关系更为密切。
关于权的概念,到今没有一个很为确定的答案。要研究的权的概念和本质,就不能够脱离关系,否则就不能够得到正确的答案。
(一)、从的内部关系来考察,权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
的内部关系包括委托授以关系和监护关系。前者,首先被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才能授予人权;其次,受委托的人,也应当有相当的行为能力;再次,被人授出权,是充分的利用自己民事行为能力,借助他人的行为,广泛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实现一定的权利。
后者属于法定范畴,它更便于人们将权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联系起来进行分析。首先,被子监护人必须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应当与他人具有同样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来满足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他们在行为能力方面有欠缺,不能亲自履行权利和义务,此种情况下,法律直接设定,由监护人行使权,对其欠缺的行为给予补救;其次,监护人往往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且是被人的近亲属,因此,法律规定此为法定权。
可见,就的内部关系而言,权或是使被人充分的行使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或是法律用于补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观念。
(二)从权的外部关系考虑,权只是一种资格或地位
这种资格或是地位,是指人得以被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的资格或地位。(4)权是意味着人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后办直接归被人。这是一种资格。在这种资格下人为实现被子人的权利而行为。具有权,并不意味着有什么权利和利益,即使在中获得报酬,也不是依据权,而是依据委托合同而已,肯被人可随时辞去权。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权归为民事权利,因为它不具备发事权利的一般特征。
综上所述,权,是为了便于被子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人以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一种资格,基于这种资格,人行为由被人直接承担后果。把权定义为一种资格,全家把它与将权理解为民事权利区别开来。
二权的性质
权为关系的基础;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关于权的性质,在法学界众说纷纭,在致辞有以下几种:
其一,非权利、非义务说。权者,人得为行为之资格也。乃人所为法律行为之效力,得直接归属于本人之要件。人虽有权,但对于本人不能取得任何权利,亦不负任何义务,本人与人间基于权所由授予之法律顾问关系而发生之权利义务,系另一问题。故学者通说认权为类似行为能力之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非权利,亦非义务。(5)
其二,权力说。此说为英美法学者所首创,认为权是人被子授予改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而被人承受这种改变了的关系的相应义务。法律权力的界限为权限,因此,权为法律权力或权限。(权力和权限并非同一概念,见下文)(6)根据此学说,虽然权力说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其仍然有不妥之处,我国法律体系属于在陆法系,在大陋法系中,权力属于公权范围,是一个公权概念,而权是一个私法中的概念,将其引入公法,有还定公法和私法之区别的缺陷。因此,此学说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
其三,权利说。此说认为权是人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但属于什么权利,说法不一。有的认为是人可以对不定范围的第三人进行活动的绝对权利;(7)有的认为,权属于一种财产管理权;(8)持批评意见的学者认为“权利说”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制度是为被人的利益而设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若将人的法律地位解释为权利,必然得出制度为人的利益而设的结论,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为权利人所享有的某种利益。这种解释显然是于理不通的。(9)若依权利说,人在权限内就有充分的自主的行使权利,就有行使与不行使的自由。但人却只能按照被人的授权范围和意志去为被人的权利实现而行为,人在中间只不过扮演一个为被人权利服务的角色,他并没有享受到完成这种权利所实现的利益,因此此说存在缺陷。
其四,否定说。此说为法国学者所倡导。该说认为,不这是监护关系、合伙合同关系、雇拥关系、委任关系的直接效力,并非独立的制度,也无所谓权。(10)《法国民法典》受这种学说影响很大,因此只有委任制度,而无严格意义上的制度。
其五,权限说认为权名为权利,实质言之,权是与人自己的
利益并无必然联系的权限。(11)持反对意见学者主要认为权限说将权等同于执行职务的权限,就意味着将权的发生视为雇佣关系、委任关系的法律后果,混淆了关系与基础关系的界限。
其六,资格说。资格说又称能力说,此说认为人以被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资格或地位,是人实施行为的行为能力。(12)台湾法学者郑玉波也说过:“权者乃基于法律规定或本人授予,而生之一种资格也。权虽亦名为权,但与其他权利不同,盖其他权利皆依利益为依归而权对于人并无利益而言,故人只是一种资格或地位。”(13)此说内容前面权概念中已论述过,此不在赘述。笔者认为权归于资格说中的行为能力说较为确切。法律上的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者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而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人。显然,权不属于权利能力范畴。后者是依自己的行为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人依自己的行为实施这种法律行为,说其先进事迹行为能力,逻辑上应该没有错。
三、权的发生、行使和消灭
(一)权的发生
有的国家或地区将权可分为法定权和意定权,其发生的条件有所区别。我国民法将分为委托、法定和指定。法定权是指定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进行时的权,人和被人间往往有特殊的关系(如血缘、婚姻、隶属关系)。但德国民法将婚姻关系的归为意定,而非法定,称之为容忍权。(14)委托的权指人根据被人的委托而进行时的权利。委托可以是口头委托、书面委托或其他方法委托成立便形成委托权。但法律规定书面的,权的发生应当依书面材料为依据。指定是指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进行的。这种发生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但前提是没有委托人或法定人。还有的著作中将追认或默认授权列为权发生的一种特殊形式。追认或默认权是指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经被人追认的,就发生授权的效果,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从而产生的效果。(二)权的行使
权的行使是指人依据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权的实质是人为实现被人的利益而行为。因此,制度关于权行使的最基本准则就是保证被人利益最大化。
权的行使,是人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是一行为法律事实的发生过程。因此权的行使不仅要遵守制制度的规定,而且还要遵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要正确行使权就需要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必须在的权限内行使权。权是实施行为的法律依据。只有有权时,才能进行行为,否则为无权,而有权,这种权限也是有范围的,人只有在这个限度内实施行为方可产生的后果,如果超这个限度,就形成了超权。法定人应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原则规定的权限。委托人和法定人应在委托和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行为,授权不明致使第三者受损,人和被人共同承担责任。
其次,应当维护被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被人委托人,其目的就是在于更好维护自己的利益,人就应当认真负责的履行。如未履行职责给被人造成损失,人就承担民事责任,联合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人当然也有知情权,被人故意陷匿真实情况,人可不负责任或单方终止。
再次,委托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转托他人,委托中,有可能出于信任或有隐私,也可能是人有专业知识,如转托他人,很可能造成泄密,或让被人增添不信任感。但被人同意后可转托,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如因情况紧急,不转托他人。(15)
最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贪污行使权,不得进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违法行为,被人自己不得进行,更不得委托他人进行。如双方明知而为。双方负连带责任。
权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自由行使,有自由就必然有其约束,因此行使权就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自己
所谓自己,就是指人被人依自己为相对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就在于人以被人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来实现被人的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人和第三人为一体的话,就涉及到人的利益,那么人就很难去舍去自己的利益来保证被人的最大化利益,甚至被人无利可图,这样的结果显然违背了制度的初衷。因此,自己在没有被人允许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法律不予承认。
2、双方
所谓双方,是指一个人同时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利益是焦点,双方的利益总是相矛盾的,只有经过双方商讨后来达到利益的平衡。如果一个人同时双方,去两个不相容的利益,就难免会顾及失彼;另外,双方极会出现人与其中一被人恶意串通来损害另一被人的利益,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除双方被人许可的情况下的双方,法律盖不予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权的消灭
1、权的消灭
权的消灭,一些国家的民法中规定为两种情形,即基于基础关系和撤回。我国民法中将其分为三种情形,委托权消灭、法定权消灭和指定权消灭,分法虽然各异,但是实质大致相同。我国民法在委托中,“期间届满或者事务完成”、“人死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作为被人或人的法人终止”与法定和指定权消灭中的“被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都应该归置于基础关系的消灭;“被供销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人辞去委托”和“指定的取消”应该归置于撤回。
2、权的消灭的后果
权随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人不得再以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
权消灭后,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人等,就其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何等出报告和移交的义务。委托人应向被人交回证书及其他证明权的凭证。人不得留置,以防止出现无权或表见,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四权的权限与权的超越
(一)权的权限
如果说对权概念的提示,解决的是其质的方面的规定,那么权限则是说明其量的规定性。(16)人应如何及在何种程度内进行活动其依据就是权限。我国民法规定;授权就应当载明权限,超越权限的行为,被人追认后方可发生效力,否则,后果自己承担。权可分为全权和非全权。人在为被人利益着想的情况下,能够独立自主的进行活动,且无须向被人汇报请示,此咱权为全权,如法定就属此类;如果人不能自主解雇问题,对一些事务的处理须向被人汇报请示作出决定,此种为非全权,委托大部分属于此类。全权权的范围和被人的权利无所差别,而非全权的范围就被限定在一定的权限内。
权在英美法系的著作中一般区分为权力和权限。而大陆法系著作中不加以区分,统称为权。因此在一些问题上就难为解释,如表见为何在无权的情况下,却产生与授权同样的效力?大陆法系著作一般解释为:表见为无权,但其具有授予权和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法律使之发生与授权同样的法律后果。此解释中没有指明无权是“权力”还是“权限”,如果用权限和权力的区别来解释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性质不同。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权限是一种实际状况。
2、二者的来源不同。权利的存在及其外延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权限是在被人和人的协议中由被人的意思决定的。
3、二者的外延不同。与权限相比,权力是一个外延更加广泛的概念。有权力不一定存在权限,但是权限的存在,必然有权力。就被人明示或默示地同意人代表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而言,人被认为具有实施这种法律行为的权限,这种权限就构成了影响被人和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权力。
4、二者的伦理价值不同。权限是一个具有感情色彩的概念,它与占有一样,一般认为是产生某种法律结果的事实,可以衡量某种法律结果的正当性;权力则是中性的,它只是一般的陈述一种结果,而不论这种结果是否正当。(17)
(二)权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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