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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推荐3篇)

  • 合同
  • 2023-11-06 20: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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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1篇

(2021)京03民终5464号案件中,劳动者与A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后,又重新换签至B公司,并与B公司签订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该份劳动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请要求继续履行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本案在审理阶段,劳动者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审阶段,劳动者主张因A、B公司为关联公司,其实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要求到期日后仍应继续履行案涉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均认为:本案中双方是否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审理,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履行及工资支付问题均不适合在本案中处理,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至到期日,工资亦支付至此日,后续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及工资支付问题,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由此可见,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继续履行问题十分复杂,且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分析路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聚焦于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的同时,不应忽视劳动合同到期的处理,否则可能会导致争议难以得到实质性解决,甚至引发新的纠纷。

(一)对于用人单位的实操建议: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可主动提出不再继续履行

在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后,劳动者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能会考虑如下两方面因素而导致无所作为,一是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并未存续至合同到期之日,所以无需发出合同终止的通知;二是发出合同终止通知的行为与之前的解除行为相矛盾,所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便不再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但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合同是否需继续履行仍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法院最终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的请求,用人单位仍可能承担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所以在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主动作出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

因此,从规避支付代通知金义务的角度出发,若劳动合同在首次庭审前就会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于到期日前一个月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载明: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经于“具体解除日”解除,且劳动合同将于“劳动合同到期日”期满,单位不再继续履行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将在首次庭审后方可到期,用人单位也可在庭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表达劳动合同已经期满,单位不再继续履行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意愿,以此保证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充分通知。此时,即使法院作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不利判决,也能使得劳动关系最晚于劳动合同期满日终止,降低用人单位的损失。

北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2篇

在用工管理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劳动者提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诉的情况下,鉴于审理程序通常持续时间较长,许多劳动合同往往在生效裁决或判决做出前就已经到期。此时就会产生以下问题:1、对于当事人而言:鉴于案件审理中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仍处于待定状态,用人单位是否仍需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又是否需要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2、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劳动合同到期日以后?

对此,考虑到第一份劳动合同与第二份(或第三份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单方终止合同权利上的区别(也即:用人单位通常仅对第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享有单方终止权,上海地区除外),故笔者在以下的篇幅中将针对上述两种类型的劳动合同衍生的情况分别进行分析。总体而言,按照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第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到期属于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法院如若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的请求,通常会判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到期日为止;就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到期时的处理,北京地区则有着不同的司法观点。详述如下:

(注: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文中的“劳动合同”均指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北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3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选择权在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王家凤与世优社(北京)项目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2019)京03民终13319号】中,法院认为:“根据离职交接单载明情况,王家凤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已经进行了工作交接并对工资、社保进行了结算,王家凤在2018年2月与世优社公司翁松林之间的短信往来中亦未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足以证明王家凤客观上已经接受了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

因此,劳动者未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可能表现为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或者未明确拒绝继续履行但采取实际行动表示接受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事实,例如主动办理离职手续或者离职后入职新的用人单位。

此时,即使客观上有继续履行的条件,但是判决继续履行也没有实际意义,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无需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后的工资待遇损失等款项。

因此,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首要前提是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的主张,下一步再考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