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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范文(必备22篇)

  • 范文
  • 2023-12-29 13:11:08
  • 266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1篇

[关键词]职业教育;模拟法庭;教师指导;优化路径

改革是我国四十年来的主旋律,深入人心。高等教育也在改革,实践教学是重要探索。作为法学教育实践改革的探索之一,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院校较为普遍推行。但是,模拟法庭的开设效果与其理想目标存在较大差距。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指导教师改革创新不足是重要乃至关键因素,亟须改进优化。本文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探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教师指导优化路径,以期对模拟法庭有效性的提升、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推进有所裨益。

一、模拟法庭的职业塑造

(一)法学教育的职业重申。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应立足于职业教育。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偏重理论的教学和灌输,偏离了职业教育的属性和方向。十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法学教育,多层面强调法学人才培养,进一步重申和凸显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职业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规定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对法学教育的顶层设计,限定了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职业背景和范围,突出了法治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强调大力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之一是“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法学教育的根本遵循,强调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水平、创新培养机制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简称《法学国标》)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强调培养的法治人才应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二)实践课程的职业塑造。法学教育职业化的重申,不仅要求把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学理论教学并列,而且要求在理论教学中增加实践教学环节。《法学国标》明确要求设置模拟法庭等实训课程。模拟法庭课选取真实案例,运用模拟审判操作的方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及开展司法实践活动的能力,适应了法学教育的职业转型和模式转变的要求。由于模拟法庭是真实法庭审判进程和情境的尽可能地高度模仿和再现,能够激发同学的主动性和兴趣,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综合能力尤其是职业能力的培训培养,可使学生毕业后到就业单位能较快适应相关法律职业工作,基本实现毕业就业无缝对接。从而,模拟法庭被赋予了职业塑造的功能、作用和价值。模拟法庭能够培养学生那些具体能力,有学者提出,模拟法庭有助于培养三方面的综合法律职业能力: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有学者指出,模拟法庭可以培养五种能力:运用实体法分析案件能力、程序操作能力、证据运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还有助于培养法律职业伦理;还有学者认为,模拟法庭有助于学生的案件事实认知、法律规范理解、法律规范检索、法律观点表达、团队合作协调能力培养。客观地说,这些都是职业能力的具体体现,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也能够培养。另外,模拟法庭还可以使处于分散状态的碎片化的法学知识系统化、整体化、一体化;还能增强学生对法律、司法的尊重,维护法律、司法的权威,培养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和法律职业人的人格素养和职业伦理等。

二、模拟法庭的指导不足

指导教师或导师创新,不仅是当前模拟法庭教学的改革核心之一,也是未来法学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实践的重点之一。然而,在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指导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一)导师数量有限。法学教师队伍应当满足法学专业的教学需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实务专家,这是专业教师队伍数量与规模的标准要求。就模拟法庭来说,应按小班进行,每个小班至少安排一名老师指导。实际上,一般做不到这一点。主要源于高校大量开设法学专业,法学师资力量整体相对薄弱。老师少学生班级多的矛盾,导致教师在指导模拟法庭时疲于应付。(二)指导经验欠缺。法学教师还有专业背景要求,对于强实践性课程,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实务工作的背景,至少具有相应的实务经验。对于模拟法庭而言,指导老师应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但实际中,不少指导教师没有法律工作经历,也没有实践经验或实务经验少,难以胜任模拟法庭教学,应用性、职业性的模拟法庭难达实践教学效果。(三)指导内容重复。模拟法庭教学应该注重司法实践技能的教学、运用和训练。但事实是,模拟法庭教学仍然是传授理论知识,重复此前已经学习过的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如开展刑事模拟法庭时,就讲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这些固然是模拟法庭所需要的,但没有射中靶心———诉讼技能或司法操作能力。(四)指导方法单一。模拟法庭的综合性,要求采取多元的教学方法。但实际上,与模拟法庭指导师资缺乏、经验不足、重复理论知识相适应,缺乏对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科学研究与合理运用,指导方法较为单一,基本指导模式是教师先讲授相关实体、程序知识,开庭审理后对模拟庭审的优缺点进行评析、点评和总结。(五)指导环节局限。法庭审判具有阶段性、过程性,是一系列活动、步骤、程序的综合,不仅有一审、二审、再审等审判程序,每个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开庭审判等环节,开庭审判又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环节。但在实际教学中,一般只注重模拟一审程序、注重开庭审判环节,而忽略其他程序或环节,无法全景式展现诉讼。

三、教师指导的优化路径

(一)指导教师优化。一是校内与校外教师联合指导,而不是校内导师或校外导师的单一指导,单一的校内指导或校外指导,或缺少实践经验或缺失教学经验,使模拟法庭难以走出过于理论化或形式化的窠臼。一个班级至少配备两名导师,校内校外各一名;二是校内指导教师团队化,校内导师团队按照实体法加程序法的模式组合,一般可分为刑事模拟法庭指导团队、民事指导教师团队和行政指导教师团队;校内指导老师必须具有一定法律实践经验,没有实践经验或者经验少的老师不能独立指导模拟法庭,但是,可以作为副导师参加校内导师团队,共同指导模拟法庭;在担任一定时间(两或三个学期)指导工作并获学生认可后,可作为独立的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开展联合指导;三是校外导师相对固定化,通过学校或者法学院(系)与实务部门签署合作协议,聘请一定数量(至少与法学班级数量相当)的有社会责任感和教育情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校外导师;为实务导师开设专门的课程或定期实务讲座,积累教学经验。引进校外导师真正指导模拟法庭,本身就是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体现,通过引进法律行业专家进大学校园,一定程度上实现由传统的“走出去”模式到“引进来”模式的转变。(二)指导分工优化。校外导师的主要职责有:一是提供案例。由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提供案例最为便利,可极大弥补校内导师案源限制之不足。案件来源最好是校外导师自己办理的已结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也可选择本单位真实的已结的典型案例;案件性质可以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案件类型要多样,刑事案件至少要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共同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案件数量每学期6件左右,并适时更新部分案件;案件形式上要制作成卷宗,对案件中所涉人员的姓名、地址进行修改,并剔除状、书、上诉状、抗诉书、辩护词、词、判决书、公诉意见书等主要文书。二是法律文书规范指导。主要是对学生按模拟法庭角色所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完善指导,包括写作格式、说理分析、用语等。三是开庭现场指导。主要是对庭审程序的完整性、流畅性进行指导。四是成绩评定评价标准的设计。标准由校外导师团队制定,是高校法学专业的行业特征的内在要求和体现,是法学院校主动对接行业部门的切实举措和行动。标准包括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三方面,横跨理论与实务、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如通过学生态度考察,看学生对工作是否认真、专注、严谨、敬业、团结等,是否符合行业职业人员的日常规范要求。校内导师的主要职责是:第一,在校外导师提供的案例中选取模拟案例;第二,认真研究案件,精准把握案件的事实、证据,特别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第三,将所指导的班级合理分组;第四,指导学生阅卷;第五,指导学生检索法律、解释法律;第六,指导学生撰写法律文书;第七;指导学生开庭;第八,根据校外导师制定的标准和学生表现,评定学生成绩。(三)指导内容优化。指导内容优化的要义是按照一门课程的要求对模拟法庭的知识进行重构:1.分组指导。模拟法庭一般分为审判组、原告组(公诉组)、被告组(辩护组)和综合组等四个小组。刑事模拟法庭审判组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院长等;公诉组包括公诉人、书记员、检察长等;辩护组由辩护律师、人等组成;综合组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模拟法庭小组的划分,在尊重学生意愿自行选择的基础上,校内导师根据考试成绩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成绩和班主任、辅导员意见进行适当调整。小组组员必须担任相应角色,审判长等主要角色由指导老师和小组讨论决定担当。每个小组依次承担扮演审判组、辩护组、综合组和公诉组的角色,四次一个轮回,依次类推。分组指导旨在进行合理分组,校内指导老师的主要考虑是,该分组可使学生在模拟法庭中有更多机会完成角色扮演。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参与的趣味性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模拟法庭课程的吸引力,让学生得到有效的实操性、实质性锻炼。2.态度、仪表、场地布置方面的指导。指导学生以职业人身份认真热情投入,遵守纪律,注意保密,爱护设施设备,工作勤奋严谨,着装要正式(如审判人员穿法官袍,公诉人着检察官服、律师着律师袍),行为举止要得体,用语要规范,小组内以及各小组间要团结协作,互相学习互相鼓励互相帮助等;指导学生在模拟法庭审判席正中央后上方悬挂国徽,根据参与人员情况布置法庭,摆放审判席、公诉席、辩护席、被告席等席位牌,以充分体现模拟法庭的高度仿真性,让学生进入诉讼“实战”状态,进而影响学生的法庭心理与法庭语62言、行为的规范养成,增强法庭的威严感。3.定罪量刑方面的指导。第一,认定事实。除刑法上定罪量刑的一般知识指导外,主要是指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的定罪量刑事实,从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方面标明证据来源的合法与否、客观真实与否,从证据内容能够证明什么来标明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在对每一个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认定,据此还原、建构案件事实。第二,定罪量刑。亦可称为法律适用指导。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全面查阅案件所涉法律、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进行准确解释,对条文正确援引适用等。对于量刑,按照先确定起点刑、再根据危害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最后确定宣告刑的步骤进行。4.刑事诉讼方面的指导。第一,阅卷指导。各小组都要认真阅卷,但阅卷重点不同。以刑事审判组阅卷为例,指导学生全面阅卷、做阅卷笔录、围绕指控提出分析意见。指导学生阅卷,要提醒学生关注被告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果采取了强制措施,是否羁押,如果羁押要写明羁押地点;指导学生按照法定证据名称和种类书写、归类,指导学生关注案卷材料是否存在矛盾之处等。阅卷笔录一般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简况、书认定的事实、书认定犯罪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案件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等各种量刑情节、书指控犯罪的法律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意见等方面的内容。公诉组阅卷要认真研究侦查机关的意见书。辩护组要认真分析研究公诉机关的书。第二,案情分析讨论指导。指导学生召开会议,讨论、分析案情,初步确定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要点,指控、辩护的方向与要点。第三,庭前准备指导。指导审判组送达书副本、送达开庭传票和通知、开庭公告等。第四,庭审程序指导。指导学生制作整个审判程序提纲,并按照庭审的五阶段,分别明确各阶段的工作和程序,如开庭阶段,包括将被告人提到候审、证人到休息室候传、书记员查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并查明身份、询问是否回避等。第五,法庭调查指导。明确法庭调查阶段的工作及重点、程序及顺序,举证质证、如何发问包括讯问、询问、发问,公诉方的发问旨在揭露犯罪事实、惩罚犯罪,辩护方的发问要关注控方的发问方向和重点、要注意控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能引起法庭的注意重视等,审判方的发问要针对公诉方辩护方都没有问到、虽然问到但不够清楚以及认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发问xxx顺序,如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发问,应按照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顺序进行。第六,法庭辩论指导。明确法庭辩论阶段的工作内容、先后顺序、辩论技巧以及注意事项等。法庭辩论应围绕证据、事实、法律问题进行,就证据是否采用、证据事实如何认定、如何定罪量刑等展开辩论,审判方应对控辩双方予以引导。5.法律文书撰写指导。将相关法律文书按照模拟法庭的分组进行归类,针对各组主要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和要领进行指导,由学生写出规范的法律文书。例如,审判组除制作判决书外,还应制作审判程序提纲、庭审提纲、阅卷分析笔录、庭审笔录、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审结报告等文书。判决书一般由首部、事实部分、理由部分、结果部分和尾部组成,各部分都有相应的规范要求和制作要领。以首部为例,一般应包括法院名称、判决书类型、案号,公诉机关、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开庭审理情况等。法院名称与院印一致,基层法院一般在名称前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涉外案件的各级法院xxx以_。案号一般由立案的年度、法院、案件的性质、审判的程序的代字以及案件的顺序组成。被害人和法定人、诉讼人参加庭审的,在出庭人员中列明,否则不写。(四)指导方法优化。模拟法庭指导方法优化,首先意味着对原来较为单一的讲授、总结讲评的方法本身进行优化,其次是变单一指导方法为多元化的指导方法。讲授法是基本的教学方法,本身没有什么原则性问题,关键是讲什么、怎么讲。模拟法庭的讲授,宜按照模拟法庭的分组、审判组的工作及程序、公诉组的工作及程序、辩护组的工作程序、综合组的具体工作、如何阅卷、如何发问、辩论技巧、法律文书写作等内容进行专题讲授。其他可运用的指导方法包括:一是法庭现场观摩。校外导师可以提供这样的机会,让学生到法院庭审现场旁听,观摩后就庭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当然,这个方法还是有所受限。二是观看审判音像资料。校外校内导师均可有机会、途径获得相关审判视听资料,组织同学播放观看审判录像,进行模拟庭审的指导性、示范性教学。该方法具有可控性和可重复性。三是案例讨论与分析。案情分析讨论对于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理顺相关法律关系至关重要,从选择所模拟案例开始,至案件的评议、总结,案件分析、讨论应贯全程。四是庭审演练。真正的法庭如剧场,甚至就是一个舞台,但没有剧本、没有台词、没有彩排。模拟法庭虽然饱受“表演”诟病,但对其来说,庭审演练还是必要的。学生可通过分组,全员参与二至三次庭审演练,把控诉讼流程,使庭审流畅化。五是纠错法。现实生活中存在纠错的需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或者准法律职业人在模拟法庭中同样会犯错误,指导教师引导学生互相找错,找出庭审程序方面的错误、法律文书写作方面的错误,用语的错误,法槌使用的错误,法条引用的错误、理论错误、甚至找出笔误等等,进而纠错。(五)指导过程优化。面对模拟法庭指导环节的局限,必须对指导过程进行优化。简言之,模拟法庭指导是全方位的、全程的。除了注重一审程序的模拟,还要开展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等的法庭模拟;除了注重模拟开庭审判阶段,还要开展开庭前准备工作的模拟,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也是模拟法庭的有机组成部分;除了注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外,还要注重评议宣判的模拟;除了注重刑事模拟法庭,还要开展民事模拟法庭、行政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整个课程可按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顺序进行模拟。

四、两点断想

(一)模拟法庭关联化。一方面,模拟法庭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决定了与其他课程的关联性,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法律逻辑、案例教学、毕业论文等等。因此,可以将模拟法庭与关联课程结合起来,避免课程的过于单一化、分散化。另一方面,模拟法庭具有实务性的特点,决定不仅可以将模拟法庭的实务功能运用到法律文书等其他课程中,避免相关课程的过于理论化、空洞化,而且可以运用模拟法庭对相关课程进行改革,将法学实践教学一以贯之,如对案例教学的案例库建设、对毕业论文写作的实践改革等。现在的教学案例,一般是剪辑过的理论型小案例,难以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可以考虑创新教学案例形式,将模拟法庭所用的真实案例建设案例库,开展模拟法庭之外的真正的案例教学,着重培养、锻炼同学的举证质证、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职业能力。现在的法学本科生、研究生论文一般写理论类论文,人云亦云,难以有所创新;对实践类论文很少涉足,难以满足社会对准法律职业人的要求,可以考虑,利用模拟法庭的案例素材,鼓励同学们写案例分析或毕业设计等实务类论文。案例分析要求学生运用所理论知识对现实中的具体案例进行阐释、分析,并针对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如针对案例中被告人翻供现象,对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如何采信被告人口供、翻供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毕业设计要求针对民事、刑事、行政案例卷宗,从原告(公诉人)、被告(被告人)角度进行分析设计,特别是举证质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撰写阅卷笔录、状(书)、词、辩护词、举证质证提纲、发问提纲、答辩提纲等法律文书。(二)实践教学拓展化。众所周知,自2018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者的适用范围由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扩展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行政人员、法律顾问公务员以及仲裁员(法律类)。今后,凡从事这些岗位工作的,都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模拟法庭只对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为适应法考的变化,不仅提倡模拟法庭,还要拓展其他法学实践教学,如模拟仲裁、模拟行政裁决、模拟行政处罚、模拟行政复议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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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xx.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中国大学教学,2012(8):86-89.

[5]xxx.模拟法庭与法学教育的职业转型[J].中国大学教学,2016(4):64-70.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2篇

申诉人:xxx,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xxx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

申诉人:xxx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xxx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

申诉人对(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违反《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xxx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xx年1月8日xxx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xxx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xxx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xxx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公安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xxx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xxx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予查明。尤为重要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xxx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套,那么,案发当晚xxx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xxx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xxx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xxx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xxx所述在20xx年12月中旬xxx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xxx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xxx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xxx当时确实到过xxx开设的台球厅,但是xxx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xxx确实没有到过xxx开设的台球厅,对于xxx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xxx在撒谎,即便如此xxx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xxx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xxx(xxx之母)证实xxx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后其将部分衣服赶集卖掉,得款5000元。该证据仅能证明xxx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并不能证实该服装系xxx盗窃所得。且xxx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而xxx母亲xxx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xxx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如若xxx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xxx触犯销赃罪。如若xxx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xxx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xx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xx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xxx、xxx系什么身份?(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xxx、xxx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xx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xxx述即“失主xxx、xxx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xxx、xxx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xxx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xxx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xxx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xxx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xxx与证人xxx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xxx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xxx未查实,此为认定xxx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xxx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xxx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xxx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xxx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xxx的可能?如果xxx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xxx所为,那么,xxx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xx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xxx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xxx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xxx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xxx之指纹的话,在排除xxx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xxx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xxx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xxx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3篇

摘 要 “同病异治”是中医治疗方法的一个根本医治原则,本文以同病异治的释义和渊源为出发点,并分析此方法在量刑中运用的利弊,从而引发对我国现阶段量刑规范改革的思考。

关键词 同病异治 同案不同判 量刑 改革

一、同病异治的释义及渊源

“同病异治”是中医辨证理论的一个根本医治法则,也是我国中医医学治疗方法中的一大特色。在量刑中也同样可以借鉴同病异治的中医疗法。同病,可以理解为罪犯依刑法所判处的同一种刑罚,如,此杀人罪和彼杀人罪,即类型相同,情节不同的犯罪。异治,就是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与相关因素对同种犯罪对症下药,依法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从而达到惩治犯罪行为人和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同病异治,也可以理解为同罪异判。例如,两个罪犯同为盗窃罪,前者盗取的数额比后者少一些,而且是出于救助亲人的目的,那么他相对于后者而言,这些因素自然会考虑到量刑症结中,所受的刑罚自然会小一些。

二、同病异治的优越性分析

(一)求同存异的法律灵活性

在法律中,同案异治的方法使用,并不表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遭遇到了挑战或破坏,对同案同判原则也不会构成实质性威胁。此法是司法灵活性的运用,还是一种必要和有益的法律手段的变通。因此,一个理性、成熟的现代法治社会,应当容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

(二)根据犯罪程度不同,对罪犯挽救程度不同

对犯罪行为人施救中,在量刑中所考虑的特殊异治因素:

1.人身危险性。刑罚的正当性要求在量刑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是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在同类案件中,法官在量刑时可以对人身危险性较小的被告人从轻处罚,不能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被告人在其犯罪严重程度所对应刑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但可以根据其人身危险性的严重程度不同,对其人格的完善给予不同的改造方案。

2.被害人的宽恕。被告与受害人参与量刑,并将被害人的宽恕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被害人的宽恕,也就是指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在事后可能因为侵害人的悔改或者作出经济补偿等原因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把它称为“被害人的宽恕”。考虑被害人宽恕的量刑情节,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权利,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在社会上弘扬宽容的美德。

三、审视我国量刑改革的必要性

对量刑的不断改革问题是每个国家都存在的,英国、澳大利亚也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了量刑改革运动,在量刑理论上提倡均衡刑论,在量刑方法上主xxx实施量刑的统一标准,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①。我国刑事司法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重定罪,轻量刑”的习惯,量刑似乎是定罪的附带. 量刑的不受重视主要体现在:开庭审理中很少花时间针对量刑问题进行专门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也是很少对量刑进行合议;判决书的说理也主要是针对定罪问题,而且我国刑法典有关量刑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和简略,对量刑问题的研究也不够深透。

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思维与探索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立足于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的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也是刑事审判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从我国司法实践中来看,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迫不及待。

1.调整量刑方法,遵循量刑原则。量刑规范化改革首先是改变了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方法和步骤,采用新的分析方法――即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改变传统的简单的加加减减就能得出量刑结果,既有量化的要求,xxx综合考量裁量空间,仍然是一个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判断过程,定量当中有定性,定性当中有定量。《量刑指导意见》所确定的量刑方法和步骤仍然遵循了传统量刑方法的思维模式和思维习惯,把量刑的过程和步骤明确起来,让法官一步一步进行量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确定也在个罪中作了明确规定,比较容易把握和操作②。

2.提高法官素养,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如果没有好的法官来实施,最有学术价值和崇高的法典也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但是,如果有好的法官来实施,即使法典或法令不太完善也不要紧③。”这句话虽然片面的强调了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素质,却使我们看到了法官人格素养的重要性。法官应当不断地深入学习业务知识,掌握业务技巧,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巩固政治道德素养的培养,加深对我过刑罚目的的认识,从而为量刑中不偏不倚,不枉不误奠定基础。

3.增强量刑公开性和透明度 不仅指要公开量刑的依据,而且要将量刑全过程和量刑理由公开。不仅让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表量刑意见,就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辩论,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而且要增强裁判文书对于量刑的说理性。”

4.适当引入判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虽是成文法传统,但司法判例在个别正义实现中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xxx判例的先例,在我国引入判例制度应该说是可行的,判例法和判例制度仍然有存在的空间④。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开庭审理案件,制作出理由充分的裁判文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以及判决所形成的规则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其效果会比颁布司法解释或写批复更有意义。这样做既使成文刑法得到法院的详尽解释,促进司法公正,又可以使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认可法院的判决,提高判决的审判性⑤。”程序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创制法律--判例(法)因此,应该适当的引入判例制度,使判例法与成文法的相互渗透、互为补充,只要合理引导、应用得当,必将使我国法制建设更上一层楼。

注释:

①杨志斌.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指南制度的比较研究.河北法学.2006(8).

②戴长林,xxx学勇.量刑规范化试点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审判新闻月刊..

③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_大学出版.1999:20.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4篇

“刑法”作为法律类专业的核心必修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课程,在整个法律专业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根据法律专业培养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设定,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不应局限于仅教会学生掌握刑法基础理论,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实案操作能力,即能够运用刑法知识分析、解决实践中的具体案件。

受我国成文法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的刑法教学更重视讲授刑法基础理论知识和阐述刑法的各种概念,即使在教学中采用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也往往采用简单的、经过加工的案例,其目的在于“以案说法”,即运用案例来阐明、分析刑法理论,而非“以法解案”,即运用法律来分析、剖析案例。传统的教学模式忽视了对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对刑法知识仍然停留在认知阶段,缺乏动手操作能力,难以实现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因此,应对“刑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及模式进行改革,以实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

一、诊所式教学法的内涵及其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价值

1.诊所式教学法的内涵。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于其借鉴了医学院通过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又被称为临床法学教育。该教学法主要通过指导学生将法律应用于实案,学生切身参与实际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培养学生具备实际操作能力、法律职业人的思维模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以及法律职业要求的素养和职业能力。

日本、澳大利亚两国相继引入了该教学方法,并将其应用于教学中。目前,诊所式教学法的应用包括课堂内和课堂外两部分。课堂内的应用主要是在教师讲授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学生通过简单、初步的分析演练等方式,模拟实案操作过程,具备基本的诉讼技能。课堂外的教学主要通过学生实际处理、操作真实案件的过程,来全面掌握扎实的实务操作技能。这种课堂内外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有显著作用。

2.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价值。传统的刑法教学更注重于对刑法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讲解,缺乏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诊所式教学法实现了教师和学生的良性互动,通过对真实案件的操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理性而深入地运用刑事法律思维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切实培养了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来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教师通过对学生实案处理过程的评估,能够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务操作中的个体差异,从而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实现有针对性的教学。诊所式教学法由于采用分组分析演练真实案件的方式进行,不仅对于提升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综合能力颇有益处,而且通过真实职业环境的体验,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为以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奠定情感基础。

二、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1.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课堂上的运用。第一,培养学生具备何种实践操作能力,是诊所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运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确定每个章节的能力培养目标。只有教学目标正确,课堂组织和教学内容的选择才具有方向性,教学活动才能有序地开展。

第二,诊所式教学法需要教师根据教学目标选取不经过任何加工,具有典型性、针对性的实际案件,以期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培养学生学习、运用多种实务操作技能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并能够举一反三地运用于以后的司法实践中。

第三,在选取实案后,教师应根据案例需要和学生特点对学生进行分组,启发、引导学生以参与主体的身份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查阅相关理论和研究实务操作技巧,为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第四,课堂教学实施中,各组学生应在课前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先选出代表对案件进行分析,并由其他学生讨论、辩论,模拟演练实务中该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相关实体问题的认定。在该环节中,教师只有在学生思维进入误区时才能进行必要的引导,其他时间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给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和余地,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从而培养学生的刑事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第五,在学生模拟辩论、讨论演练结束后,师生共同进行归纳、总结,并由教师进行评价。此环节教师应以鼓励为主,针对学生在讨论、分析案件时的闪光点进行表扬,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对于在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教师应通过启发、引导的方式使学生体会、领悟自身不足,及时进行反思与总结。针对有争议性的观点,教师要指导学生结合刑法条文和实案进一步分析与思考,从而培养学生深层次理解刑事法律理论并将其正确应用于实际案件的实务处理能力。

2.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第一,为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各法律院校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协作的方式,建立了学生实习基地。由于工作岗位需求以及实践经验欠缺等因素的影响,学生在实习基地一般从事辅助性的工作,xxx的装订、法律文书的送达和记录等。这些实习经历虽然提升了学生对实案诉讼的了解程度,积累了部分间接经验,但由于学生主要从事辅助性的工作,难以获得直接的实践经验。

第二,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结合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刑法的教学目标和诊所式教学法,各法律院校可与居委会、社区等单位合作,构建社区刑事法律诊所或大学生刑事法律援助中心等便民刑事法律咨询机构,让学生通过接受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咨询、解答案件中各种实体问题的方法,进一步提升自身刑事案件处理能力。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5篇

人智力量表中国版(wais—rc)对138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测试,并与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结果

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全量表智商为~s=74.59~14.716;言语智商为~s=80.89~14.077;操作智商为~s=70.27~15.427。经统计分析

发现:言语智商和操作智商(f=26.786,p=0.000)有显著性差异;各项智力结果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性均不存在统计学意义

(p>0.05)。结论精神分裂症患者平均智力水平在正常范围之下,边缘状态与轻度损害之间,但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其刑

事责任能力与智力状况不存在相关性。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智力;刑事责任能力

【中图分类号】d9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1007—9297(20__)03—0234—03

a study oii!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lligence state and the capacity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of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ma0 y~ -fi zhang do, i~17,l1n yong,et .depcuctment offorensic psychiatry,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loo41.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and asse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lligence state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of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sp)during the 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methods data collected from 138 suspected ofenders with sp

was analyzed using scale(wais)to investigate the relativity between the intelligence state and capacity

for responsibility using pearson correllation.result for criminals with sp,the average full intelligence quotient(iq)was 74.59,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6篇

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

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xxx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讨论已有一段时间。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具体刑事案例将学生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学生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考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拟真性

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具体的案例将学生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很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学生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同情景之中的具体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示给学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更加真实、具体和直观。

(二)实践性

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知识,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在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如果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学生充分参与到刑法学知识的探索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

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讨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教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与,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自主进行,学生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对于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热情,相比具有天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

刑法虽然在知识点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 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具体案例。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事件, 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事实和事件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案件之中。刑法案件和刑法案例就成为支撑刑法学科的基点, 作为以这个学科之状况为依据的教学活动就不能离开刑法案例, 这是刑法案例教学客观必然性的理论根据。

(二)案例教學法有利于提升学生对于刑法学的学习兴趣

从心理认知的角度来看,学习是一种自由性、自主性的选择行为,只有学习材料使学生有兴趣才能进行有效学习,而案例教学法正好具有这一功能。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再被动的接受刑法抽象理论,而积极主动的分析案例,探索刑法知识并运用其解决案例,这过程学生容易获得自我认同感的同时更加容易对刑法产生学习兴趣,正因为此案例教学能够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

法律综合素养包括对于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的掌握、案例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解决法律纠纷的能力。在传统的讲授法过程中,学生始终被动的接受书本知识,更多的是听老师怎么讲授知识点或者分析案例,但他们自身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得不到应有的训练和塑造,缺乏实践能力的锻炼。这种单一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学生,大多数学生只能纸上谈兵,进入社会后不能致知于行。而案例教学法正好能够弥补讲授法的这一不足之处,教学过程中要求老师督促、引导学生自主分析案例,大胆假设,通过查阅法律资料论证自己的想法,整个案例从法律关系的分析到法律的适用都由学生完成,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都能够得到、很好的锻炼,这些能力都是学生以后成为法律人才所必须的。

(四)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自学能力是当今社会对法学人才素质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是高等教育培养的重要目标。而传统单一讲授知识方式以灌输的形式教给学生现成答案,学生通过机械的记忆所谓标准答案获得知识,这样导致老师教什么学生就只会什么,刑法学这类课程知识复杂,课时却有限,老师能在课堂中讲授的内容始终有限,因此学生课后自学非常重要。案例教学法本质上是教师有一定参与度(如组织、促进和评价等)的学生自学活动,在学生自主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并寻求解决路径的过程中逐渐就培养了自主学习的方法和技能,为庞大的刑事理论知识学习打下能力基础。

三、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

案例教学法的教学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案例的选取、案例的解决和点评。

(一)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

刑法学教学案例的选取是开展案例教学先决问题,是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刑法学的教学中实施是否成功的前提和基础,选择刑法学的教学案例时,案例应当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针对性。案例的选择应根据刑法学的教学内容进行选取,切忌完全脱离当前的刑法学知识体系。第二,具有启发性。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案例应当能够涵盖一些启发性的问题,必须要能启发学生对刑法学的知识进行思考,具有启发作用。第三,具有典型性。在教学过程中所选取的同刑法学知识体系相对应的案例,该案例应当是对应知识点的代表性案例,最能反映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第四,具有时效性。为了保证案例教学的效果,必须选择与我们关系非常密切的实例作为教学素材,刑法条文及理论经历过几次变动,在选择刑法案例时, 要考虑案例的时效性, 做到与时俱进。

(二)案例的解决

案例教学的执行是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步骤,首先是呈现案例。一个成功而有效的案例讨论,必须有充分的事前准备。这就要求教师应事先将案例呈现给学生,呈现案例的方式包括:发放案例文字材料;直接描述案例;运用多媒体技术以PPT或者视频的形式呈现;分角色表演案例;然后是学生自主解决案例,包括分析案情、查阅资料和解决方案的制定等过程。最后阶段是学生展现解决方案,学生自主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当组织学生按照小组对组内的结论进行展示,这一阶段能够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教师点评

学生展示后,教师应及时对解决方案进行评价。评价包括学生对于案件法律关系的分析和对立法和理论的运用问题,说明学生给出的解决方案的可取之处或不足之处,并对以问题的形式引导学生在课后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在点评中还应对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的总结,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把通过案例学到的分散知识点系统化,完整的认识刑法理论。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教学方法经过多年的探索,案例教学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同时还出现了一些以案例教学为主的刑法教学研究成果。然而教学效果却并没有因案例教学的运用而明显提升。主要因为刑法教学中还存在对案例教学理解的一些误区,导致案例教学研的运用重形式而忽视其实质,因此,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应避免以下问题:

(一)不以区分的所有教学内容均采用案例教学

我国刑法长期采用教师主导的讲授教学,这种灌输式教学一直因被扼杀学生主动性和不能锻炼学生的法律综合能力而受诟病,案例教学正好能够弥补这些缺陷。因此,部分教师认为案例教学能够解决所有问题,进行案例教学一定优于讲授式教学。在这样的思想导向下,教师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所有课程内容之中,不考虑课程内容是否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更有甚者选用案例与课程知识点不匹配。另外,由于部分刑法知识缺乏合适的案例,使得原本抽象的刑法知识,更加难以理解。其实,案例教学只是教学方法的一种,其具有自身的优势,但不能认为其就能取代其他所有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必须结合授课内容和课程目标判断是否适合进行案例教学。笔者认为,概念性、理论性及理论性的知识案例教学的效率较低,而刑法课程教学的时间有限,这类问题更适合讲授。而利用法学理论解决问题,则采用案例教学法效果更佳。

(二)拘泥于已决案件的判决结果

目前的刑法教学案例多来源于现实的案件,而现实的案件一般都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判决结果,有的教师在案例解决方案的点评时过于注重已经判决的结果,这种做法限制学生自主判断的空间,其实质还是向学生灌输,会限制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刑法很多知识点都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在对这一类案例进行评价时,应当让学生保持他们自己的看法,无需拘泥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要分析合理,论据充分即可。因此,审计教学案例不能是已决案例审判的简单再现,对于案例的定性应当允许多种结论的共存。教师只进行案例解决过程的引导,在不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允许学生持有开放性的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案例教学对于刑法的教学具有重要意义,是培养学生综合法律素质的有效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符合国家对于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作为刑法的教育者,应当大胆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但也应当注意避免出现案例教学的误区,这样才能为依法治国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综合人才。

参考文献:

[1]xxx红军.案例教学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内江科技.2011(11).

[2]李凯.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运用之展开.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8).

[3]文姬.刑法案例教学评估体系实证研究.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4]xxx.法学专业案例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探讨.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2).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7篇

针对刑事诉讼法学这一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来说,学生在大学学习时间就能接触并学习到大量的与社会实际联系紧密的案例,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4、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在教师讲授相关知识点之后,让学生自主分析案例,必要时,教师可以给予一定启发,并在课堂上讨论、提问,课后归纳总结,能有效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从而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教学目的。5、过程的动态性。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存在着老师与学生交往,学生与学生间交往,也就是师生互动、生生互动。

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学运用中的问题

由于案例教学法具有明确性、启发性、实践性等特点,在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被广泛运用,确实起到了理论和案例实践相结合的作用,达到学以致用目的,但是在实践运用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案例选择不规范,教学案例库建设不够投入。据相关资料介绍,哈佛大学的案例库建立历经十几年,由专门人员负责案例的搜集分类,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并且在哈佛大学采取的是单纯的案例教学法。我们有些学校所推行的教学案例库,只是对案例习题的一个再汇编,充其量只能作为课程考试的参考案例,如果作为教学的案例使用,实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然,还有些学校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案例库,基本上由授课教师自行搜集。第二,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不高。我们现在针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主要是教师举出案例,用引导、启发方式让学生进行分析、判断,独立思考。但是,实际上不能调动全部学生动脑随老师一起思考,更不能起到讨论气氛活跃的课堂互动效果。第三,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仅仅注重的是课堂上的分析、讨论,往往列举、分析完即可,而忽视了督促、要求学生课下对案例的进一步思考与总结。

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学运用中的完善

第一,案例应当以真实案例为最好,也可以是对真实案例的改编。之所以要以这样的态度和方法选取案例,是因为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够反映现实,才能够更真切地使学生体会为何会发生这样的实例、案例所反映的问题错在哪里,怎样解决这样的案例。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涉及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真实案例很多,要将实际中的典型案例全面收集起来,这将是一个相当细致和复杂的过程,条件允许的话,需要一个教学团队的努力。第二,案例要深入讨论,要鼓励学生说,织学生畅所欲言。在进行教学时,我们发现,即使是如xxx案、_案、药家鑫案这些引人注目、反响强烈的案例,学生都不主动去思考,而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评论需要我们运用严谨的法学思维和诉讼法学的知识进行细致的分析,因此,案例不能单纯由教师在讲,而是应当积极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有条件的话,要求每个学生都能讲。教师的作用主要放在点评、总结上。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在于学生自身在案例中的探寻和发现,如同律师和法官一样思考。第三,案例教学应当更多地鼓励或要求学生课下写出评论。这一要求是对学生深入讨论的一个延续。讨论,强调会说;写出评论,则是会写,强调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写作能力。这种日常写作能力的培养,是学生写好毕业论文的前提,也是学生在进行法律文书书写的一个先期锻炼,而我们的教学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具备一流的实训条件,要有能够获得科技和生产技术前沿的先进设备,建设一个起点比较高,装备比较先进的实验与实训体系尤为重要。而且,学校应当与相关行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努力做到“双向参与,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以便学生能够顶岗实习。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刑法教科书 习惯性思维模式 研究方法

每个部门法都有各自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是该部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习惯性思维。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是什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要想从宏观上认识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研究刑法学的教科书。部门法的教科书是部门法的说明书,其叙述模式虽不能解决某一具体问题,但是通过对教科书的体系研究,我们可以更清晰发现刑法学的研究思路。部门法的研究方法是一个学科发展至xxx的习惯性进路,这种习惯性的思维已经渗入到该部门法规范与理论的方方面面,通过对刑法学教科书尤其是对其体例的研究可以从宏观上认识刑法学的习惯性思维模式,把握其研究方法。

一、刑法学教科书在刑法学研究方法中的地位

从学说发展史的角度上看,刑法学曾形成了刑事自然法学派和刑事实证法学派,两派学者都编撰了各自的刑法学教科书。刑事自然法学派具有代表性的教科书是xxx哈初版于1801年的《德国刑法教科书》,而刑事实证法学派具有代表性的教科书是xxx初版于1881年的《德国刑法教科书》。进入二十世纪,成文法系各国刑法的发展各有特点,其中苏联刑法以及日本刑法对我国刑法发展影响较大。苏联直到1938年才出版了由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刑法总论》教科书,不同于传统的成文法系刑法理论,苏联刑法学无论是在犯罪论、刑罚论或者罪名的设置上都有自己的特色。日本刑法学受传统成文法系刑法影响较深,基本继承了德国刑法的理论构架,但在一些理论问题上又有新的突破。中国的刑法学早先多受苏联刑法学理论影响,近年来很多学者开始转向对德日刑法理论的研究。这种分歧也反映在刑法教科书的编撰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本教科书分别是由xxx、xxx老师主编的《刑法学》以及xxx老师编撰的《刑法学》。两本教材在理论选择上各有倾向,体例内容上有较大差异。

本文选择德国xxx哈的第14版《德国刑法教科书》、xxx的第26版《德国刑法教科书》、日本大xxx的第3版《刑法概说》、中国法律出版社82年版的《刑法学》、xxx、xxx主编的第5版《刑法学》、xxx编撰的第4版《刑法学》共六本刑法学教科书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

二、刑法学教科书体例编排的特点分析

虽然六本刑法教科书的内容差异较大,出书时间先后相差200多年,且跨越三个国家,但其仍存在很大程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就是刑法学发展至xxx的共同的习惯性思维方式。

(一)遵循由总论加分论的结构布置

本文所提到的总论是指分论以外所有的论述。六本教科书都有总论和分论两部分的区分,这种区分不仅仅基于对本国法律进行更详细阐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刑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刑法典都清晰的划分了总论与分论两部分,虽然在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中就有了类似于现代刑法典中的总则的“具律”一章,但在西方,即便是成文于16世纪对德国刑法影响巨大的《xxx那法典》也没有总则与分则的划分,甚至都没有章节的划分。不过,刑事法律的发展必然意味着总论的出现,而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则将大大充实总论的内容。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总论的发达与否是衡量刑法学成熟的标准,丰富的刑法总论意味着刑法哲学的成熟,表明学者对于刑法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

(二)总论由概论、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组成

xxx哈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将总论分为“概论、刑法的最高原则”、“总论中派生的法律原则”两部分,其中在第二部分中又分章论述了“关于犯罪的本质”、“刑法的特征及刑法适用”以及“刑罚本质及种类”。xxx将总论的内容分为“绪论”“总论”两编,在绪论中介绍了刑法本质、功能,在总论中介绍了犯罪与刑罚。大xxx直接将总论分为“绪论”、“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82年版刑法学分为“概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三部分。高教版刑法学三者统筹与总论之中。xxx老师将总论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虽然六本教科书中概论、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的组合不同,名称各异,但其总论部分都有三部分的内容。概论部分除了谈及刑法的一些适用范围、渊源、历史等内容主要论述的是刑法的性质、价值、目的、原则,而犯罪论则都围绕着犯罪的构成展开,刑罚论则全部按照刑罚制度及刑罚适用分别论述。

(三)各部分联系紧密

六本教科书在观点、立场甚至指导思想都不相同,但无论是结构还是排列布局都非常一致,均采用了总论加分论的结构,以及总论中概论、犯罪论、刑罚论的排列顺序。其原因就在于刑法学是一门逻辑清晰的学科,如同一环紧扣一环的流水线,虽然不同工厂具体细节各异,但整体的生产模式是固定的。这个“固定的生产模式”由总论加分论两个层次组成,总论由概论、犯罪论、刑罚论的三部分构成。总论是分论建构的基础;概论奠定了整个刑法的价值基础,是刑法学的理论原点;在概论基础上产生了犯罪论与刑罚论,犯罪论解决何为犯罪的问题,而刑罚论解决如何处罚的问题。

三、刑法学教科书所反映的刑法学研究方法

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思辨的方法和实证的方法两大类。作为社会科学的分支,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可以分为思辨和实证两种,所谓思辨方法是指运用逻辑推导而进行纯理论,纯概念的思考。主要运用于人文社科领域。所谓实证方法是指根据经验或者观察的来事实采用归纳的方法得出结论的一种研究范式,主要的实证方法有调查、观察、文献分析、个案分析等。实证性研究方法主要运用于自然科学领域,是实证主义在认识论中的体现。结合刑法教科书的一般性特征,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可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思辨性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书中体现

刑法学的思辨性研究方法按照出发点不同可以分为价值思辨与理论思辨两种具体的研究方法。价值思辨研究方法是指以价值论为起点对刑法进行指导的一种研究方法,理论思辨是指以已经成熟的某种理论或学说为起点,通过逻辑推演的方式,构建一套完善的体系的方法。以xxx哈的教科书为例,该书第一编第一部分是“概论,刑罚的最高原则”,在这一部分中提到心理强制理论和刑法的最高原则。第二部分是“总论中派生的法律原则”,该部分则探讨了犯罪、刑罚以及相互关系。从标题上看,在xxx哈的逻辑中,第一部分派生出第二部分,换言之,第一部分是第二部分的逻辑起点。从内容上讲,无论是犯罪的必要条件或者是刑罚的分类都要受制于刑法概论中的原则,而这几个原则又都来源于古典哲学的学说。以xxx的《刑法教科书》以及大xxx的《刑法概论》为例,书中基于刑罚与保安处罚性质不同的认识,在刑罚论中单列了保安处分一章,从而形成了刑罚二元论的结构,而我国的刑法教科书基于刑罚与保安处分性质相同的认识,没有将保安处分单列出来,这种结构的差异就是理论性思辨方法的起点不同所致。

(二)实证性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书中的体现

刑法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几乎所有犯罪论、刑罚论的理论学说都建立在对大量案件的分析归纳的基础上,换言之,正是通过对刑法分论的归纳才最终形成了刑法总论的体系。在刑法教科书中经常采用的实证方法是文献分析、调查、实验的方法。以刑罚论为例,为了详细介绍本国的刑罚制度,刑法教科书需要分析该国现行的全部刑事法律,从中找出有关的规范,并归纳整合为一个完整的刑罚体系。高教版《刑法学》在刑罚的裁量情节一节中将量刑情节分为三部分,综合考察刑法典及所有司法解释规定将各种情节分门别类,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量刑情节体系。再如,大xxx在《刑法概说》刑罚论一章中论及死刑时,引用二战后日本执行死刑人数及罪名统计数据证明日本近年来减少了死刑适用的事实。

(三)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刑法教科书中的体现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9篇

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稽查工作,对于正确贯彻新税制形势下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打击偷逃骗抗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国税部门的稽查干部,增值税稽查是我们的重中之重。当前的税收执法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偷逃骗抗税行为屡禁不止,且手段不断翻新,有的违法数额惊人,性质十分恶劣,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面对现实,我们稽查干部,只有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大力开展税务稽查,建立强有力的检查监督机制,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稽查的三项职能,即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征管,促进反腐倡廉。

强化税务稽查关键是提高稽查干部队伍素质。税务稽查处于反偷逃抗骗税的前沿,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不断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并通过实践不断的去总结分析和研究,才能提高稽查人员税收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操作技能,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

作为增值税稽查,其重点无非就是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方面的稽查。把握这两点,有关增值税的检查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为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应纳税额就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一切增值税偷逃骗税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都是紧紧围绕这两个方面做文章。

我们根据实际检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典型案例,分别从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方面进行归纳、剖析、总结,从中研究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供大家在日常检查_同学习、借鉴和探讨。

一、进项税额方面

进项税额是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抵扣项目,它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进项税额的检查,我们主要通过检查企业的“生产成本”、“原材料”、“材料采购”、“低值易耗品”、“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管理费用”、“待摊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明细帐,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以及通过交叉稽核,金税协查等方法发现和核实问题。

1、购进固定资产取得进项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首先,检查人员对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进项税额专栏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02年5月18日银付20号凭证,购进机器另配件一宗,进项税额为9486元。检查人员对该笔业务产生了怀疑,经进一步审查该笔业务的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发现共开具有4xxx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内容为粉碎机配件,合计价款55800元,进项税额9486元,其对应科目为“低值易耗品”。经进一步核实实物,实际为购进的5台粉碎机整机。经对有关采购人员询问得知,是采购人员在购臵设备时,有意让供货单位采用化整为零的手段分开发票并将货物名称改为配件。在证据面前,企业财务负责人不得不承认了其购进应属固定资产的货物而计入低值易耗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9486元的违法事实。

(2)案情分析

该企业购进固定资产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将其转变为购进低值易耗品——另配件,从而达到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的目的。《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明显违反了《_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通过本案可见,纳税人的偷税手段是非常隐蔽的,这就要求我们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明察秋毫,遇到可疑问题穷追不舍,既要作到企业帐证相(核)对,又要帐实相(核)对。

(3)案件处理

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出进项税额9486元;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在对其2002的“在建工程”明细帐检查时,发现7月份“某某酒精车间”借方有发生额。经了解,该企业正在新建一酒精车间,检查人员随即想到该企业可能存在从“原材料”库中领用钢材等物资用于基建的问题。因此先检查了该企业“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明细帐,未发现有钢材购进记录。随后又对“在建工程——某某酒精车间”明细帐对照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了检查,在其记录的工程成本中也无钢材项目。于是检查人员决定通过检查“原材料”明细帐核实问题。通过检查“原材料——钢材”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及对照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出库单等,发现某某酒精车间领用钢材金额30万元,其中:5万元对应科目为“制造费用”;25万元对应科目为“待摊费用”,且无应交增值税的核算,经核实,发出的原材料为实际成本(不含增值税)。对上述疑点,检查人员询问了有关财务人员,解释说这些钢材是用于酒精车间设备的大中修理。为此,检查人员又进一步到该企业技改办了解并查阅了有关资料,但未发现2002年7月份以来的大中修理记录,却发现了某某酒精车间的工程预算书及有关工程成本明细表,从中证实该批钢材正是用于了新建车间工程,且金额数量均相符,并非设备的大中修理。在证据面前,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了由于当年市场需求扩大,白酒及酒精销量激增,造成当期销项税额过大,而进项税额抵扣偏少,为少缴增值税,企业将新建工程领用的钢材小额部分直接记入“制造费用”帐户,大额部分则通过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分期转入“制造费用”的方式进行核算,同时将工程耗用钢材的进项税额万元全部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

(2)案情分析

该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领用钢材直接记入“制造费用”而不通过“在建工程”核算的方法,从而达到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的目的。该企业逃避税收的手段非常隐蔽,且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我们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检查此类问题,我们应首先检查企业的“在建工程”明细帐,审核检查期借方有无发生额;其次注意工程所用物资;然后通过检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原材料”等明细帐,核实其工程领用材料的来源,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其他部门车间。如证实是从“原材料”帐领用,看其是否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同时,通过此案例提醒我们在检查中还应该注意其他同类问题,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3)案件处理

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万元;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对其2002的会计决算报表中的损益表进行审核时,发现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2万元。经与收入明细帐核实,其“产品销售收入”帐核算的是产成品白酒与酒精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帐核算的是副产品酒糟的销售收入。因酒糟属免税产品,故企业已按规定将免税产品酒糟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包含的进项税额作了转出处理,经检查人员计算数额无误。但检查人员根据白酒生产企业所产产品的构成比例判断,其两者的收入明显不成比例。经核实企业“原材料”明细帐,也未发现有外购酒精用于生产白酒的核算,证明该企业所售白酒及酒精均为自己加工生产,从而更加怀疑企业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为此,检查人员对其“产成品——酒糟”明细帐进行了查核,发现其贷方发生额与“其他业务支出”借方发生额的数量与金额相符,且产成品借方基本无余额。随后,检查人员在企业财务人员的陪同下来到其生产车间及成品仓库,并立即查阅了车间生产记录及产品保管帐,通过与“产成品”明细帐核对,发现有大量酒糟产品未在“产成品”帐中登记核算,而是由车间及仓库生产入库后直接销售,然后每月以报表的形式将销售情况上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其记入“其他应付款”的贷方挂帐处理。检查人员通过核实“其他应付款”明细帐,共计隐瞒酒糟免税销售收入45万元,按规定计算少转出进项税额万元。

(2)案情分析

该企业采用大量免税产品生产、销售不入帐,收取款项直接记入“其他应付款”挂帐核算的方法,造成免税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转出,从而达到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的目的。该企业逃避税收的手段非常隐蔽,其性质非常恶劣,这也是一些兼营免税项目的企业所惯用的手法,有的故意隐瞒免税收入,而有的则故意扩大免税收入范围,总之一个目的就是想尽办法偷逃增值税。

本案提示我们,作为生产企业如果其生产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首先看其是否依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式进行正确计算并转出了进项税额;其次,发现疑点找准突破口,通过对“产成品”明细帐与实物帐进行核对,查实其是否隐瞒了免税产品数量及收入。

(3)案件处理

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万元;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对其2002的“原材料”帐簿审核时,发现明细帐中煤炭的购进数额较大,特别是年初与年底的购进与其他月份相比明显增多,遂对照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检查,发现在购进时均取得了增值税进项发票并抵扣了税款。审核其贷方发生额时,除每月用于生产耗用转入“生产成本”外,另有一部分用于了职工食堂及浴池、当年1、2、11、12月份用于职工宿舍取暖,其对应科目均为借记“管理费用”,这一部分共计金额万元。该企业对上述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所购进的煤炭均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偷逃增值税万元。

(2)案情分析

该企业利用本厂生产需要大量煤炭的条件,从中将部分煤炭用于本厂福利部门及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采取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帐而不进行“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核算方法,造成集体福利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从而达到偷逃增值税的目的。

本案提示我们,在检查中要注意鉴别企业购进货物是用于生产还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但要审查其帐务处理更要对照原始凭证进行核实,即透过现象看本质。另外,这里还要区分企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是产成品还是外购货物,若是产成品则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应作销售处理了。

(3)案件处理

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万元;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对其2002会计报表审阅时,发现8月份资产负债表中“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一栏期末数比年初数增加185,元。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说明是2002年7月份由于雨季到来,连日降雨过多,致使购进的原材料玉米、高粱等受潮霉烂变质,以及存放产成品白酒的库房坍塌,一部分散装白酒被砸碎,造成流动资产直接损失万元,其中原材料——玉米、高粱损失10万元,产成品——散装白酒损失万元。该企业根据损失额,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转出进项税额17,元,经与损益表中进项税额转出栏核对,数字无误。通过核实明细帐,发现2002年8月份有两笔业务,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A借:待处理财产损益——流动资产损失

185, 贷:原材料 ——玉米

75,000

——高粱

25,000

产成品 ——散装白酒

67,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B借:银行存款

668,800

贷:原材料

400,000

产成品

268,800 对于第二笔业务,检查人员提出疑问,随之对照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核对,发现原始凭证记载该笔银行存款为保险公司赔款。经询问企业财务负责人,说明是由于企业对大部分财产进行了投保,且由于该批财产损失的原因确系自然因素造成,故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给予了668,800元的经济赔偿。企业根据赔偿后的实际损失,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对保险公司已赔偿的数额未做损失处理,直接冲减了原材料和产成品,也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通过核实保险公司认可的损失明细表,数额相符,经计算共计少转进项税额71,元。

(2)案情分析

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该企业因自然因素及保管不善所发生的流动资产非正常损失只按保险赔偿后的净额转出了进项税额,其余损失均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造成偷逃增值税。

本案提示我们,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在实际检查中经常遇到,检查人员一定要熟练掌握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报表、帐簿及凭证,对混淆界限,故意偷税的要严肃查处。

(3)案件处理

根据《_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71,元;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根据该企业主要以粮食、瓜干生产白酒及酒精的特点,着重检查了企业“原材料”明细帐中粮食及薯类的购进情况,发现该企业主要以直接向农民收购农产品的方式购进原材料,且收购金额特别大。随之对照其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逐月进行了核实,发现原材料的借方对应科目为“现金”、“银行存款”及“应付帐款”,其中应付帐款贷方发生额累计230万元,且对方为邻县xxx。审核其开具销货方为xxx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发现单笔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几十万元,货物名称多为玉米和高粱。对于一个农业生产者来说销售粮食数额如此之大,且该厂经常欠款挂“应付帐款”,这种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通过进一步审查“应付帐款”的借方发生额,发现其对应科目为“生产成本”。一般来讲,应付帐款的借方应对应银行存款或现金。为此,检查人员调来了仓库保管帐进行深入调查,发现帐实明显不符。在事实面前,企业财务负责人交代了实情:为达到偷税目的,2002年初企业按玉米、高粱的市场收购价格自行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凭证,并相应作了进项税额抵扣,开具金额共计23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万元,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A虚开收购凭证

借:原材料——玉米/高粱

2,0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9,000 贷:应付帐款——xxx

2,300,000 B逐步结转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玉米/高粱 C虚“付款”

借:应付帐款——xxx

贷:生产成本

这样,“原材料”、“生产成本”、“应付帐款”作了平衡处理。为掩人耳目达到偷税目的,该企业将上述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所含进项税额分期分批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分月进行了抵扣。经查实,共计抵扣税款万元。

(2)案情分析

此案为典型的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启示我们,在增值税检查中不可忽视企业自行开具普通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对那些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单位,虽然使用了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也要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以免类似本案虚开普通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造成偷税问题的发生。同时,国税函[1995]288号通知还规定:“凭收购凭证扣税的,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的经当地国税部门批准认可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对不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和违反收购凭证开具规定而开具的收购凭证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3)案件处理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本案已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检查人员逐月审核了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联。针对当前煤炭经营市场混乱,个体经营者及小规模纳税人较多的现状,重点对其煤炭购进业务所取得的进项发票进行了检查,并对照“原材料”明细帐、记帐凭证及原始凭证认真核对每一笔业务。结果发现11月份有两笔煤炭购进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销货方为某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金额合计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并已付款,其帐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煤炭

1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120

贷:现金

140,120 后附有商品验收人库单及现金支票一xxx,注明收款人是xxx。检查人员就此业务产生了怀疑:

一、收款人与发票销货单位不符;

二、如此大的金额用现金结算不符合企业财务常规。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往来帐户发现应付帐款有xxx的名字,对此财务人员解释,收款人xxx系某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经理,因其经常来结算货款所以往来户就写成了xxx。经对“应付帐款—xxx”明细帐以往的业务检查发现,该户曾与企业发生过几笔业务,大多开具普通发票,开票单位却为某某煤炭经营部,全部为现金结算。针对这种情况,检查人员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说明可能是企业改变单位名称了。为此检查人员分别将两企业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记录下来,通过CTAIS查询,发现上述两企业均属于正常经营户,未发生过注销及变更登记。带着证据检查人员随后专程来到某某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并对其法人代表xxx依法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得知,xxx系从事煤炭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无专用发票错失多次煤炭销售业务,后xxx找到xxx要求其代_,并根据开票金额支付xxx2—3%的手续费,因xxx与xxx关系一直不错,故没有拒绝,便为其代开了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0,120元。

(2)案情分析

该企业在明知xxx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却按其提供的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从而造成偷逃增值税。国家_国税发[1997]134号通知第二款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_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新税制实施以来,以各种手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做手脚,伪造、虚开、代_偷逃税款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要求我们税务稽查人员必须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发票管理和监督,严查重罚,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案件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及《_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通知第二款规定及《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取得运输发票不符合规定或未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检查人员逐月审核了用于申报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复印件。发现在许多运输发票上开具有数额不等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通过核实申报的进项税额,均已按运输费用计算并进行了抵扣。另外,在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取得了一批货运定额发票及部分运输发票上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名称及数量等项目填写严重不全,但均作为合法凭证进行了税款抵扣。经检查人员统计,共计金额156,500元,已申报抵扣税款10,955元。

(2)案情分析

本案从侧面上反映了我们在征管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当前,货物运输发票缺乏规范统一,企业发生运输费用单笔金额相对较小,抵扣率低,对进项税额影响不大,因此税务人员在对这些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时往往容易忽视。该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点,从中钻了个空子,将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发票及不允许扣除的运输杂费,计算并抵扣了进项税额,从而造成偷逃增值税10,955元。国家_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明确规定:“准予扣除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案件处理

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规定及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0,955元作转出处理;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9、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未冲减进项税额,偷逃增值税。 (1)基本案情

税务检查人员对某某酒厂2002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在对该厂“营业外收入”明细帐进行检查时,发现9月份15#凭证的会计记录为:

借:应付帐款——某某玻璃厂

23,400

贷:营业外收入

23,400 经仔细审查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发现在记帐凭证摘要栏内记有”酒瓶折让”字样,其所附原始凭证是从销售方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此,检查人员确认“营业外收入”所记载的前述内容是企业从销货方取得的折让,该厂按折让金额直接冲减“应付帐款”中的欠款,同时记入“营业外收入”的贷方,没有按照规定相应的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经逐笔审查“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发现共发生销售折让额175,500元,应扣减进项税额25,500元。

(2)案情分析 企业收取销售方返还的折让及进货退出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按政策规定,企业应该以从销售方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记载的数额,抵减当期的进项税额。否则,就构成偷税行为。

此案中,企业将进货折让全部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检查人员比较容易发现并核实问题。但如果企业不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是借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贷记“原材料”,则检查起来就复杂的多。因为通过审查帐簿一般较难发现问题,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只是从性质上予以确认,要查实所有问题,则必须耗费大量的时间在凭证中一纷纷去查找。因此,从另一个方面讲,作为日常管理的征收机关在给企业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要注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地及时地抵减进项税额,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3)案件处理

根据国家_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购买方在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该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限期追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是检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几种利用进项税额进行偷税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收政策和税制结构在不断的变化更新和完善,企业进行偷税的手段也更加隐蔽,新的形势向我们稽查人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稽查人员只有通过不断的加强知识更新,刻苦钻研业务技能,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在实践中勇于探索,敢于创新,才能积极的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征管,严厉打击一切税收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最新xxx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10篇

关键词:刑法学;教育方法;刑法案例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国外法学教育理论的影响和法学院扩招发展的要求下,我国大量学者开始研究我国的法学教育问题。从法学教育的目标、教育的模式、教育方法、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研究。作为法学中的主干课和司法考试的重头专业,刑法学教育xxx了很大发展,有刑法学者直接研究刑法学法学教育中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学教育还处于各种模式和方法的尝试阶段。研究刑法学教育模式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我国刑法学教育的现状

受苏联刑法和刑法学的影响,我国的刑法已经相对完善,刑法学也是我国发展最早、最为成熟的法学分支学科。我国刑法学的教学模式于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民大学引入苏联教授传授刑法学教学方法开始,至今,苏联的刑法学教育仍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刑法学教育。从教育课程的安排到教育方法,无不仍然保留着大量苏联刑法学教育模式的痕迹。

作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我国传统刑法学教育主要采取注重理论讲解的“讲授法”或者“演讲法”。讲授法偏重于老师的讲授,老师的讲课重理论,轻实践,关注刑法系统理论的讲授。学生参与少,师生互动少。在欧美的法律职业教育目标和教育方法的影响下,在刑法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等方法[1]。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大量采用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从而理解法律知识,提高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目标在于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2]。诊所式教育方法应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要求,是在对案例教学法的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该方法是效仿医学院培养学生的模式,设立法学诊所课程,通过对贫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接触真实案例,在法学老师和持证律师的指导下,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的实际应用中,学习法律[3]。

在法学教育改革思潮的推动下,有学者从司法考试的目标和要求出发,探析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认为传统的刑法学课程教学模式因为缺乏实践性和应用性,司法考试符合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因此,应当加强刑法学课程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4]。更多的刑法学者赞同应当增强刑法学教学的实践性,因而纷纷探索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育中运用[5]。要探寻刑法学的合理教育模式,必然需要从刑法和刑法学的特殊性出发。

二、我国刑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刑法因为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而毫无争议地独立为单独的部门法。刑法的特殊性表现为:第一,调整对象的极端性。刑法的调整对象是行为,且是最严重的行为――犯罪行为。相较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最大,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利益的行为。涉及个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往往具有黑暗性、残酷性和暴力性等特征。第二,调整方法的极端性。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包括剥夺生命的死刑、限制人身自由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还包括剥夺资格的剥夺政治权利和剥夺财产的没收财产和罚金等等。

刑法的极端性让社会公众对刑法极为关注,同时了解却非常浅薄。犯罪行为是极端的危害社会行为,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突出表现。因此,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刑法也xxx实现公平正义的焦点。因此,犯罪行为和刑法定罪量刑结果都极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受大众情绪的影响,法学学生也不例外,学生对于暴力犯罪、财产犯罪、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案件的关注远远大于其他违法行为。对犯罪行为和刑法的关注也致使法学学生对刑法非常熟悉。与此同时,犯罪行为在整个社会活动中的发生几率较低,社会公众直接接触的机会并不多,且由于刑罚的残酷性,社会公众对于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刑罚的具体内容并不确切知晓。法学学生亦是如此。对我国法学学生而言,长期的家庭和学校的温室般呵护教育的环境下,尽管有对刑法真实案例的听闻,但鲜有直接接触犯罪案件。

犯罪行为危害性的极端性、犯罪情形的千奇百怪足以引起法学学生的好奇心,加之刑法学知识理论体系性和完整性,导致法学学生对刑法学有着浓厚的兴趣。然而,目前的刑法学教育不足以让法学学生对犯罪和刑法学的应用有着全面客观的了解。面对刑法应用的要求,我国目前的刑法学教育存在以下缺陷:

第一,内容缺乏真实性。刑法学的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1)对刑法基础理论和条文的学习理解;(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3)刑法条件对应案件事实的裁判。我国目前的刑法学教育是建立在案件事实明确的基础上,也即仅仅针对第一和第三方面进行教育,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完全忽略。根据传统的法律裁判推理,刑法理论是定罪量刑的大前提,案件事实是法律裁判的小前提。刑法学的研究纵然需要对刑法理论的体统掌握,但是刑法理论仅仅是定罪量刑的大前提之一,在刑法应用中,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也是刑法应用的重要内容。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11篇

(一)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基于双方当事人在刑事上的合作关系,达成对罪行关系的具有刑事实体价值的共同认识,以及通过这种共识而影响司法机关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处于公权力的监督和执行范围内,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让渡。其中体现了波斯纳“以合乎情理作为司法的指南”的实用主义法哲学,在寻求双赢的正义观下,摒弃了对抗性司法,采用合作司法以求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各自利益和恢复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刑事和解的博弈分析

作为刑事关系的三方主体,即施害者、被害者和国家(公权力机关),在是否采用刑事和解上有不同的考量。国家在其中要求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获得更多稳定),并协调社会舆论(获得更多支持和公信力)。施害者希望减轻刑罚(获得较多自由),以及减轻经济赔偿。而被害者则有处罚犯罪者(报复)和获得经济赔偿(补偿)的双重欲望。这三者的外部性是互相影响的,在各方做出决策的时候,假设均符合理性人(Economic Man)的范围,即趋利性相当。

如果信息完全,即各方均知道对方将如何行动,即囚徒困境不存在时,中庸选择将成为最优选择,而国家的惩罚需求、舆论需求将得以确定满足。但如果出现囚徒困境,比如和解协议是否被法院(国家)采纳是不确定的,那么犯罪者和被害者均会偏离理性轨道,寻求较为极端的解决通路。如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后与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的,就具有这样的顾虑。因此规范化,确定化刑事和解的适用标准是此类案件中司法公信力的来源和保证,而只规定适用范围是不够的,后文将作详细解析。

(三)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主xxx,犯罪首先是个人对个人的侵害,处理犯罪不可跳脱对个人的关注。恢复性司法着眼于修复由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 同时也给受犯罪行为影响的各当事人——受害者、加害者和社区提供一个机会, 使他们能够确定犯罪行为遗留下来的影响并加以解决, 同时寻求一种弥合犯罪所造成的影响、赔偿损害后果并促进加害者回归社会的办法, 以此使加害者对其行为负责。

世界各发达国家均采取了措施进行恢复性司法的建设。这是政治经济发展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如英国 “无花果计划” ,旨在传达_犯人中日益增长的关怀受害者的情绪,帮助提高社会对于刑事司法正义的满意程度。这种计划不仅能够增加被害者感知社会的温暖,还会潜移默化的影响犯罪者的心理态度和行为举止。

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的一种体现,被害人对加害人的真诚谅解和对其刑事追诉的自愿放弃,本身就说明被害人已经从受害的阴影中蹒跚走出,精神痛苦得到有效的缓解,同时也显示被害人对加害方以及整个社会不信任的心理有所减弱,回归社会的步伐xxx明显加快。可以说,对被害人主体性的高度尊重以及对其诉讼利益的全面关注,可能是刑事和解制度对刑事诉讼理论所作的又一个巨大贡献。

(四)经济分析在刑事和解研究中的位置

xxx在1897年的《法律之道》中有这样的表达:“法律的理性研究,如今也许注重的是白纸黑字,但未来的研究者将是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 法律经济学的繁荣是时代进步的表现,法学研究无法离开经济生活,法律本就是调节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带入法学研究是让研究成果操作性、科学性提高的良好方式。法学研究的方法从价值到实证分析,都是研究法本身。而经济分析则更注重人。而犯罪的外部性,执行的社会成本,等等都是影响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因此经济分析不可或缺。

但经济分析有其局限性。经济学的理论构架,建立在一套较为完整的“行为理论体系”(Behaviioral Theory System)上,相信人是基本理性的动物,将人模型化为一个“经济人”(The Homo Economicus),即人是“理性”(rational)且“自利”(self-interested)的。这两点在学理上都站得住脚,但是经济学看待问题较为关注主要方面,而法学关注问题则经常侧重于极端情况。因为法律适用范围是全民,要囊括xxx总的情况,如果出现极端情况,依然适用设计给大多数人的法律,对于少数人是灾难。因此在研究方式上,经济人或理性人理论在法学研究上是不是最合适的还不能下定论。 法律的经济分析并不是一个“更好”的方法。但它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视野和方向。

二、扬州地区交通肇事刑事和解分析

扬州地区近三年(2013-2016)交通肇事诉讼案件共317例,其中一审302例,二审15例。达成和解的有36例,比例为 。在达成和解的案件中,造成当事人死亡的占比,有自首情节的占比,肇事逃逸为。其中的案件中进行了经济赔偿。未赔偿的案件中被告人均为务农人员,但均获得谅解和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缓刑判决。在二审案件中,出现了一例赔偿大量金额并获谅解但并未减刑的。 总体来说,和解的比例较少,和解中多有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和解的当事人经济水平各异(其中无业1人,农民3人,工人4人,专职驾驶员13人)。大多数案件的量刑最后停留在1到2年有期徒刑,1到2年缓刑。只有少量案件量刑达到三年,但均有2年左右缓刑。

(一) 当事人的困惑——法律黑箱理论和刑事和解的囚徒困境

1. 为什么肇事者不求和解

当我们看到刑事和解的比例如此之低的时候,需要反思现有制度和实务操作的缺陷和漏掉。在制度设计上陷入黑箱状态是当事人(主要是犯罪者)不愿选择和解的一个因素。当事人无法得知法院将作何判决,从而对自己是否值得费力去求得被害者的和解采怀疑态度。如2014年周某案,两个被告人取得了被害者的谅解,并竭尽所能赔偿了其家属54万、28万元,可以说是非常的努力。但是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较为严厉的原判。

黑箱机制就是输入信息,便可得到一个反馈,但如何得到是外面的人看不到的。司法在运行过程中,法院等部门在一定条件下即成立一个黑箱,如出现同案不同判,或者法官自由心证不公开,而当事人则变成了黑箱外的输入者,无法了解判决形成的过程。这样的结果即导致无论输出值是否合情合理合法,输入者均会对其产生怀疑。

这样的黑箱机制将极大的阻碍刑事和解的发展,会让和谐状态的恢复更加困难。交通肇事一类的案件存在三方博弈,国家司法机关担心导致治安混乱,从而对犯罪者不信任。而犯罪者因过往案例和舆论影响,不相信和解产生的影响,对其有较大的机会成本付出,从而选择不进行和解。而被害者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一心想要报复的也不在少数。诚实的讲,我国的法治体系虽然在逐步完善健全,但人们的法治素养和信仰还是远远的被甩在后面。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下建立谦抑、和谐的司法环境,必须破除三方囚徒困境。

2.为什么被害人不愿和解

典型的囚徒困境是指,两个共谋犯罪的人被关入_,不能互相沟通情况。如果两个人都不揭发对方,则由于证据不确定,每个人都坐牢一年;若一人揭发,而另一人沉默,则揭发者因为立功而立即获释,沉默者因不合作而入狱五年;若互相揭发,则因证据确实,二者都判刑两年。由于囚徒无法信任对方,因此倾向于互相揭发,而不是同守沉默。

囚徒困境导致了零和博弈,在这样的预设下,个人最佳选择并不是团队最佳选择。在和解案件中,当事人签订了赔偿协议,但最终出现了大量的“赔偿老赖”。还有的肇事者并没有真正的悔过,让被害者认为刑事和解就是花钱减刑。

如果无法确定肇事者真心悔过,真正赔偿,当事人将永远活在互相猜疑的困境下,原本都是为了社会生活恢复和谐的双方,最后将成为社会矛盾的温床。在信息不对称和执行者对规则指示不明以及对规则的信任较低时,往往导致各方利益受损的博弈结果。

(二) 缺乏恰当的刑事司法正义观

在刑事司法中,正义往往代表着“有罪必罚”“命命相抵”。但是这里的罪在今天的社会已经产生了多重的含义,过失和轻微犯罪也是犯罪,只要有犯罪就发动国家机器鞭笞,似乎只能造成民众对司法的不理解和舆论的反弹。所谓大禹治水,堵不如疏,要想真正的让社会达到“无讼”之境界,恐怕原始的机械正义观已不足以胜任。在恢复性司法的语境下,国家的角色将退居二线,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加显著。正义应兼顾双方,让有罪者悔罪并心怀对司法的敬畏,以一个全新的姿态回归社会,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还要使受害者获偿,心灵免受煎熬之苦,生活不被贫乏拖累。旨在恢复和谐稳定的社会体态,这才是新常态下刑法应有的正义。

三、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减少零和博弈

当今社会的刑法,不应当只有单纯的惩罚,犯罪者的回归社会(包括心理和生理)以及被害者的合理补偿(包括心理和经济)必将在今后的刑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要。可以说,刑法原本就不仅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它还要起到促进社会和解,保障人民正常生活的价值。因此破除法律在一些环节的黑箱状态,迫在眉睫。让每一方都成为司法活动的主体,才能更好的抑制犯罪,减少“后犯罪危害”,让犯罪者更好的快速返回社会,让被害者更好的迅速恢复生活。

(二)提倡被害人主体化,提升可执行性和公信力

在刑事和解下,被害人不再只是国家保护法益的工具,而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体。自愿和尊重,是刑事和解的核心。被害人将有机会审视整个法律关系,并得到其最适宜的结果。只有被害人自愿和解,加害人才有机会快速回归社会,而这个结果将被法院所尊重。被害人在这一制度下将拥有高度的主体性,从国家手中接回了法律的剑和鲜花,可以充分的参与司法过程,不再担心被公诉机关搁置,减少了腐败的机会。

(三)适度引导,加强配套措施

个人在信息缺乏的情况下往往无法做出理性判断,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程序引导,让更多的人知道、理解这一制度,减少人们走弯路的可能。出台一个较为完整的适用细则和配套措施非常有必要,如在发生可以适用和解的案件后,公安机关即应告知当事人和解的条件和内容。应当设立加害人赔偿跟踪监管机制,采用控制其信用记录等级、强制抵押财产等方法。可考虑将拒绝及时足额赔偿纳入缓刑考验内容。

让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权责区分明晰,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度,保障矫正制度得到社会支持和政府重视。让专业的心理医疗力量帮助被害者减少失去亲人的痛苦,帮助加害者走出犯罪的阴影,是“后刑事和解时代”应着重考虑的问题。

(四)转变法学思维,适应社会快速变化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12篇

上 诉 人:田**、男、xxx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城固县*******组,农民。

被上诉人:xxx**、男、农民,住城固县****************组。

被上诉人:xxx****、男、xxx年3月15日生于城固县,住城固系xxx**之父。

被上诉人:伍**、男、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伍****、男、xxx年3月15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系伍xx之父。

被上诉人:任**、男、16岁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任****、男、40岁系任**之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xxx**、伍**等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xxx)城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详见请单)。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伍**量刑畸轻。

被告任**、xxx**、伍**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xxx**、伍**二被告自己供 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 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在上述种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减轻处罚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仅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赔偿上诉人的手机等物质损失。 xxx****、伍****、任****是xxx**、伍**、任**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赔偿任。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以上各项合理损失均未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 法予以纠正。

总之,上诉人是抢劫犯罪的受害人,但是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对受害人的各项权利均未予以保护。相反,二名被告的却得到格外关注。不仅是法院对其量刑 轻,而且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小,请二审法院依予以撤销一审法院不合理的判决,对本案重新裁判。

上诉人:XXX

xxx年XX月XX日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13篇

【关键词】冤案;证据;有罪推定

一、两案简析

“xxx案”几乎与当年的“xxx案”如出一辙,集“命案必破”“疑罪从无”“非法证据”等诸多痼疾于一身。纵观两案,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着不少错误:有罪推定的错误司法观念、刑讯逼供问题突出、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方式以及直接言词原则没有得到贯彻......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一)有罪推定的传统思想

造成xxx,xxx两起冤案的主要原因是“有罪推定”的传统法律思想在作怪,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在证据制度中的运用是不尽人意的。xxx冤案中公安机关在家属辨认后未经DNA鉴定就含糊断定高度腐烂女尸是佘妻xxx在玉,xxx案也是如此。两案中都存在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下草率结案。再者,在佘案,xxx案中超期羁押的事实也是众人皆知。尽管法院都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但是最后还是形成有罪判决。可见,在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的疑案面前,现行司法实践中并不是疑案从无,而是有罪推定的。

(二)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非法证据未能排除

尽管我国刑法中明确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刑诉法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在实践中,刑讯逼供等行为屡禁不止,保障人权成为一句空话。xxx被拘留后,经历了连续几天几夜的高强度审讯,而xxx抓后,也遭到了肉体上的摧残,甚至xxx的妻子与相好也受到了警方的殴打。这足以说明近些年来的案件中无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刑讯逼供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顽疾。法院采纳公诉人提供的非法证据,堂而皇之的让其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缺憾。

(三)口供情结

近年来,学界倡导弱化口供甚至要求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口供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一直被奉为证据之xxx,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分重视口供,忽略案件中的实物证据,例如xxx案件中最容易查明的死者身高都被忽视,片面采信口供不重视疑点,余xxx之所以最终被定罪,其有罪供述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许是公安机关不合理的考评制度使得侦查人员过分追求破案率,也或许是历史传统以来,口供有着比物证、书证都助于证明犯罪的优势。总之为了获取口供,办案人员恶劣非法手段屡禁不止,佘案与xxx案只不过露出的冰山一角而已。

(四)证人出庭难,直接言词原则得不到有效贯彻

中国人传统以来奉行中庸之道,xxx保身,认为作证会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直就有一种远离衙门的观念,受这种观念影响,证人不到庭,被害人不到庭,警察不到庭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难题。在佘案中,曾为警方提供人证的xxx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出庭作证,同样,在xxx案中,xxx的妻子与相好都被警方以审问的方式提取过证人证言,然而在审判中二位却还是没有出庭作证。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没有得到贯彻。造成一种程序上的非正义。

三、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途径

(一)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14篇

一、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作用

1、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教学采用的是“填鸭式”的满堂灌教学模式,在这一教学模式下教师是课堂的主宰者和主体,教师在课堂上滔滔不绝的讲,学生在下面默默无闻地“听”和“记”,老师只管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传授给学生,至于学生有没有理解消化这些理论知识在所不问,更遑论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在这一刻板的教学模式下学生是被动的知识的接受者,在学习过程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刑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彻底改变了教师和学生在课堂上的地位和角色,教师xxx课堂的引导者,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而学生则xxx课堂的主体,课前围绕案例材料认真收集阅读相关资料,形成对案例中蕴含的法律关系的初步认识,在课堂讨论中通过发言、提问、质疑、辩论等诸多环节充分展示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从而也大大激发了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教学效果。

2、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刑法案例教学将学生置于课堂的主体地位,教学环节的设计和xxx围绕学生进行,教师只是引导者,负责精选案例和设计相关思考和讨论的问题,而学生则需要在课前围绕案例和这些问题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认真收集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并独自思考问题,在课堂中通过小组讨论、课堂提问、模拟辩论等环节将自己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表达出来,通过与其他同学的争论、辩论加深对案件法律关系和相关法学理论的理解,最终解决案件中呈现的法律问题。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对学生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的训练,有利于培养和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有助于增进师生间的教学互动,真正实现教学相长

刑法案例教学不同于传统的讲授法,不是一种单向的知识传授,而是教与学的一种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教师的任务是精选教学案例,在熟悉案例的基础上提炼出有针对性和启发性的问题供学生思考,负责引导课堂讨论,回答学生的提问和质疑,对课堂讨论做出评价。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则需要做充分的课前准备,查阅资料,思考老师提出的相关问题,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讨论、辩论,最后要得出相应的结论。在整个案例教学过程中“师生双方在平等的状态下交流、讨论,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缩短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教学提供了很好的情感氛围,有利于师生关系的融洽,以便真正实现教学相长,提升教学的效果”。[1]

二、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实施和运用

一般而言,刑法案例教学包括案例选择、课前准备、组织讨论、教师总结评价等四个阶段。

1、选择案例

选择案例是刑法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一堂有效的案例教学课首先要选择一个恰当的案例,这就要求教师要时刻关注刑法理论前沿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热点、焦点问题,一个好的教学案例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针对性。案例的选择要紧密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尤其是能反映出教学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通过案例的展示和讨论能帮助学生理解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并能运用这些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比如为了让学生理解正当防卫成立的几个条件,可以选择“的哥开车撞死劫匪”一案作为教学案例。因为这个案例中蕴含了正当防卫成立的几个难点问题,比如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让学生置身于这一真实案例情景中进行讨论分析能够使学生深刻体会到什么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什么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典型性。典型性要求选取的刑事案例应具有代表性,能突出反映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及法律原理等。[2]比如_案、xxx案就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典型,蒲连升案就是探讨“安乐死”问题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活生生的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有助于学生直观形象地理解掌握其中蕴含的法理知识。

(3)启发性。刑法案例教学中选择的案例要对学生具有一定的启发性,能启迪学生的思维,给学生留下思考的空间,这就要求案例有一定的疑难性,涉及到的刑法理论有较大的争议。比如“xxx一案”就有较大的理论争议,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能给学生留下较大的思考空间。

2、课前准备

课前准备是刑法案例教学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案例教学课前准备包括教师的课前准备和学生的课前准备两个方面。在案例教学中教??不是主体而是主导者和引导者,案例教学能否成功,教师的正确引导很关键,因此在案例教学之前教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除了要精选教学案例之外教师自己先要吃透案情,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及涉及到的法理问题,在将案例材料交给学生的同时要罗列出若干个供学生思考的法律和事实问题,以便于学生能有的放矢地查阅相关资料和思考问题,此外还要准备好其后课堂讨论的焦点问题和如何引导学生进行讨论、辩论的基本思路。学生在接受老师下发的案例材料之后,应围绕案例材料和老师提供的若干问题收集查阅资料,读懂案情,了解基本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并就其中蕴含的法理问题做深入思考,为后面的讨论和辩论做好充分准备。

3、组织学生讨论案例

刑法案例教学的第三阶段是组织学生讨论案例,这是案例教学的关键阶段。组织学生讨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一个刑事案例往往涉及到多方面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有定罪方面的事实,xxx量刑方面的事实;有实体法律问题,xxx程序法律问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以及学生的不同特点分成若干讨论小组,先进行小组讨论,形成小组意见,然后由各小组推荐一名代表发言,表达本组观点。小组之间进行讨论之后有可能达成部分共识,达成共识的部分就是结论。除了采用分组和集中讨论的方式之外还可通过“模拟审判”的方式进行,将学生分成法官组、公诉人组、辩护人组、被告组、证人组、鉴定人组、法警组等若干小组,分别扮演不同角色,通过角色分工,真实情景下的模拟演练对抗帮助学生掌握各种职业技能和技巧。

4、教师总结评价

刑法案例教学的第四阶段是教师总结评价,这是案例教学效果的固定和提升阶段。通过分组讨论、辩论和模拟演练对抗之后学生对案情、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学理论有了较为清晰的理解和认识,但仍有可能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和认识不一致的地方,这就需要老师进一步的答疑解惑。一方面教师要对整个案例教学过程做出总体评价,肯定成绩和长处,指出不足和改进的方向;另一方面教师要对刑事案例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法学理论做出系统梳理并给出自己的结论和观点供学生参考,此外还应认真细致地回应学生的质疑和发问。

三、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刑法案例教学应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缺乏参与课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刑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的师生课堂地位,在课堂上教师是主导者和引导者,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手段和教学内容的选用都应围绕学生进行。无论是课前准备阶段的查阅收集资料还是讨论阶段的分组讨论、辩论,抑或是模拟审判演练均以学生为主体展开,这样才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训练其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掌握法律职业技能技巧。当然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仍需起引导作用,比如选择合适的案例,提前给学生布置思考的问题,以便学生有针对性地查阅资料,思考问题,在讨论辩论过程中老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围绕中心问题和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和辩论。

2、厘清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的区别

传统的案例教学往往是教师在xxx一理论知识点时举一例子加以说明,通过举例帮助学生理解知识点,缺乏学生的思考、讨论、辩论过程,起不到训练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的作用。这种案例教学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充其量只能称之为“举例教学”,正如学者所言“这种举例不是以学生为主体,案件介绍、问题提出、分析展开、结论得出还是以老师为主动。而刑事案例教学则不同,它是以案例为平台,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来自主发言、讨论、辩论、提问、质疑,最后逐步形成并成熟自己的看法,教师在其中只起穿针引线的作用”。[3]因此,在刑法教学中应将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区别开来。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15篇

受害人报案:

9月2日,被害人xxx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9月1日上午9时许,其在西海某地与同事玩牌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无故殴打,造成身体多处损 伤,其并没有还手,犯罪嫌疑人还使用棍棒等工具对其进行殴打,殴打时间长达几分钟。其后来到医院检查,发现身体多处瘀伤,同时还有骨折等损伤(轻伤)。公 安机关当即立案侦查,并于当天将犯罪嫌疑人xxx抓获归案。

xxx律师代理:

年9月5日,刑事拘留三天了,家属每每到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却始终没有任何详细答复,仅被告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将 继续侦查。家属也希望办理取保候审,但被某些侦查机关人员告知,案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也被某些侦查人员告知,案件性质恶劣,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xxx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后发现,犯罪嫌疑人xxx已经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见到xxx律师后非常激动,他说他被受害人冤枉了,他想让xxx律师帮助他。经详细了解,案情原来 另有一番描述,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也是同事关系,受害人因文化水平低,说话难听入耳,并经常诋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名誉,受害人在单位并没有人缘,因受害 人说话经常得罪人,因此很多同事都非常讨厌受害人。案发当天,受害人又当着很多同事的面说犯罪嫌疑人在外有**的事,犯罪嫌疑人的女人**,于是两人发生 口角,后续演变成推搡,因犯罪嫌疑人身体强壮,受害人推搡不过,因此拿起凳子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打后,依仗自己的力量将凳子抢了过来,并也抡了受 害人一板凳,于是双方厮打起来……后来,两人被分开,犯罪嫌疑人xxx受伤,但因身体结实,并未到医院进行检查……。

了解案情的重大问题后,辩护律师立即制定对策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不仅根据了解的情况要求公司领导予以配合,而且根据案情的细节积极调查相关人员,同时,就具体案情与受害人进行核对……

2015年9月9日,经过几天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侦查机关提出要求公司领导及犯罪嫌疑人家属配合,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于是,公司领导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出具各种手续,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尽快走出看守所。

但是,2015年9月11日,xxx律师却从侧面了解到案件并未向侦查机关所说的方向发展。侦查机关并未办理取保候审,而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在公司领导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再次向侦查机关询问关于取保候审情况时,侦查机关明确告知,案件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已经移送审查起诉。

案情的重大反转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难以承受,xxx律师则通过多方继续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2015年9月11日至9月16日,本律师与检察院及侦查机关均 取得直接联系,并提交律师意见及相应材料,在综合各方情况的基础上,最终为犯罪嫌疑人xxx办理成功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xxx走出看 守所。

案情分析: 受害人在报案描述时,可能会加重描述自己的受伤伤情,加重描述对方的暴力程度,但会减轻描述自己在案件中的过失或作用,导致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时,会对受害人怜悯,却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打击犯罪的正义心理;

xxx律师介入后,主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并以此为目标指导犯罪嫌疑人提供确实有效的线索或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分析现状,同时,利用法律程序及实体规定与相关司法机关反馈及沟通,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中,xxx律师积极介入后,与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的良性沟通,同时还有公司领导的介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积极配合,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与外界家属的同一 口径,受害人的后续表态……等各方的努力下,才最终使该案达到取保候审的结果。没有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很多事情不能相互沟通及核实,往往导致案情朝着相 反的方向发展,后续再想扳回,则困难重重。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16篇

刑事申诉状案例模板

申诉人:

申诉人因***涉嫌贩卖_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5月12日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沪一中刑监字第12号)。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从轻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事实不清

1、克_无证据证明是贩卖

(1)、无任何证据证明克_属于贩卖的性质, 《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本案无证据证明该克_贩卖的主观故意、交易相对方、交易场所、交易价格等因素,故不能认定。本案没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材料证明****是贩卖该克_的.并且****到案后的供述一直非常稳定,均称是自己吸食.

(2)、****的供述也多次表示,该克_是准备自己吸食所用.(详见案卷17页、22页)。我们认为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的供述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应该得到认定.

(3)、不能因为前一天贩卖xxx,进而推测第二天带在身上的_也是用于贩卖.刑事案件需重证据,而不是完全依靠推理.事实上,不管相隔多长时间,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为贩卖.刑事案件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仅靠推理断案.而且这两批_属于两宗独立的事实,不能用第一起的犯意来直接适用该克_.

(4)、****有长时间的吸毒史,其供述该批_为自己吸食的解释也合情合理。

(5)、在公安侦察阶段,也并无证据认定克_性质为贩卖,因此,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的时候,也仅认定贩卖的数量为克.

2、认定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1)、****涉案数额仅克,而且是*****主动要购买该_.

(2)、_及被告人身上搜查的克均被公安机关及时没收,未流向社会.

(3)、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时仅是形迹可疑,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有关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据****称,其在抓捕过程中亦未有任何反抗。

(4)、****主动交待了*****吸毒的事实,虽不构成犯罪,但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现象、净化社会环境起到一定作用。

(5)、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也积极举报,有可能构成立功。

(6)、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

(7)、****虽有吸毒史,但未被刑事处罚过,属于初犯。

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1、裁定书并未写清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定书第三页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上诉人****身上搜出的xxx应计入贩卖总量”.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也称:相关法律规定了应一并作为_的数量。具体适用的是何法律第几条第几款,均不明确,难以让人信服。刑事案件需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适用法律都不明确,如何来保证结果的准确。

2、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高院的《关于审理_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31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抓获_分子以后,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的_,应一并计入_数量,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另行认定非法持有_罪,与贩卖_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以贩养吸的_犯罪分子,其处理方法亦同。

3、本案应该适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_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中如下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_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_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_犯罪行为,_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被告人****正属于这种情况,对克_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

4、从时间上来看,前者是文件,后者是20;从层级上来看,前者是上海高院的文件,后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者的最后仍强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遵照司法解释执行。

5、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的“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上得出的结论,事实认定错误,再适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则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三、本案量刑过重

1、被告人******仅应该被认定为xxx,且有自首.立功是否构成仍需进一步研究.

2、该案并无从重情节

3、该案被一审法院量刑两年半,二审法院维持,显然过重。

四、本案存在的问题

1、认定克_属于贩卖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裁定书、申诉驳回通知书均对适用法律避而不谈,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刑期长短,涉及人身自由与家庭幸福,更关键的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有罪,但不至于应该量刑两年半之久。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被告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_刑事诉讼法>>203条、204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的量刑畸重,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公正司法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对******从轻改判。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17篇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实证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法制中国”,“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因此,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自2012年3月,_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中以来,已经过了二年多的时间,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效果到底如何呢?根据2014年3月3日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首个《新刑诉法实施状况年度调研报告》来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有受访者表示:“在审查环节中虽提出过申请,但公诉机关没有回应。”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xxx中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虽然有成绩,但成功案例比较少,并没有动真格地将影响定罪量刑的非法证据排除[1]。

这不禁让人反思:为什么我们不能彻底地xxx讯逼供、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设一个公正的司法?是否真如有的学者所言,在中国,“非法C据排除规则的社会条件比较欠缺、体制条件不太具备、司法制度条件不够支持。”[2]

如果仅仅从理论上去探讨的话,我们得出的结论可能会比较抽象,欠缺经验数据的支持。因此,本文将从实证研究的角度,通过分析一部分案例,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的(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我国明确予以排除;而对于非法获得的物证、书证,则只有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排除。故而可以说,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防止刑讯逼供的)。因此,本文选择分析刑讯逼生的原因,进而来探讨在我国遏制刑讯逼供、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件。

二、样本概况及初步分析

(一)案例来源地区

通过对50个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大多数的刑讯逼供案件都发生在河南、山西、安徽等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警察刑讯逼供犯罪的数量占了样本80%的比例;而发生在东部地区的刑讯逼供案件只占了20%。众所周知,河南、山西、安徽等省均属于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而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则相对较高。这样看来,经济落后地区刑讯逼供的发生率要远远高于经济发达地区,也就是说刑讯逼供的发生似乎也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二)犯罪警察的年龄、学历、职务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18篇

上诉人:xxx,男,……。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蚌埠市花园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代表花园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花园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花园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初上诉人与花园公司的代表xxx认识,xxx称花园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xxx代表的花园公司进行洽谈, 20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 Kwong Hee先生和花园公司董事长xxx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花园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花园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花园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 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花园公司的董事长xxx、总经理xxx商谈达成变更协议:花园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花园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 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 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花园公司董事长xxx代表花园公司于 2005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xxx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 AND PURCHASE CONTRACT(Contract Number:05by-ap01)》、208月16日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年10月31日xxx的《询问笔录》、3月20日xxx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xxx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xxx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 Kwong Hee的《TO WHOM IT MAY CONCERN》等证据可以证明。

2、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判决中查明:2005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花园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05年4月27日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05年6月1日,花园公司的代表按约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给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05年8月18日,花园公司和上诉人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花园公司汇钱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AP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月多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花园公司对xxx、xxx、xxx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为什么会对上诉人更加青睐,上诉人与xxx认识不到2个月,只见过2面,上诉人说先给我300万元,我为花园公司融资,xxx就信、就给?这太违背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xxx可是闯荡商海多年的企业家,阅人无数,只有骗人的没有被骗的。

另外,假如300万是给融资的预付款,为什么花园公司会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资的前期费用也不用倾其所有付这么多,作为融资报酬等融资成功了再给也不迟。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推定300万不可能是融资预付款。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事实

1、关于信用证打包贷款

在上述买卖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期间,xxx、xxx提出卖方希望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AP公司和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买方的义务,但是卖方的权利,且打包贷款可以增加花园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乐观其成,并愿意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因花园公司在蚌埠市农业银行已有18800万贷款且有3000万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和农行对信用证的'装、卸港条款认识有差异故农行没有同意打包放贷。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先提出用信用证为花园公司贷款与事实不符,毕竟是xxx先主动找上诉人提出的。

2、关于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AP公司在一时还未能在国际市场找到更好买家的情况下和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59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武汉新汉口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607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为签订上述合同是“为了获得外方开具的信用证,并避免出现货物真出口的情况发生”的判断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合贸易和银行惯例。因为银行为客户开具信用证只根据客户的买卖合同和信用,客户买的货是否有下家概所不问。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价),这也证明了花园公司与AP公司买卖合同的真实和能履行的事实(如果是不真实的,何必再签后面的合同来转移风险)。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19篇

案例分析

我xxx小朋友,他聪明、思维活跃、爱学习、爱干净、爱哭、是个闲不住孩子,并且每天来幼儿园都要掉上几滴眼泪,等他妈妈走后,他会马上笑起来,并在幼儿园一天都玩得非常高兴。

有一天,一个小朋友说龙龙把他推到了。但当我问他是,他就说不是他,是别的小朋友,无论怎么说,他就是不承认,我因为没有看见他拿他没办法,后来又有几个小朋友来告他的状,这引起我的注意,决定对他进行观察。

观察一:

玩完玩具后,小朋友都在收拾玩具,龙龙拿着小椅子,在教室里推来推去,突然看见小朋友捡得一块雪花片玩具放在地上。于是,他抬头看看我,我忙把视线移开。只见他一只脚迈进筐里,使劲在玩具筐里踩,雪花片立时飞溅出来,几脚下去,把雪花片全部踩了出来,他脸上露出满足的笑容。当小朋友告他的状时,他立刻就说:“老师,不是我,我没踩。”我说:“那是谁踩的”他会指着旁边的小朋友说:“是他。”

观察二:

小朋友在做《找朋友》的游戏,鑫鑫小朋友不小心碰着了他,他抬手就给鑫鑫一巴掌,鑫鑫哭起来,其他小朋友说龙龙打鑫鑫了,而龙龙立刻就会说:“我没打他,是别人打的。”

观察三:

窗台上摆着很多小朋友种植的植物。这天,他跪在小椅子上观看,他顺手拽了一根麦苗,看我没看他,把麦苗塞进暖气罩里,又拽了几根又赛季暖气罩里,被小朋友发现告诉了我。但他还说:“老师,不是我,我没拽。”

观察四:

吃饭时,他把不爱吃的菜放在林林小朋友的碗里,偏偏林林是个厉害的主,就是不让放。这样,俩个人你拿给我,我拿给你,当我看他俩时,龙龙抢先说:“xxx我碗里放菜。”而林林也不甘示弱说:“是龙龙先放到我碗里的。”我说:“老师也看见了,是龙龙先放到林林的碗里的。”他还坚持说不是他先放的。而我严厉地又说了一遍,他竟哭着大声说不是他。

(一)调查与分析:

究竟什么原因引起他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甚至为了遮掩自己的错误到了撒谎的地步。离园时我与他妈妈进行了交谈,从他妈妈那里了解到,他从小在他爸爸、妈妈身边长大,但由于爸爸、妈妈工作忙,每天有年迈的奶奶带着。他从小调皮、爱动、脑子转的快。出去玩到处乱跑,奶奶撵不上他,怕他摔倒,就经常吓唬他说:“你再跑让收破烂的给你收走了。”有一天,他跑远了,看不见奶奶了就大声哭起来,正好来了一个骑三轮车的叔叔说要把他送回去,他以为是受破烂的要把他带走,吓得使劲的大哭,晚上睡觉时在梦中还大声得哭。从那以后他就特别的胆小,不敢自己在屋里玩,不敢做危险地事,处处都十分小心。经常缠着大人陪他玩,在家里又非常调皮,经常犯点小错误,爸爸经常批评他,为了逃避批评,由于他的聪明,经常会找一些理由为自己辩解,但由于爸爸、妈妈工作忙没时间听他辩解,有时他能逃避错误。

有一次,在幼儿园发生一件事,我们也发现他很胆小。一次,我带小朋友在户外散步,当走到食堂后面有一蒸汽管子,为了引起小朋友的注意,告诉小朋友们说:“这根蒸汽管子有时会冒出蒸汽,蒸汽很热,能烫着人,很危险。所以,小朋友们在经过这里时,一定要绕过这根蒸汽管子。没想到我刚说完,他就大哭起来,边哭边说:“老师,咱们走吧,别从这里过了。”我问他为什么?他说:“我害怕。”我说:“没有什么可怕的,你看,小朋友们不都过去了吗?来,老师领着你过去行吗?他勉强答应了,但我感觉他很害怕,过去后,我表扬他不是很勇敢吗?他接着笑了起来说:“老师,我不害怕了。可是,以后每次从这里走,小朋友都不当回事了,但是他每次都要离得很远。通过这件小事,在结合每次犯错误的表现,与他的胆小有很大的关系。可能是犯了错误害怕老师的批评、指责,为了逃避这些,才会出现以上观察中的表现。

孩子的发展水平不一样,xxx维敏捷,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年龄又小、知识经验贫乏,对事物的辨别能力差,自我为中心意识强。在做这些事时,他决没想到做这些事情是不对的,小朋友的告状,他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为了逃避老师的批评,xxx慌言掩盖自己的行为,使其慢慢养成这些不良习惯。

(二)教育策略与效果:

1、为他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当孩子犯错误时,不在集体面前揭露他,单独和他谈谈。一方面表示对他错误的理解,提出遇到这样的事情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引导他换位思考,让他知道他的行为会给别人带来不快乐。让他知道出了问题应该自己承担,不能赖在别人身上。

2、培养勇敢的精神,经常讲一些有关勇敢的故事。善于观察,当他遇到困难时,能得到及时地帮助,鼓励他去战胜困难。对他多进行胆量方面的.训练。比如:在感觉统合训练中,加大大梯的训练量,逐渐锻炼他的胆量。

3、给龙龙母亲般的关爱。让他觉得老师也想妈妈一样关心她,使它具有安全感,减少他心中的压力。另外和他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有话愿意与老师交流,。相信老师。老师有时应接纳、理解他的一些行为。

4、给龙龙爸爸的建议,无论多忙,也要抽空多陪陪孩子,以父亲博大的胸怀,男子汉的形象影响孩子,养成敢做敢当的良好习惯。

通过多方面的教育,现在龙龙的胆子大了一些,有时对自己的错误也能勇敢的承认。相信经过家园的配和,龙龙一定会成为一个勇敢的孩子。

(三)、结论:

当孩子有了缺点、犯了错误,我们应用一颗宽容之心、平常心去看待孩子成长中的问题,他们毕竟是年幼的孩子,有自己的思维方式,有与生俱来的天真,稚拙与顽皮。在成长的过程中,他们有犯错误的权力,老师应结合孩子的生活经验,触动孩子的内心体验的教育,最有效的要让他们通过思考,去看清自己缺点,改正错误。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20篇

答辩人何**,女,36岁,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江苏xxx州市**局干部,住xxx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被答辩人xxx*,男,35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江苏省xxx州市**局干部,住xxx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答辩人因xxx*指控答辩人犯诽谤罪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xxx*名誉和人格的事实。今年6月17日,xxx*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xxx**、xxx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xxx**处长做了反映,这有xxx、xxx**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xxx*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xxx*的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xxx*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_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xxx*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诽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2、xxx*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xxx*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xxx*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xxx*这种知错不改、拒绝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xxx*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何**

xxxx年9月15日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21篇

关键词: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认定、对价。

强迫交易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指行为人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仅以法条定义来看,似乎不难将本罪和其他犯罪(特别是侵犯财产权利罪中的抢劫罪)区分开来。要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的两个要素为:

一、“商品交易”事实的存在,多表现为强买强卖等。

二、犯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商品交易中”,“之前”或“之后”均不构成本罪。

但本罪在立法上还是颇有瑕疵的:首先,仅从法条定义并不能将本罪和它罪精确区分。其次,在法定刑设置上和某些类似犯罪相差悬殊,造成某些疑难案件的判决结果畸轻畸重。以区分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为例,某些案件往往呈现界于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之间模棱两可的表象,给案件的准确定性带来困难。此外,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在法定刑上相差悬殊(强迫交易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而犯抢劫罪可判至死刑。)在某些无论是犯罪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性都相仿甚至相同的案件中,由于法条文义理解的原因,会造成判罚畸轻畸重的现象,极大损害了司法公正。可见,仅从法条文义出发进而分析犯罪构成,在区分本罪与它罪上存在很大的困惑。

困惑一:怎样的“对价”才构成交易。

“对价”是合同法中的概念,在这里仅指为获得商品而支付的货币。构成强迫交易罪必须有交易事实的存在,所谓“交易”即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所形成法律关系。其特征有二:一、平等自愿(自愿原则),即商品交易必须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的自愿行为。二、支付对价(有偿原则),即买卖双方交易的有偿性,买方必须支付相当于货物或服务价值的价格才能得到预期的货物或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即是破坏了商品交易的自愿原则达到法定程度,严重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构成强迫交易罪亦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且不能是明显象征性的支付,否则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中的某些犯罪。但是究竟怎样的对价才构成交易,进而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似乎很难有一个泾渭分明的答案,请比照以下三个案例:

案例一①:1998年2月的一天,xxx某,xxx和xxx三人从路边小摊贩的手中以每包20元的价格花200元买了10包茶叶,他们以每包500元的价格强行推销给某歌舞厅xxx某,xxx迫于他们的淫威花1000元买2包。几天后,3人又手持利器,强迫另一饭店老板xxx以2万元买下剩余的茶叶。xxx称无钱,xxx某等人即要xxx用电话叫其妻子送钱来,xxx无奈只得照办,后在xxx某等人不注意的时候,xxx打“110”电话报警。警方及时赶到将xxx某等人抓捕归案。

案例二②:1997年西南某省某柑桔大县喜获柑桔丰收,个体工商户xxx某到该县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收购了柑桔20吨,并经简单的保鲜处理后于1997年12月1日从该县出发运往省城。当晚11时汽车驶到邻县公路的一偏僻处时,农民xxx、xxx、xxx某某3人拦下汽车,要求将全车柑桔买下。xxx某即下车与三人交谈价格,3被告坚持以每公斤元的价格全部收购,xxx某表示不同意,3被告用匕首威胁说:要么卖东西,要么刀见血。xxx还从xxx某汽车上翻下5筐柑桔,并将其中的3筐推下山谷,还回头对xxx某威胁说:你敢不卖,我们也将你照样推下去。xxx某见双方僵持近1个小时仍无行人、汽车经过,最后迫于无奈将柑桔按3被告指定的价格卖给他们,并将其运到他们指定的地点附近卸下。xxx某白白损失1万元。次日清晨,xxx某向案发地派出所报案。

案例三(本案尚在二审中):xxx,xxx为浙江省某县农民,2000年6月以来,其利用国道施工单向通行造成路堵之际,用暴力胁迫手段以每瓶10元的高价(进价为每瓶9角)上车强行兜售矿泉水,几月以来获利逾万。案发之日,xxxxxx两人在强行收取货款后发现水不够卖了,便回去搬水,回来后车已开走。后因乘_警被抓捕归案。一审法院以xxxxxx两人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且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行为,符合抢劫罪加重情节规定,以抢劫罪定性并从重处罚,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分析一、二两个案例,我们发现虽然最后案件的定性迥异:一个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定性;一个以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定性,但两案在犯罪的表现形式上却极其相似。

一、两案当事人实施犯罪均采用买卖的形式。如在案例一中xxx某等人甚至还花本钱进货。

二、两案当事人实施犯罪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案例一中的xxx某等人手执利器威逼,案例二中的xxx某等人更以“刀见血”恐吓。

尽管如此,法院还是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罚。究其原因,是司法对“交易”的理解。在案例一中,法院认为:该案中xxx某等人本非茶叶经营者,他们是在路边小摊以20元1包的价格买来茶叶,然后以高于进价数十倍的价格强卖给他人,其目的显然不是通过出售这些茶叶获得利润。(笔者亦认为行为人的目的并不是期望通过商品买卖获得利润,但仅以进货与售出的差价得出上述“显然”结论,而不对行为人犯罪主观方面作进一步深究,似乎理由尚不充分。)这种情况已经完全不具备市场交易的基本形式了,从而不能再称之为“交易”。另外,xxx某等人手持利器强迫他人以高于市场价格数十倍的价格买下茶叶,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因而,对xxx某等人的行为不能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其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案例二中,被告xxx等人在途中拦截他人运送柑橘车辆,采取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将柑橘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一倍的价格买给自己,从中牟取暴利。法院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想无偿占有他人柑橘,而是想以较低的价格使买卖成交。所付的价格比正常市场价格低一倍,虽然悬殊较大,但还不是实质上的无偿占有。故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抢劫他人柑橘的性质,而是一种强买强卖性质的行为,在主观上以促成商品交易为目的。因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强迫买卖罪的主客观要件特征,构成本罪,而不是抢劫罪。

可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案件定性的标准是“是否有交易存在”。对确定有“交易”存在的,定强迫交易罪,如没有“交易”成分则依案件性质定为抢劫罪或其它。而确定“是否有交易存在”的最直接标准则是相对合理的对价。如在高价强买强卖情况中,如果商品价格与其他经营者差别不大,也仍然可以称之为“交易”,其侵犯财产的性质不明显,而主要是侵害了市场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如果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甚至数十倍于市场价格,其“交易”的成分就不复存在,即该行为侵犯财产权的性质趋于明显,从而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便成为该行为性质主要方面。然而,这样的定性标准并非是无懈可击的。作为定性标准的行为人支付的对价,其与正常市场价格的偏离是渐变的,而不是段落化的,它可能数倍,亦可能数十倍乃至更高于市场价格。对于极端高于市场价格的对价,我们显然能判断出行为的非交易性质,而更多居中的灰色对价则很难由此判断究竟行为人的目的是完成交易获得利润,还是侵占他人财物。难道存在一个泾渭分明的界限,十倍于市场价格仍可称其为交易,更高于市场价格便可认定为“交易”成分不复存在?

困惑二:“交易进行中”

认定强迫交易罪要求行为的双方处于“交易进行中”。行为人实施犯罪必须在商品交易的进行过程中,行为人必为商品交易双方的一方,其行为目的是为促成交易的完成。仅从文面理解,强迫交易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必为交易进行中是勿庸置疑的,然而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却为立法者始料未及。

案例四(略作删改): xxx与xxx就一批农产品达成购销协议。因xxx携带现金不足,遂让xxx将货运至某加工厂后其再付款。后在运输途中,xxx得悉该项农产品将会有较大涨幅,遂欲反悔。 xxx不肯,要求xxx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xxx恼羞成怒,手执利刃,以将其杀死威胁xxx答应加付一倍货款或按50%提货,xxx被迫无奈,同意按50%提货。

按通说,xxx的行为显然能构成强迫交易罪。理由如下:其一、xxx的行为发生在交易进行中。当时,林杜两人虽就农产品达成购销协议,但此时xxx尚未付款,货物所有权仍归xxx所有没有转移,交易仍在进行中。其二、xxx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xxx加付货款或按50%提货显然违背了商品交易的自愿原则是性质严重的强买强卖行为,且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应成立强迫交易罪。

但在司法实务中,也不乏以下的情况:如在案例四中,xxx携带了足够的现金,达成协议后即时货款两清,而xxx则义务将货物和xxx送至某加工厂,如途中发生上述相同情况,xxx是否仍应以强迫交易罪认定呢?按通说理论分析,这种情况下,xxx的行为则构成抢劫罪而非强迫交易罪。因为,xxx和xxx货款即时清结,这时应视为买卖商品的交易行为结束,货物的所有权亦由xxx转移至xxx,而此后xxx所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自不能视为在“交易进行中”了,而纯粹是“交易完成之后”。此外,因为货物所有权已归xxx所有,xxx显然是这批农产品的所有权人,xxx以暴力威胁要求其加付一倍货款或按50%提货显然是对xxx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且此时已根本不存在对价是否合理问题。而另一方面 ,xxx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一、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为手段。其二、当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所以以《刑法》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性,在理论上是准确无误的。

现在我们来看xxx在两种情况中可能受到的判罚。在情况一,xxx至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而在情况二,xxx则可能被判处长期徒刑甚至更重。再让我们看一下xxx在两种情况中所施行的行为和产生的后果,我们会发生是几乎无二致的。唯一的不同是在案例四第一种情况,林杜两人协议运达后付款;而第二种情况,林杜两人就货物即时清结。而正是这种现实中极易被人忽视的差别影响了案件的定性。但是我们知道,刑法法定刑规定的高低是根据某一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综合考虑的,最大限度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如果对相同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犯罪规定极其悬殊的刑罚,显然对罪刑均衡是极其不利的。在案例四的两种情况,判罚显然是完全符合形式正义的,也能从形式上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然而,如果有人认为这种至少理论上能自圆其说的判罚尚能忍受,笔者窃以为这是对作为“个体”人的权利的最大藐视。笔者以为,作为刑法目的之一,便是在个案中实现罪刑均衡,使每个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能罚当其罪,刑法的价值应该从个案的公正判决中体现,而决不是仅是理论上的自圆其说。

小结:问题的症结这种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说到底是由于立法的原因。刑法对犯罪情节的规定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有重大影响,对于实现罪刑均衡事关重大。但由于我国在刑事立法历来奉行宁粗勿细,宁疏勿密的原则,因而刑法在关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犯罪情节所作的极粗疏的概括远不能涵盖现实的一切可能③。而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更使司法实践的定罪量刑难以“罪当其罚,罚当其罪”。罪与罚之间应当有一把公正的比例尺,使得“罪质的一定层次和罪责的一定等级互相对应,在罪刑相适应原则上达到平衡和统一。”④但是可以看到,由于强迫交易罪和包括抢劫罪在内的它罪在犯罪情节上存在太多似是而非的“灰色地界”,使案件定性在艰难抉择中左右徘徊。理智告诉我们,显然不能类比以是否年满18周岁作为死刑适用期限这样断然的标准,以非法所得“利润”和市场正常价格之间比例大小来判断是构成强迫交易罪还是其它。更不应从“所有权归属,进而决定交易是否进行中”,这样理论上看似自圆其说,但无论是交易习惯还是日常习俗都无法让人心悦诚服的纯粹理论分析来区分不同犯罪。笔者认为仅以纯粹理论分析而不对司法实践加以关怀,仅在理论上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区分不同犯罪的办法只是“虚妄的办法”,也是刑法理论对实务的不负责。

再看案例四的两种情况,如果按罪刑法定似乎它们各自符合个罪的犯罪构成,但如果从罪、责、刑一致的角度,很难说情节二比情节一,行为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多少。这种刑法两大基本原则的严重脱节究其竟是立法上的硬伤:立法难穷极一切纷繁芜杂的犯罪现象,不能对界于两罪之间的灰色地界准确得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应该怎么办?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可能首先想到的就是“疑罪从轻”,但随即我们又会被量刑惊呆了:强迫交易罪的最高法定刑是3年,而抢劫罪法定刑的起算点是3年。就是说如果某行为被认定为抢劫罪是死刑,一旦被改判为强迫交易罪则至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加罚金!在这种悬殊的刑罚前要疑罪从轻,岂无放纵犯罪之嫌?又谈何容易!也许,这时能作的是在量刑上的接近:“多数被告关心的毋宁说主要是集中在刑罚量定上,这样说也决不会言过其实。”⑤如何作到对强迫交易罪的准确定性,及实现本罪和相关犯罪在量刑上的衔接,以适应现实中犯罪情节的近似,这非常值得探讨。本文权作抛砖引玉。

注 释:

1、xxx渔 xxx培主编《刑事疑难案例法理评析》P120-125,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

2、xxx主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P672-676,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

3、相关理论依据详参:xxx兴良著《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P36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

刑事案例分析xxx 第22篇

申诉人:xxxxx,男,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_党员,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乐亭县胡坨镇政府职工,住乐亭县乐亭镇健康小区。

电话:15832515099。

乐亭县检察院指控我故意伤害一案,通过开庭审理,乐亭县法院本应依法法判决我无罪,并驳回xxx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但却以(20xx)乐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对我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判决我赔偿xxx经济损失万余元。

对此,我实在无法接受,故依法提出上诉。

20xx年10月25日,唐山市中级法院以(20xx)唐刑终字第3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提出申诉后,20xx年11月20日,唐山中院以(20xx)唐刑监字第45号通知驳回申诉。

理由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申请再审证据不足,不符合刑法诉讼第204条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