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伤情鉴定报告(5篇)
- 报告
- 2023-10-24 22: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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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伤情鉴定报告 第1篇
一、什么是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又叫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对于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等,有重要的意义。
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根据损伤的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如果致人轻微伤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治安拘留、警告和罚款。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伤情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伤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男,XX岁,汉族,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男,XX岁,汉族,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
请求事项:
请求对我的人身伤害程序作法医鉴定,从而确定是否应当追究对方当事人程______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_与对方当事人________同住在______乡______村,是邻居。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纠纷,发生口角厮打,在厮打中,_______被______打伤,随后被送到_______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现已出院,总计花医疗费_______元。对方当事人_______除了应当承担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以外,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经_______县人民医院诊断,_______的左耳鼓膜穿孔,右手无名指骨折,因此,造成此严重后果的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_______不能只赔偿_______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就算了事。为了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_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________的人身损害情况进行法医鉴定,以便确认对方当事人_______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______省______县公安局
1、_______县人民法院诊断书复印件1份;
2、______县人民医院关于患者______的病志复印件1份。
三、申请伤情鉴定所需材料:
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
以上是伤情鉴定申请书怎么写的内容,在伤情鉴定时需要把受伤的过程,受伤的程度等再申请书中尽量的描写清楚,这样才有利于鉴定机构公平合理的做出伤情级别鉴定。其次,受伤后第一要先报警,至于鉴定等事情的安排,警方会给您讲的。
有关伤情鉴定报告 第2篇
作为医学的一个分支,法医学理论会相对枯燥,但具体案例则个个精彩,老秦在介绍法医学理论的时候,也会结合一些我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遇见的典型案例进行阐述,请用读小说的热情和兴趣来了解法医学知识吧,因为这极容易而且又很酷。啥叫法医临床学?
在影视作品中,法医总是会拎着勘查箱,跟时尚名模一样怎么帅气怎么来地出现在命案现场;也会在阴森的解剖室里,用寒光闪闪的手术刀,从尸体上剖出事实的真相,同时眼睛闪闪发光。其实,我国内地公安法医,除了承担命案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任务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工作。比如,我今天要说的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就是法医“蜀黍”研究伤害案件的法医学分支,顾名思义,这门科学就是法医们解决一些纠纷、伤害案件中伤者的损伤程度的问题,法官们也可以依据法医鉴定的伤情定罪量刑。随着司法鉴定的改革进程,涉及民事纠纷的“伤残鉴定”已经不再由公安机关法医受理了,所以,警察法医目前涉足法医临床学,主要是进行“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是法医工作中最没有技术含量的一项工作。因为我国有详尽的伤情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作为评定依据,很多案件只需要简单参照标准规定就可以进行。
因为楼上的王某丢弃了一根烟头到楼下李某院中,他俩发生了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某拿起家中的烟灰缸一下砸到了王某的脸上,王某顿时鼻子鲜血直流,鼻部肿胀。110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的报告是:鼻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在医院就诊结束后,到公安机关法医门诊进行鉴定。法医依据“轻标”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这个案件看起来非常简单,法医只需要简单看X光片就可以准确判断出伤者的伤情,并出具伤情鉴定书。其实法医临床学远远不止这么简单,法医需要在伤情检验中,充分掌握病历材料和伤者伤情,防止少数案件当事人用一些非法的手段,骗取到轻伤或重伤的鉴定意见。
赵某和肖某遭遇一次交通险情。当交通警察到达现场的时候,发现赵某瘫倒在地上,右腿畸形了。这起伤情鉴定送到法医门诊,法医通过阅片发现,赵某的股骨(大腿的骨头)发生了骨折,并且有明显移位和成角畸形。按照“轻标”,长骨骨折构成轻伤,如果愈后效果不好,影响腿部功能,还有可能构成重伤。但是,法医发现赵某的下肢关节处有一个巨大的骨肉瘤,正因为这个肿瘤,赵某的骨髂变得比正常人要脆得多,这种骨折应该是一种“病理性骨折”。结合调查,肖某并没有对赵某的腿部进行殴打,所以赵某的腿部骨折和纠纷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和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方某在一次群殴中,被人用砍刀砍伤了背部,送医救治。医院的病历记载其血压很低,达到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标准,但是医生在清创缝合记录里,却明确写到失血300毫升,清创过程中未发现大血管破裂征象。失血性休克可以鉴定为轻伤,严重者可以鉴定为重伤。但是失血性休克必须有大血管破裂、大量失血这个病理基础。方某没有伤到大血管,只丢失了300毫升血液,肯定是不会休克的。所以这个案子因为没有病理基础,只能用其身体上的创口长度比照相应标准进行鉴定。经查,方某和出诊医生是朋友,医生在病历里故意写低方某的血压,下达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
丁某在被他人殴打了头面部以后,到法医门诊称自己的视力严重下降。视力或听力下降严重可以构成重伤。但是视力和听力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怎么辨别他是真话假话呢?为了解决这些当事人可以主观控制结果的伤情鉴定问题,法医也有很多办法。法医对丁某进行了“伪盲实验”(这个是保密手段,方法不能外泄),确定了丁某视力正常,从而对其“伤情”不予认定。法医可以通过一些人工的实验法(比如伪盲实验)和一些先进仪器的检测发现伤者是否存在诈伤的情况,从而保证法医学伤情鉴定的客观公正。
律师曹某和别人因为欠账还钱的问题发生了纠纷,被对方用扳手砸伤了头,当时鲜血直流。110出警后,让曹某先去医院救治,再来派出所接受询问。曹某独自去往医院后,于当天下午来到派出所,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检验曹某头部伤情的时候,发现他的头部有一处3厘米长的钝器创口,这处创口的尾部延伸有一条8厘米长的锐器创口,依据“轻标”,头部钝器创口达6厘米或锐器创口达8厘米构成轻伤。但本案中,一把扳手可以形成一个钝、锐参半的创口吗?并且头上还能打出一条11厘米长的创口吗?显然不行。所以这应该是一起造作伤。经查,作为律师的曹某,深知伤情鉴定标准,所以他在去医院后,花钱贿赂了医生,让医生用手术刀把他头部原来存在的创口延伸了8厘米,达到了轻伤标准。未曾想,他的这个小伎俩被法医轻易识破。曹某虽然被人打了,但是他做假伤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他和接受贿赂的医生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总之,法医临床学相比于法医学其他分支,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伤情鉴定直接关系到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很多人对法医学知识不了解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如上文所述的周某,如果五年前他一次偶然摔跤可能导致腰椎骨折(不伤及骨髓的轻微压缩性骨折),因为没有及时就医而没有发现骨折,所以法医判定他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他就会认为法医在包庇。
有关伤情鉴定报告 第3篇
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
1、 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是两回事。
2、伤情鉴定是确定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而伤残鉴定是确定受害人得到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
建议你单位的这位职工委托律师代理。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所谓伤残评定,是指在对伤残情况进行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两者之间的联系或曰相同点
一、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二、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三、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四、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两者之间的区别或曰不同点
一、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二、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三、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四、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五、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有关伤情鉴定报告 第4篇
请求事项:再次对被鉴定人王某左食指伤情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本申请人于20xx年5月18日收到沙坪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寄送的沙劳鉴字(20xx)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因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特申请再次鉴定。理由如下:
1、沙劳鉴字(20xx)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被鉴定人伤情诊断为:“左食指中节近端1/3以远缺如”明显与事实与符。
被鉴定人受伤后一直在重庆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即重庆市西南医院)治疗。被鉴定人在西南医院的《病案首页》、《病历》及《出院记录》均详细记载被鉴定人伤情,“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伤情为:1.左食指末节毁损伤;2.左食指中节软组织部分缺失。
2、沙劳鉴字(20xx)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在载明被鉴定人伤情诊断为“左食指中节近端1/3以远缺如”的情况下,竟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_标准(GB/T16180-20xx)玖级17款之规定鉴定为伤残玖级,显然也不成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_标准(GB/T16180-20xx)玖级17款规定是:一手食指2~3节缺失。显而易见,即便被鉴定人伤情真如该鉴定结论通知书载明所诊断之情形,被鉴定人伤情亦尚不能构成伤残玖级。
3、虽然被鉴定人曾在申请人处工作,但其于20xx年5月27日之受伤系其自残受伤,申请人从未认可其为工伤。申请人已对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之沙劳社伤险认决字(20xx)第37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鉴定人受伤系工伤)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经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在被鉴定人受伤尚未确定是否为工伤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沙坪坝区劳动能力鉴定会也不宜对被鉴定人伤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综上所述,我们依法沙劳鉴字(20xx)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之“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规定,依法向贵委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申请,盼依法鉴定!
重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3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沙劳鉴字(20xx)396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及送达信封复印件;
2、西南医院关于被鉴定人之病历资料复印件;
3、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有关伤情鉴定报告 第5篇
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在相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这些纠纷常会发生肢体上的冲突,造成人体损伤。在民事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中,需要对人体损伤进行认定,从而帮助案件的公正解决。法医损伤鉴定是伤害案件损伤程度的重要判断标准,比临床医学资料更具有严谨性,本文从法医损伤鉴定角度对临床医学资料的缺陷进行探讨,以寻求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法医损伤鉴定;医学资料;缺陷
当今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当发生人身伤害案件和交通事故时,都需要进行损伤鉴定。法医鉴定是解决纠纷案件的一个认定标准,但在实际中,第一时间接触到受害者的都是医院的医生,因此医院的临床资料就成为法医确定受害者损伤程度的重要依据。然而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医院的临床资料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伤情的正确认定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保证损伤鉴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以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
一、医院临床资料存在的缺陷
(一)创口的测量值不准确在医院对受害者的创口长度进行估算时,常出现记录的创口长度大于实际测量的长度,使得在判断受害者是否存在外伤时会存在不一样的说辞。受害者往往认为自己的伤势已经足够重,而这时就要与伤者进行详细地沟通以便让伤者接受。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受害者应第一时间去就医,临床医师需要在检查伤口时详细并准确地记录伤者的创口情况,包括大小、长度、数目、特征等,尽可能详细地记录,以为案件的损害鉴定提供有力的证据。
(二)诊断缺乏科学性一方面,受害者在受到外伤之后,在跟医生描述病情的时候,会故意夸大实情,隐匿自己的疾病,医生在听完受伤者主诉之后会认定为外伤所导致。另一方面,在经过诊断性治疗之后的复查中对伤者的伤情已经有了明确的诊断,但是在病历上却没有进行改正。
(三)伤者故意隐匿之前的外伤史和病情在被鉴定人受伤之后,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心理平衡,伤者故意对之前的病情或者外伤史有所隐瞒,加上医生在检查时不够彻底全面,临床记录的数值与实际伤情有偏差,使得临床资料不能成为鉴定当事人伤情的准确依据。
(四)医疗费用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因为有些医院药价过高,即使是在纠纷中造成的损伤较轻,但是在诊治过程中花费的医药费却很高,一些伤者认为住院的时候伤情严重,住院时间越长伤情则越重。当就诊的费用超出伤情程度,那么势必会引起当事人双方的争执,不利于案件的调解。
(五)医院的检查记录不准确在伤者入院时,由于某些医生对于专业医学名词的概念不清,在记录的时候使用不准确的名词,而造成检查记录缺乏准确性。比如上颌骨额突和鼻骨相邻,两种骨折在骨质结构和治疗手法上,都比较相似,在临床诊断中容易造成误诊,医师也不会太注意,但是在法医鉴定中,这两种骨折却是差别很大的。因此,如果医生在检查记录中用错了一个医学名词,那么势必会降低法医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二、临床医学资料存在的缺陷成因
鉴定标准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将科学、技术、方法应用于鉴定实践获得具有科学性的鉴定结论需要具备的条件,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基本上是由鉴定标准来衡量的。在实际案件中,一般涉及到伤情程度鉴定的案件,基本上都会存在结论冲突的问题。造成这些冲突的成因主要有三个,分别是:
(一)伤情鉴定存在的问题根本原因是由于鉴定机构的设置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情况是,没有独立的活体损伤程度鉴定机构,各个鉴定机构依附于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省级、市级和县级通常都设置有公检法三家鉴定机构,在部级还有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其中还有部分政法院校、各大医学院,还有法医学研究机构内设的鉴定机构,可见我国的相关鉴定部门是十分复杂的。这些部门之间因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加上缺乏交流沟通,对同一个问题往往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对同一伤情的判断不一样,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在实际案例中,经常存在当事人在不同机构得到的鉴定结果不同甚至得到了完全相反的结论,而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会将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拿出来,这就导致法院在对同一个案件进行审理时莫衷一是。
(二)对于不同的鉴定结论,缺少一个法律认可的权威的裁决机构在现阶段,我国对于同系统内的下一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只有上一级的鉴定机构才能够进行复核,这就导致了相同的案件和伤情在同一级不同部门中的鉴定结论不一,且这些结论是并存的。缺少这样一个法院可以有所依据、救济当事人的裁决机构,是造成这些问题的第二个成因。
(三)各个地区对鉴定标准的实践惯例不同、理解也不同比如有些地方将还没有达到轻伤的损伤鉴定为轻微伤,采用的轻微伤标准没有损伤下限,而有些地方则按照《人体轻微伤鉴定》来进行鉴定,这里采用的鉴定标准则设置了损伤下限。在我国,主要的伤情鉴定主要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但是这两个法律制定的不够周详,实施的时间较早,其间医学在不断进步,经济也在不断发展,这就导致其中的很多条款与现实存在一定差异,不适用于现阶段。而且很多先进的医学技术已经应用到了鉴定领域,很多在以前做不了的鉴定现在都能够做到。
三、医学临床资料缺陷的解决方法
针对上述临床医学资料常出现的问题,可以看到其在法医损伤鉴定中的重要作用,不管是临床医生还是法医,都需要从法律的角度上认识到临床资料的客观性,才能够保证当事人损伤鉴定的真实性。
(一)对鉴定标准进行修订目前,对损伤的鉴定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这些等级的损伤伤情跨度过大,即使是相同等级的损伤,但实际上伤情具有很大的差距。比如引起血胸或气胸且并发呼吸困难的胸部损伤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属于重伤,在这一条款中的胸部损伤是否存在肺破裂和是否需要进行开胸手术等情况,这些情况对伤者的健康损害程度都有很大的影响。又比如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属于轻伤,这里的骨折是指单处骨折还是多处骨折,是粉碎性骨折还是横断骨折,这些情况的差别也很大。因此对于现行的鉴定标准,应根据伤者的损伤程度进一步细化损伤分级,这样才能让当事人损伤对健康的损害程度更为准确地反映出来,提高法律的公平性。根据我国现阶段发展情况,结合医疗水平、司法实践、科技发展等因素完善现行法律,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在对法律进行修正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损伤程度的法律标准之间应具备良好的过渡衔接性;二是在归纳损害后果时应具备广泛性。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法医学损伤鉴定以及司法工作实践,要尽快全面地审视现行鉴定标准,作出修订。重点研究损伤程度分级的细化、规范损伤大小的度量方法、各类损伤的医疗终结期限、损伤照相的执行标准、鉴定轻微伤的统一标准以及衡量损伤严重程度的量化指标等问题,制定出可行性更强的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条款说明,让修订后的鉴定标准更具科学严谨性,并且有利于鉴定人的操作,使鉴定标准在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加强临床医师的培训在临床医师的培训课中加入法医学的内容,在大学本科培养课程中将法医学加入必修课程,或者是在临床医生进入医院后,在实践过程中开设法医学的培训课程。不仅可以使临床医生在工作中增强责任心,还能提升医生的业务水平,同时避免在日后遇到医疗纠纷和事故时发生上述问题。通过法医学的培训,对于受伤入院的患者能够进行正确的诊断,有利于当事人全面了解自己的损伤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临床医生或者从事与医学相关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鉴定人,对专业性比较强的医学问题予以鉴定,这就要求鉴定人要具备一定的法医学专业知识。也正是如此,临床医生需要对相关的鉴定程序有一定的掌握。
(三)通过录像、拍照等掌握受伤人的第一手资料在接到报案时,民警要及时用照相机和摄像机进行录像,要尽可能掌握双方受伤的第一手资料,避免伤者在鉴定时故意夸大事实或者是采用自伤等手段获得与事实不符的赔偿,也能为法医鉴定提供更多资料。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对伤者进行安抚,让当事人了解纠纷处理的流程,对纠纷进行适时的调解,避免不合理的医疗费用问题。
(四)提高鉴定人的整体素质在进行司法鉴定中,因为对案件的相关真实信息会有所涉及,因此法医鉴定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素质。在医学知识的不断更新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下,法医鉴定人员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医学和法律知识,对伤者的就诊材料要认真详细地审阅,仔细核实临床医生的就诊记录,比较前后的检查报告,确认伤者的损伤是否与案件直接关联。要仔细分别擦伤、挫伤、创口、瘢痕,规范测量,遇到临界标准的损伤,依照从旧和从轻的原则。对于疑难损伤,要向医学专家及上级部门寻求帮助。在认定伤者的损伤程度时要严格遵照相关鉴定标准,必须有严格的依据。
(五)对鉴定程序进行规范基层法医应该在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受理之前及时介入,对当事人的受伤经过深入了解,对体表损伤予以印证,在体表擦伤、挫伤等伤口消失之前及时拍照记录下来,将损伤之后的原始资料保存好,以便于医学检查时提供依据,有利于及时对伤情进行明确的诊断,提高受理鉴定的准确性。由于目前国内对损伤鉴定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因此在对损伤进行鉴定时,应广泛征询公安系统、法院、检察院、鉴定从业人员以及高等院校专家等的意见,对鉴定人员的从业进行规范。
四、结语
目前,针对在发生纠纷时造成的人体损伤,通常是由医院进行诊断,再由法医进行损伤鉴定,由于鉴定标准以及临床鉴定的漏洞,往往出现检查记录和当事人的损伤情况不符,影响了法医鉴定的准确度,同时也给案件的调解和赔偿等问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临床医学资料的客观性是提高法医鉴定结论公正性的重要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临床医师的培训和规范法医鉴定的程序,以保全医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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