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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督察建议书范文(3篇)

  • 范文
  • 2023-10-01 10:16:18
  • 361

公安督察建议书范文 第1篇

一、领导重视是警务督察工作的生命线。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实施内部监督机构,是代表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抓工作、管队伍的一个重要部门,它代表行政首长行使职权,所以督察工作离开了领导的重视,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加强县级督察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县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的督察意识,督察工作实际上就是行政首长抓工作落实、管队伍建设的另一只眼和手,如果领导重视经常呵护关心这只眼和手,督察工作就会眼疾手快,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成为抓队伍的灵招,所以在县区加强警务督察工作中,必须把警务督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二、建立规范的县级警务督察机构,配齐配强督察人员是全面加强县级警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条件。就我县而言,督察、纪委、监察、审计合署办公,而在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中,督察又面临着合并的要求,这种局面必然会削弱和淡化督察工作职能,老的问题没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势必导致督察职能作用削弱。如果要使督察工作继续发挥在抓工作、管队伍方面的重要作用,使督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督察工作,县级督察机构不仅不能撤,而且要作为整个公安督察工作的根基,切实抓紧抓好。建立规范的县级督察机构还必须配齐配强督察民警,开展任何一项工作人是第一要素,如果没有一个业精技强、素质高的督察队伍,就不可能管理出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所以配齐配强县级公安机关督察队伍是开展好督察工作的必备条件。

三、落实督察工作经费,加强装备配置是做好督察工作的后勤保障。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督察工作是一个高成本、高消耗、无利润的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工作势必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费用,如果经费得不到保障,督察工作就无法开展,就无法保障警令政令的畅通,在加强县级警务督察工作中,落实督察工作经费,把督察公用经费列入经费预算,实行实报实销既是加强督察工作的需要,也是调动督察民警工作积极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装备配备上,必须保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和电脑、摄像机、照相机、酒精测试仪、密录密拍等设备。如果没有交通工具,现场督察、随警督察,明查暗访等形之有效的督察活动根本无法开展,必然导致督察工作走形式,出现棚架现象。

四、以绩效考评为主线,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才能使县级督察工作在绩效考评中立于不败之地。全省督察绩效考评是检验全省每个县督察工作开展好坏标准的尽度。所以在开展县级督察工作中,必须牢牢抓住这根主线不放,首先要对绩效考评的内容做到融合贯通,全面掌握,要不断拓展工作区域,不能只局限在案件核查、群众投诉、督察活动上,还要在舆论宣传、民警维权、强化督察措施等方面入手,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全面加强县级督察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只能全面深入的督察工作,才能在绩效考评中多加分、少失分,才能保证县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在全省立于不败之地。

五、以饱满的工作热情,以积极的工作态度,以有力的工作实绩,争取领导对督察工作的重视。督察工作时刻也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关心,当我们发现领导对督察工作一时关注较少时,不能就此自暴自弃,而要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更加积极的工作态度,以更加有力的工作实绩来争取领导对督察工作的重视。要充分发挥督察的职能,尽职尽责的抓好工作落实和队伍管理,用一流的队伍,一流的业绩向局党委汇报,引起领导的关注,从中感受到督察工作的重要性,从而重视支持督察工作。

公安督察建议书范文 第2篇

一、争取领导尤其是行政一把手的重视和厚爱。一是多收集了解掌握动态。利用经常到基层所队开展日常督察的机会,同基层所队领导和同志们进行座谈和闲聊,了解收集基层单位在执法执纪、队伍管理、民警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难题,分析归纳出共性和个性问题,适时向局主要领导反映;二是多汇报,当好参谋助手。将我们绩效考评同全局年终绩效考评的利害关系向局主要领导进行详细汇报,并以此为契机争得领导在人、财、物方面的大力支持;将了解掌握的关于民警执法和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领导进行时时汇报,提出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从而为领导分忧解难,让领导高看我们一眼。如本月初,通过调查走访发现,由于“三基”工程建设,我局近年来警车猛增,这一方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作出不可没灭的贡献,但也出现公车私用、乱停乱放、警笛乱鸣、警车管理混乱等问题,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督察部门审时度势,及时将搜集的信息向局领导进行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7月7日上午,我局在县教育宾馆三楼会议室隆重召开了执法巡视暨行风评议和“四整治、两规范”再动员大会。会上,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润道宏和政委胡宪成就警车管理问题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并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定了《潢川县公安局警车管理承诺书》,政委胡宪成明确指出把规范警车使用作为深入开展“四整治、两规范”活动和纪律作风建设,抓好行风评议的一项重要举措,长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赢得被督察单位的理解与支持。一是多宣传,提高知晓率。督察部门利用开展日常现场督察、开座谈会、开展民主评议等机会将督察_打击与保护_的双重职能宣传到位,消除敌对情绪和督察民警“找碴”、“挑刺”的形象;二是多与二级机构的领导进行沟通协调,以实际行动帮助其管理队伍、促进工作,使其变敌视为主动邀请我们去帮助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并通过他们教育民警善待督察,正确对待督察,从而自觉地接受督察。

三、加强督察队伍自身建设,提高督察民警政治业务素质。“打铁还需自身硬”,督察工作涉及了公安工作的全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督察工作。一是要求督察民警精通业务,掌握知识全面,这样才能在督察工作中做到游刃有余,事半功倍。这主要通过上级组织培训、单位集中业务学习、民警自学等方法,广泛学习法律、法规等公安业务知识,使督察民警成为“多面手”;二是要求督察民警在督察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督察,把握好分寸,谨防越权办事或干预业务部门的正常工作;三是要求督察民警做到文明督察。在督察过程中,要言行适度,举止文明。尤其是现场纠正民警违规时,要有理、有节,以理服人,不能横挑鼻子坚挑眼,盛气凌人。

四、理清督察工作思路,突出督察重点。督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不可能面面俱到、事事督察。督察部门要紧扣全局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务部署,全过程动态督察、同步监督。从会议传达、工作部署、措施落实、效果取得等全方位开展督察,不留死角,跟踪问效。充分运用禁闭、停职、发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等督察措施,促使二级机构领导和民警自觉、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在对民警执法执纪、队伍管理等方面开展督察时,必须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尤其是整而不改、禁而不止的问题,要抓住问题的关键环节,循序渐进,逐层逐项解决。

五、多警合作,借力发威。为克服督察部门人手少的问题,在局党委有重大警务部署和中心工作下达后,督察部门适时与纪检、监察、政工、刑侦、治安、控申等部门相互配合联合进行督察,一方面解决了人手少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业务方面的不足问题,同时到达各取所需的目的。

公安督察建议书范文 第3篇

关于检务督察制度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需要全面有效的监督。我国的政体是_制度,_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将行_、司法权与法律监督权分别赋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独立而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和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统一和依附于检察权。从权力的特征上考察,检察权中的侦查权是主动性、扩张性的,具有命令执行性;而检察权中的决定不起诉虽然是程序性的决定,但实质上具有与司法裁决类似的效果,因此,可以认为,检察权具有行_与司法权的双重性质。检察权这种特性,表明它作为一种公权力,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必然要强力介入公民的私权领域。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利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检察权也不能例外。检察人员行使检察权,掌握着强制手段和一定的裁量标准,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有可能产生公权力滥用,私权利遭到不合法、不公正侵犯的严重后果。因此,检察权需要加以全面有效的监督制约,是不容置疑的。

(二)当前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容忽视。目前检察权运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以及一些案件质量不高。首先,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主要发生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高检院在分析队伍问题时指出,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职业特点明显,大部分发生在侦监、公诉、反贪、渎检等执法办案环节。如去年全国查处贪污受贿、违反办案纪律、违法违规办案的干警243人,占立案总数的%。执法办案是检察权的具体运用,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说明业务部门仍然是违纪违法的多发部门,检察权运行仍然应当是预防、监督的重点。其次,一些案件质量不高。一是一些案件诉后被判决无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统计,20__年全国共有2162名刑事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特别是20__年司法机关发现了多起重大错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二是涉检上访案件居高不下。据某省检察院统计,该省检察机关仅20__年一季度即受理涉检上访案件816起。这些涉检上访案件,除少部分是当事人无理缠讼外,大部分是因为一些检察干警违法办案,或者程序不到位,案件质量不高所致。三是执法办案瑕疵严重。以我省为例,虽然由于实施了三年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但每次检查中仍然能发现执法程序不规范等大量问题。

(三)当前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按照现有制度设计,检察权的运行主要有内外两种监督与制约。外部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一是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二是接受_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包括工作报告的审议、人事任免、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逮捕人大代表须经许可,还包括现下颇有争议的个案监督等;三是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四是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律师在法

律程序上的制约。除第四种公安、法院及律师的制约属专业性之外,其他三种都属于非专业性的、且是非常态的,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有限。而公安、法院及律师本身是刑事诉讼的参与者,虽然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有着天然的制约作用,但由于自身的角色定位,关注的内容主要是自身诉讼目标的实现。如公安机关主要关心检察机关对其移送审查的案件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若意见不同则以提请复核或复议来进行制约;法院主要关心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支持诉讼主张,否则即以否定检察机关诉讼主张的形式进行制约。这种制约无法深入检察权行使的全过程,尤其是无法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制约。

近年来,检察机关普遍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主动引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权的行使实施监督,应该说成效是明显的,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好评。但从制度实施情况看,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集中在拟撤案、不起诉以及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不服的职务犯罪案件,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由于知情渠道的限制,目前尚未取得明显突破。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一是各业务部门间的流程性制约,如控告申诉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之间存在制约监督关系;二是地方党委派驻检察机关的纪检组织的纪律检查监督。业务部门的制约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均主要关心自身的诉讼目标的实现,对其他部门的制约作用运用发挥较少。而纪检监察监督重点是执法人员的纪律作风、检察工作纪律的遵守情况检察干警的违法违纪的调查处理,对检察权运行的质量一般关注较少。三是近年来我省推行了执法质量考评制度。从实行情况看,确实起到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的良好作用。但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是检察机关本年度内已经终结的执法行为,不涉及尚未终结的执法行行为,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仅仅是对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的一种事后评价,不具备提前发现、纠正问题的功能。

可见,检察权的运行虽然有内外监督多种方式,但总的来说缺乏一种贯穿检察权运行的全过程,对执法质量、执法程序、执法纪律进行全程监督,能有效预防、发现和纠正问题的机制。这正是检务督察制度应运而生的背景。

二、是什么:关于检务督察性质功能的定位

从上述必要性的分析出发,笔者认为检务督察的性质功能应紧密围绕监督检察权运行的一重点和难点思考。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检务督察的客体是检察权的运行。从目前已经开展检务督察改革单位的情况看,很多单位将检务督察的范围扩大到检察权运行以外的所有检察事务。如首创检务督察制度的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其督察范围是“对所有检察工作和规章制度的运行进行全程监控,其内容涵盖队伍建设、检风建设、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廉政建设五大部分。”(《检察日报》20__年9月30日)再如连城检察院建立的检务督察制度,其内容包括“检察业务督察、队伍管理督察、机关行政事务督察”。与上述单位不同,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规定检务督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对办案部门履行相互制约职责进行督促、协调;对重点案件、办案部门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进行事中审查监督,对其他案件进行事后抽查监督;对办案质量进行分析、预警;发现违法、违纪、违规办案或者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协助同级_常务委员会进行个案评议监督;办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可见其督察客体仅仅是检察权的运行,即检务督察之“检务”仅为检察业务而非检察事务。笔者深以为然。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而非全部职能,检务督察制度应该是抽取出来监督检察权行使的机制。如果让检务督察制度扮演“全能监督者”的角色,不仅超出其能力,而且造成其他内部管理与检务督察制度的功能对抵,浪费内部管理资源,提高制度成本。

(二)检务督察的功能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与将检务督察的客体扩大到所有检察事务的观点相对应,一些人认为,检务督察的功能是保证检察官积极有效地工作。如黄岛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金龙在论及开展检务督察的的初衷时说,“黄岛区检察院落后的主要原因是干警精神不振、争先创优意识不强,在管理方面存在检令不畅、目标不清、纪律涣散、工作飘浮等问题”。因此他认为:“如果把一个集体比作一艘船,那么战略便犹如船上的罗盘。罗盘只负责指引方向,不能保证船上的每一个人都不晕船。因此,要使每一名检察人员都积极有效地工作,光有目标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而这正是检务督察的精义。”由此“罗盘与晕船”理论出发,黄岛区检察院的检务督察是作为一种管理制度而存在,其功能是促使检察官勤勉工作。与之不同的是,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句话即阐明了检务督察的目标与功能是“为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检务督察作为一种新的监督制约机制,其产生的基础是因为现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检察权的监督尚存缺陷,其功能应当是弥补上述缺陷,实现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而如何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如何规范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以外的行为(俗称“八小时以外”),通过充分发挥现有管理机制的作用即可达到目标。将检务督察的功能目标定位于促进检察官勤勉工作,看起来无所不能,实际上是将检务督察沦为一种管理手段,降低了其自身产生、存在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