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管护抚育合同(3篇)
- 合同
- 2023-11-14 05:00:50
- 182
森林管护抚育合同 第1篇
生态公益林管护自查验收报告
20××年度我乡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在市局和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现将一年来的森林管护工作报告如下:
我乡幅源面积6万余亩,其中:林地面积万亩,根据万源市人民政府森林区划界定,确定我乡公益林面积25317亩,其中:国家级2208亩,省级23109亩。集体统一经营管护的480亩,个体承包管护的24836亩。分布于全乡5个行政村,34个村民小组,1392户。
按照上级划拔给我乡的生态补偿资金,严格执行林权改革落实到户以林权证上的面积为准全部实行‘一卡通’兑现给农户并进行张榜公示做到了群众无异议。
为进一步完善管护措施,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全乡共签订管护责任书1392份。加大公益林管护力度,让社会各届了解公益林管护内容、管护区域。形成生态管护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在林区内悬挂森林管护标牌15块,鼓励群众参与到保护森林资源的行动中来,为实现公益林区域的健康发展尽职尽责,今年管护区内无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木材行为,公益林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书写护林防火标语32条,防火期内实行村民能流值班制度,一年来公益林区内未发生森林火灾。
按照‘预防为主、积极防治’的方针,搞好预测预报,辖区内无森林病虫害发生。
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严禁在林区内乱采滥挖,本乡无征占用林地行为。
由于森林管护面宽量大,有极少数地方管护不十分到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大管护力度,建立建全管护制度,完善管护措施,做到科学管护。充分发挥公益林的宗合效益,进一步改善优化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健康发展。
森林管护抚育合同 第2篇
生态公益林管护自查验收报告
20xx年度我乡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在市局和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现将一年来的森林管护工作报告如下:
我乡幅源面积6万余亩,其中:林地面积3。7万亩,根据XX市人民政府森林区划界定,确定我乡公益林面积25317亩,其中:国家级2208亩,省级23109亩。集体统一经营管护的480。36亩,个体承包管护的24836。64亩。分布于全乡5个行政村,34个村民小组,1392户。
按照上级划拔给我乡的生态补偿资金,严格执行林权改革落实到户以林权证上的面积为准全部实行‘一卡通’兑现给农户并进行张榜公示做到了群众无异议。
1、资源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管护措施,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全乡共签订管护责任书1392份。加大公益林管护力度,让社会各届了解公益林管护内容、管护区域。形成生态管护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在林区内悬挂森林管护标牌15块,鼓励群众参与到保护森林资源的行动中来,为实现公益林区域的健康发展尽职尽责,今年管护区内无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木材行为,公益林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护林防火
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书写护林防火标语32条,防火期内实行村民能流值班制度,一年来公益林区内未发生森林火灾。
3、病虫害防治
按照‘预防为主、积极防治’的方针,搞好预测预报,辖区内无森林病虫害发生。
4、林地管理
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批制度,严禁在林区内乱采滥挖,本乡无征占用林地行为。
由于森林管护面宽量大,有极少数地方管护不十分到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大管护力度,建立建全管护制度,完善管护措施,做到科学管护。充分发挥公益林的宗合效益,进一步改善优化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健康发展。
森林管护抚育合同 第3篇
20xx年我站将以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精神为指导,不断开拓创新,在镇党委政府和区林业局的坚强领导下,不断规范内部管理,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完成20xx年区政府下达的100亩造林和1141亩现有林培育工作任务,协助镇政府开展植树造林大会战活动,全面完成森林质量提升行动各项年度工作任务,督促退耕户及时进行补植,搞好幼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不断巩固林业重点工程成果,结合全省油茶产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精心谋划全镇油茶产业发展项目。
2、森林防火工作继续常抓不懈,按照新《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镇被区防火指挥部划为全年防火区的情况,继续严格实行村为主工作新机制,加大违规野外用火公开处理暴光力度,不断创新各种工作手段,切实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确保全镇20xx年无森林火灾发生。
3、严格执行木竹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加大林政管理、林地管理、松材线虫病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力度,对发现的枯死松树督促村居及时清理下山。加强对公益林的管护,确保全镇森林资源安全。
4、积极探索建立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社,培育一批林业科技示范点,通过示范、引导、宣传等手段,不断提高林农的林业科技水平,促进广大林农增收。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合理设置和有效管理护林员队伍,根据《^v^森林法》、《湖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林员是指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森林管护单位签订管护协议,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能适应森林管护野外工作环境的男性公民;
(二)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热爱林业事业,具有高度责任心,群众基础好,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服从林业部门和受聘单位的领导;
(三)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四)具备必需的交通工具(摩托车)和通讯工具(移动电话);
(五)原则上农村党员、复退转军人优先;
(六)国家工作人员、现任村干部原则上不得竞聘。
第三条 护林员的职数设定以各乡镇、街道、林场为管理单位合理划分管理区域,原则上林地面积集中的乡镇、林场按林地面积3000~5000亩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位于市区的林地面积分散的各街道办事处按林地面积2000~3000亩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各森林管护责任单位应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区域、管护面积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护林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录用。护林员选聘依次按如下程序进行,并严格检查有关材料(国有林场由本单位自行选聘后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二)村支两委推荐。各地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名额按各村就近原则对报名者进行民主推荐或自我推荐,再由村、支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国有林场公益林护林员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各森林管护责任单位应对推荐人员进行考察,审核合格后进行聘前公示(公示期七天)。
(四)公示结束后,报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护林员每两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
护林员需经岗前培训方可正式上岗,并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护林员证》。
第五条 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护林员队伍的选聘,建立护林员管护考核机制,组织林业政策法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森林资源管护岗位知识的培训,并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并发放护林员管护费。
各乡镇、街道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汇总上月工作情况,布置本月工作。建立护林员管理台账,负责护林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护林员履行管护合同。
第六条 护林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贯彻林业政策法规,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好森林资源,确保所管护森林不发生火灾、不发生乱砍滥伐以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现象。
(二)配合森林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与防治工作,及时制止非法野外用火、报告火警与病虫害疫情。若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村委会和林业站负责人,配合组织扑救火灾,协助调查火灾案件。
(三)定期巡护本责任区的森林,特别是高火险等级期间,必须全天巡查,并建立护林工作登记簿,做好巡山记录,记载每天护林巡山中发现的各方面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森林管护工作。
(四)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向林业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森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名木古树、非法采脂和违法占用林地等案件。
(五)协助处理本责任区的山林权属纠纷。
(六)按时参加护林员例会,汇报本月工作,反映林农对当前林业生产的要求与建议。
(七)协助管护单位开展责任区内森林的营造、抚育、封育、监测和保险定损等工作。
(八)完成管护单位和林业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护林员管护经费来源
(一) 上级下达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护林防火资金;
(三)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自筹的护林防火资金。
第八条 护林员管护费
(一)护林员六月底发放上半年工资,十二月底按年终考核结果发放下半年工资。
(二)管护费发放办法:护林员由区林业局从本办法第七条的护林员管护经费中按聘用合同依据护林员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发放到护林员“一卡通”账上。
第九条 护林员考核实行日常考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由乡镇、街道所在地林业工作站协同森林管护责任单位依照管护合同实施。年终考核采取个人总结述职、群众代表评议、实地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护林员年度考核优秀、合格者,全额发放管护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年底扣发20%管护费,扣发的管护费用全额用于奖励优秀护林员。
第十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以及森林火灾等案(事)件发生,森林资源管护成效显著者。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或及时制止非法野外用火、报告火警与病虫害疫情,从而使森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森林营造、抚育、封育、监测和保险定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在宣传贯彻林业政策法规、保护森林资源等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提议管护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管护职责,对乱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等行为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发生盗伐林木材积5立方米以上或滥伐林木材积20立方米以上的。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区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发生违法占用公益林地5亩以上或非公益林地10亩以上的。
(三)在本责任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且采取措施不力的,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受害森林面积在15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发生一次受害森林面积在15亩以上300亩以下的森林火灾。因护林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年度考核连续三次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护林员解聘后,三年内不得聘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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