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案件审查报告范文(推荐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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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1 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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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1篇
一、案件审理报告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理部门,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所呈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处分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从写作角度应注意:
案件审理报告必须是一个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案件审理部门所提出的审查意见。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调查终结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之后而形成的。
案件审理报告是一种 “报告”的形式,它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审理意见,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委员会)或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部门所提出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不是重新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核实,而是对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处分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
因此,它不必象案件调查报告那样对所有的案情,包括所有的证人与证据、具体的细节经过等进行表述。
二、案件审理报告的结构及内容
案件审理报告主要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四大部分组成。
1、标题
案件审理的标题应该反映出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即对何人、何问题、何处分的审理。
例如:《关于xxx同志在招生工作中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如果有的问题比较复杂,很难用简短的文字来概括,那也可以写成《关于xxx同志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将所犯的具体错误省略,但不能写成《审理报告》四个字。
如果是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标题中的姓名可只写成为首人员的姓名,其他人用 “等”来代替。例如:《关于xxx等四人共同受贿案件审理报告》。
2、导语
导语属于交待有关材料的部分。
(1)被审理人员个人的基本情况
这部分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文化程度、现任党内外职务 (含兼职)、曾否受过处分,等等。
如果一案牵涉多人违纪,可以按照他们违纪的性质、情节、程度的差异,由重到轻地依次排列。也可按职位的高低,由高向低依次而写。
(2)案件的来源及案件的性质
这部分应用简单的文字,反映出案件呈送审理之前的办理情况及有关领导的批示意见。
重点应注意几方面的内容:
移交本案给审理部门的单位。就是写明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的,或是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呈报本纪检监察机关审理的,或者是司法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案件。
案件移送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部门受理的时间。 介绍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要简明扼要地介绍原认定的错误性质、主要事实依据、后果影响及本人态度。应重点选择能够说明问题,或是有利于定性,或是不利于定性,或是存在异议的地方,为下一步提出审理意见做好准备。
说明与呈报案件有关的党组织、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写明是哪级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在什么时间,经过什么会议,认定违纪人员的问题存要并确认其问题的性质,提出何种处理意见等。如果所呈报案件单位的意见不一致,应对不同意见的各自理由做一说明。
必要时应交代本案移送审理之前的前段办理情况。
3、正文
正文是审理报告的中心内容,重点反映经审理之后认定的案情事实、性质和认定后的处理意见。
(1)经审理之后认定的错误事实
这一部分所反映的事实是经过审理之后所认定的事实,因此,要将经过认定的事实按主次分别列出。有的虽然是将所呈报案件的事实 “原封不动”地照抄转过来,但它是在经过审理之后,在认同呈报单位所提出的案情事实的前提下进行的。尽管二者没有什么出入,但写到这一部分中来,就是代表了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的意见,就可以做为判断案件性质、处分违纪人员的依据。所以这一部分内容不能忽视。
具体可采用多种方法:
概括法。即用概括性的语言,将违纪人员的问题加以分类,然后按问题的性质、程度,分别加以叙述。对于一名违纪人员
多次犯同一种错误的案件,或者是一名违纪人员犯有不同性质的错误,适于采用这一写法。这种写法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按问题的大小来组织材料,对于重点问题、主要错误可以详写,对于一般问题、次要问题可以略写。
顺序法。即按事件发展的来龙去脉,表述事情发展的主要过程。此写法适用于一个人一个中心事件,便于反映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这种写法应注意不能事无可巨细地平均花费笔墨,要围绕重点问题、关键情节来叙述。
人员定位法。即按不同人员在共同违纪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的不同,由重到轻,由主到从排定位置,然后逐一加以叙述。重点应突出主要责任者的违纪事实。这种写法适用于表述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
这几种写法没有什么优劣之分,也没有硬性的要求。但有根据所需反映的内容,如何选择最佳表达方式的问题。因此要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本审理报告的写法。
这一部分内容中,如果审理部门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认定;如果不同意呈报单位所认定的事实,就应明确予以否定;对可认定可不认定的事实应予以否定;对应作为处分依据而呈报单位未予以认定的事实,必须重新认定。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2篇
移送起诉案件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______公安局以______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______(案由)_______________一案,我院___年___月___日收到案件材料后,(自侦案件写为:本院哪个侦查部门以______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_________一案,本处(科)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于____年____月______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侦案件改为:退回侦查部门……)或自行侦查______次。本案已审查完毕,现报告如下:
一、被告人和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及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名称,时间,现在伺处,历史上曾何时、何故受过何种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是否律师,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受害状况。无被害人或被害人情况不清的,予以说明)。
被害人委托的人……(依次写明参与诉讼的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地址,与被害人关系,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对受委托的单位要先写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明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受委托的人为二人以上的分别写明。没有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此部分省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单位经济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住址;是个人的,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无附带民事诉讼的,此项省略)。
诉讼参与人为多人的,依次分别列明。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此部分根据案件材料记载,扼要叙写本案发案及侦破的时间、立案、侦查工作经过情况。)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表明:……
(以下依次分别写明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叙写案件事实,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行为实施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数额、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要素和犯罪构成要件材料。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
经审查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以下依次按直接、间接证据或证明程度等顺序分别写明证据名称、证明作用,并且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充足等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写证据时,也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写法,即写一事实,相应写证据,再写另一事实,相应列出证据。案件材料记载不明,可以说明情况后省略其他内容。)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在本部分应当首先概括表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然后逐项列举分析论证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或不能采信、证明力不强、以及分析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论据。)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3篇
XXXXXXXXX:
根据XXX[]193号《关于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厂对本厂各类工作人员工作进行了考核,现将考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为了更好贯彻XXX关于考核工作的安排,做好20
考核工作,我厂召开会议,对本厂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本厂实际做了安排。在厂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了由厂领导及各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厂考核组,按规定对全厂各类人员进行了考核。
二、我厂本年度考核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间、方法等严格
按照国家XXX相关领导部门的规定以及本厂《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执行,从12月6日起至12月30日止,由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鉴,提出考核等次,25名科级干部由厂考核组逐一评鉴审核的办法,对全厂136名(不包括5名厂级干部)工作人员进行了考核。厂级干部由局领导组成的考核组于12月28日上午来厂进行了考核。
三、20度考核结果及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新广局[2010]193号《考核工作通知》规定,我厂本年度
为自治区级精神文明单位,优秀比例控制在18%以内。优秀等次人员在不同职务层次内确定,部门领导(科级)的优秀人数不超过同级人员比例。据此,我厂严格把握优秀等次人员的评比,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在职职工141人的18%即26人。考核结果如下:
(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26人
其中: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5人,其他工作人员20人。
(二)、考核为合格等次的人员 115人
四、关于我厂处级干部考核情况:
经局考核组对我厂处级干部考核评定,**同志考核为优秀,其他4位处级干部考核为合格。
五、我厂于12月30日已圆满结束本年度的考核工作。现将汇总整理考核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局人事教育处审核。
特此报告
注: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呈报表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名册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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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4篇
一直以来,xx市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把案件审理作为案件查办工作收尾重头戏,并提出了“基础建设上档次,机构设臵讲实效,工作程序抓规范,工作内容讲科学”的新要求。
一是强化领导。在接到《中国xxx保定市纪委、保定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好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又专门成立了。
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主抓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任副组长、审理工作人员为具体成员的案件质量调查小组,市委常委、纪委书记xxx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审理人员按照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是优化配置。在人手紧张、办案任务重的情况下,并确定了3名年轻干部从事案件审理工作,成立专门科室,切实承担起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目前,为审理室配备专用办公室、专用电脑和激光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共有专、兼治审理人员6名。通过不断优化审理工作软硬件办公环境,有利于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效的促进了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5篇
近几年,我县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长期存在的处理不公、处罚不力、久拖不结三个一直比较突出的问题都有明显好转。通过执法实践,培养锻炼了队伍,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促进了依法行政,全面推动了公安法制建设。尽管经过我们的不断努力,着力解决了一些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但是,从调研掌握的情况和社会各界反映的情况看,问题依然不少,当前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案不及时。一些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受案,由于未及时受案,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造成当事人不满,引发群众上访。
2、取证不及时。个别办案民警受理案件后,未及时到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有的接案后,拖至数日才找证人取证。使案件纠缠不清,时过境迁,久拖不结。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6篇
如何审查和判断执行案件的证据执行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执行人员对当事人及证人提供的证据和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鉴别真伪,确立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颁布的《民事证据规则》重点是针对审理过程中的证据运用,而对执行中的证据规定则较少。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案件能否执行的重要步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家庭条件、资金周转等可能发生很大变化,执行人员只有以证据为突破口,查清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状况,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掌握执行的主动权,避免执行的盲目性。那么如何审查判断执行中的证据呢?笔者结合平时的执行工作,总结有以下几点方法:一、印证法。也就是将收集的同一案件的若干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分析,以验证它们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相关,是否一致的一种方法。比如,房产与地产、车辆与证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因此,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不能只看某一个证据,而应将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它们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协调一致。如果能互相印证,则说明证据是真实的。反之,就是虚假的,或者是互不相关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申请执行第三人时,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第三人的证据,在审查判断中,既要与被执行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又要与第三人的证据进行印证。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执行。再如,申请执行人举出证据,认为被执行人有一台小汽车可供执行,但仅靠物证还不能完全证明小汽车的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必须有相应的书证,如购车发票、车管部门所办的证照或者有被转让的合法手续。只有书证与物证相吻合,才能作为有效证据,否则就不能执行。二、质证法。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经常提出一些新的证据,对抗执行,为此可让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来审查、判断、确认证据。通过执行认证,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继续举证来说明其证据的证明力,又可以对相对方举出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相互辩论和质询。实践中,许多案件就是通过“执行认证”的方式使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取得共识,和解执行或变通执行的。同时,要注意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相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当事人对有关证据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能采信和确认。三、对照法。即对相互矛盾的证据或者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对比,看它们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是否一致,以判断证据的真伪或证明力的一种方法。一般说来,多个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的,则说明该证据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则说明证据存在一定问题,或不具有同一性,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比如,在调解案件中,当事人调解前后的态度是否一致,是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积极想办法履行,还是利用调解作为缓兵之计,甚至搪塞法院转移财产,拖延执行。前者为真,后者为假。对于判决的案件,对被执行人判决前后的财产状况,银行存款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分析,以此判明被执行人是拒不履行还是确无履行能力。四、综合审查法。综合审查法,就是把全案的各种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一种方法。证据的来源,有当事人提供的,也有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的,有书证,也有物证等。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把证明对象各个方面的证据分别加以分析审查,以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把各种证据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对证明对象整体性的综合判断,以选择最佳执行方案。比如,在审查假集体企业债务承担的证据时,首先要对企业的资金来源,审批机关文件,经营管理方式和分配方式等方面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经营者或企业成员承担假集体企业债务的责任及其份额。最后,还要对假集体企业与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的关系的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其主管部门或申报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及范围。对假集体企业债务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只有运用综合审查法,系统分析相关的证据,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或其主管部门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将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提供的证据与审判阶段提供的证据相结合。申请执行人往往提供的是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履行,而被执行人则往往提供的'是没有偿还能力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如果孤立地考察一方提供的证据,就不容易查清事实。如果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考察,就容易发现双方矛盾所在及原因,执行人员就可以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五、排除法。即通过对案件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排除虚假证据。由于执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片面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如有的当事人有履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7篇
措施的时间等,与其他证据内容冲突,给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公安机关调取言辞证据时存在交叉讯问,一人提讯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交叉讯问、一人提讯违反了该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不予采信的,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轻者造成该证词本身不被采信,严重的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4、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制作的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程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要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盖章;扣押要有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场并签名盖章。公安机关制作的一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的见证及签名,缺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在场及签名,主要原因还是对程序法不重视所致。另外,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制作指认笔录。由于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指认形成的,指认笔录在证明犯罪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但个别案件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最终影响了证据效力,不能及时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造成了该证据无效。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8篇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查,根据《_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审理、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案件的审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四条 案件的审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第五条 参加案件审理、审查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案件审理
第六条 案件的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审理;
(二)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法制或者案审的处(科、室)进行审核,并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进行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会议成员包括:
(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全部负责人;
(二)承办案件的处(科、室)负责人;
(三)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负责人。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报告上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请召开会议审理;
(二)会议前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分送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主持;
(四)案件承办人员陈述办案过程、案件事实、定性依据、处理依据和建议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
(五)会议成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
(六)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七)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
会议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交由会议成员签名。
第九条 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处(科、室)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移送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
(二)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交审核报告;
(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审核报告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提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提出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七)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八)适用依据错误、定性不准确的,要求案件承办机构予以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九)程序违法的,要求案件承办机构予以改正;无法改正的,要求依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调查。
属于前款第(七)、(九)项情形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应当再次进行案件审理。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9篇
我院自20xx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xxx远。
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
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
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xxx、xxx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xxx与xxx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
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
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10篇
20xx年5月,我们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海分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销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有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向投保单位支付财物的现象,涉嫌给予他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清事实,保护我市保险业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中队于20xx年5月20日呈请大队领导批准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xxx为本案承办人。我们依据《_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询问、调查了经营者、厉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了证明材料、资料;查询、复制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xx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现将案件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等情况报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分公司),经营场所:海马区沙鱼路88号;负责人:xxx;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各类人身保险的咨询、代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xx年6月,淮海分公司与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
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7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3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328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2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50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0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保险费: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9月21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6500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购买保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10%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别投保国寿团体人身险和团体住院医疗险,共计保险费: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28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元。20xx年8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大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9月,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10日以转帐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10000元。20xx年11月,淮海分公司与淮海市实验小学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8%为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11月7日,该学校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1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2944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与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为淮海分公司代办国寿学生幼儿平安险,淮海分公司按照实收保费的5%向其支付“手续费”。20xx年2月,该单位为淮海分公司代办该险种保险费: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3月11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其“手续费”元。
经调查核实,淮海大学、淮海市实验小学、河阴县城关镇教育组等单位均无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五建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淮海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淮海分行等单位均为自身购买保险,属投保单位,并未给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险。淮海分公司为了更多的销售保险,在明知以上7家单位没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者属于自身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为规避监督检查,在公司帐目中假借给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名义,制作“业务批单”,在公司财务凭证上,将该项支出费用以“手续费”的名义下到“手续费支出”这项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帐目处理上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提取所谓的“手续费”,使这7家单位在帐目上成为合法的代理保险单位,达到违法支付财物的目的。
我们认为,淮海分公司为了销售保险,假借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自身购买保险的单位以财物,增加交易机会。其行为防碍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对以上7家单位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经核实,淮海分公司在以上业务中收取保费1093439元。关于非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国家工商局公字[]第240号《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答复:“对行为人已交纳的税金和已上缴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缴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之规定,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保险费业务收入当中明细项目太多,故部分费用项目按照全部业务收支的平均数值计算(详见淮海分公司提供的获利明细表),现扣除以下3项费用:
1、交纳税金及附加:元;
2、赔款支出:元;
3、实际支付手续费:元;
合计:1+2+3=元
违法所得为:1093439-=元
三、当事人采用商业贿赂手段推销保险行为的主要证据情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1、淮海分公司情况说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书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
4、淮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获利明细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润报表及财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财务凭证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险单7份;
9、淮海分公司赔单及调查通知书28份;
10、对方7家单位情况说明7份;
11、对方4家单位营业执照4份;
四、国家对保险行业手续费支出的相关政策及文件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为推销保险,支付给上述单位手续费的行为,均违反了下列有关规定:
1、财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颁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公司直销保险业务不得对外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直销保险业务是指公司不通过保险代理人而直接经营的保险业务 ”。
2、中国_二○○○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职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续费”。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O年颁布实施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五、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罚意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扰乱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违反了《_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及第三款“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11篇
1、坚持依法办案任何执法中的偏差,都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我们要准确地适用法律,严格地执行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2、保证办案时限提出办案时限,目的是为了加快案件的审结,从根本上解决久拖不结的问题。保证及时结案或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关键在证据,接受案件就要及时出现场,收集证据,治安案件是以责论处的,证据充分了,责任也就清楚了,所以证据是办好治安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3、强化执法监督要结合实际,深入持久地开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强化执法检查,形成反馈和纠错机制,把好办案质量关;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公安执法内部监督制约体制,逐步实现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充分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把各项公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12篇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例如,在xxx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获时,应复制法院采信的证据,并应由法院证实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复制照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认的方式进行复制。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13篇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一般采用公文标题。如“关于xxx被杀案的立案报告。”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如“×公刑字[19××]38号”。
(二)正文
由五部分内容组成:
1.案件发生、发现情况
简要写明何时接何单位或何人报案,所报案件的基本情况,接报案后公安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若案件是检举、控告的,要写明检举人、控告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
若案件是群众发现报告的,应重点写明报案人对案件发现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细节、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或可能隐藏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以及现场保护等情况。
若案件是公安机关发现的,要写明发现的简要经过和主要案情。
若为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被当场抓获的,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有无前科等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被抓获的简要情况。
2.现场勘查情况
立案报告书中的“现场勘查情况”不能照搬“现场勘查笔录”的内容,一般是根据某一具体案件的“现场勘查笔录”,从中选择最能突出该案件特征的现场勘查内容,主要应写清以下内容:
现场位置、环境状况。应写清现场的自然位置、地形地物、通道和周围环境等。如现场发生在室内,则要写明该处所在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的位置,以及相邻的居室、房屋、楼层、通道等情况。这样,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分析罪犯作案的环境条件、活动情况、来去踪迹和受害人被害时的处境以及他人知情的可能。
现场状况。应着重写明现场的勘验实况,发现的证明犯罪的各种实物和痕迹。如现场家具、物品的布置状况和有无移动、翻动或破坏;现场有无搏斗、挣扎、翻滚等情况;有无犯罪嫌疑人遗留或抛弃的作案工具、凶器、衣物等其他物品;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各种痕迹、指纹等;财物的损失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出入、来去路线上留下的痕迹;现场出现的反常现象。
如果是凶杀案件,应写明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身份等;如系无名尸体,要写明性别、年龄(估计)、体态、衣着和容貌;尸体(或伤者)躺卧的具体位置、方向、姿态等;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尸体有无移动迹象,是否第一现场;致死、致伤的手段、部位、尸僵、尸斑的部位、颜色、状态和尸体腐变等情况;血迹分布、喷溅的形状、面积等情况;作案工具、凶器和有关物品、附着物等。
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现场,据实择要写清现场勘查的有关情况、搜集到的有关证据和线索,以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确立侦破方案。
有些刑事案件无现场可查,仅靠重大嫌疑线索立案的,现场勘查就不写,就着重于侦查对象的记写。
3.现场调查(访问)情况
现场调查是一种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也是获得犯罪信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现场调查,获得查明、侦破案情所需要的证据、线索和有关情况,对分析、判断案情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现场调查情况是立案报告书的又一重要内容。写进立案报告书的“现场调查情况”,实际上是在发现犯罪事实之后制作立案报告书之前,根据众多被调查访问人提供的各种线索、情况,筛选出对分析案情、侦破工作有价值的材料,紧扣立案归纳而成的。
调查访问的对象很多,有报案人或案件发现人;事主或受害人;死、伤者的亲属、邻居、友人;基层干部和群众;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等。
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有: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受害人的政治、经济、作风、社交等情况,如系无名尸体、碎尸、经过辨认查明,同样要记清生前的有关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特征、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特点是有无犯罪史;犯罪的.原因、手段和情节以及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物损失情况等。如果有些案件为了迅速立案,来不及调查的,立案报告书中可以不写调查访问情况,但应说明原因。
鉴定结论。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赃物估价、伤情鉴定、尸体检验、司法鉴定结论等。当然这一部分内容并不求每个立案报告书都必须具备。
4.立案理由和法律依据
该部分内容要写清对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交待、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鉴定结论及在此基础上得出的分析判断和法律依据。
对案件的分析判断一般包括:对案件性质、作案动机的目的以及因果的分析、判断;对犯罪人数、作案时间及地点(指第一现场)、作案条件、作案经过的分析判断;对初步查获的证言(包括事主或受害人的陈述)、物证的真伪及可靠程度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体态特征、职业、身体、习惯及犯罪史的分析判断;对现场各种遗留物和痕迹的分析、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去向、赃款及去向的分析、判断等。
在上述事实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引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来认定案件性质和提出立案请求。请求中要说明此案立为一般案件还是重大或特大案件。
5.侦查计划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分析判断的结果,提出侦查方案和具体措施。该内容为立案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侦破工作具有指导作用。
这部分内容应写明:侦查力量的组织与分工;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侦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侦查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策略;侦查的时间要求和根据案情变化采取的对策。
案情越复杂,侦查计划越应该具体、详细;对需要长期侦查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可将侦查计划单独成篇,写成更加详尽的侦查工作方案;案情简单时侦查计划可略写或不写;对于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的案件,还要写明最后的破案期限。
(三)尾部
写明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公章。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14篇
案件调查报告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其职权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案件调查的文字记载,是对某些问题的事实真相进行客观分析的书面表述,是对有关责任者是否应负责任以及负责任问题的初步回答。
构成案件调查报告有三要素:
1.案件
首先应明确,案件调查报告是紧紧围绕立案调查的问题而形成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案件调查报告。从另一角度来说,案件调查报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查研究报告,二者反映的同容、对象,所采用的结构、表达方式均有不同,因此在写作方面有不同的要求,二者不能相互混同。
2.调查
调查,顾名思义应是对某一内容的深入了解、具体分析和认真查核,它不是对某一内容的简单询访、随笔漫记,它应是对某一问题的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综合分析。它不是对某一内容的机械地翻版,应该是对某一问题辨别真伪、判断曲直过程的客观反映。也就是说,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反映出“调查”的过程。
3.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属于“报告”类文体,它不是“总结”、“请示”、“通报”,有自身的写作要求。从写作的角度来看,案件调查报告必须有自身的特点,体现出“报告”的内容来。案件调查报告,不仅要有对案情的客观陈述,还要有调查人员对所调查问题的性质的认识、对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分析、对责任人的处分、处理意见等。将这些内容一并提出,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分析、决定问题时参考。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15篇
(1) 标题: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初核报告
(3) 初核对象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受处分的,应说明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何处分。
(4) 初步核实的事实:对是否存在的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答复,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简述。
(5) 处理建议: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6) 署名:写明承办人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初核报告的时间。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16篇
以“证据为中心”庭审模式,强化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公诉人需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和心理压力。因此,新的庭审方式对公诉活动提出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对侦查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公诉环节的证据源于侦查环节,一旦法庭认定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既否定了公诉部门的指控,也否定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故而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要严格依照起诉条件,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以及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认真地审查。
逮捕案件审查报告xxx 第17篇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2007年3月以来,辽宁省朝阳县检察院紧紧围绕案件质量,建立多层审查机制,确保矛盾和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共审查、复查、抽查、督办及建议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各类案件80余件,没出现一起错案或瑕疵案件。
在以往的案件审查中,案件承办人及所属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而检委办仅对提请的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案件最终处理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一审查机制存在一些弊端:一是易造成重实体审查,轻程序审查;二是易使各个审查环节各管各事,推卸责任;三是难以暴露复杂案件中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影响检察委员会的正确决策及决策效率;四是缺乏统一的执法思想,影响案件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为避免上述问题,该院将检委办的审查职能和案件质量管理部门的案件质量管理职能进行了合理配置和融合,建立了较为科学的多层案件审查机制。一是规定对该院办理的所有刑事、民事案件,案件质量管理部门都要进行事先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各业务部门沟通,督促承办人和业务部门及时解决;对重点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将情况反馈到检委办,为检察委员会的讨论研究提供必要的准备,
二是对未拟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由案件管理部门采用随机抽查方式,重点审查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依据,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不定时地到业务科抽查案件,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案情汇报,审查其处理意见是否妥当、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不利因素等,对不正确的处理意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案件和涉嫌新类型、新罪名及本院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进行必要实体审查,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如在抽查xxx盗伐林木案件时,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审查发现xxx系护林员,而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明材料,于是向办案部门提出补查意见,经查xxx系国有林场委托的工作人员,该院以贪污罪对xxx批准逮捕,从而防止了一起瑕疵案件的发生。
三是案件质量管理部门由专人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立案、不捕、不诉、撤案及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全面的实体审查,对不符合提交条件的案件及时提出补查完善证据的建议。
四是实行主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双重审查决定制”。对拟作重点督察案件、内部制约案件、预警案件和拟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后,先提交该案原业务科室主管检察长审阅,认为可以提交审查的,主管检察长签字后提交检察长决定,并由检察长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本文由admin于2023-12-21发表在叁佰资料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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