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程 > 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范文(合集3篇)

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范文(合集3篇)

  • 范文
  • 2023-09-26 13:03:41
  • 208

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范文 第1篇

原告:陈,男,x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男,x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交通费80元、鉴定费300元、财产损失费50元,合计赔偿 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8 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

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判如所请!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范文 第2篇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_____时许,原告之(子/女)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____________用________车送____________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____________医院治疗。经____________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_____与被告______在________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______一次性补偿________各种费用________元。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______只支付了人民币____元后,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________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女)______未得到应赔偿金额,无力支付医药费,病情恶化,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_______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______________。

基于上述事实,_________公路第______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子/女)______的死亡承担____________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死者之____________,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案由: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现向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要求在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第147号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5万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上海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从海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让了“”图文组合商标,核准类别包括食宿旅馆、咖啡馆等。此后,原告经咖啡公司授权获得了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的独占使用商标许可权。

*年*月*日,原告与案外人万春签订《上海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春可使用“”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长青北路经营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万元。此后,被告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并依据《上海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服务。合约期限届满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与其协商未果后,遂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万元。

法院认为,咖啡公司依法取得“加图形”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依法取得的在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范围内及上海浦西范围内独占使用权,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通过万春与原告签订加盟合同的方式取得“加图形”商标在其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被告在加盟约定的期限内使用该商标及相关文字、标识,属正常使用。但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商标。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的数额、被告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根据《商标使用法》第21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至少要赔偿0万元”条例规定,原告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5万元。

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往往是财产关系发生的依据并为权利人带来财产利益。

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原告,女,年月日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女,年月日生,住所地,身份证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当地广播广播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为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元,合计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x年x月份以来,被告一直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称原告在xx期间行为,并在地进行散布。作为同村之人,本着以和为贵,也多次专程或者委托母亲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虽经原告及原告母亲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当地群众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静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为此事发生巨大争吵,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使得原告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正义,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20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证据及证据来源

1、等人证言x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录音x份;

3、原告及母亲往来南京南通的差旅、住宿票据份;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身体受侵害根据受害人受伤害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一般伤害、致人残废、致人死亡。各种情况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

(1)一般伤害,是指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的身体伤害,经过治疗可以使身体复原。《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应包括:第一,医药治疗费,第二,护理费,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第三,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2)致人残废的。对于因伤害致残的赔偿,除包括一般伤害应赔偿的费用外,还包括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用,补助标准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同时,如果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也应当由侵害人予以赔偿。

(3)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上述(1)、(2)所述赔偿范围外,还包括死者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原告:,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告一:,性别:,现住

被告二: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住所:,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v^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民事起诉状的书写格式是:(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原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告写单位名称、地址。(3)诉讼请求。这一部分主要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如要求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履行合同、产权归还等。诉讼请求应写得明确、具体、简明扼要。(4)事实和理由。这一部分是民事诉状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5)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可以这样写:“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此致××××人民法院”。(6)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诉状的年月日。(7)附项。应依次写明本诉状副本的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和时间。【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原告:

被告:

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范文 第3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9岁,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X路XX花园XX区502室。电话:0591

委托代理人:福建XX律师事务所郭东舰律师,电话: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德钦县三江并流梅里雪山景区管理局。

住所地:德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玉春,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西某某,男,1968年生,藏族,云南省德钦县人,住德钦县XX乡XX村第二村民小组。

上诉人因与二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迪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简称原审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迪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2、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元、误工费40820元、护理费30000元、交通费2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91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40元,后期康复护理必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5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 元。

3、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上诉人王某某误工费中月固定收入的问题。上诉人月固定收入应为4082元(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4可以证明),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416元(被上诉人景区管理局一审提供的证据11),理由如下:

1、福建东南电视台只是福建电视台的一个频道,根据福建电视台的规定,需要对外出具员工收入状况时(比如员工按揭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收入情况)必须由福建电视台人事保卫部统一出具,因此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1是无效证据,月固定收入应采用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4。

2、被上诉人的证据由福建东南电视台5月18日出具,上诉人的证据是由福建电视台206月14日出具,从时间上来讲,上诉人的证据效力也大于被上诉人的证据。

3、众所周知,记者的实际月固定收入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大量的采编稿费、奖金等收入。因此,由福建电视台2004年6月14日出具的收入证明能反映上诉人的真实收入。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上诉人已取得一份新证据,该证据(随本上诉状一并寄往贵院)由福建东南电视台出具,证明上诉人王某某月平均收入为4082元。

二、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并作出其对元的损失承担150000元的判决是错误的。

首先,雨崩瀑布是_德钦县委、德钦县旅游局对外公开宣传和作为精品旅游景点对外推介的(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五、六、七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在景区内去雨崩瀑布的路上受伤的。

其次,上诉人是在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买过门票(买门票同时还购买了旅游人身保险)并经旁边检票设卡处检票后放行进入梅里雪山景区的,而雨崩瀑布是该景区中的一个景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17、19、20、21可以证明)。

第三,原审判决14页17行也认为,“原告王某某购买门票的行为,是对被告景区管理局向社会公众要约的一种承诺”,那么景区管理局的要约内容是什么呢?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五、六可以证明,雨崩瀑布是_德钦县委、德钦县旅游局对外公开宣传介绍的一个精品旅游景点,而上诉人正是接受了这样的要约,在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买过票后进入景区的。而景区管理局并没有在上诉人买票时告知其只能游览明永冰川,也没有在景区内公开张贴告示告知游客只能游览明永冰川,所以上诉人去游览景区内的雨崩瀑布是对景区管理局要约的承诺,自身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的工作人员也无法区别游客经过售票处后是去哪个景点,因此,无论游客去明永冰川、雨崩瀑布还是西当温泉,一律要购买门票后才能进入景区,这也说明门票包含了明永冰川、雨崩瀑布和西当温泉等景区管理局对外公开宣传的景点。

因此,上诉人对本案的人身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都应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三、在此次人身损害事件中,景区管理局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所有责任,赔偿上诉人所有损失。而原审法院判决景区管理局赔偿190000元,扎西尼玛赔偿元,实际上是本末倒置,无助于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规定看,景区管理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过错的:

1、景区管理局没有采取措施,禁止当地农民在景区山上伐木,以致农民提布伐木后将木材从山上扔下而惊吓上诉人所骑马匹,导致上诉人从马上摔下受伤;

2、景区管理局对景区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负有管理的.义务。而正是由于景区管理局对景区内的马夫没有严格管理,要求被上诉人马夫扎西尼玛在为上诉人提供服务时应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因此,景区管理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所有赔偿责任。而原审法院将本应由景区管理局赔偿的部分判决扎西尼玛赔偿,其作为一个普通的藏民,在年收入不足千元的现实情况下,令其赔偿元,无异于缘木求鱼,上诉人根本不可能得到这部分赔偿。这样的判决对于上诉人来讲,又有什么意义呢?

四、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没有受伤以前,是东南电视台记者,年龄还不到30岁,每月收入4000多元,充满了对美好人生的憧憬。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他将不得不面临后半生在轮椅上的生活。事实证明,上诉人精神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即使赔偿1000万,也无法让上诉人再过上一个健康人的正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诉人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五、二被上诉人应承担一、二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应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导致对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敬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秉公处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王某某

二0**年 10 月 日

相关阅读:

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和写作要求

上诉状的写作技巧

民事上诉状格式和范例

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