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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辩论范文(优选3篇)

  • 范文
  • 2023-11-11 0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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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辩论范文 第1篇

在新的庭审模式下,掌握好的辩论技巧和方法对法庭辩论所起的作用有二:

一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诠释作用;二是可以对审判人员施加影响,促使其采纳控方证据,接受控方观点,从而对法庭判决起基础性的作用。

法庭质证(事实上也是局部的辩论,以下统称辩论)和辩论,是庭审活动中的一个难点。公诉人能否搞好此阶段的辩论关系到公诉的成败。而要取得成功,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辩论范围与重点。

战争双方的运筹帷幄总是根据战争取胜的目的和需要,在特定的范畴内挥师布阵、厮杀鏖战。法庭辩论这场挟九鼎之力、强百万之师的唇舌大战也是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展开的。法庭辩论的时空范围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我们所说的法庭辩论范围是指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所必须遵循和掌握的必辩和可辩内容。换句话说,就是哪些问题应该成为或可以拿到法庭辩论中去展开争辩。

法庭辩论权是法律赋予诉讼者一项范围极其广范的权力。法庭辩论是一种具有诉讼意义的法律行为,它是在国家法律规范内进行。控方的论辩必须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它不能允许无视法制原则,随心所欲,甚至在论辩中侵害或威胁国家和他人的权益。法庭辩论的法律属性表明,明确法庭辩论的范围有利于论辩者合法的行使法庭辩论权。

法庭辩论不是瓜棚下的聊大天,也不是一般的争执,它是一种有目的的诉讼权益的争辩。在这种论争中,所争辩的问题纷纭复杂,有的是主要的争辩焦点,有的是次要的分歧意见,有的直接关系案件的裁判,有的关系甚微,对此,只有明确法庭辩论的范围,抛弃细枝末节,才能抓住要害,把握重点,进而集中兵力,毕力辩论,达到最佳效果。

二、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要充分做好辩论准备工作。

1、实事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诉讼总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符合社会公众权益情感为目的。因此只有从案件事实、证据的真相,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从科学的客观规律出发,从人民大众的正确情感倾向出发,实事求是、适时适度而又表述准确的提出有利于已方的诉讼主张和观点,才能使之无懈可击。

2、深入细致、客观、准确、全面的掌握诉讼证据。案件事实是诉讼的基础,而证据又是其核心,法庭辩论往往更多地围绕证据及适用法律面展开。因此要使自己的诉讼主张牢不可破,就必须牢牢地把握证据关。一方面要仔细分析、审查已掌握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还不应固于已有的证据材料,而应跳出这种证据定势,努力发现新的证据。审查、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客观、准确、全面。主观臆断、带着框框掌握的证据是经不起检验的。掌握证据还应深入细致,剖微析疑,在比较分析中发现矛盾,在调查研究中解决疑端。

3、吃透案情,简明实用、有的放矢的准备辩论提纲。有了正确的诉讼主张、有力的诉讼证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辩才素质还不够,要做到瓦解对手,还应从以下两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吃透案情。要全面了解整个案情的过程,从宏观上分析其性质和后果,又要从微观上研究案件的各个环节,了解证据的真伪和意义。只有对诉讼情况如数家珍,才有可能提出正确的观点,在论辩中如鱼得水,左右逢源。

为了吃透案情,应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并作必要的摘录与索引。

其次,应有的放矢的准备一个简明实用的论辩提纲。论辩提纲是庭前准备的发言提纲,它既是论辩发言的主要思路归所,又是整个论辩谋略,质证观点等论辩的蓝本。作为公诉人必需使辩论提纲做到有备无患、预见深广、预备充分。

论辩提纲应具有针对性,论辩提纲应有的放矢,也就针对辩护人的诉讼观点而准备。

三、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要根据情况随机而应变。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要抢占先势,把握住法庭辩论的主动权,保持自己在论辩心理、论辩行为和论辩客体上的和谐和与平衡,由自控而控他并控制住法庭辩论的发展局势。

但是辩论往往具有超出公诉人预见的随机性、不意性,在意想不到之处节外生枝。因此,应变能力是公诉人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素质,面对这种情况,明智之举就是考虑应变之策。应变能力不是天生的,不是毫无根据的灵感喷发,而是论辩者整个心智能力的综合喷发。它是凝聚着论辩者全部的心理与思维、知识与阅历。当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或新证据超出了公诉人预测的范围,又需要公诉人马上作出解释或辩论时,公诉人首先应保持冷静、沉着,心态要平和,不能被辩护人不当甚至错误的观点所激怒,而应冷静、沉着,以便作出恰当而迅速的反应,也有利于形成富于理性和符合逻辑的答辩思路。其次,公诉人对辩方提出的问题处置要果断,如果辩方提出的观点、证据具有合理性,与控方的证据形成矛盾或出现公诉人不掌握的事实,足以影响案件事实、性质的认定,公诉人又不能当庭解决,就应当果断地使用延期审理的程序,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休庭,进一步补充侦查。

在法庭辩论的剧烈争夺中,双方优劣和辩论场境的反响,都有可能不断转换。从形势上讲,辩论双方经过一番激战,已不是同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优劣态势日趋明显。面对这种变化,公诉人应有必要的敏感,审时度势,把握时机,采取措施,或乘势取胜,或扭转劣势,变被动为主动。在辩论环境上,公诉人应时时留意法官和听众的反应,把握他们对诉讼的态度。有时法庭内外也可能被偏见、蛊惑所左右,出现意外的不利局面。面对种种错误的同情、偏执的愤怒、迷蒙的怨恨、狂躁的哄闹,应正气浩然,以诚感人,以理服人。尤其应准确把握群体心理,有的放矢的澄清视听,引导正确的社会义愤。

四、作为公诉人,在辩论中应在合意与合理的原则下,把握相应的适度与分寸感。

法庭辩论中,一方面必须强烈的表现自已,一方面又必须适应情境,由此,就产生了法庭论辩在对策上主观的合意性与客观的合理性相统一的关系。

1、作为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上应认识自己把握自己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并拥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同样不可以势压人,即使被告人触犯法律,也不应因其据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视为“态度不好”。

2、公诉人在法庭论辩应具有独处能力。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考虑到公诉事业起步较晚,强调如何群体的决策,一般由检察长决定显然是必要的,但随着主诉检察员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实施,公诉人在辩论中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起诉案件作一定范围的调整,比如对有关情节的认定,性质的认定等均可进行决定。

3、法庭辩论要因人而异,还要语随境迁。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诉讼这个特定的时空环境中展开的,但仍有庭内气氛的差异,案件性质决定的是否公开审理等变动因素。因此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扣住人的思想感情。

五、作为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要注意辩论的语言与仪态。

严谨而充满活力,庄重而充满感情,铿锵有力而又充满韵律,雄辩滔滔、潇洒大方,这是对我们现代公诉人的客观要求,要做到这一点。在语言中表述不但要做到合乎逻辑、合乎语法、讲究修辞,而且还要做到语言生动敏捷。语言修辞艺术不会损害法庭辩论的庄重性。幽默与讽刺同样可以为法庭辩论增光。幽默必须高雅,在庄严的法庭上不允许插科打诨,粗俗无礼。而讽刺只应对事不应对人,不可伤害对方人格,更不应该涉及辱骂与恐吓。

1、法庭辩论的语言要口齿清晰、宏亮圆润、富于变化。只有适当掌握说话声调,才能吸引观众的兴致,*纵听众的情绪,浸彻听众的心意。

2、公诉人出庭公诉是用语言表达真实意思,因而语言要力争简练、实用,富有说服力和震撼力。忌用过多的华丽词句和过长的语句,以免辩护人提出有感情因素或在长句中发生歧义,给辩护人反驳创造机会。

3、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仪表及其适用的态势语言构成其视觉形象。这种形象是公诉人与听众的无声交流,对辩论效果具有不可轻视的影响。

法庭是严肃的,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因此要求公诉人着制服要整洁、仪态大方。以健美而充满活力的体态,沉稳而庄重的面容,给人以敬重和信任感。绝不可随意过分、或蓬头垢面,或自恃高雅,轻浮无比。

公诉人法庭辩论范文 第2篇

详细介绍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一种方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证据。

总而言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辩论顺序

一、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二、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要求

1、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

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2、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3、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4、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公诉人法庭辩论范文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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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自古有之。可以说,只要两个人之间存在分歧,就会产生想说服对方的心理,就会产生辩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论就是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作为负责出庭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接触到的最多,就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诉讼环节和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专门环节,参与辩论的双方必须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这种显著的特点就决定了它与一般的辩论或者辩论赛有着本质的不同。参与法庭辩论的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出席法庭又是一种诉讼行为,这就要求法言法语运用得当,而辩论赛,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竞技游戏,因此更讲求的是语言的生动和幽默。类比、归谬以及极限推导可能就会被大量的运用。这在法庭上就不那么合适。另外,辩论赛由于其竞技性,对发言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法庭辩论注重的是查明真相,对时间并不会做严格的限定。除此之外还有称谓上的区别、立场上的区别等等。因此,对于辩论赛的认知,以及关于辩论赛技巧的掌握,是不能直接套用在法庭辩论上的。法庭辩论有其自身的规律,它本质上是严肃的诉讼活动,不是游戏性质的竞技比赛,在辩论赛上,我们可以回避对方的问题,可以进行诡辩,甚至可以故意曲解对方的论点,但是在法庭上,我们应该秉承检察官客观公正的立场,用事实和证据来揭露犯罪。因此,法庭辩论要成功,首要的前提是审查案件时是否认真、细致,公诉人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公诉实务能力是否优秀,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可以锦上添花,但不可以喧宾夺主。否则,就失去了法庭辩论的意义。

有人说,公诉席是没有硝烟的战场。既然是战争,就要讲兵法、讲策略。《孙子兵法》对于军队的作战要求是“其疾如风,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动如山”,笔者认为法庭辩论技巧和应变也可概括为“风林火山”这四个字,具体来说,就是:应变如风、言词如林、激情如火、不动如山。

一、应变如风——快速得当的应对

例如,被告人韩某某、尹某某等四人盗窃、抢劫一案,该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可能涉嫌对被告人尹某某刑讯逼供,在将线索移交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同时,也依法排除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在法庭辩论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意见,并以此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由于此时渎职侵权部门对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调查尚未结束,公诉人无法正面回应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否存在。但是,如果不回应的话,势必会给旁听人员和合议庭造成不好的印象,也可能促使被告人、辩护人进一步渲染刑讯逼供,影响司法机关形象。此时就可采取迂回应答的方式,在答辩中首先指出公诉方在审查时已经充分注意到刑讯逼供的可能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渎职侵权部门审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此时,公诉人已经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排除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现在起诉被告人尹某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体系是不包含其本人的供述的。这样的回应有力地回击了辩护方继续纠缠刑讯逼供,大打悲情牌的策略,而且凸显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效果较好。

再如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控方列举的证人全部都是被害人的亲戚,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证言应不予采纳。这一问题显然荒谬,但正面回应未必能使旁听群众认识到辩护人观点的不合理性,公诉人注意到辩护人也提交了3名被告人亲属的证言作为证据,此时就可采取借势回答的方法,指出按照辩护人的观点,辩护人提交的3名证人也全部是被告人的亲戚,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证言应不予采纳。通过这种借力打力的应对,使辩护人的谬误和矛盾直接自然的暴露出来,然后再正面回应证据的效力原则,庭审效果较好。

二、言词如林——严密庄重的语言

言词如林,主要是针对公诉人的语言风格而言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谈论的是法律问题,庭审关系的是一个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因此,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语言,应当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简洁性、庄重性的特点。

法庭用语是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专门的语言。因此,法律语言所使用的词汇、概念具有特定性,例如自首、立功、累犯等,这些词汇都特指一个概念,不能混同或随便混用;法律语言所使用的词汇,法律均规定了专门固定的含义,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使用的语言,在法律上可能具有不同的内涵或外延。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要时刻注意自己的用语,也要时刻注意辩方使用的语言是否符合法律的本意和规定,避免误导法庭和旁听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