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工作总结(推荐3篇)
- 总结
- 2023-11-03 08: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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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工作总结 第1篇
_报告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反腐倡廉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础性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形成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关注三个问题点,提高反腐倡廉教育机制重视程度
近年来,尽管我市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反腐倡廉教育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十分重视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工作。
1、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是加强教育组织领导的需要
从认识上看,对反腐倡廉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教育重视不够,对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缺乏正确理解,抓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强,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有的干部认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做虚功、软工作,可做可不做,可多做可少做,满足于一般应付;有的单位片面地认为反腐倡廉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太大关系。我们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就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组织领导机制,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视,加强对全市反腐倡廉教育的统筹和指导,促进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2、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是推进教育工作开展的需要
3、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是确保教育长效运行的需要
从评估上看,基本没有形成系统的评价体系,反腐倡廉教育的成果没有检验的依据,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在教育过程中,没法及时发现问题,更谈不上总结先进经验。从保障上看,保障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没有与年终考核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个人述职述廉等挂钩,造成重视程度相对较弱;反腐倡廉教育的师资力量缺乏,教育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大多数单位没有反腐倡廉教育专项经费,反腐倡廉教育的投入得不到保证。我们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就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基础建设与配套建设相结合的保障机制,加强考核评估,抓好队伍建设,重视经费投入,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其长效运行。
二、把握四个关键点,推进反腐倡廉教育机制科学构建
为了高效有序地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我们遵循动态、系统、开放的原则,运用系统科学的工作方法,扎扎实实地开展这项工作。
1、系统性构建
教育机构工作总结 第2篇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教育督导机构在设置中存在独立性差、行政级别低、权力来源缺乏法律依据、单位性质不统一等问题,并由此衍生出许多其他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教育督导的组织结构、机构性质、领导隶属关系等内容。在未出台新的教育督导法规之前,教育督导机构要“借壳上市”,主动争取人大、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教育督导机构的支持,解决目前教育督导机构存在的权力缺失与职责赋有之间的矛盾。
一、我国现行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中的问题
(一)督导机构缺乏独立性,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约束较多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基本上形成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和县(区、旗)四级教育督导机构体系。但这些教育督导机构的一个共同点是“寄生”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是教育部24个司局级内设机构之一。省、市、县三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教育督导机构设立在教育行政部门内,但级别比其他职能部门略高;二是督导机构是教育行政部分的一个职能部门,权力来源于教育行政部门;三是督导机构在级别上与教育行政部门平行的,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教育局或教委领导兼任[1]。在实际运行中,前两种类型较多,第三种类型较少。但从中央到地方,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教育督导机构,不管哪一级的教育督导机构在本质上都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出现,只不过是少数督导机构的级别高于其他内设机构半级而已。教育督导机构的这种设置,从体制上决定了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必然要受到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约束(人、财、物、职责分工、考核、奖惩等),难以独立开展工作,更无法对本级教育行政机构行使教育督导权。
有些地方教育督导机构表面上虽由人民政府设立,挂人民政府的牌子,但从人、财、物的角度看,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这类机构在工作中除了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外,还要接受政府首长的领导;除了要妥善处理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还要妥善处理与政府首长的关系。当教育行政部门与政府首长的意见不一致时,这种类型的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更难开展,关系更难处理,工作中受到的约束更多。
由教育督导机构独立性差衍生出来的其他问题是:(1)一些教育督导机构不好独立开展工作,事事要看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脸色”行事。如督导检查结果是否,怎样,需要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点头;整改报告怎样发,怎样措词,抄送哪些单位,要征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意见。(2)一些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职责不明,常常是本职工作做得少,杂事做得多。“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是很多地方教育督导机构的真实写照。如“两基”检查验收时,一些县督导室的工作人员除了要下乡检查各个乡镇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外,还要与县“两基办”的同志共同把全县的“两基”数据表做好;每年上级督导部门下来检查评估前,县督导室的同志还要负责准备好相关的档案资料。为此,很多县级督导室的同志埋怨说“都是自己搞自己”。
(二)督导机构行政级别较低,督导权威不够
从行政级别上来看,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的现行级别是厅局级,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现行级别大部分是处级(少数是副厅级),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现行级别大多数是正科级(少数是副县级),县教育督导机构的现行级别大多数是股级(少数是副科级)。按照这种级别,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下去进行督导评估时,其行政级别至少要低于被督导评估对象的行政级别半级。从理论上讲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代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官本位的思想在我国有的地方还较严重,讲级别在工作中也常见。因此当督导评估组的级别低于督导评估对象的级别时,工作中遇到的阻力较多,被督导对象经常是采取应付的态度,主动配合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督导评估的力度。
由于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级别偏低,加上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中又没有“人、财、物”等权力,在教育行政部门中所处的位置是“清水衙门”,所以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威至今还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如一些县级督导室主任因为无权参加教育局长办公会,对校长的任免和学校的奖惩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故而很多校长不重视教育督导机构的整改意见,更不要说乡镇政府的态度了。这就是教育督导评估检查出的问题为什么总是整改不到位、整改措施总不得力的根本原因。
(三)督导机构的权力来源缺乏法律依据,单位性质不统一
“督政、督学”是教育督导的两个基本职责。但从实际来看,我国现阶段教育督导的重点仍然集中在基础教育这一领域,“督政”仍是基础教育督导的重中之重。因此,教育督导机构“督政”的权力来源仍是个不得不说的话题。从行政法的角度看,教育行政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不是隶属关系,只是公务协助关系。如果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那么作为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是无权监督、指导下级政府的教育工作的。[2]
因此,从法理上说,我国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只有督学的权力,无“督政”的权力。另外,从理论上讲,教育督导机构要行使好教育督导职能,其性质应为行政机构。对此1988年9月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教育督导机构问题的通知》中也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除国家教育督导团和少数地方教育督导机构为行政单位的性质外,相当一部分市、县的教育督导机构的性质为事业单位性质,与学校的性质一样。
上述两个问题,致使很多教育督导机构在履行教育督导职责过程中,“底气”不够足,工作不够大胆,不敢直面问题和差距,常常是成绩说得多,问题说得少。
(四)督导机构内部的人员结构不合理,教育督导效果和权威受到影响
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来自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人员,如校长、教导主任、科研主任,他们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够较好地履行“督学”的职责。但专业结构不合理、行政工作经验不足、年龄偏大也是很多教育督导机构人员结构的共同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教育督导效果和权威。如因为督导评估工作人员缺乏财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在督导评估中,对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只能凭感觉、听汇报,无法进行核查;又如因为督导评估人员缺乏行政工作经验和行政素养,有时与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或话不投机;再如因为年纪和身体原因,一些督导评估人员无法深入道路不好的山区学校了解具体情况,等等。教育督导机构的队伍建设之所以有诸多的不尽如人意,其根源还在于有些督导机构是事业编制,教育行政部门对督导机构有人事支配权。故一些年老体弱、难以完成行政任务和校长职责的人员被照顾进入教育局机关的“休养院”,然后过渡一下退休。一些不被领导看好,难以安排的人员也进了教育督导机构,被打入“冷宫”。
二、解决现行机构设置问题的对策我国的教育督导将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面临着严峻的形势[3]。
第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任务艰巨,监督保障责任重大。第二,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科学的评价和有效的指导越来越迫切。第三,维护教育正常秩序、规范办学行为的任务将越来越重。第四,及时掌握教育变化情况,建立监控和沟通制度已是当务之急。教育面临的新形势决定了督导工作的新变化,而教育督导工作要有新变化,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必然要更科学化、法制化、合理法,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的科学设置及权力来源要合法性、统一性、独立性、超前性、可操作性。
(一)以_的名义出台新的教育督导法规
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建立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原国家教委于1991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这部法规是我国迄今为止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关于教育督导的专门性法规,它勾画了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由于此规定是由国家教委颁布,属于部门法规。因此其权威性有限,对政府及其他部门缺乏约束力。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当时的一些规定已远远滞后于我国现在的教育实践。尽快完善教育督导方面的立法工作,既是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的客观需要。
(二)通过教育督导立法,着重解决现行督导机构设置中的问题
教育机构工作总结 第3篇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中国社会工作实习教育模式再探索
--- 建立与完善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基地和督导制度的途径探讨
云南大学社会工作系 向荣
《摘要》:
笔者认为在当前大部分实际工作机构只是“准社会服务”的情况下,社会工作专业实习要达到其实习目的是困难的。解决此困难的途径之一是先协助机构逐步转变成“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并建构一套督导制以保证学生实习质量。 在专业人士和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应采取灵活、变通,多方挖掘资源,结成一个政府、学校,和国内外非政府组织及教学团体的三方面“伙伴关系”。针对某一机构的特性和环境,在介绍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工作方法下,共同参与合作,总结以往经验,使机构自身得以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一个真正开展社会工作“本土化”的教学与科研基地。 从而以点带面地促进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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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国大陆社会工作专业实习一直是其专业教育和发展的薄弱环节。虽然学生以不同方式和程度参加实习,因学校而异,到政府的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开展实习的,其形式或并列式、或分散式、或集中式、或混合式,学生都以不同程度获得一定的锻炼,但远远不能达到实习目的即与目标人群工作相关知识, 方法和技巧以及态度的获得。 这里的问题有许多共同之处,即: 人力问题,经费的困难,以及与实习机构的关系等。缺乏足够的数量、受过社会工作与社会工作实习督导训练的老师和经费的缺乏限制教学工作的进行(马凤芝,1996) ;实习机构对实习者的限制使得后者难以全面进行实习,不能获得全面的实习经验和技巧(史铁尔,1998) 。 而目前大多社会服务机构, 就其工作性质来说只是“准社会服务机构”(马凤芝,1996) ,工作人员虽然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指导学生的方法是零散、随意乃至欠缺指导技巧和意识的情况下,要把其经验有效地传给学生也是有限的。 更不乏有一些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缺乏认识和应有的态度,其工作的方式会给实习的学生起负面的作用。
为解决以上问题,不少专家和学者不断在研究并通过实践以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效实习方式和原则。 其中包括:
1.大量培训合格的督导教师,这里包括送到香港和请到内地来培训
(夏学銮,1994) , (阮、麦,1996) ,(吴温淑芳,1996) ;
2.向政府倡导以获得其社工教育经费的投入;
3.建立政府(民间)社会工作部门(机构)与社会工作教育训练学校间的伙伴关系。达到教、学相长,教育与实际工作相互促进的目标。(马凤芝,1996)
4. 在实践中总结出一系列的原则,如:实习就近原则、专业相实原则、互惠原则等 (陈、苏,1994) 。
以上的方法和原则对推动中国的社会工作教育起了很大的作用,同时,笔者认为有其局限性。 就向政府倡导获得社工教育经费来看,倡导归倡导,但真正落实恐怕还有一段时间。 而这段时间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是不能停止的。发展与海外发达地区(如香港)社会工作教育的合作已进行了十年有余,其中人员培训和资料引进都作了很大的贡献。但就其范围来看恐怕局部性高于全面性。诚然,追溯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与社会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密切相联的特点,社会工作专业在中国大城市和经济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得以先发展起来是符合其发展规律的。 但中国现在经历的社会转型却是覆盖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每一个层面。所产生的社会问题是跨地区的。因此,经济相对滞后的地区应针对其地区特点, 充分开发和利用有限的资源采取主动和变通等多种渠道来发展社会工作的实习教育事业。
同政府机构结成伙伴关系,是中国社会工作得以发展的必要前提条件。 但在结成了伙伴关系后, 机构可以提供实习场所,但是否能让学生得到专业实习却是问题。 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大多机构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工作方式方法有异于社会工作专业。 虽然不同的机构因领导对其工作的认识以及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其工作经验积累有所不同,但都需对其经验进行总结并得到理论方面的升华。 按理学校的社会工作教育者可以协助把实践和理论结合起来。但由于目前教育者们大部分是从其它专业转向而来,既缺乏理论学习,也缺乏实际工作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去研究指导实际工作是明显不合适也难于胜任的。
为了解决上述“两难”的问题以应对专业社会工作急需在中国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应把国外和海外资深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士邀请进这个“伙伴关系”中来作为参谋,从两方的合作关系发展为三方的合作关系。以机构和社工教育为主体,机构为舞台,专家为参谋。通过三方面的合作努力,把机构准备为一个合格的 “社会服务机构”,从中物色实际工作的督导员,与教师实习督导配合,建立一套完整的督导体制。
本文由叁佰于2023-11-03发表在叁佰资料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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