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共4篇)
- 合同
- 2023-11-07 12: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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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合同 第1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施工合同;工程量;综合单价
1 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
国内外工程管理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不同,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是可变的,而单价固定不作调整,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这种合同约定的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即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方式支付酬金。
2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情况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相等的,如钢筋工程量;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基础土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实际施工时既要考虑边坡需要放坡,又要考虑加宽的工作面,清单工程量就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相等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对应,仅仅明确了工程量的确认方法与确认程序,对工程量的调整计量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的调整时,承发包双方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一致,避免造成歧义。
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调整范围。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要确定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调整,高于或低于这个范围应该调整。
3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清单中分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两个参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价款的大小。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相对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化,故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工程变更必然引起工程量变化,从而引起工程承发包价格的变化。由于合同价款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其调整也很自然地成为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频频引起争执的地方。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在施工中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发生应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变更后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是非常必要的。
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要正确计量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防止在工程变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工程变更的资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合同纠纷,造成合同管理的难度。应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工程变更涉及到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记录、签证记工单等资料,这些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及时。
工程量签证
现场签证以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量的变化,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而达成的补充性合同文件,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该具备较高的证据意识,尤其是承包人应该要有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真正做到及时签证。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以免由于时间过长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停工,在施工过程中是常有的现象,但有的施工合同中却没有约定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承包人没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再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有很多承包人无法进行停工索赔。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索赔工作将会成为比较容易的事情。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在施工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承包人在报价的过程中常采用不平衡报价,即当工程数量小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降低,当工程数量大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提高。有时承包人故意让工程量有误,将在今后施工中工程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某些分项工程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在实际施工中,如果低价工程量调减过大,或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都会使承包商获益,发包商蒙受损失;同样中标后,发包商因设计变更减少高价工程量,或增加低价工程量,也会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因此,这种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后,应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通常施工合同都应当约定,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对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的幅度不宜过大,否则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面临的风险也会加大。同时,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跟着进行调整,也应该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这样规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 材料价格风险
很多施工合同都约定了在工程量没有变化时,综合单价不得调整。但在构成综合单价的各个要素中,材料价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说是承包人自主报价,但其价格的确定也只能根据报价期间所掌握的信息价格加上适度的风险因素确定,也不可能准确预测到施工期间不断变化着的市场价格。特别是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承包人对市场变化情况根本无法预测。材料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必然引起综合单价的变化。因此,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的材料价格,要在合同中明确几个发生期的风险幅度和承担责任。幅度由双方协商约定,对幅度以内的材料价差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幅度以外的材料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5 结语
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合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成熟的清单计价体系,需要完整、严密的施工合同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不断学习国内外合同管理的先进经验,努力提高自身对施工合同管理的理论水平,将清单与合同有机结合,并运用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确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单价合同 第2篇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价差调整、量差调整、调整范围、调整方法工程量计算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某**项目从筹建到机械竣工历经五年时间,特别是在2008年这一年,全球钢材价格涨幅让人难以预测,更让承发包双方难以承受,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施工期间,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某**公司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对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进行工程量差、价差调整。
(一)、价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1、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合同没有约定的,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可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按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2008年是该项目的建设高峰期,施工单位大部分材料都在这一年采购,材料价格的涨幅已远超过合同规定的幅度。为使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公司决定对施工单位所采购的材料进行价差调整,以补偿承包单位部分损失。可调整的材料范围为:(一)建筑工程中承包单位采购的的钢材(含彩钢板)及商品混凝土;(二)安装工程中承包单位采购的管材、管件、非标设备用钢材。
2、价差调整方法为:材料价差等于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减去基数(基数取投标价、投标当期市场价两者的高值)。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格计取顺序为:《**工程造价》信息价;施工当期业主限价和采购价;《全国统一安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主材价格信息》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工程经济信息》价;商品混凝土按当地文件规定价格执行。材料数量的取定:(1)固定总价合同(EPC)的材料数量为投标文件中材料数量和材料进场报验单中材料数量两者相比取小者;(2)施工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的材料数量根据竣工图据实统计。
(二)、量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工程量差调整范围为施工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涉及的工程量的变化。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单当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时,该项目单价可进行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化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已标价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由于编制招标文件时,设计深度有限,导致招标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差太大,实际造价与投标报价相差悬殊,超过了施工单位承受范围,所以对工程量变化进行量差调整,可调整的工程量范围为:(一)建筑工程:基础(含设备基础)、主体工程、地坪;投标时以建构筑物面积或体积报价的,工程量据实调整,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二)安装工程:设备、工艺管道、电气、仪表的安装工程;设备、管道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含梯子、平台、栏杆、钢格板)。建筑工程的水、暖、电、消防不进行工程量差调整(厂房的水、暖、电、消防除外)。
(1)工程量量差以最新版本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洽商、工程相关会议纪要、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承包方提交送审的材料限价单及甲转乙材料价格确认单、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乙供材料进场材料报验单、业主监理承包方三方现场实测量部分工程量、影像图片、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减去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进行。(2)工程量增加部分费用计算按实际发生的量差套用投标报价选用定额子目,取费执行中表费率,人工和机械分别执行相应的调整文件,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信息价;(3)工程量减少部分费用按中标价进行核减。(4)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部分,工程量按竣工图或施工图、设计变更等据实计算,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定额、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等计取费用,取费标准执行中标费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信息价。
通过量差、价差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合理的分担了合同风险,使项目的竣工决算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单价合同 第3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施工合同工程量工程变更综合单价
1、引言。工程量清单计价作为一种新的计价模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发展的一次重大改革,使工程计价工作与国际通行的计价做法接轨,形成了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这种新的计价模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分析、研究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包括了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项目参与各方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施工合同管理已不仅仅是一个签字画押的问题,而正在变成一个风险管理的问题。因此选择适当的施工合同,正确确定工程量和合同价款的调整,防范施工合同的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
2、施工合同的类型及施工合同的选择。
2.1施工合同的类型。国内外工程管理界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不同,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2.1.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是可变的,而单价固定不作调整,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
2.1.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这种合同约定的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
2.1.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即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方式支付酬金。
2.2施工合同的选择。固定总价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的大部分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适用于施工工期短、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且风险较小的工程项目。
固定单价合同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己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行情,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是承发包双方的较好选择。
可调价格合同由于合同约定不清楚,价格模糊,导致工程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大量的纠纷。实质上使得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成为一个毫无约束性和操作性的“暂定价”。不确定因素太多,合同的主要风险实际上由发包人承担了。工程合同的司法诉讼纠纷,大部分都是由这种合同引起的。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应尽量少用或不用这种可调价格合同类型。
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发包人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承包人由于无风险,但报酬往往也较低。它主要适用于新型工程项目,抢险救灾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由于发包人提供不出供承包人准确报价所必需的资料,报价缺乏依据,这类合同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均可被采用。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要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项目特点不同而定,每一种方式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但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让发包人在开工前对即将投入的建设资金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建设资金的组织和有效控制。同时,又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承包人必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才能提高企业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利润目标。
3、工程量的调整。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来计算的,它是为了简化计算、统一了计算规则。在有些情况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相等的,如钢筋工程量;在另一些情况下,比如挖基础土方,清单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实际施工时既要考虑边坡需要放坡,又要考虑加宽的工作面,这样清单工程量就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不相等的。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对应,仅仅明确了工程量的确认方法与确认程序,对工程量的调整计量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工程量的调整时,承发包双方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口径一致,避免造成歧义。
在施工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工程量的调整范围。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即要确定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调整,高于或低于这个范围就应该调整。否则,就会把风险全部转移到发包人(或承包人)身上,也会造成施工合同管理不能有序、顺利地进行。
4、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清单分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两个参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价款的大小。由于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
施工情况相对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化,故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工程变更一般涉及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内容,这必然引起工程量变化,从而引起工程承发包价格的变化。由于合同价款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其调整也很自然地成为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频频引起争执的地方。因此,控制工程变更后工程造价的增加,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
4.1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包括因设计原因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原设计的变更和修改业主提出的变更要求,项目监理、承包商对已有设计资料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而引起的工程变更等等。在施工中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发生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变更后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是非常必要的。
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正确计量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防止在工程变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工程变更的资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合同纠纷,造成合同管理的难度。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工程变更涉及到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记录、签证记工单等资料,这些资料必须是真实的、有效的、及时的。
4.2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在施工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发包人提供工程数量,承包人自主报价。承包人在报价的过程中常采用不平衡报价,即当工程数量小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降低,当工程数量大的分项工程报价适当提高。有时承包人故意将工程数量有误,以及在今后施工中工程数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某些分项工程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实际施工中,如果低价工程量调减过大,或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都会使承包商获益,发包商蒙受损失;同样中标后,发包商因设计变更减少高价工程量,或增加低价工程量,也会使承包商蒙受损失。这种工程量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后,应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因此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还应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通常施工合同都应当约定,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对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的幅度不宜过大,否则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面临的风险也会加大。同时,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跟着进行调整,也应该在合同中约定。
在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要调整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这样规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②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5、防范施工合同风险。有效规避施工合同履行风险,已成为承发包双方必须注意的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哪些风险是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哪些风险是承包人应分担的职责,以保证施工合同管理的正常进行。加强合同管理意识,凡是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的风险问题,约定由谁来负责;双方违约责任的界定,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从而达到降低合同条款风险的目的。
很多施工合同都约定了在工程量没有变化时,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在构成综合单价的各个要素中,材料价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虽说是承包人自主报价,其价格的确定也只能根据报价期间所掌握的信息价格加上适度的风险因素确定,也不可能准确预测到施工期间不断变化着的市场价格。特别是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承包人对市场变化情况根本无法预测。材料价格大幅度异常波动必然引起综合单价的变化;如果当市场材料价格上涨波动很大时,承包人是没有能力完全靠自身力量来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因此,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的材料价格,要在合同中明确几个发生期的风险幅度和承担责任。幅度由双方协商约定,对幅度以内的材料价差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幅度以外的材料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停工,在施工过程中是常有的现象,但有的施工合同中却没有约定停工损失的计算条款,承包人没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再加上工程处于动态之中,要证明其停工时的人员、设备、周转材料的数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有很多承包人无法进行停工索赔。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停工损失的计算方式,索赔工作将会成为比较容易的事情。
单价合同 第4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 工程项目 单价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采用,清单缺项及工程变更项目的出现必将不断增多。就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而言,建设单位总力图让新增单价增加的投资在保证设计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以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而作为承包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新增单价及变更工程也总会或多或少地打乱其原来的进度计划,给工程的管理和实施带来程度不同的困难。因此对新增单价及原有单价衍生问题的处理,往往成为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和监理工程师处理合同纠纷的难点。根据以往的经验与教训,合同双方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及严格合同管理的原则,运用灵活的方法进行处理。笔者根据多年的公路建设管理经验,从工程管理角度出发,对单价管理作一介绍。
一、单价的确定
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2)j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中有确定第52条下的单价或总额价。条: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中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合的单价用于作价的依据。如果不适合,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一个合适的单价或总额价并报业主批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情况在报业主批准后,定出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总额价,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如果此单价或总额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工程师可以确定暂时的单价或总额价,作为暂付帐款例入根据第60条规定的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待议定后再在其后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中有单价的项目需调价的
1.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有单价的项目是不予重新调价的,但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条,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则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应予以调整。如某施工合同段原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直径的挖孔灌注桩:单价为元/m,工程数量为385m,合价为元。开工后因实际地质与设计不符而变更增加132m,该项变更后的工程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应予调价。这里要特别注意调价数量的范围并不是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385m加上变更数量132m,而是对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以外的数量进行调价,即:385+132-385*;
2.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条:如果在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总共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一笔管理费调整额,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格上。工程的性质和质量发生变化、数量变化较大(合同价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为重新分析单价的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办法。
1.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参考项目,实际工程所包含的定额取项比例甚至定额项都发生变化,为重新分析单价的项目。单价分析时不能盲目的套用定额,应参照承包人投标时的工、料、机进行分析,并按投标时的降价进行调价;
2.直接套用原工程量清单单价。在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不同但工艺、材料消耗相同时,可直接套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似单价的项目的单价。如:开挖路基边坡喷射砼防护清单缺项,可直接套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隧道边仰坡开挖喷射砼防护单价;
3.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部位项目、工艺相同、但部分材料消耗及强度不同的,可引用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定额调整,边沟盖板砼强度变更,可按定额标号差异造成的费用增减后,为该部分引用工程量清单单价的项目;
4.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多数工艺、材料消耗相同,仅增加或减少少量工序的工程项目,可就工程量清单单价的基础上增减变更项目影响部分工序的预算金额,为该部分引用工程量清单单价的项目。
三、单价议定的方法
最终的单价都应在业主、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三方谈判中确定,承包人此时一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及严格合同管理的原则,运用灵活的方法进行新增项目单价确定谈判,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才能应付谈判的复杂局面。在谈判中要随时研究和掌握业主的心理、了解对方的意图,注意不要用尖刻的话语刺激任何一方,要以理服人,求得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理解;要善于利用机会,因势利导,用长远合作的利益来启发和打动对方;在谈判中要尽量共同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折衷办法,使双方达到双赢;对分歧意见,应考虑两方的观点共同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应建议及时终止谈判,会后与各方沟通协调,在适当的时间再次进行谈判。
四、对原有合同单价衍生问题的处理
在工程项目中业主、承包人都会不约而同地利用新增工程变更单价来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机会,当某一项目单价偏高时建设单位往往会对这一项目内容作出更改甚至取消这一项目的施工。如果承包单位投标时采用了不平衡报价,且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双方又未对明显不平衡的单价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为了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合同单价较高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减少此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则双方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扣减此项目单价及总价,或承包商亦有权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2.合同单价较低建设单位如果要求增加此工程量,则双方应协商对增加部分应按合理的市场单价计算合同总价,除非工程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承包商有权认为此部分为新增加的工程内容拒绝施工,或者索赔。
3.合同单价较高且设计或清单错漏又不得不增加此工程量,则对方应重新计算其单价。
参考文献
[1]关柯,王宝仁,丛培经.建筑工程经济与企业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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