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信访范文(推荐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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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25 09: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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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1篇
今年以来,**乡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省、市、县关于做好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精神,高度重视和加强信访维稳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强化基层信访基础工作,聚力化解各类信访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畅通了信访渠道,有效维护了全乡社会秩序。全乡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x个村x起,化解x起,有效杜绝了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现就全年的信访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责任到人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成立了专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信访接待和矛盾排调工作。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疑难问题不出乡的原则。乡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群众反映比较突的问题、案件认真分析,做好梳理分类,达到底数清、情况明,研究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和方法。另外,专门设立村庄法庭,为各村聘请了法律顾问,努力化解群众矛盾在基层。
二、深入排查,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化解矛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把信访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作为维护我乡安定、稳定的有力抓手,积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首先注重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建立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工作中,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其次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困难。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事项,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落实责任单位,限期督办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可以逐步变通解决的,做好面向群众的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
三、依法办事,维护良好的信访工作秩序
解决信访问题,保持良好的信访秩序,关键是要依法按政策办事。一是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有条件能够解决的,限期解决到位,决不留尾巴。对暂不具备解决条件,需逐步给予解决的,给群众解释说明政策情况,尽快按政策规定逐步予以解决。二是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行为过激、无理取闹、扰乱信访秩序的上访群众,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介入,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予以处置,维护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三是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引导群众通过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等途径依法公正解决问题,有效地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信访值班制度。针对今年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较多的实际,乡上在搞好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在重要会议召开和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均由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值班,确保信访工作不出问题。
四、强化举措,形成防控结合良好局面
乡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准确摸清底数,及时掌握事态的发生、发展进程,全面了解信访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做到事事有记录,件件有答复。
20xx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领导,努力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
二是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努力畅通信访工作诉求表达渠道;
三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处置信访工作的不正之举。确保我乡信访、稳定工作顺利开展,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稳定。
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2篇
近年来,由于土地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成为各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主要因素,为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及时化解矛盾,我们成立调研组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因基础设施建设占地补偿款分配、土地开发整理占地导致土地不均引发纠纷。2007年,我县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36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30%。如威乌高速公路建设占用我县4个乡镇37个村的2553。42亩土地,群众在分配占地款和进行土地调整时意见不一;2005年部分乡镇因土地开发整理占用土地,部分被占地群众对土地调整方案不认可。
(二)村干部超标准预留机动地、暗箱操作发包土地引发纠纷。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20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16、6%。村干部为化解村内不良债务或谋取利益,通过保留“责任田”、多留“机动地”、非法收回农户承包地高价发包引发纠纷。
(三)因群众要求收回未到期的承包地和承包地到期不能按时收回引发纠纷。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10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8、4%。一是前几年村委会发包出去的土地,承包期限较长尚未到期,但群众认为原发包程序不规范,现要求收回;二是我县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时,为鼓励发展大棚、林果、桑园等而搭配的粮田,现群众要求收回;三是部分群众原来种植“三高农业”作物所承包的土地,虽承包期限较长,但大多已改变原合同规定种植种类,群众要求收回;四是前些年经村委会同意,群众自己投资开发的荒碱地,大多没有书面合同,群众要求无偿收回但种植户以已有投入为由拒不交出;五是承包地到期,但因承包户与村集体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等原因拒不交出,而群众强烈要求收回。
(四)因土地权属不清、界线不明引发纠纷。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12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10%。主要表现在村与村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和村内队与队之间因界线不明引发的纠纷。明集乡南王参一村、二村存在争议地84、5亩,此地1965年时边界清晰,权属明确,自xxx年后,由于南二村群众搞荒碱地开发,又把争议地分给群众耕种,到2003年南一村群众为灌溉、排涝挖沟到争议地时遭到南二村村民的阻拦,发生纠纷,南一村群众上访不止。最后经调查组调查,本着尊重历史、注重证据、维护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
(五)因非农业户口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出嫁妇女要求分配土地引发纠纷。该类纠纷引发集体访5起,占土地集体访总量的4、1%。不少村前几年按照约定俗成的规矩,每3至5年大规模调整一次土地时,将“买”成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考上学的大中专学生、已出嫁的妇女的土地收回调整给新增人口,该类人员现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要求分配土地,但无地可调或虽能分配土地但多数群众不同意。
二、导致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土地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一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国家推行“两田制”,即实行“责任田”和“口粮田”两种承包方式,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开始对“两田制”进行清理纠正,但因部分村的“责任田”未到期,纠正“两田制”不彻底,延续至今,仍有少数村存在“两田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产生矛盾。二是近年来,我县没有严格执行新的土地政策,及时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搭配给农户的粮田和改变种植作物种类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清理,导致土地严重不均,引发纠纷。三是村干部和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认识不到位,擅自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四是我县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贯彻不到位,许多村走了过场,有的甚至闭门造车,与实际严重脱节,致使我县在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五是2004、2005年我县组织的集中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规范完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措施办法,因个别基层班子较弱的村没有落实到位。
(二)农村土地承包缺乏必要监督。一是村干部不履行民主议事程序擅自对外发包土地,一次性收取多年承包费,透明度低,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二是承包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完善,给村民、村干部和承包者留下了矛盾隐患;三是果园、林地在承包经营期间因管理不善,出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四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因村委会负责人更换,新班子对老班子订立的合同不满意,否认原合同的法律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五是以倒包土地为业的人员,承包村集体土地后,层层转包或一地多包,从中非法渔利导致纠纷。
(三)土地权属不清。因权属问题出现纠纷的土地有:一是自六十年代初,一直由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北洼地;二是昔日的荒碱地、坡地等;三是离村较远的荒碱地、撂荒地、插花地等;四是群众耕种的国有土地;五是成方连片开发整理前没有明确土地权属的土地。处理该类纠纷时,因存在土地详查资料与实际种植现状不符、缺乏有力证据、土地登记确权手续不完善等因素,处理难度较大。
(四)占地赔偿不规范。近年来,因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油田开发、经济园区项目建设等需要,占用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因土地补偿标准低、赔偿款到位不及时、分配不合理、失地群众得不到妥善安置等因素,引发了许多较大规模的上访。
三、解决农村土地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落实力度。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向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税费改革、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全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认识。在党校举办农村基层干部培训班对村支部书记进行集中培训,或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巡回宣讲活动。二是循序渐进,彻底整改,全面落实国家土地政策。严格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地做好规范和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彻底清除矛盾隐患,从根本上理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切实加强村级组织建设。群众反映土地问题往往与村财务、村干部作风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增加了问题的处理难度。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村级班子建设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来抓,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选好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党性强、德才兼备和群众信赖的同志选拔到村领导岗位上,对那些私心重、群众意见大的村干部及时调整和更换。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一旦发现干部有问题,该教育的要及时教育,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严格执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政策,确保群众知情权、监督权。要指导帮助各行政村依法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村级事务实行村民代表议决制度,履行民主程序,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农村确需进行土地“小调整”的,在做到“五公开”(即上级政策公开、村级土地核实的底子公开、土地承包方案公开、划分地块等级公开、土地归户注册公开)的基础上,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对个别村干部不经批准擅自进行土地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格落实农村合同乡镇监管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的管理,建立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台账,做好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的签订、登记、鉴证和档案管理工作。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并监督合同的实施,防止出现虚假合同、侵权合同和暗箱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确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对容易引发权属纠纷的土地,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依法予以勘界确权,明确土地权属,完善土地登记确权手续,彻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五)严格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各部门、单位依法行政,不制造新的问题,留有余患,及时化解矛盾,处理遗留问题。二是对信访问题依法处理。应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一些无取闹,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要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一味纵容。更不能为求得一时的安定,不讲原则,随意承诺和让步,纵容、包庇违法信访。
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3篇
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调查处理好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纠纷(以下简称土地纠纷),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机构的工作程序,明确责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_土地管理法》、《_草原法》、《_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_《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纠纷的调查处理和裁定。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正、及时处理;
(二)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属地管理,就地解决;
(四)土地纠纷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破坏地上附着物;
(五)对有纠纷的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不予办理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用地手续。
第二章调查处理机构
第四条自治州已成立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及全州各县市应相应成立由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国土资源、畜牧、农业、林业、水利、民政、信访、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处理土地草场纠纷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_门,对外为同级政府(行署)的派出机构,对内属_门内设机构。
第五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调查土地纠纷;
(二)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土地纠纷进行权属裁定;
(三)对土地纠纷案件的裁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检查土地纠纷处理后的执行情况;
(五)督促、检查、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对土地纠纷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实行年度培训,由自治州处理土地纠纷机构组织年度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土地纠纷调查处理工作。
笫七条土地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第一责任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一)对土地纠纷案件处理不重视、调处不力,造成群体上访的;
(二)因土地纠纷造成群众打架斗殴引发流血事件的;
(三)本辖区内年度土地纠纷案件结案率低于90%的。
笫八条各级处理土地纠纷机构开展土地纠纷调查处理以及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购置相应的技术设备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以确保土地纠纷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自治州范围内各师、团场内部之间的土地纠纷由各师、团场自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范围、依据和程序
第十条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自治州处理土地纠纷机构负责以下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辖区内地区与地区之间、州直各县市之间的纠纷;
(二)协调解决伊犁州与其他州、地、市之间的纠纷,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三)协调解决辖区内部队与各地区(县、市)之间的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四)伊犁州范围内的兵团与地方之间的纠纷,由县市、地区与相关师、团场分级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州人民政府裁定;重大纠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五)协商解决辖区内中央、自治区国营企业单位与地方之间的纠纷,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
塔城、阿勒泰地区处理土地纠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县市处理土地纠纷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土地纠纷处理的依据:
(一)权属认定: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应受到保护。新中国成立后双方商定的协议、合同,县以上党政机关的决定、纪要等,原则上继续有效,可作为裁定土地权属的依据,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划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依据。历史上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一般不得修改,确需修改,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将具体情况、意见、行文、图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未修改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未裁决前,双方应遵守原协定,维持现状。
(二)处理土地纠纷时,对原来已划定的界线,应当维护。对原来界线不清的,应当重新协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勘界埋桩,完备手续。凡无任何协议和批准手续,确属擅自扩大占用的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的,应依法进行处理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三)对历史上形成的习惯放牧线不得擅自更改,因行政界线与草场使用界线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按草场使用界线与行政界线分别对待的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审查受理;
(三)调查取证;
(四)依法调解;
(五)调查处理意见会审;
(六)处理;
(七)执行;
(八)结案。
第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纠纷,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四条提出土地纠纷调查处理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与纠纷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
(四)具有有效的土地等权利证据。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人代为提出土地纠纷调查处理申请。委托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和委托人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纠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4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各单位要加强矛盾纠纷和隐患的排查工作,全面掌握不稳定因素;对矛盾纠纷和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确保不发生新的重大重复访户,彻底解决一批复杂疑难信访问题,化解积案,减少存量;按照 “大事不出,小事减少,管理严格,秩序良好”的要求,确保实现到区以上非正常访和集体访“双零”指标。
(一)积极预防
1、源头预防,评估风险。各村、各单位在研究重大决策和实施重点工程建设前,做到工作前置、关口前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深入分析论证,评估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反映不同群体的合理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2、超前排查,提前化解。坚持基层周排查、镇月排查和重点敏感时期天天排查相结合,将矛盾纠纷和隐患全部纳入工作视线,建立台账,挂账处理。对确定的重点矛盾纠纷及隐患逐级实行领导包案,加大解决力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化解不留积案”。
3、加强办理,妥善解决。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工作,对一般性的问题,要专人负责,按程序办理;对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成立工作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办理,确保初信初访一次性解决,避免发生重复访。
4、完善预案,积极稳控。对突出信访问题的重点人员、缠访人员,责任单位与xxx门密切配合,研究制定稳控预案,明确责任人,加强动态监控,严密盯防,死看死守。按照“谁包案、谁负责”和“一包到底”的原则,研究制定信访积案的解决方案,加大化解力度,确保年内妥善化解。
5、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大力宣传《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法守法先进典型、促进社会和谐的经验做法等,适时对非正常访典型案件进行曝光,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奥运宣传,增强信访群众特别是非正常访人员的爱国热情和民族意识,自觉规范信访行为。
(二)处置化解
1、加强信息预警工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对发生到区以上集体访的处置工作
发生群众到区集体访或围堵区委区政府大门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及时赶到现场与公安、综治、信访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
3、对发生越级访的处置工作
发生群众越级访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与公安、综治、信访等部门共同做好处置、劝返工作。发生问题突出、情况紧急、规模较大的越级进京集体访时,镇主要领导要及时赶到现场,做好处置、劝返工作。
4、对非正常访的处置工作
派出所要依法将群众劝离;对到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集体访,要对组织、煽动、幕后操作人员进行训诫谈话;对到国家重点地区的非正常集体访,要逐一进行训诫谈话,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非正常访重点人的防范,避免发生重复访。
5、对到区以上集体访、联名信和隐患、苗头性问题的化解
派出所、综治办和信访办等有关部门与责任单位要认真分析研判,对集体访、联名信等信访突出问题,责任单位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合办理。对隐患、苗头性问题,要采取“双向承诺”和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把矛盾纠纷控制在基层。能当时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讲清原因;不能解决的,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镇加强矛盾纠纷和隐患的排查工作方案
6、建立工作平台,加强相互沟通
每月5日前,由镇主管领导牵头,组织镇“无重大重复访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分析信访矛盾隐患,研究会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的解决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层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隐患,实行月汇总、月通报制度,对发生的突出信访问题形成工作动态,及时报镇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为领导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镇信访办:负责实现“无重大重复访户”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全镇各部门、各村、各单位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负责对排查出的重点矛盾纠纷建立台帐,明确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工作职责;督办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化解工作;对于发生的越级访和非正常访,负责启动劝返预案,开展劝返工作,并负责与区有关部门协调,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影响。负责对领导包案及重大重复访案件重点督办,确保信访案件办理落实到位。
镇纪委:负责对群众反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农村干群矛盾和两委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对因工作不利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镇组织部:负责抓好全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解决好基层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农村两委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调查处理农村干群矛盾及两委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镇宣传部:负责宣传《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学法、守法先进典型和做好信访工作的经验做法;加强奥运宣传,增强信访群众特别是非正常访人员的爱国热情和民族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农发办:负责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负责涉及农村政策信访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
镇司法所:负责法律宣传、教育和援助,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访;在各村设立法律工作站、调解室等,配备调解员,使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镇社保所:负责摸排全镇劳务用工情况,严格执法,确保不出现企业恶意拖欠、损害职工利益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镇村建科:负责对违反土地政策行为的查处和纠正;负责土地权属管理,依法化解土地权属纠纷;协调化解土地纠纷的历史遗留问题。
镇社会事务管理科:负责指导城乡基层xxx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掌握部队退役人员的思想动态,按政策妥善安置,避免引发退役人员访;排查化解社会福利、农村自治组织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矛盾纠纷和隐患。
派出所:负责维护信访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加强对围堵镇、区政府大门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的处置、劝返工作;与责任单位配合,做好重点访人员的稳控工作。
经济管理科:负责对全镇村级财务、土地收益使用分配、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村干部任职期间的审计,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隐患。
各村: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和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
镇人大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广泛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民意,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做好化解工作;团委、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党委、政府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5篇
〔关键词〕农地土地承包纠纷,特点,类型,解决思路
当前,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科学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特点与主要类型,建立公正、高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稳定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数量上有扩张趋势,而且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和群体化。
(一)扩张化趋势。近年来,随着土地收益的大幅上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迅猛上升之势,土地与人口膨胀、城市化与工业化对土地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加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和中央对农民减负增收政策的实施,农民将土地看得越来越重。当遇到土地承包纠纷或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避让,而是竭力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各地法院和信访部门的统计,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在所有纠纷中所占的比例逐年递增,呈现出快速扩张的趋势。
(二)复杂化趋势。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民生产、生活范围的不断扩大,导致跨组、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市土地纠纷不断增多。许多土地承包纠纷已由过去的“一因一果”发展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纠纷的成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许多土地承包纠纷不止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涉众多人的利益,有些甚至还涉及家族、村寨的利益。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使纠纷变得更加复杂,解决的难度明显增加。
(三)多样化趋势。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结构比较单一。但是随着中央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经济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具体到土地纠纷,土地承包主体的多样化,土地承包方式的多样化,导致土地承包纠纷形式的多样化。土地所有权纠纷、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征收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土地继承权纠纷、土地调整纠纷等多种类型的纠纷不断出现,土地纠纷多样性的特征越来越明显。
(四)群体化趋势。以往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多是个体诉讼,信访部门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也多是个人上访。近年来呈现出群体化特征,表现为群体诉讼、集团诉讼和群体上访。一案涉及的人员少则几十户,多则上百户,而且每户家庭都有数个家庭成员。这样计算下来,有时一案就涉及数千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又
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影响极大,稍有不慎,就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有明显的群体化趋势。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类型
由于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土地承包纠纷表现形态也多种多样。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土地所有权纠纷。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即国家和集体两级土地所有权。但“权利主体虚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弱化的原因与表现。”〔1〕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我国现行立法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是一个既清楚又模糊的概念。说它清楚是指有关法律确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即乡(镇)、村、村民组三级所有。说它模糊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既非个人,亦非法人,他们是一定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全体农民,直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而实际上,在当前大多数地方,农业合作社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存在,村级所有的土地是该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相加之和,乡(镇)所有的土地是该乡(镇)所属村所有土地之和。土地承包到户,村委会是发包方,承包户的土地实际上依据村民组所占有的耕地的多少决定。在同一个村委会中,不同村民组的农民平均承包的耕地面积有明显区别。总之,除村民委员会实际存在外,乡(镇)、村民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都是虚置的,有关土地方面的许多纠纷都是由于主体不清楚引发出来的。〔2〕再加上现行立法对土地做出投入并使其产生实际效益的用益权人保护上的不足,致使国家可以以行政手段侵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不同集体经济组织间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四荒”土地使用权纠纷以及村集体擅自发包土地直接侵害村民利益的纠纷比较突出。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农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农地所有者向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所有权证书。但有些农村土地所有权证书因权利人未申领至今尚未完全发放,部分土地权属不明、产籍不清,所有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因土地所有权属引发的涉农土地纠纷渐呈上升之势,甚至原本稳定的土地关系也因尚未确权引发权属争议,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3〕
(二)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在当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争议比较大、问题比较多、较难处理的是收益分配权纠纷。当前,许多农村在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问题上认定标准不一,从而导致执法不统一。农村土地纠纷主体与其他民事案件的主体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只有取得成员的身份资格后才能享有征地款分配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村民待遇。实践中较普遍的做法是或以当事人的居住地为依据,或以其户籍为依据,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极有可能造成“外嫁女”、丧偶女性、大中专在校生、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因之失去收益分配权。以大中专学生为例,过去大中专毕业生只要被录取,其身份即发生变化,成为城市户籍,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与所在乡、村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但随着国家取消对大中专学生的分配和就业形势的严峻,许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滞留家中。在未正式参加工作前,他们按理应享有收益分配权,但现行法律和政策却无法为他们享有收益分配权提供依据。于是,为争取收益分配而引发的纠纷自然成为农村土地纠纷之一种。〔4〕(P107)
(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履行、管理中引发的纠纷。
1.土地发包中的纠纷。一是由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混乱引起的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而在实际发包过程中,有的是村民小组发包,有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这自然容易引发纠纷。二是发包程序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发包程序有明确规定,要求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坚持程序合法,保证土地发包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但在实践中,承包合同大多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承包户签订,不按程序召开全体村民会议,也未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在有些地方,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发包。村民对这些情况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很容易引发纠纷。三是合同签订不规范引起的纠纷。部分土地承包合不采用书面形式,只是口头说说了事,权责不清;有的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条款内容不完善、权利义务不明确,有些土地承包合同甚至直接违背法律规定,最终因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2.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一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突出表现在: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及出嫁女等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重新调整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借调整之机随意提高承包费,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4〕(P88)二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纠纷。突出表现在: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等。
3.合同管理中的纠纷。按理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权威性和法律严肃性,但由于管理不规范,土地承包合同填写内容模糊混乱,有的地方甚至承包土地面积由村干部或农户自己填写和涂改,有的一份承包合同在一年内重签多次,有的保存时间根本达不到承包期的要求。
(四)土地征收纠纷。物权法第42条对征收后的补偿范围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都有明确规定。按照此规定,依契约成立的承包经营权可以对抗集体的发包权。但实际情况是,当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发包人可以凭借所有权人的优势干预承包人的自主经营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却不能以平等身份与国家达成补偿协议,难以达到运用物权效力保护自己权利的目的。结果造成享有所有权优势的集体以各种手段压低,甚至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安排给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更是难以执行。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
1.征地理由不充分引发的纠纷。鉴于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民的生存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宪法修正案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政府在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时,正是利用“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随意将征收原因解释为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从中牟取征收土地与出让土地之间所产生的巨大差额利益,从而引发农民的不满。〔5〕
2.征收程序不公开引发的纠纷。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政府应公告,明确告知被征地农户,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许多地方对征地的公告程序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村民对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款数额不清,导致纠纷发生。
3.补偿款未依法发放引发的纠纷。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每部分补偿金应按照各自标准分开发放。目前,有的地方三类补偿金未按规定分开发放,引起被征地农民的不满,从而引起纠纷。
4.补偿款分配不公引发的纠纷。因分配款涉及村民的根本利益,村民之间因征地补偿款之争较为激烈,村民因分配方案难以完全一致而产生纠纷。〔4〕
(五)土地流转纠纷。引导农户搞好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活跃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有一些地方在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流转,集中土地搞所谓“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导致土地流转纠纷不断出现。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
1.流转形式不规范引发的纠纷。我国土地流转中,除代耕不超过1年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外,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经发包方同意,其他方式应报发包方备案。但实践中,许多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更未办理同意或备案手续,处于自发或无序状态。若此类合同产生纠纷,法官采信证据较为困难,合同关系难以查清。〔4〕有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虽有协议,但由于土地升值,转让方要求收回土地或提高承包金,受让方不同意;有的承包户把土地交给村里,通过口头协议代为管理,村里发包几年甚至十几年,合同没有到期,原承包户索要承包地。
2.流转内容不合法引发的纠纷。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_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然而,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中,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土地流转合同,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有的私自买卖土地,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有的忽视出嫁妇女的承包权益等等。
3.流转程序不合法引发的纠纷。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程序。但有的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任意发包;甚至有的乡(镇)违反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意志,越权发包土地,引起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纷争;有的发包方不按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合同主体,如针对村民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情况,未经村民大会多数同意而随意调整土地;有的因原承包费用较低而主张调整承包金未果,发包人随意解除原承包合同发包给他人经营等。这些随意流转土地的行为,引发了诸多原承包户主张土地经营权侵权之诉和合同违约之诉。(六)土地继承权纠纷。土地继承权纠纷的实质是剥夺、侵害了女性的土地继承权,与人们长期的重男轻女思想有关。传统观念认为,女性总有一天会脱离原家庭。为此,一方面,女性的继承权从小就不被重视;另一方面,女性一旦结婚,就丧失继承娘家财产的权利,与娘家无财产关系。娘家一方集体在土地继承中自然将“外嫁女”排除在外;而婆家集体则认为其可能在娘家有承包地或户籍没迁到婆家,往往也会忽视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无形中剥夺了女性的继承权。虽然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而在广大农村,许多女性的土地继承权随意被剥夺、侵害。当女性意识到其合法的继承权被侵犯后,以主张取得其合法土地继承权所产生的纠纷也较多。〔4〕(P109-110)
(七)土地调整纠纷。土地调整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频繁调整、土地资源配置失衡、机动地管理不规范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
1.土地频繁调整引发的纠纷。我国农村土地的调整经历了以下变迁:通过政策调整土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作补充,政策与法律并重,依靠法律进行调整。因频繁调整而未及时进行解决的土地矛盾日益增多,纠纷增加。如实践中有的地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有的地方收回农户承包地来抵销欠款,有的地方违背政策规定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
2.土地资源配置失衡引发的纠纷。当前,农村人口处在经常变动之中,但人口减少的农户,甚至长年在外打工或完全迁走了的农户,虽不愿直接经营土地,但谁也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造成许多农户之间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相差数倍甚至数十倍。农民要求平衡土地、落实承包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加之许多地方多年来一直没有进行过承包地的调整。这期间新娶媳妇、新生儿女及新迁入人口等多年得不到土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矛盾突出。
3.机动地管理不规范引发的纠纷。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留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主要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人口变化、户口迁移等需要调整土地的情形。从各地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因机动地处置不当和管理不规范引发了大量纠纷。一是机动地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纠纷。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形式将土地出租给农户,村集体事先一次性收取全部租期内或租期内若干年的租赁费。税费改革后,土地负担大幅下降,农民不愿按原租赁合同兑现,甚至要求退还预交的租赁费,由此双方发生争执。二是机动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纠纷。村集体将开发成鱼塘、果园等的机动地发包给农户经营,当初农户踊跃承包发展多种经营,且有利可图。后来由于减免农业税、取消特产税,承包方认为自己也应享受减免政策,不愿履行原承包合同,纷纷上访,要求免交或少交承包费。或者村集体将未开发的机动地发包给农民经营,每年收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现在这些承包户不愿履行原合同,要求享受与其他承包耕地户相同的待遇而引发纠纷。三是将机动地作为清偿村组债务和增加集体收入的工具。一些村组干部甚至利用机动地谋取私利,有些村组拖欠外债。税费改革后,部分债权人眼看索债无望,便纷纷要求以地抵债,对人地矛盾突出地方的群众来说,这些抵出去的机动地是他们的口粮田,是他们的饭碗,导致群众上访。〔6〕四是在发包机动地的过程中,不少村组干部根据亲疏远近确定不同的承包标准,不能公正、公开、公平地发包,搞暗箱操作;有些机动地的发包时间过长、面积过大,甚至长达50年、70年,使得机动地根本无法“机动”,从而产生了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思路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有效、及时、正确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有以下具体思路:
(一)完善相关立法是前提。虽然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差,需进一步完善。一要尽快出台与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专门规定,解决关于出嫁女、上门女婿、大中专学生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土地承包权问题;二是要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程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各项行为。三是恢复仲裁的一裁终局效力。规定法院只对仲裁程序进行监督,若出现程序性问题,可裁定不予执行,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成本。四是通过立法扩大诉讼方式的受案范围,并完善相关规定。诉讼方式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最正式、最权威、最规范的方式。为此,应规定凡是土地承包纠纷都可向法院起诉,而不应作限制。同时,应进一步完善诉讼主体制度、证据制度、保全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构建多元机制是基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调解、信访、仲裁、诉讼等。各种方式各有利弊,单纯强调某一方式的重要作用是不现实的。社会各种利益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价值和文化传统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也必须多元化。因此,解决农村土地纠纷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综合性地多种多样的方法,把信访、调解、仲裁、诉讼结合起来,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协同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其主要构架是由当事人、村委会、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组织等组成互为补充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运行模式是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轴心,以定分止争为目标,以行政处理、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为保障,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及时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的纠纷解决体系。在这个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充分尊重并健全以当事人合作为基础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冲突中寻求平衡。
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6篇
从2002年上访群众向海南省信访部门反映的情况来看,涉及农村土地矛盾和问题的内容占群众上访内容总量的40%左右,在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土地权属不清。农村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大都实行“包田不包坡”的做法,致使荒地、坡地争议较多;前,有些场社体制改革,有些退场不退地,留下了纠纷隐患;而部分乡镇一直沿袭“谁有土地谁耕、谁承包”的做法,造成了农民争占“祖宗田”,“祖宗地”现象突出;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也存在着相邻地段土地的归属问题的争夺。
第二,农村依法用地观念差,越权发包的情况突出。农民依法用地的观念比较薄弱,农民不按国家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而是任凭自己的意愿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给邻地的使用权造成侵害,由此引起纠纷。再者,有的乡镇干部及村委会基层干部对集体土地的开发使用缺乏科学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落实执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自作主张越权越级向外发包土地,而依据《国土法》和《村民委员会法》规定,村社出让、租赁土地不通过村民讨论,没有得到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村委会不得违反民主设定原则同外签订合同,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法制观念薄弱,基本上不依法行使权利,这是产生土地纠纷原因之一;有的基层干部以牺牲农民的承包地为手段,严重违背土地操作程序,隐瞒实情,去成全土地承包商的利益,因此引起土地纠纷。
第三,“开发热”留下隐患。在前些年的“开发热”中,一些地方为了多招商,急开发,对外来公司转让、租赁、转包土地面积过大,承包期过长,农民参与程度小,地价又低,农民感到吃亏,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线。
第四,开采钛矿、挖塘养虾、外包林地,给生态造成破坏,环境被污染,农民反映强烈,要求收回土地,却得不到解决。海南有些地方钛矿资源丰富,但钛矿开采之后原尚可利用的有效土地失去了先前之功效,加上有些土地被承包挖塘养虾,破坏生态平衡,农民要求中止合同,收回土地,发挥土地的正常功效,但有些地方对此类问题迟迟不解决,或得不到合理解决。
第五,地方政府征地遗留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诸如为了兴建高速公路;为了城市开发,需要统一征收农民土地。本来,这种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是一件造福于民的好事。地方政府征用农民的大量土地,而农民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由此而引发土地纠纷。
第六,擅自转包、重复发包或单方毁约改变土地用途。随着土地的不断增值,有的村委会把同一土地重复发包,造成“一地两包”;而不少承包商为了短期利益,擅自转包,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有的甚至单方毁约,违法毁损承包标的物,导致纠纷发生。
另外,近几年来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因离婚后土地承包问题如何解决也是引起纠纷的一种形式。夫妻离婚后,有的土地因分割过于零碎,不便于种植和经营;有的因分割不均匀,有的甚至不分割,往往对女方的合法权益不加于保护,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到损害,因此产生了土地纠纷。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农民失去了土地便意味着生活无着,势必积怨成愤,引起纠纷。而土地纠纷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既关系到人民政府是否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问题,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应引起各级政府和法院的高度重视。
如何切实解决土地纠纷,是摆在各级人民政府面前的首要问题,因此,作为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
1、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是解决土地权属不清的关键。村民委员会应依《土地承包法》行事,将荒地、坡地及农场边界地等无人管理的地列入集体土地,禁止农民非法据为己有;亦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这些无人管理的土地尽其所用,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其使用权。对于村集体与村集体的土地权属纠纷,大多可以依据划分村时的分界线确定,若未划分村界线,双方应通过和解方式和平解决。
2、建立群众监督机制,监督基层干部对《国土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要由群众讨论决定,并由群众监督实施,使村务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基层干部亦应对农民使用土地情况加以监督,切实保证农民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以免造成农民内部矛盾的产生。
3、坚持平等、公平原则,规范承包手续,确保农民利益。“非典”过后,伴随着“健康岛”呼声日益高涨,必将引来海南房地产市场的又一轮“开发热”。村委会基层干部应坚持平等、公平地与外来公司签订有关土地合同,积极调动农民参与,不应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利益,更不应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农民利益于不顾。基层干部在转让、租赁、转包土地前,应充分采纳村民意见,坚决走“全村一盘棋”的路子,牢牢树立爱民、想民、为民思想,切切实实执行《_中央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_中央关于做好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法办事,阳光操作,切实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4、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平息纠纷,化解矛盾。伴随着城市建设的深入,海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不断出台。必要时,政府会征用农民的土地,因此,土地在征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坚决反对政府有关人员急功近利,用简单的工作方法粗鲁地解决问题,从而使矛盾激化。在处理过程中,政府有关干部应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土地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着眼于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发挥农民对村委会的监督功能,以保护农民的自身权益。发生矛盾后,应通过疏导或说服教育等方式妥善处理,也可以通过正确使用经济政策的法律手段加以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强化宗旨意识、职业意识,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审理好涉农案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切实解决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7篇
从2002年上访群众向海南省信访部门反映的情况来看,涉及农村土地矛盾和问题的内容占群众上访内容总量的40%左右,在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土地权属不清。农村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大都实行“包田不包坡”的做法,致使荒地、坡地争议较多;前,有些场社体制改革,有些退场不退地,留下了纠纷隐患;而部分乡镇一直沿袭“谁有土地谁耕、谁承包”的做法,造成了农民争占“祖宗田”,“祖宗地”现象突出;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也存在着相邻地段土地的归属问题的争夺。
第二,农村依法用地观念差,越权发包的情况突出。农民依法用地的观念比较薄弱,农民不按国家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而是任凭自己的意愿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给邻地的使用权造成侵害,由此引起纠纷。再者,有的乡镇干部及村委会基层干部对集体土地的开发使用缺乏科学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落实执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自作主张越权越级向外发包土地,而依据《国土法》和《村民委员会法》规定,村社出让、租赁土地不通过村民讨论,没有得到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村委会不得违反民主设定原则同外签订合同,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法制观念薄弱,基本上不依法行使权利,这是产生土地纠纷原因之一;有的基层干部以牺牲农民的承包地为手段,严重违背土地操作程序,隐瞒实情,去成全土地承包商的利益,因此引起土地纠纷。
第三,“开发热”留下隐患。在前些年的“开发热”中,一些地方为了多招商,急开发,对外来公司转让、租赁、转包土地面积过大,承包期过长,农民参与程度小,地价又低,农民感到吃亏,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线。
第四,开采钛矿、挖塘养虾、外包林地,给生态造成破坏,环境被污染,农民反映强烈,要求收回土地,却得不到解决。海南有些地方钛矿资源丰富,但钛矿开采之后原尚可利用的有效土地失去了先前之功效,加上有些土地被承包挖塘养虾,破坏生态平衡,农民要求中止合同,收回土地,发挥土地的正常功效,但有些地方对此类问题迟迟不解决,或得不到合理解决。
第五,地方政府征地遗留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诸如为了兴建高速公路;为了城市开发,需要统一征收农民土地。本来,这种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是一件造福于民的好事。地方政府征用农民的大量土地,而农民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由此而引发土地纠纷。
第六,擅自转包、重复发包或单方毁约改变土地用途。随着土地的不断增值,有的村委会把同一土地重复发包,造成“一地两包”;而不少承包商为了短期利益,擅自转包,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有的甚至单方毁约,违法毁损承包标的物,导致纠纷发生。
另外,近几年来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因离婚后土地承包问题如何解决也是引起纠纷的一种形式。夫妻离婚后,有的土地因分割过于零碎,不便于种植和经营;有的因分割不均匀,有的甚至不分割,往往对女方的合法权益不加于保护,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到损害,因此产生了土地纠纷。
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农民失去了土地便意味着生活无着,势必积怨成愤,引起纠纷。而土地纠纷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既关系到人民政府是否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问题,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形象。应引起各级政府和法院的高度重视。
如何切实解决土地纠纷,是摆在各级人民政府面前的首要问题,因此,作为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
1、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是解决土地权属不清的关键。村民委员会应依《土地承包法》行事,将荒地、坡地及农场边界地等无人管理的地列入集体土地,禁止农民非法据为己有;亦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使这些无人管理的土地尽其所用,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其使用权。对于村集体与村集体的土地权属纠纷,大多可以依据划分村时的分界线确定,若未划分村界线,双方应通过和解方式和平解决。
2、建立群众监督机制,监督基层干部对《国土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凡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要由群众讨论决定,并由群众监督实施,使村务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基层干部亦应对农民使用土地情况加以监督,切实保证农民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以免造成农民内部矛盾的产生。
3、坚持平等、公平原则,规范承包手续,确保农民利益。“非典”过后,伴随着“健康岛”呼声日益高涨,必将引来海南房地产市场的又一轮“开发热”。村委会基层干部应坚持平等、公平地与外来公司签订有关土地合同,积极调动农民参与,不应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利益,更不应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置农民利益于不顾。基层干部在转让、租赁、转包土地前,应充分采纳村民意见,坚决走“全村一盘棋”的路子,牢牢树立爱民、想民、为民思想,切切实实执行《_中央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_中央关于做好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法办事,阳光操作,切实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8篇
近年来,我区按照中央、省、市信访工作部署,以深入开展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全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集中化解信访积案和探索创新信访工作体制机制等工作为载体,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有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群众对区里干部信任度明显增强,越级上访量大幅下降,大量的信访问题吸附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xx年获得鹰潭市信访工作创新先进单位称号,xx年获江西省信访工作“三无”县(市、区)、江西省信访信息化建设先进县(市、区)、鹰潭市信访工作综合先进县(市、区)等称号。
xx年1-9月,我区信访工作成功实现了“两个零、两下降”的好成绩。即我区进京访、赴省集体访均为零人次;来区访(118批374人次)、赴省访(10批21人次)同比分别下降71%和16%。我们的做法和体会主要有三点:
一、关键在于关口前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鹰潭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层出不穷,纷繁复杂,信访维稳形势严峻。区委、区政府坚持变被动为主动,变救火为防火,做到前移关口,事前防范。
一是全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区联席办始终坚持“区级每旬、镇(街道)每周”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时期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全面掌握和调处各地各部门存在的矛盾纠纷问题,在区本级、镇(街道)、村(社区)中形成信访工作三级联动“倒逼机制”, 做到层层有责任,级级有压力,人人有任务,排查和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问题;在日常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同时,我区开展了“四服务四推进”“三解三促”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全区32名在职县级领导及77个区直部门单位、6个镇(街道)的干部纷纷深入基层一线,走村窜户,深入细致排查矛盾纠纷和各种不稳定因素,做到镇(街道)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随时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苗头动向,特别是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准确掌握,超前处置,有效的控制了信访增量。
二是坚持领导干部下一级接访。我区将“下一级接访工作机制”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变被动接访为主动下访。月湖区四套班子领导按照区委牵头,政府主导,人大、政协协助的原则,每个月的10日、20日到挂点的镇(街道)接待群众来访;镇(街道)领导干部包片村(社区),每周至少安排一个工作日到包片的村(社区)接待群众来访,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切实在源头上化解信访问题。该机制自xx年7月份运行以来,县级领导下级接访群众219批584人次,解决问题168件。
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9篇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将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全局工作议程。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综治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会议,对新形势进行研究,对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有效地杜绝了群访、越级访、重复访等发生。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管理机制
1、完善服务大厅值班长制度。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在社保服务大厅进行值班接访,现场解答群众咨询,引导服务对象办理社保业务,及时化解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矛盾,避免群众反映问题复杂化和扩大化,有效地减少了因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信访。
2、建立健全首接办结制度。简化群众信访问题解决程序,细化信访事项处理流程,提高信访事件处理、办结和信息反馈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避免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
3、加强重大事项评估制度落实。制定了《关于明确___社保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评估主体的通知》,明确了评估事项、评估责任,及时发现存在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的事项,并及时做好调研、制定应急预案等工作,防止矛盾纠纷发生和扩大,提高应急效率和处置力度。
4、严格举报投诉处罚制度。信访接待、受理、办结、回复实行责任制,严格做到登记受理不缺位、调查处理不拖沓、总结回复不延时,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保与群众联系通畅。
5、完善信访事项登记回访制度。对涉及重大事项的信访事项,信访件、信访人基本信息、处理结果、回复件进行登记保存,并在办结后对信访人进行电话回访,必要时处理部门可约见信访人。
(三)强化措施,严抓落实
信访工作中,我局要求经办人员以“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及时反馈”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信访事项处理效率,确保信访人员满意程度,提升信访工作质量。
1、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信访源头预防到位。一是积极开展社保政策法规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基层开展宣传等方式,让群众懂得法律、明白政策;二是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开展社保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保证各项工作按规章制度办理。
2、增强服务意识,信访工作制度落实到位。一是要求社保经办人员强化服务意识,对来前来办事的群众要热情周到;二是落实信访责任制、舆论处罚制、首接办结制等行房制度;三是将信访工作纳入到各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当中。
3、加强纠纷排查,信访举报处置到位。一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定期对各项工作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明确信访责任,规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确保信访工作不拖沓,及时处理和反馈。
二、20__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责任制度。继续将信访工作纳入到20__年重要工作当中,定期召开信访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会议;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落实好陪同___党政领导接访工作,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对群访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三)继续强化各项工作隐患评估,控制群访和越级访、重复访发生。继续落实重大项目或重大决策出现前要进行评估,对存在矛盾纠纷隐患的是想要做到有调研、有讨论、预案。
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10篇
今年以来,乡政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省、市、县关于做好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精神,高度重视和加强信访维稳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不断强化基层信访基础工作,聚力化解各类信访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畅通了信访渠道,有效维护了全乡社会秩序。全乡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x个村x起,化解x起,有效杜绝了重大群体性的事件的发生。现就全年的信访工作总结如下: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成立了专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信访接待和矛盾排调工作。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疑难问题不出乡”的原则。乡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对群众反映比较突的问题、案件认真分析,做好梳理分类,达到底数清、情况明,研究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和方法。另外,专门设立村庄法庭,为各村聘请了法律顾问,努力化解群众矛盾在基层。
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化解矛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把信访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作为维护我乡安定、稳定的有力抓手,积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首先注重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建立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工作中,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其次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困难。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事项,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落实责任单位,限期督办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可以逐步变通解决的,做好面向群众的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
解决信访问题,保持良好的信访秩序,关键是要依法按政策办事。一是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有条件能够解决的,限期解决到位,决不留尾巴。对暂不具备解决条件,需逐步给予解决的,给群众解释说明政策情况,尽快按政策规定逐步予以解决。二是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行为过激、无理取闹、扰乱信访秩序的上访群众,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介入,采取必要措施,依法予以处置,维护了正常的信访秩序。三是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引导群众通过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等途径依法公正解决问题,有效地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坚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信访值班制度。
针对今年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较多的实际,乡上在搞好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同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在重要会议召开和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均由主要领导亲自带班值班,确保信访工作不出问题。
乡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准确摸清底数,及时掌握事态的发生、发展进程,全面了解信访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做到事事有记录,件件有答复。
一是加强对信访稳定工作的领导,努力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
二是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努力畅通信访工作诉求表达渠道;
三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处置信访工作的不正之举。确保我乡信访、稳定工作顺利开展,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稳定。
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11篇
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总体情况及纠纷类型
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农民对土地的认识因土地升值和种粮比较效益的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在局部还相当激化。据有关区县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统计,今年以来共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895件,比去年同期增加597件,是去年同期的3倍。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六种类型:
(一)农民失地或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占地补偿纠纷。
这类纠纷表现为:1、因非农建设征地如兴建住宅小区、修建道路、建设绿化带、建设工业园区和各类开发区占地,造成部分农户无地可种,引发的纠纷。有的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民失去土地经营权;有的村集体没有机动地可以分配,丧失生活来源的农民没有得到占地补偿或是补偿标准不合理引发的纠纷。2、二轮延包时,部分从事二、三产业的承包户因嫌经营土地效益低,而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现在受免征农业税和粮食直补的影响,重新要求承包土地,由此引发纠纷。3、因婚丧嫁娶、生育,形成人员迁徙、人口变更而未取得土地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1、因合同内容不规范,签订合同时缺乏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引发的纠纷。2、因签订合同违反法定程序,承包方案没有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擅自发包引发的纠纷。3、因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纠纷。发包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水电等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包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承包费,引发合同履行纠纷。4、因合同变更或终止引发的纠纷。发包方将部分集体土地,低租金、大面积、长期限的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对外租赁给社会自然人、法人经营,造成少数承包人长期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同未届满的情况下要求变更合同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已发包的土地引发纠纷。
(三)违法侵占、流转集体或个人承包土地引发的侵权纠纷。
这类纠纷表现为:1、因流转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没有报发包方备案而私自流转土地引发的纠纷。2、因流转方式违法,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流转土地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方式流转,引发的纠纷。3、因擅自改变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土地流转期间代耕人未经承包人许可擅自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改变承包关系引发纠纷。4、抢种他人土地引发的侵权纠纷。
(四)土地相邻权纠纷。
这类纠纷表现为:1、因承包户间种植不同品种的农作物,如因栽种速生杨,影响相邻承包户农作物采光、生长而引发的纠纷。2、因截水、排水或在田头地界种植农作物,侵害相邻方有关权益引发的纠纷。
(五)农业政策调整引发的纠纷。
由于部分基层干部不能正确理解国家有关退耕还林或调整农村种植结构的精神,搞“无粮村”、“无粮镇”,造成一些种植速生杨、畜牧草的农民进退两难,原来承诺的优惠政策不再兑现引发的纠纷。
(六)干群矛盾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表现为:1、因农民反映村干部在土地承包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暗箱操作擅自流转土地引发的纠纷。2、因农民反映村干部在土地承包中存在财务不公开、土地收入、补偿土地款支出不明、集体资产去向不明等经济问题引发的纠纷。3、因部分农民平时与村干部不和,借土地承包纠纷之机企图达到个人目的等。
此外,因二轮承包合同没有平面图或当时基层干部工作不细,造成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等引发的纠纷。部分村、镇有少量机动地作短期发包,由于费用低引发的哄抢等一些因基层干部政策水平不高,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的纠纷等等。
二、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特点及主要原因
(一)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土地承包纠纷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容易激化。目前我市除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和石景山区外其他区县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土地承包纠纷。这其中,又以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城市化进程较快的近郊较为突出。参与的农民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且多为失去土地而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农民,这类纠纷涉及面广、事态不宜控制,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恶性案件。
2、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多样、成因复杂、有许多又是多年形成的积案、宿怨较深,调解难度大。仅粗略统计涉及土地承包的纠纷就有六大类,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历史遗留问题又有政策落实问题,既有补偿问题又有干群矛盾问题,因此调解起来难度相当大。
3、土地承包纠纷中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现象突出。由于纠纷直接涉及农民最敏感的土地问题,因此,当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解决时,往往存在“把事态闹大,才能引起重视”的错误思想,认为只有通过群体上访等行为才能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农民背后有一些人出于各种目的组织、挑动,故意制造不良影响,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纠纷,它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政策问题,带有明显的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阵痛的特点,对党和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是严峻的考验。土地承包纠纷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二)当前我市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土地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就会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人群。因此,任何涉及土地的问题都会触及农民最敏感的神经。目前,我市通州、顺义等郊区县,土地承包纠纷中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反映最为强烈的就是因兴建住宅小区、修建道路、建设绿化带、工业园区建设等占用农民土地后没有给与农民补偿或是补偿费用不合理引发的纠纷。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如果按照最高补偿30倍计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元,全部补偿费也只有3万元。农民拿到这笔补偿款后便与赖以生存的土地彻底分离,没有养老保障,必须自谋生路。对于那些缺乏就业技能或是年龄较大的农民来说,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连以后的生计都无法维持,因此农民失地后没有长效的保障机制是诱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在市场经济初期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仍然按照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补偿办法测算补偿标准,没有尊重农民对土地享有收益的权利,自然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农民失去土地后没有合理的保障机制,征地纠纷在所难免。
2、中央有关农业政策法规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存在一些偏差。从1984年中央制定农村一号文件至今的20年间_、_始终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法规。但是政策、法规在基层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偏差是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另一主要原因。有些乡镇政府在缺乏市场调研的情况下,主观地用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模试经营,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指导,造成土地承包合同在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的失误;不少基层同志反映,目前农村除村委会、党支部外,还有一个经济合作社,这个机构既不是农民选举的,也不受任何监督,它可以有对外签约权,许多干部“暗箱操作”都是以经济合作社名义进行的,这说明我们在农村管理体制上还存在明显漏洞。另外,有些经管站的人法律知识欠缺,有些人不懂法无法审查土地承包合同也就更谈不上有效地指导农民,这些都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
3、干群矛盾比较突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学习政策法律的同时也开始运用政策、法律的尺子监督干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部分基层干部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农村飞速发展的要求。有些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调查研究,不会做群众思想工作;有些村干部法律意识差、漠视农民权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单方更改承包合同或是在承包过程中凭经验,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订立合同,造成合同的无效;有些村在流转土地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采用村委会部分负责人“暗箱操作”的方式,擅自流转土地,这些违反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做法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遭到农民群众的坚决抵制。
三、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土地承包纠纷中作用发挥情况
根据《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方式解决。截至6月底,全市共有乡镇、村调解组织3983个,各级调解组织按照分类指导、个案化解的原则共受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895件,调解成功338件,调解成功率38%。同时全市各级调解组织都将依法受理、调解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作为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的中心工作,在调解工作中坚持说理与讲法并举;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并举;抓主要矛盾带动次要矛盾的解决。在市司法局统一部署下,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在土地承包纠纷的排查、依法调处、法制宣传、信息反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及时开展土地承包纠纷排查工作。各区县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积极预防上。利用广大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对本地区人员结构和土地承包状况比较清楚,对土地承包纠纷的历史、现状和形成原因比较熟悉,对解决这类纠纷富有经验的优势,及时组织开展了土地承包纠纷排查工作,通过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中,实地走访纠纷重点地区、重点户和重点人,把已经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土地承包纠纷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共发现可能酝酿的群体性事件和上访苗头43件,涉及5048人,及时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反馈,尽最大努力将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
(二)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全市各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在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有关农业政策的同时,还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发挥政策咨询解答和政策宣传的职能作用,通过公开调解、现场调解、以案说法、向村民发放宣传材料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面系统、生动详细的向村民宣讲了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承包法》、《北京市信访条例》等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12篇
一、20_年信访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将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全局工作议程。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综治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会议,对新形势进行研究,对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有效地杜绝了群访、越级访、重复访等发生。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管理机制
1、完善服务大厅值班长制度。安排各部门负责人在社保服务大厅进行值班接访,现场解答群众咨询,引导服务对象办理社保业务,及时化解窗口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矛盾,避免群众反映问题复杂化和扩大化,有效地减少了因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信访。
2、建立健全首接办结制度。简化群众信访问题解决程序,细化信访事项处理流程,提高信访事件处理、办结和信息反馈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避免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
3、加强重大事项评估制度落实。制定了《关于明确___社保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评估主体的通知》,明确了评估事项、评估责任,及时发现存在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的事项,并及时做好调研、制定应急预案等工作,防止矛盾纠纷发生和扩大,提高应急效率和处置力度。
4、严格举报投诉处罚制度。信访接待、受理、办结、回复实行责任制,严格做到登记受理不缺位、调查处理不拖沓、总结回复不延时,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保与群众联系通畅。
5、完善信访事项登记回访制度。对涉及重大事项的信访事项,信访件、信访人基本信息、处理结果、回复件进行登记保存,并在办结后对信访人进行电话回访,必要时处理部门可约见信访人。
(三)强化措施,严抓落实
信访工作中,我局要求经办人员以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及时反馈的服务态度,切实提高信访事项处理效率,确保信访人员满意程度,提升信访工作质量。
1、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信访源头预防到位。一是积极开展社保政策法规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基层开展宣传等方式,让群众懂得法律、明白政策;二是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开展社保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保证各项工作按规章制度办理。
2、增强服务意识,信访工作制度落实到位。一是要求社保经办人员强化服务意识,对来前来办事的群众要热情周到;二是落实信访责任制、舆论处罚制、首接办结制等行房制度;三是将信访工作纳入到各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当中。
3、加强纠纷排查,信访举报处置到位。一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定期对各项工作开展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明确信访责任,规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确保信访工作不拖沓,及时处理和反馈。
二、20_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责任制度。继续将信访工作纳入到20_年重要工作当中,定期召开信访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会议;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落实好陪同___党政领导接访工作,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对群访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三)继续强化各项工作隐患评估,控制群访和越级访、重复访发生。继续落实重大项目或重大决策出现前要进行评估,对存在矛盾纠纷隐患的是想要做到有调研、有讨论、预案。
(四)继续推进信访工作管理创新。坚持以群众工作为统揽,创新信访工作管理机制,提升整体服务质量,推进我局信访工作建设。
土地纠纷信访范文 第13篇
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我市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构建一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在日常的信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党委政府责任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落实,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局里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规信访科科长、土地监察大队队长等有关科室长为组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研究信访工作、接待上访群众、包案处理信访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办案质量责任制、执法质量考评制、案件责任追究制等,对每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案件的办理流程都进行科学的管理,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评查、通报;三是完善接访工作机制,局领导轮流进行信访值班,充实信访科工作人员,在法规信访科原有的基础上,抽调专业性强、文化素质高、有责任心的同志到法规信访科,负责全市有关的土地问题的信访工作和对各类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四是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市、乡镇、村三级土地信访机构,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各乡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有一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明确市、乡镇、三级土地信访机构的职责,实行联合接访、协调例会、备案通报、疑难案件处理等工作制度;五是完善教育惩戒制度,加强对上访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和违规行为的控制等等。
二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要求局机关和局各二级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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