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范文(合集3篇)
- 范文
- 2023-11-11 02:43:03
- 283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1篇
通过分析某市 J 区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发现还存在刚性不足、边界不明等短板,需要在提高检察建议的治理效能、在数量上均衡化检察建议、合理划定检察建议的边界、检察建议成为智慧化检务等方面进行完善。[关键词]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8-8628(2020)06-0015-07社会治理创新是提升国家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即要求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一般来说,国家治理包括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当然社会治理需要政府治理的主导和市场治理的反哺,同时社会治理为政府治理和市场治理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社会治理的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理念上,从“管理”向“治理”的嬗变。
“管理”是单向的,是上级通过行政命令对下级和普通民众的管理,虽然下级和普通民众也有相应的路径向上级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是,从整体上讲,制度并没有赋予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平等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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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度;立足办案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实施”[2] 。在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的众多措施当中,检察建议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最高检层面,2018年就防治校园性侵向教育部发出了第一号检察建议,推动了平安校园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向中央有关部门发出第三号检察建议,推动强化监督、源头防控。在民事检察方面,2019 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7972 件,注重精准监督,努力办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 23 437 件,与相关机关共同破解执行难问题。在行政检察方面,2019 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83 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利用好检察建议,2019 年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103076件,对 2018 年办理的 10 万余件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回头看”,对逾期未回复、实际未整改、整改不彻底的情况持续跟进督促履职。对法律明确授权领域之外的即“等外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损害问题,探索立案,拓宽了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二)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路径在构建社会治理格局方面,中国_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
“共建”表明了治理的行为性, “共治”形塑了治理的现代性,“共享”指明了治理的目标价值性。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路径也要求在共建、共治、共享的体系、机制和制度上并进,最终形成社会治理创新的合力。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延伸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触角,使检察机关突破了只是单纯办理案件、就案论案的局限,开辟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领域。通过对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发出检察建议可以对某个行业、某个领域形成一般性、规范性指导,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正义,达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 [3] 。1.利用检察建议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建体系检察建议的“建议”性质决定了它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但具有间接的强制性。一方面,检察建议有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建议接收者需要在固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回复情况再做出进一步的行为。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独特的矛盾解决机制不同于传统的公诉、审判等具有直接强制性的司法行为,一方做出公诉和判决,相对方就必须无条件服从。而检察建议具有协商民主的性质,提倡相关各方的民主参与。像行政处罚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参与方不但有检察机关,还有行政机关和双方当事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为行政处罚执行的解决搭建了各方沟通的平台。2.利用检察建议创新社会矛盾有效化解的共治机制共治,简单来说就是共同治理,即参与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按照一定的机制、程序,各司其职又分工协作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达到最优的治理效果。社会矛盾的化解需要矛盾双方或者多方共同参与,在共同参与的前提下还要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而不能是相互制肘,造成离心力,恶化矛盾解决的环境。由于检察建议天然具有的“柔性”治理的性质,检察机关很多时候具有“调停人” “中间人” “督促人” “建议人”的性质,会弱化矛盾化解中遇到的抵抗力和对抗情绪,便于把各方召集起来在相对平等的平台上,相对宽松、友好的氛围中解决矛盾,而且利用协商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可以真正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避免出现矛盾反复的情况,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共治机制的建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坚持公共性原则。公共性原则是一个社会政治生活的价值规范与价值约束范畴,其最基本的任务是为现代公共生活及其参与者提供一个基本合理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尺度。检察建议归根到底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特别是行政公益诉的诉前检察建议,其直接目标就是维护、修复被破坏的、被损害的公共利益。第二,适度性确认。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手段,在积极扩展检察建议的适用领域,最大限度参与社会治理的同时,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探析 —— — 以某市 J 区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为分析样本 王 林, 王柏洪, 李微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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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需要把握检察建议的适度性,不能将认为检察建议可以适用于所有法律监督领域,在反对检察建议“无用论”的同时,也要对检察建议“万能论”保持警惕。在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外”领域的同时,要避免检察建议适用的“泛化”,防止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特别是社会治理类型的检察建议进行无限度、无边界的“泛化”监督,成为凌驾于其他国家机关之上的特殊机关。第三,建立完善的程序。程序是司法公平正义的保障,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也需要程序的保障。检察机关需要完善检察建议的程序,从检察建议制作前的调查、检察建议制作的格式、检察建议的发出、检察建议的跟踪监督、检察建议的回复等都需要一个完备的程序来保障检察建议的效果。3.利用检察建议建立以改善民生水平为重点的共享制度人民司法为人民,作为司法在新时代的创新形式,检察建议也以服务人民群众、改善民生为终极目标,利用检察建议取得的红利也要由人民共享。利用检察建议建立以改善民生水平为重点的共享制度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中体现得最为突出,公益诉讼就是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为目标的,通过公益诉讼获得的公共利益也是由人民群众共享 [4] 。二、某市 J 区检察院利用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某市第七届_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某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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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名或盖章的程序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审判机关纠正审判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第二,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不执行、怠于执行等行为,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这种类型的检察建议主要是对执行进行监督的检察建议,执行是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决定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后续行为,破解“执行难”问题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在一起行政处罚案中,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某大队存在未依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形,检察机关向其发出行政处罚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另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张某和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查...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范文 第2篇
摘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近年得到高度重视和有力推进。在总体态势良好的情况下,需要正面直视工作中所暴露出的质量不高、程序不严、文书不当、对象不准、说理不足、措施不精、监督不全、督促不力等突出问题,理性认识导致上述问题的思想认识、协調统筹、配套机制等制约因素,并从转变理念、完善机制、融合双智、加强协同等方面入手,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继续做实做优做强。
关键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调统筹规范性刚性
一、形势总体良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发展机遇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但在较长的司法实践中,直接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的检察建议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地方检察机关更多是基于个案办理和诉讼需要,制发再审、公益诉讼、纠正违法等检察建议。
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对“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提升社会治理的外部环境、内部规范、工作氛围均有明显提升。其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从国家法律层面将检察建议明确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履职方式,并规定相关单位负有书面回复义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外部刚性得到显著强化;其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细化了检察建议类型,理顺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范围;其三,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指导性案例评选,通过正向评价指标,提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积极性。
二、问题逐步暴露: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疑难困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需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进行“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笔者通过审核文书、交流访谈、资料梳理,发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总体推行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类案建议不够普遍,部分个案建议质效不高
相关通报数据显示,各省市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个案占绝大多数。个案与类案的数量差异,有其客观因素,因为检察官通常都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进而提出建议。但有两个迹象需要引起注意:其一,个案检察建议的制发数量存在周期性差异,不少基层院都是集中在临近目标考核的第三季度制发;其二,部分个案检察建议未达到预期效果,例如针对某
个事项,前后基于不同个案制发数份检察建议,但仍未得到有效整改,后续形成类案建议,才得到被建议单位有效落实。
(二)调查核实不够细致,部分案件启动程序倒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要求,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再决定是否制作发送检察建议。但实践中,个别承办人在拟制好检察建议书后才补充制作调查报告,或者将拟制的检察建议书和调查终结报告一并报送审签,出现程序倒置。还有部分承办人将办案过程中的“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同于调查核实,没有切实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未进行走访查验就制发检察建议书。
(三)类型适用不够清晰,多类检察文书交叉混用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细化了检察建议的类型,并在其第12条对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进行了区分。但实践中仍有检察官出现文书适用错误,例如,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应当适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但部分检察官按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进行制作发送;又如一些检察官未准确区分个案中的违法取证行为和工作中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混淆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
(四)发送对象不够准确,工作层级职责权限失当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包括涉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在选取发送对象时存在一些困惑:其一,有些涉案人员没有具体所在单位,相关行业没有对应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无直接管理职责权限,例如一些新兴服务领域的零散中介人员、自由从业人员在客观上处于“监管盲区”,难以找到适格监管主体作为建议对象;其二,在党政机构改革进程中,很多职能实际由同一个行政机关承担,有些检察官担心短期内向一个单位发送多份检察建议,易引发对方抵触情绪;其三,有些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普遍存在,基层行政单位缺乏有效治理能力和工作动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难以达到预期推动效果;其四,有些社会管理事项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参与,检察官在制发检察建议时,会有应该“一对一”向相关单位分别发送还是要“一对多”向各个单位同步建议的困惑。
(五)释法说理不够充分,法理情理论证缺乏力度
一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篇幅短、内容少,集中于指出问题、提出对策,对于问题为什么会发生、被建议单位为何需要完善监管、所提对策的法律依据,缺乏分析论证。此外,很多检察建议书完全没有提到检察机关为何需要、依何权限制发检察建议。一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
议工作存在误解,认为接受和回复检察建议,是在配合检察机关工作,未认识到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履职方式。
(六)建议措施不够精准,针对性可行性不强
部分检察建议书的建议措施偏“空洞化、口号化”,如建议“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却未点明具体的操作方法。被建议单位则简单回复“已组织学习、已加强教育”。还有些检察建议在表述时侧重检察办案立场,对其他单位提出“希望不要……”“建议禁止……”的建议,但其建议的“义务”有时缺乏法律依据,有强人所难之嫌,也违背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
(七)制发程序不够规范,公开建议存在一定顾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制发前应当接受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制发之后还需及时进行备案。但有部分检察官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备案程序不了解不重视。有的承办人希望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替其撰写报告和文书,有的承办人则在已经征得检察长同意后再向研究室通报,研究室审核容易流于形式。检察建议制发、被建议单位回复后,一些承办人也未及时进行备案,导致本院和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缺乏及时充分了解。
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省市都对检察建议公开工作进行了探索。但实践中公开宣告送达文书、检察建议文书公开的比例不高。一些检察官表示,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已属不易,如果再公开宣告送达甚至公开法律文书,工作将更难推进。
(八)督促落实不够到位,文来文往现象较为普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作了更严格具体规定。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一些检察官更多是坐等对方回复、电话提醒回复,收到回复即视为采纳,文来文往、一送一达。至于回复材料中是否切实回应检察建议内容,被建议单位回复所称的整改措施是否真正实施到位,有时缺乏深入核实。
三、工作存在瓶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制约因素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基于以下限制因素:
(一)认识不够到位,影响工作动力和程序规范
1.对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以上级院的目标任务为指挥棒,没有将自觉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主动力。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隐患挖掘力度不够、规律总结不深。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心存顾虑,害怕向党委政府提建议会影响工作关系,担心向企业发送建议书会影响企业声誉。
2.对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规范的认识不足。一些检察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规定、最新要求了解不深,习惯按照原有工作思路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多数案件秉着“案结事了”的思路点结流程,即便是发送了检察建议的案件,有时也未规范审批备案、深入督促落实。
(二)协调不够通畅,影响工作效果和外部刚性
1.部门沟通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作主体是业务部门、牵头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但法律政策业务部门不参与案件具体办理、无查阅在办案卷和直接参与调查的权限,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往往只能进行书面审核、事后统计,在社会治理普遍性问题的挖掘剖析、督促落实的分析研判、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优秀案例的培育打造等方面,尚未发挥整体效能。
2.上下联动有待提高。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社会综合治理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甚至需要上级党委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基层检察机关会存在层级不够、底气不足的情况。虽然《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实践中,该条款较少得到运用。
3.外部衔接有待优化。制发检察建议前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时,企业往往是相关案件的受害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会有“被调查者”“被保护者”“被督促建议者”的不同心理感受,从而产生不同态度。在向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由于其也会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督促履职、完善监管漏洞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如果衔接不够到位,可能引发对方抵触情绪。
(三)配套不够完善,影响工作效率和统筹效果
制发检察建议在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如果具体操作不够智能快捷,容易影响检察官的积极性、规范性,也将影响全院检察建议工作统筹管理的实效。从当前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相关配套措施稍显滞后。
其一,在程序启动方面,线索发现和梳理的方式较为单一。绝大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依托个案办理而进行,这就容易导致前述的类案建议较少、条线各自为阵、重复同质化等问题;其二,在制作发送环节,规范流程的指导培训不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配置了检察建议办案流程和各类文书,但检察业务部门均未接受过系统培训,承办人不知如何规范化操作;其三,在监督管理层面,监控评查、督导分析相关工作流程尚待落实完善。根据规定,检委会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案管部门应当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并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各级院还应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虽然很多院都出台了工作文件,但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还不够健全,主要还是依靠事后数据通报的方式进行,检察官的工作质效,检察建议的成效尚未得到及时准确分析评价。
四、科学系统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与遭遇的困境障碍,是各种因素综合叠加所致。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应从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氛围等方面齐抓共进、系统提升。
(一)转变理念,树立更强履职意识
应先解决愿不愿、敢不敢的理念认识问题,再进一步解决会不会、好不好的方法效果问题,最终形成良性循环。具体而言,检察人员要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思维理念,在办案过程中,适当跳出书面卷宗、开展调查分析,总结案发规律、剖析案发原因,梳理社会治理中的风险漏洞、矛盾隐患,精准提出合适治理建议。
例如,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节奏优势。统计数据显示,以往未检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数量频率相对较高,这固然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大背景相关,但也与未检案件较早实施捕诉一体有较大关联。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相关背景有更充裕的时间、更多样的渠道进行挖掘剖析,有助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优化。
(二)完善机制,构建更优评价体系
从事后向事前延伸,重视上级院的指导统筹。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定期通报制度,有效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外部刚性,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将工作适当提前,注意收集基层院反映的相关线索,总结个案中常见多发的社会治理问题,例如对辖区内的普遍性问题,可以考虑工作提级,由市级院、省级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从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
从数量向质量发展,提高检察官的履职自觉。对于检察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具体数量,不宜一刀切、绝对化,可以设置更多正向指標,例如将调查核实过程详实、原因剖析深刻、建议精准可行、制发类案建议、督促落实到位等作为加分项目,并落实推动“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参与社会治理优秀案例”等评选活动,形成积极导向,促进工作发展。
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省市都对检察建议公开工作进行了探索。但实践中公开宣告送达文书、检察建议文书公开的比例不高。一些检察官表示,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已属不易,如果再公开宣告送达甚至公开法律文书,工作将更难推进。
(八)督促落实不够到位,文来文往现象较为普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作了更严格具体规定。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一些检察官更多是坐等对方回复、电话提醒回复,收到回复即视为采纳,文来文往、一送一达。至于回复材料中是否切实回应检察建议内容,被建议单位回复所称的整改措施是否真正实施到位,有时缺乏深入核实。
三、工作存在瓶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制约因素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基于以下限制因素:
(一)认识不够到位,影响工作动力和程序规范
1.对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以上级院的目标任务为指挥棒,没有将自觉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主动力。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隐患挖掘力度不够、规律总结不深。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心存顾虑,害怕向党委政府提建议会影响工作关系,担心向企业发送建议书会影响企业声誉。
2.对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规范的认识不足。一些检察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规定、最新要求了解不深,习惯按照原有工作思路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多数案件秉着“案结事了”的思路点结流程,即便是发送了检察建议的案件,有时也未规范审批备案、深入督促落实。
(二)协调不够通畅,影响工作效果和外部刚性
1.部门沟通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作主体是业务部门、牵头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但法律政策业务部门不参与案件具体办理、无查阅在办案卷和直接参与调查的权限,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往往只能进行书面审核、事后统计,在社会治理普遍性问题的挖掘剖析、督促落实的分析研判、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优秀案例的培育打造等方面,尚未发挥整体效能。
2.上下联动有待提高。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社會综合治理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甚至需要上级党委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基层检察机关会存在层级不够、底气不足的情况。虽然《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实践中,该条款较少得到运用。
3.外部衔接有待优化。制发检察建议前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时,企业往往是相关案件的受害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会有“被调查者”“被保护者”“被督促建议者”的不同心理感受,从而产生不同态度。在向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由于其也会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督促履职、完善监管漏洞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如果衔接不够到位,可能引发对方抵触情绪。
(三)配套不够完善,影响工作效率和统筹效果
制发检察建议在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如果具体操作不够智能快捷,容易影响检察官的积极性、规范性,也将影响全院检察建议工作统筹管理的实效。从当前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相关配套措施稍显滞后。
其一,在程序启动方面,线索发现和梳理的方式较为单一。绝大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依托个案办理而进行,这就容易导致前述的类案建议较少、条线各自为阵、重复同质化等问题;其二,在制作发送环节,规范流程的指导培训不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配置了检察建议办案流程和各类文书,但检察业务部门均未接受过系统培训,承办人不知如何规范化操作;其三,在监督管理层面,监控评查、督导分析相关工作流程尚待落实完善。根据规定,检委会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案管部门应当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并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各级院还应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虽然很多院都出台了工作文件,但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还不够健全,主要还是依靠事后数据通报的方式进行,检察官的工作质效,检察建议的成效尚未得到及时准确分析评价。
四、科学系统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与遭遇的困境障碍,是各种因素综合叠加所致。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应从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氛围等方面齐抓共进、系统提升。
(一)转变理念,树立更强履职意识
应先解决愿不愿、敢不敢的理念认识问题,再进一步解决会不会、好不好的方法效果问题,最终形成良性循环。具体而言,检察人员要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思维理念,在办案过程中,适当跳出书面卷宗、开展调查分析,总结案发规律、剖析案发原因,梳理社会治理中的风险漏洞、矛盾隐患,精准提出合适治理建议。
例如,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节奏优势。统计数据显示,以往未检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数量频率相对较高,这固然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大背景相关,但也与未检案件较早实施捕诉一体有较大关联。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相关背景有更充裕的时间、更多样的渠道进行挖掘剖析,有助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优化。
(二)完善机制,构建更优评价体系
从事后向事前延伸,重视上级院的指导统筹。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定期通报制度,有效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外部刚性,上级检察机关可
以将工作适当提前,注意收集基层院反映的相关线索,总结个案中常见多发的社会治理问题,例如对辖区内的普遍性问题,可以考虑工作提级,由市级院、省级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从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
从数量向质量发展,提高检察官的履职自觉。对于检察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具体数量,不宜一刀切、绝对化,可以设置更多正向指标,例如将调查核实过程详实、原因剖析深刻、建议精准可行、制发类案建议、督促落实到位等作为加分项目,并落实推动“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参与社会治理优秀案例”等评选活动,形成积极导向,促进工作发展。
本文由叁佰于2023-11-11发表在叁佰资料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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