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程 >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推荐37篇)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推荐37篇)

  • 范文
  • 2023-12-08 11:14:15
  • 210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1篇

根据《_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吕xx系八甲二组的村民,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占有该争议土地的主体资格。根据《_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申请人认为,作为土地的发包方,是该地块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将该地块发包给,依法转让给,这是合法有效的。现因客观原因导致集体所有的土地与承包地界线不明,那是与双方之间的问题,而与没有任何关系。现没有与签订任何土地转让协议,也没有法定事由,而无端侵占我村集体土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关系到国家基本的农村经营制度,关系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和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土地的土地依法确认为所有,并排除侵占行为。

申请人: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尊敬的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某男住某市某区某村

被申请人:周某雄男住某市某区某村

申请事项:请求政府就被申请人占据的申请人的土地作出调解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某村中学因扩建,另选校址需占用我的承包耕地平方米,当时因听闻国家相关征地补偿费(每平方米48元)与某村中学给出的补偿费(每平方米15元)悬殊太多,怀疑其中有侵吞,剥夺因素,担心自己以后的生活问题,所以迟迟没有签字同意领取补偿费。

村委和某村中学又以调整土地交换的方式与我进行调解,提出的调解方案为调换其他村民土地给我,土地按相等面积平等交换。被申请人周主动与我商量,说与我家多年来无矛盾纠纷,理应优先考虑,希望我能与他交换。我因被申请人周是老党员,老村委。以为其思想觉悟高,明事理,觉得与他交换不会有纠纷产生。加上村委大量的思想工作和土地已被施工中,无法种植。便于20xx年5月经村委,某村中学调解,同意与被申请人交换。同时还交换了某村中学代表周某贵和三元村委周圭的土地。其中周某雄拿出交换土地1400平方米,周某贵拿出交换土地50平方米,周圭拿出交换土地120平方米。按相等面积平等交换和征地所给1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总占地平方米补偿费元,周某雄领取21000元,周某贵领取750元,周圭领取2100元,剩余元归我。

后因某村中学施工停顿,部分征地被闲置,20xx年我父亲吴某伟在我被征土地上耕地,被申请人周家人看见并阻止,之后被申请人周家便将我被征土地出租与别人耕种,连同我与他交换面积剩余部分一同霸占,我父亲向村委和文阁乡领导反映,要求被申请人周归还交换剩余部分,被申请人反而叫我交还他拿出交换土地,违背交换协议,由于在此期间,我将被申请人交换给我的部分土地凑合我自己原有土地在政府的危房改造帮助下建了房屋,无法恢复原状,被申请人周便提出要我将房子搬走的要求。至今仍拒不归还和我交换剩余面积土地。鉴于多次请求处理无效,特此申请上级政府依法调解裁决。

xxx

20xx年xx月xx日

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 请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被申请人:

地 址:

请求事项:

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

实事和理由:

1、关于原卞庙学校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300元的价格出售给18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20xx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

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

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

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1972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3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20xx年4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_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居民委员会

20xx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兹有xx公司于20xx年1月7日在公共资源中心以挂牌方式竞得位于xx县工业园区的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xx平方米。

现我单位依据《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xx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通知书》、立项备案及宜良环保部门批复、地籍调查表、各种费用缴纳凭证等文件资料向你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相关手续,请给予办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答辩人:李xx、李xx,女,汉族,住xx县xx后村。

因原告张xx诉答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不是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无权对答辩人承包耕种的土地主张权利,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依据《_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才能证明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即没有争议地块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此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证已过期,无法律效力,亦不能证明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据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要求答辩人返还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诉称“代为耕种”不属实,并以此要求返还耕地没有事实根据。

原告之女张xxxxx年嫁到东后村,原告便将学东地分给其原家庭成员之一的女儿张xx承包耕种,xxx年经xx后村委会和东后村委会同意,张xx作为土地的承包耕种人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答辩人和张xx达成互换承包地的协议,即“张xx将其在xx后村的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在东东后的村的耕地转让给张xx耕种”,后张xx将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东后地转让给张xx耕种,至今已,显然原告诉状称“代为耕种”不属实。

基于上述事实答辩人和张xx间系土地互换法律关系,和原告张xx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争议耕地乃是张xx和答辩人订立互换协议后交给答辩人耕种的,而非原告张xx交由向答辩人耕种,且张xx做为原告原家庭成员之一流转自己分得并耕种的土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对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没有事实根据。

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xxx年张xx将诉争土地转让并交给答辩人耕种后,村委会也同意张xx和答辩人的互换,便将此耕地转到答辩人丈夫的名下,此后此地块的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费用均以答辩人的丈夫的名义负担,即答辩人和村委会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人的义务是负责此地块的税费,村委会的义务是让答辩人承包经营此块土地,直至国家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后,国家也是将此地块的补贴直接给付答辩人,上述事实有xx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粮食直补通知书为证,鉴于张xx将诉争土地转让给答辩人,那么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和村委会就此块土地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是答辩人的丈夫,而非原告和张xx,故事实上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合法的承包人、耕种人。

综上,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土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答辩人耕种土地系合法耕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和损失与答辩人合法耕种土地的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应判决驳回。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粮食直接补贴发放给答辩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现在耕种诉争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李xx

李xx

xxx年 月 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2篇

一、因中间方土地短缺和没有,特向左右方提出找回原有土地。

二、如在商谈中,找回原有土地各大欢乐,中间方不提旧事。

三、如在商谈中依然找不回原有土地,中间方理应向占土地的一方提出经济要求,要求如下:

1、在找回原有土地后,占土地一方应付中间方每年每亩土地340元的土地使用费。

2、如占有土地一方还想继续种中间方土地,应经中间方同意后商议其使用土地每年每亩的费用。

中间方:张天尚

猪留地左方:郎玉贵如果说没占请签字按手印 猪留地右方:贾亮

小海畔地左方:郎玉贵如果说没占请签字按手印 小海畔地右方:王悦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4篇

纠纷调解协议书格式

调解协议书【一】

编号: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纠纷简要情况: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本协议一式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章):

调解员 (签名):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书(格式)【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履行200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争议。现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商事调解中心按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双方一致(可选择):

1、选定 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择):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二00 年 月 日

调解确认函(格式) 【三】

(适用于双方没有调解协议的情况)

惠州商事调解中心:

我方已收到贵中心送来的申请人 就其因履行与我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的争议向贵中心申请调解的材料。为此,我方确认:

一、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解决。

二、我方不同意将争议提交贵中心调解解决。

现我方:

1、选定 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1项,也可选择2项):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我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我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被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 年 月 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5篇

上诉人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钱xx,职务:组长。

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 住所xxx市xx县金山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石兆旭,职务:县长。

被上诉人xx县xx镇人民政府,地址:xx县城东大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杜志宏,职务:镇长。

被上诉人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民为员会。

负责人:冯xx,职务:主任。

上诉人因不服x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判决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确认xx县人民政府对xxx市xx百慧制药厂占地所有权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违法,并将该《xx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被上诉人对xxx市xx百慧制药厂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经x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之后,在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为逃避法院审判结果自行撤销《决定书》,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撤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0xx年8月2日收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争议事实故意回避,依法应予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上诉人与xxx市xx县人民政府关于不服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审理期间xxx市xx县人民政府自知确权决定违法,故自行纠错予以撤销。

《_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撤诉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上诉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故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自行对其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予以撤销,属于“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非常明确,被上诉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上诉人不撤诉,应当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违法性进行判决,而一审判决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很明显针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这很明显不符合本案的基本情况,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2、一审判决是对法律认知存在严重错误,一审法院是在故意限制上诉人的胜诉权利。

综本诉状本条第一项陈述,被诉行为撤销后,一审判卷应当对被上诉人xxx市xx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原行政行为做出确认之判决;但是一审判决却以“因原行政行为已被撤销,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一审法官的心理状态,似乎是认为被诉行为已被撤销,故不支持上诉人在本案一审的要求撤销《xx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而且事实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参照民事诉讼法规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应证据规定、因本案开庭审理的程序已经结束,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无法变更的,这样的话按照一审法官的认知方法,上诉人根本在本案中没有胜诉权利!

(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诉人在向其递交的《依法作出判决申请书》已经明确陈述),显然一审判决故意在违反最高院司法解释限制上诉人的胜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很明确,“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即针对原告提起的撤销之诉,一审法官不应当按照对行政行为改变后审判,而是应该依然对原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确认违法之判决。

第二、xx县政府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xx县政府作出《决定书》依据法律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而本案的事实情况,不符合上述法规的适用情形,xx县政府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并错误的适用了法规:

1、上诉人曾多次要求返还土地,被上诉人xx县政府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但是该条法规也规定了“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本案中,百慧制药厂占用上诉人的土地过程中,上诉人曾多次要求返还,按照上述规定,不得直接适用“连续占用二十年的理由”确定土地所有权,应当按照上述规章中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上诉人认为法律既然规定了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权属,那就应该是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实际上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主体,因为百慧制药厂使用上诉人土地的情形属于非法用地,而且上诉人多次要求返还,按照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百慧制药厂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必须返还。

2、非法行为,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不能当作为为xx镇政府享有土地权属的理由。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当时适用的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为“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百慧制药厂存在使用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

这种非法占地,依据1979年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即在未经批准之前若百慧制药厂使用上诉人土地的,那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不能作为xx镇政府对涉案土地权属的依据。

3、被上诉人xx县政府作出《决定书》适用《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项,明显错误

争议土地中有25亩土地上诉人作为所有权人从未与百慧制药厂签订过用地协议,也未领取过任何补偿,有关部门也没有为上诉人调整土地。适用《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1、2项,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xx县政府作出《决定书》的另一依据为《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2项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_《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涉案土地历来一直属于上诉人所有,自人民公社成立至以后上诉人变更为南街第二村民小组权属没有发生过变化,人民公社六十条是于1962年实施,一九八二年_《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是在1986年,在1962年—1986年期间作为所有权人上诉人从未与xx镇政府或者百慧等企业签订过用地协议 ,也没有领取过任何补偿。

上诉人自百慧制药厂开始侵权只有在1992年8月29日与百慧保健食品厂签订过一次协议,用地面积亩。(注:这份协议属于未经国家审批征收,私自买卖土地的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协议),这并不符合六十条实施至《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情形,而其他25亩上诉人既未签订过协议、也未领取过补偿,更没有调整过土地,这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完全属于风马牛不相及,故由于认定事实的错误,被上诉人作出确权决定的依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2项也明显是错误的。

(xx县政府所提出的占用土地协议似乎是指其提供的所谓和南街村签订的协议,但是涉案土地不属于南街村集体所有,这种协议是无效的;而且这份协议是伪造的协议,协议上公章为南街村业务专用章,而在当时1977年南街大队根本没有这样的公章,明显说明被上诉人伪造证据;而xx县政府和xx镇政府都称是和南街大队协商占地,但协议上南街大队没有加盖,说明大队当时也是没有签协议;)

4、被上诉人xx县政府作出《决定书》适用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涉案土地所有权违法。

百慧制药厂获得的土地使用证审批程序严重违法属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当时适用的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应符合村镇规划,占用土地须持县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按征地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百慧制药厂用地为26、2亩,依法应当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超过上述限额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办理审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土地属于耕地(证2、证15),按照上述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争议土地应当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征地审批权限审批。

而百慧制药厂的土地使用审批,是采取谎报土地用途、拆分报批方式骗取,其中将耕地按照非耕地报批,将亩土地拆分为亩和亩报批,其中由秦政征[1994]35号文件批准亩,xx县政府1995年批准亩,这分别超越了市县政府的审批权限。

同时违反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的规定。

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越权或化整为零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并给予主要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上述《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百慧制药厂的用地审批文件,由于批准机关超越权限,用地单位化整为零骗取批文,故属于无效的文件。在用地审批文件无效的前提下,百慧制药厂在也没有按照“秦土管(1994)46号文件要求对上诉人办理补偿手续,这明显不符合若干规定24条规定的“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的情形。故被上诉人xx县政府由于没有认真的调查案件的事实情况,错误的适用了该条法规。

第三、xx县政府作出《决定书》程序违法。

1、“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被申请人主体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涉案土地历来属于上诉人所有,并非南街社区居委会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二十一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上诉人属于南街二队延续下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管理法》涉案土地属于上诉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明确说明了原生产队的土地归属问题。

本案中,涉案土地一直属于上诉人范围内且由上诉人经营的土地,属于上诉人所有。 郦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明确的说明涉案土地属于上诉人所有,但是在本案中,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时的被申请人却是“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委会”,但是事实上与xxxxx百慧制药厂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为上诉人,涉案土地也是属于上诉人。但是第三人竟然将xxxxx百慧制药厂与上诉人的纠纷伪造成“xxxxx百慧制药厂与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委会”的纠纷,将“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居委会”为被申请人申请权属纠纷进行违法的确权决定,被上诉人在处理问题中对此问题竟然不做任何调查和了解,使真正对涉案土地具有利害关系的上诉人毫不知情、没有任何发言权的情况下,作出了确权决定,这属于完全错误的行为,属于对职权的滥用、严重的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如果说上述法律和事实列举的还不够详尽,那么国土地资源部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应当是非常的具体和准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根据《_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的办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_《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第二十一条中的“农民集体”是指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本案中上诉人南街第二村民小组属于由南街村二队延续下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它属于《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主体。南街二队的土地依法是属于上诉人所有的,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不顾事实真相,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确权,显然属于程序违法、确权主体错误。

2、被上诉人xx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申请权属争议的主体资格。

《_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所以如果xx镇农民集体与上诉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由xx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申请处理,xx镇人民政府是一级国家机关,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行政机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确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处理确权决定中申请人为xx镇人民政府,这显然是错误的。

第四、驳被上诉人的一审中的荒谬答辩。

1、被上诉人称没有将上诉人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是因为第一次土地调查只调查到村,这是完全错误的说法。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19-《_关于批转农林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查实大队和农、林、牧、渔场生产队等基层单位的土地面积,建立统计制度”,被上诉人的说法与国家规定大相径庭、差之千里。

2、被上诉人称行政机关的证人证言无需出庭作证,被上诉人的这一说法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规定,上诉人主张的证人证言均有证人出庭作证,而被上诉人证人证言无人出庭作证,依法不应采纳被上诉人的说法,应该采纳上诉人的观点。

3、被上诉人称百慧制药厂亩土地的土地证和亩土地的土地证未经撤销之前均有法律效力是极端错误的。因为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越权或化整为零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这两个土地证由于超越审批权限且属于化整为零故自作出时就属于无效,因为法律已经规定其属于无效文件,无需再另行提起法律程序。

4、被上诉人一直称曾经支付给南街大队12500元征地款,首先上诉人表明无论是否支付给南街大队与上诉人无关,因为土地是上诉人的,假设xx镇支付给南街大队补偿款也是不产生任何效力的;其次根据被上诉人所说的时间1980年,时任南街大队会计张丽珍、南街大队书记王福田、南街二队队长罗兴友均已证实南街大队从未收到过12500元征地款,而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说明,其提供的收据属于复印件模糊不清,且无原件核对,故不应当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坚持认为被上诉人xx县政府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有意偏袒,严重侵害了上诉人以及上诉人村组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判决。

上诉人强烈申请: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本案作出判决,不要发回xxx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因为长期的诉讼上诉人已经筋疲力尽,长达将近两年的官司已经耗尽人力物力但问题丝毫没有得到解决,地方政府只会踢皮球,从来不为群众解决任何考虑,群众伤心之至,望高级人民法院明察秋毫,为民做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县骊城街道办事处南街社

区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

年 月 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6篇

甲方:丁建廷,男,住试量镇北丁楼西二队。

乙方:丁建伟,男,住址同上。

兹有乙方原分责任田一块,与甲方在分配、管种上发生纠纷,经与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土地位置,该土地位于原试量棉花厂北边,东邻试高乡镇公路沿,南邻原生产队小路,西邻:、北邻: 、南北长: 米、东西宽:米。

二、甲方土地位置:东邻丁军廷宅基。西邻。北邻丁新

愿宅基。南邻。南北长 米,东西宽 米。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调换,互不找补土地及财物。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生产队分给乙方的两块地,即:本协议第一条标明的土地及鹿新运河北沿一块土地三亩(东邻 、西邻。)的土地使用、所有权归丁建伟所有,其它人不得干涉。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监证人: 年 月 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7篇

一九七九年农村土地分包到户时,当时xx镇压八甲村第一小组将笼古了口分包给高xx一家三口作为其承包地。由于当时此地块位于牛路边,来往牛马糟蹋严重,生产队队委决定不丈量该土地,只是明确四至线为东至二队水沟边,南至牛路边,西至林跃能开慌处老地埂为界,北至山脚老路边。XX年,发包方xx镇压xx小组民村委(合作社)和承包方高xx一家根据云法发(1997)43号文件规定及我国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协商,从新签订了《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笼古了口为高xx家的承包土地,同时载明该宗地的四至和面积,对该宗地未进行认真丈量,将该宗地块面积写明了亩,但该宗地至原牛路实际面积比合同书上所约定的面积稍大。高xx死后,XX年xx月,高xx妻子黄xx由于没有劳力,决定将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组成员黄ZZ。在XX年x月,为方便交通,xx镇压八甲一村民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将经过高xx家承包地的笼古了口的南边牛路改告成简易公路,因简易公路比以前牛路稍窄,并且因为牛路改造使争议地块发生变形,从而模糊了本属于xx小组集体土地牛咱与高xx承包土地的界线。XX年x月,八甲二组村民吕xx无视xx小组和高xx属于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xx小组和高xx的土地,将碎石等杂物堆放在申请人的集体土地和高xx家承包地上,妨碍了xx小组和高xx家对该宗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了xx小组和高xx家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xx小组村民和高xx一家为此多次与侵权人吕xx交涉,但无任何结果,并说那里是他慌的土地,无奈只好向人民政府反映,望人民政府为我们xx小组全体村民作主,排除吕xx的侵占行为。同时,为我们xx小组与高xx家的土地界线确权,明确双方的界线。

上述事实有书证文山州农村农村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以及当时分包承包土地的村干部证明可以证实。事实证明:该争议的土地及简易公路边土地属于xx小组村民所有,吕xx在上面堆放碎石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仅供参考,需依照当事人实际情况来填写,如有必要可以让律师代笔)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8篇

答辩人:李xx、李xx,女,汉族,住xx县xx后村。

因原告张xx诉答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不是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无权对答辩人承包耕种的土地主张权利,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依据《_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才能证明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即没有争议地块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此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证已过期,无法律效力,亦不能证明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据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要求答辩人返还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诉称“代为耕种”不属实,并以此要求返还耕地没有事实根据。

原告之女张xxxxx年嫁到东后村,原告便将学东地分给其原家庭成员之一的女儿张xx承包耕种,xxx年经xx后村委会和东后村委会同意,张xx作为土地的承包耕种人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答辩人和张xx达成互换承包地的协议,即“张xx将其在xx后村的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在东东后的村的耕地转让给张xx耕种”,后张xx将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东后地转让给张xx耕种,至今已,显然原告诉状称“代为耕种”不属实。

基于上述事实答辩人和张xx间系土地互换法律关系,和原告张xx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争议耕地乃是张xx和答辩人订立互换协议后交给答辩人耕种的,而非原告张xx交由向答辩人耕种,且张xx做为原告原家庭成员之一流转自己分得并耕种的土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对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没有事实根据。

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xxx年张xx将诉争土地转让并交给答辩人耕种后,村委会也同意张xx和答辩人的互换,便将此耕地转到答辩人丈夫的名下,此后此地块的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费用均以答辩人的丈夫的名义负担,即答辩人和村委会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人的义务是负责此地块的税费,村委会的义务是让答辩人承包经营此块土地,直至国家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后,国家也是将此地块的补贴直接给付答辩人,上述事实有xx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粮食直补通知书为证,鉴于张xx将诉争土地转让给答辩人,那么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和村委会就此块土地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是答辩人的丈夫,而非原告和张xx,故事实上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合法的承包人、耕种人。

综上,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土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答辩人耕种土地系合法耕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和损失与答辩人合法耕种土地的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应判决驳回。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粮食直接补贴发放给答辩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现在耕种诉争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李xx

李xx

xxx年 月 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9篇

纠纷调解协议书

纠纷调解协议书【1】

申请人***,女,***年10月15日生,汉族,**市人,住***。 委托代理人***,男,***年12月生,汉族,**市人,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夫。

被申请人某单位

法定代表人**,男,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院**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于**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依法由调解员**主持,**参与调解。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调解查明:(对病情过程及和医院协商的处理过程作一个简短的描述),同意在调解中心调解。

在调解中,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原则,依照《_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先后**次住院费用共计**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被申请人一次性补偿申请人残疾补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恤费、后期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含被申请人前期垫付的医药费)。

三、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它请求事项,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本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因该医疗纠纷引起的所有争议全部终结,申请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中心印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六、本协议书壹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调解中心留存壹份。

申请人签名: 被申请人签名:

调解员: 签名:

纠纷调解协议书样本【2】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医院

乙方(患方):____________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人: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_______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在甲方住院,诊断为:⑴___________⑵___________。住院____天,患者治疗结果:死亡、伤残、好转、痊愈。

乙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是甲方造成的。

甲方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调解人调解,双方就该争议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________元。

三、赔偿款给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乙双方放弃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切诉讼权利。

五、____________(死亡患者)存放于太平间的尸体必须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从医院运出自行处理。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_________卫生局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调解人: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10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土地权属纠纷伴随着土地登记工作而始终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95年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规范。

第一条 办理机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机构为各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对部分在全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到两个县以上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林芝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条申请

1、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必须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名称、四至、联系方式、争议土地座落位置、争议事实及理由。

3、申请单位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委托代理证明书。

4、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由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如村民小组等 )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不提出申请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三分之二成员要求处理的,也应该受理。

6、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附件。

第三条 受理

1、收到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后 ,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初步查阅有关档案,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初步决定不予受理的,写出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报县政府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受理的,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

4、五日内向争议另一方送达争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同时要求争议另一方提供答辩意见,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调查处理。

5、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调查

1、收集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种书面证据。争议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实地勘丈,绘制宗地图,标绘双方主张界线。

3、查阅地籍档案及各历史时期的其他档案:如土地详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法院判决、双方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有关部门的用地批复及建筑许可证等。

4、所争议的土地必须与争议双方有直接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事实,防止争议双方通过争议、协议的'方式瓜分国有和集体的后备土地。

5、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过批准。

第五条 调解

1、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根据基本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下,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地组织双方协调。

2、经调解协商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双方签订权属争议协议书, 双方单位和法人代表( 或经授 权的代理人)签名盖章。承办人签名,县局盖章。协议书可作为土地登记依据进行土地登记。

3、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书面记录存档。

第六条 处理

1、调查小组初步提出处理意见。

2、经局办公会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处理决定,但要在此决定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权属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未经人民政府处理或行政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11篇

原告:(贵州XXX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851-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董事长),电话:(13XXXXXXXXX)

被告:(李四),性别:(男),出生年月:(1949年10月),学历:(高中),职业:(公司职员),住址:(贵阳市XX路XX小区3楼501室),电话:(13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整);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收货之日付款50000元,余款自收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

2007年3月8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电脑及增值税发票,被告签收并足额付了首付款。

2007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余下款项,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不肯付余款。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

)据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不宜写得太复杂,简单陈述事实和观点即可。

写得太煽情会遭法官厌恶;写得太清楚则有利于被告做准备。

(南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12篇

答辩人:xx市xx区xx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杨税务乡建设村廊霸路北侧

就原告xx市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我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原告起诉我方的理由为:“未按约定于x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0%,即160元。对此我方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首先,原告违约在先。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下称《转让合同》)》第条约定:“乙方于本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合同的签订日期为xxx年3月4日,3月5-6日为双休日,7-8日为工作日。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在3月8日前交付此笔款项。但是,原告直到9日才予以支付,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此点原告在起诉书中已经明确承认,我方不需再予以证实。

其次,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原告要求我方支付迟延履行交付责任的违约金理由是“我方未按约定于xxx年3月12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土地,经原告多次催办仍不履行。”这一点我方不予认可。土地是不动产,土地的实质交付是以土地部门的转让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标志。土地证办下来之前,我方只能做实际交付,合同约定也是我方“将该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实际控制并使用。”但是,土地的实际交付没有任何书面证明文件,其权利的实现需要原告主动行使。土地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你原告可以去转,可以去看,可以拉进去砖瓦木块,我方的员工拦过你吗,我方说过不许你做这些事情了吗?没有,我方从来没有阻止原告做这些事情。反倒是原告自合同签订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措施,反倒是等了一个多月后突然诉我方没有交付土地,莫名其妙的要什么违约金。我方怀疑原告是以此作为圈套欺诈我方,为此,我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也请原告提出明确的证据证实的主张。

与原告方欺诈蒙骗的做法相反的是,我方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在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收到原告50万土地款的两天内,即3月11日,我方向xx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申请》,附上了相关的文件。但是由于合同内容存在瑕疵,国土资源局没有受理我方的申请,土地转让的手续办理一直拖延至今。

所以,合同签订后,原告违约在先,且消极行使自身权利;而我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这期间没有任何过错,根本谈不上违约,更谈不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同时,我方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这份《房屋土地转让合同书》缺少合同生效的要件,属于无效合同。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处分了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处分行为无效。《转让合同》约定,我方向被告转让土地15亩,位于南外环东侧。合同附件中的《勘测定界图》标示出了15亩地的确切位置。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所约定转让的一公顷(即15亩)土地面积中,属于xx工艺的为公顷,约为亩。属于xx物流公司的为亩,约为亩。也就是说,15亩地中,属于我方所有且具有处分权的只有其中的亩,剩下的亩不属被告所有,我方没有处分权。我方不但在签订合同的当时没有处分权,到现在原告起诉时,仍然没有处分权。所以,合同处分了合同主体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反之则为无效合同。

第二,我方所属的亩土地没有解除抵押担保,其转让行为无效。12月,我方以此地块作抵押,向银行做了融资贷款,并于同月15日在xx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由于原告催促甚紧,我方没能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照此规定,此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第三,原告具有主观恶意,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明知我方对亩土地无处分权还要与我方进行交易,按照他们自己的说法是可以找到内部人员进行暗地操作,通过关系能办到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土地转让过程中遇到的障碍都由他们自己来处理。很明显,其目的在于使自己通过交易获得本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借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主观上恶意十足,客观上手段非法。按照法律规定,此类合同应确定为无效合同。

如上所述,我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同时,我方认为,双方所签署的此份合同缺少生效的基本要件,应属无效合同。在此,我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定此合同无效。

河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xx区xx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xxx年5月20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13篇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办理机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机构为各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对部分在全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到两个县以上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林芝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条申请

1、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必须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名称、四至、联系方式、争议土地座落位置、争议事实及理由。

3、申请单位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委托代理证明书。

4、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由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如村民小组等 )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不提出申请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三分之二成员要求处理的,也应该受理。

6、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附件。

第三条 受理

1、收到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后 ,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初步查阅有关档案,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初步决定不予受理的,写出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报县政府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受理的`,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

4、五日内向争议另一方送达争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同时要求争议另一方提供答辩意见,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调查处理。

5、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调查

1、收集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种书面证据。争议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实地勘丈,绘制宗地图,标绘双方主张界线。

3、查阅地籍档案及各历史时期的其他档案:如土地详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法院判决、双方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有关部门的用地批复及建筑许可证等。

4、所争议的土地必须与争议双方有直接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事实,防止争议双方通过争议、协议的方式瓜分国有和集体的后备土地。

5、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过批准。

第五条 调解

1、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根据基本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下,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地组织双方协调。

2、经调解协商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双方签订权属争议协议书, 双方单位和法人代表( 或经授 权的代理人)签名盖章。承办人签名,县局盖章。协议书可作为土地登记依据进行土地登记。

3、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书面记录存档。

第六条 处理

1、调查小组初步提出处理意见。

2、经局办公会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处理决定,但要在此决定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权属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未经人民政府处理或行政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14篇

甲方:xxx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_、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_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xx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协调单位签字:

乙方:

日期: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15篇

甲方:***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_、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_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十二月六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16篇

甲方:——————医院

乙方:——————(患者或其家属)

鉴于患者————曾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元。

——市————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元。

——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元。

第二条补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补偿下述款项:(分项列举,略)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医院乙方:————

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17篇

答辩人:扶绥县渠黎镇渠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覃XX 渠新村委会主任

被答辩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

因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扶绥县人民政府责令我村委会土地侵权,把姑良(地名)亩确权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所指 “姑良”地纠纷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

1986年-1987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按照县、镇两级农村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集体土地,大搞农业生产,对全村范围内属于村集体多年荒芜没有耕种闲地利用机进行翻犁,当时翻犁“姑良”地的亩土地时由于属于村集体闲散荒地,所以第三生产队(即现在的第三小组)没有群众及队干提出异议,然后由村委会统一发包给群众经营。

1988年村委会发包“姑良”地面积亩,期限1988年8月-8月共8年,由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承包,并且到扶绥县公证处公证。

继续发包给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至2025年1月1日,面积是亩,面积比1988年减少2亩,原因是附近的酒精厂排放污水污染泡水使得面积减少2亩。

从1986开垦,1988年8月发包8年,到期又发包28年,这个期间渠新村委会连续发包使用28年,第三村民小组没有提出过土地权属争议,而今年3月由于征用土地到“姑良”才提出土地争议。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发包使用,此地的权属早已归答辩人渠新村委会所有。

因此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渠新村这个事实有1988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与承包人覃宏保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19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与承包人覃宏

保签订的《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内容证明渠新村委会实际属于权属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地,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

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开始种植马占树、橡胶树。

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第3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

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种植,此地的权属早已归四答辩人所有。

因此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姑良”发包的土地属于渠新村委会土地的,白集有(2004)第341

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

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20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未与那放村答辩人等土地实际占有人协商,自作主张与国土局重新划定界限。

将答辩人等的土地划入其版图内,并以此为依据取得此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志道村委会根据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认为方口经济社将答辩人村还有几个村的村民所种植的土地圈入其集体土地证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便提出对国土局为方口经济社新设的土地界限进行撤销。

志道村委会的请求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志道村委会的书记符文荣在牙叉镇开会时将方口经济社土地界限被撤销一事进行传达,并说方口村与那放村两村之间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

方口经济社的人因知道此次会议对其不利而拒绝参加会议。

被答辩人白集有(2004)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其土地界限图被撤销而失去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土地侵权的证据。

三、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将其耕牛猎杀殆尽更是子虚乌有之事。

被答辩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将其耕牛四处散放,耕牛丢失后便迁怒于在附近从事种植的答辩人,四答辩人从未猎杀过一头被答辩人所在村的耕牛。

相反,答辩人的地却因被答辩人的耕牛来践踏而常常被踩坏,答辩人还未向其提出赔偿请求,被

答辩人竟恶人先告状。

被答辩人的此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乱猜疑,损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对此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出抗议。

以上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所作的答辩。

请法庭查明实情,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18篇

甲方:XX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_、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_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XX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协调单位签字:乙方:

XX年XX月XX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19篇

一、因中间方土地短缺和没有,特向左右方提出找回原有土地。

二、如在商谈中,找回原有土地各大欢乐,中间方不提旧事。

三、如在商谈中依然找不回原有土地,中间方理应向占土地的一方提出经济要求,要求如下:

1、在找回原有土地后,占土地一方应付中间方每年每亩土地340元的'土地使用费。

2、如占有土地一方还想继续种中间方土地,应经中间方同意后商议其使用土地每年每亩的费用。

中间方:__________________

猪留地左方:____________请签字按手印;猪留地右方:__________________

小海畔地左方:__________________请签字按手印;小海畔地右方:____________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20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xxxx年6月9日,甲方与丙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xx市xx镇xx村xx村民小组62亩土地的经营权让与给丙方经营,在上述土地上开展经营、办公及汽车销售业务;土地经营权年限为,自xxxx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14日止;甲方不参与丙方的'经营,丙方在协议生效后每年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一百万元收益金。

2. 由于甲与丙双方因履行《协议书》产生纠纷,甲方于xxxx年1月9日作为原告将丙方诉至xx市城郊人民法院,该院于xxxx年5月9日作出“(xxxx)城民一初字第190号”一审判决,判决《协议书》合法有效,甲丙双方继续履行协议,丙方支付给甲方的年租金自xxxx年4月20日xx市政府批准之日起算。现甲方已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3. 丙方为乙方的控股股东,持有乙方股权比例51%。

为使乙方尽快进行国华汽车广场项目的施工建设,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条:转让范围及转让价格。

1、乙方一次性购买甲方拥有的、由其依据xxxx年4月1日xx市城郊人民法院【(xxxx)城执字第4-6号】民事裁定竞买的、原xx大地兰园有限公司200余亩土地中62亩土地的经营权(由于原拍卖所得大部分土地已被政府征用,具体方位由甲、乙双方测量指界确定),经营使用期限自xxxx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14日止。总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其中包含拆迁智能温室10000平方350万元;种植荫棚1平方144万元;房屋500平方150万元;水井喷灌设施56万元;经营损失150万元;土地租赁权转让费150万元;共计1000万元。);原《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由甲方分得30%比例各项政府补偿收益费,甲方不再享有,全部归乙方所有。

2、由乙方按照甲方与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土地协议书》,自1月1日始向村民小组支付转让期内的土地租金。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内容。

乙方分三期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仟万元转让款:

第一期: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先行向甲方支付300万,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300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再行支付给甲方100万元;

第二期:第一期转让款400万支付完毕后六十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200万;

第三期:乙方须将余款人民币400万元在xxxx年11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

第三条:《承包土地协议书》变更。

xxxx年11月12日与xxxx年11月18日,甲方与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双方分别签订了《承包土地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其《承包土地协议书》中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1.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决定:将《承包土地协议书》中的第五条第四款及第九条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甲方与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生效要件为:村民小组代表签字画押,村委会盖章同意;

2. 甲方要确保《承包土地协议书》中未修改条款保持不变;

3.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笔300万款项后的60天内完成修改《补充协议》事宜,乙方负有协助义务;如乙方不给予协助配合,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 如甲方无法在本条第三款约定期限内为乙方完成合同修改事项,则:

(1)xxxx年6月9日甲方与丙方签订了《协议书》继续履行,本和解协议自动解除;

(2)乙方依约已支付的400万元转让款,冲抵自xxxx年4月20日始至2026年6月14日止的乙方应付全部年租金;

(3)《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由甲方分得30%比例各项政府补偿收益费,甲方不再享有,全部归乙方所有。

5. 甲方郑重承诺:甲方与xx市xx镇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真实。若有虚假,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条: 甲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1.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并接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中的300万元后三个工作日内主动撤销向xx市执法局递交的复议申请,并告知本和解协议已经签署(提供复印件)。否则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 甲方在接收到第一期中的300万元转让款后,三个工作日,甲、丙双方共同向二审法院申请调解,并按照本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法院制作并下达民事调解书。否则支付违约金50万元。

3.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解除与xx丰正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逾期,甲方将支付给乙方违约金300万元;本协议生效后,若发生第三人对转让的62亩土地主张合法权益(须经司法确认为甲方责任),则甲方也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300万元。

4.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收到第一期中的300万元后二十日内将62亩土地上的全部附着物(房屋、花棚等)拆除完毕。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的财产,乙方可自行处置。

第五条: 乙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若未及时履行支付第一笔款转让款300万,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付款项作为违约金给付甲方;

2. 乙方在支付第二笔100万、第三笔200万、第四笔400万转让款时,每次若逾期超过30天,均应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60天(即:当次累计超过60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付款项作为违约金给付给甲方,乙方不得对解除协议有异议。

3. 协议解除后30日内,乙方将土地及甲方在上面建的建筑物返还甲方。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遗留财产,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丙方于xxxx年6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自动解除。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三方各执两份,报人民法院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2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_、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_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xx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22篇

甲方:

乙方: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双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双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双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双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双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双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双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23篇

甲方:_____________,男,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男,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乙方原分责任田一块,与甲方在分配、管种上发生纠纷,经与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土地位置,该土地位于原试量棉花厂北边,东邻试高乡镇公路沿,南邻原生产队小路,西邻:______、北邻:______、南北长:______米、东西宽:______米。

二、甲方土地位置:东邻______。西邻______。北邻______。原宅基______。南邻______。南北长______米,东西宽______米。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调换,互不找补土地及财物。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生产队分给乙方的两块地,即:本协议第一条标明的土地及鹿新运河北沿一块土地三亩(东邻______、西邻______。)的.土地使用、所有权归丁建伟所有,其它人不得干涉。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监证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24篇

遗嘱继承纠纷调解书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律师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____房屋产权归两原告和被告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办理该房屋产权人登记变更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三人平均负担;

二、本案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两原告和被告各负担27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25篇

兹有乙方原分责任田一块,与甲方在分配、管种上发生纠纷,经与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土地位置,该土地位于原试量棉花厂北边,东邻试高乡镇公路沿,南邻原生产队小路,西邻: 、北邻: 、南北长: 米、东西宽: 米。

二、甲方土地位置:东邻丁军廷宅基。西邻 。北邻丁新愿宅基。南邻 。南北长 米,东西宽 米。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调换,互不找补土地及财物。

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生产队分给乙方的两块地,即:本协议第一条标明的土地及鹿新运河北沿一块土地三亩(东邻 、西邻 。)的土地使用、所有权归丁建伟所有,其它人不得干涉。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监证人:

年 月 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26篇

遗嘱继承纠纷调解书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1组22号。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1组。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孙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1组。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罗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乡__________村1组,系被告孙__________之妻。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与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所有权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及其委托代理人周__________,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及其委托代理人陈__________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诉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之母孙__________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车主周__________赔偿孙__________家属12万元,此后被告将12万元赔偿款从周__________手中全部领走并据为己有,并且在交警大队领走孙__________遗留的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个、吊坠一个、白金戒指一个、人民币19500元全部据为己有,因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将孙__________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98082元的50%,即49041元支付给原告,判令两被告将孙__________死亡的被抚养人王__________的生活补助费3377元支付给原告王__________,判令两被告将孙__________遗留的黄金耳环、项链等首饰以及人民币19500元返还给两原告,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口头答辩称,因孙__________死亡获得的赔偿款12万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已开支2万元,只剩下10万元,后来王__________已从孙__________手中拿走20__元,王__________从罗__________手中拿走1500元。

经审理查明:_________________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系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之外孙女。_____年3月1日原告之母孙__________在搭乘周__________的私家小车从__________回__________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周__________除承担了安葬孙__________的全部丧葬费用之外,还赔偿了孙__________亲属各项损失12万元,此款全部由被告孙__________领走。另外,被告孙__________还从交警大队领走了孙__________遗留的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个、白金戒指一个等首饰以及人民币1950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分割赔偿款未果,遂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孙__________生前交与原告存折一本,存款余额为4441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赔偿协议书、领款领条、户口簿复印件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因孙__________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12万元,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自愿付给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38000元,此款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兑现,其余8元归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所有;

二、孙__________遗留的首饰黄金耳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吊坠一个、白金戒指一个以及人民币19500元归被告孙__________、罗__________所有;

三、孙__________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回支行的存款44412元(户名为孙_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归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所有。

本案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财产保全费750元,合计2450元,由原告王__________、王__________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

代理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

人民陪审员:_________________傅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理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27篇

甲方:

乙方:

鉴于患者曾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在甲方处治疗, 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xx市20xx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

xx市20xx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 元。

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

第二条 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方:(签字)

年 月 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28篇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 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____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的___________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29篇

原告:冯彩香,女,汉族,住所:昆山市淀山湖镇西大街58号4号楼101室,

电话:13584986438

被告一: 昆山市淀山湖镇安上村村委会主任:孙卫忠。

被告二:昆山市淀山湖镇分管领导 副镇长:徐建波。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耕地(承包地)与住宅地权利。

二、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六到七年多来为此苦苦上访和起诉的时间、经济等损失五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三原告系昆山市淀山湖镇人民政府管辖下的村民,于7月31日取得第二轮《_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受国法保护。“安上村”有土地始被征用,且至今整个村庄早已被全部拆迁光;但原告未得到“征地补偿”与“住宅地的补偿”,原告上访六-七年左右依然未得。

好不容易在8月8日镇政法委书记彭建明答应给原告征地补偿,但依然不答应给原告住宅地补偿;结果镇干部对原告说“给原告的征地补偿只有一万多元一亩”(20江苏省政策规定昆山市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每亩田5万元);而此时(年)的物价已经是当时的六倍左右了(当时,淀山湖镇的房价是一千多元每平方;2011年时,淀山湖镇的房价是六千多元每平方);所以原告我就不要这个不合算、不合理的征地补偿了;原告我要“要回自己的耕地”(村里还有剩余的耕地没有被卖掉),因为被告他们并没有与原告我签定“我同意卖掉我的耕地的协议”;也从来没有正式告知我“我的耕地在什么时候被卖了,就不给我耕地了”。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了国法(_农村土地承包法),违反了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与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判令被告依法归还原告的耕地(承包地)与住宅地权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为千灯法庭不受理、昆山法院不立案,苏州中院依然转昆山法院,且都不给我不受理的书面答复;所以我现在只得:到江苏省高级法院起诉)

具状人:冯彩香。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30篇

土地纠纷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年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4月24日

拓展阅读:

起诉状注意事项: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工作单位、住址。(四)必须打印或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尾部须加盖公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应递交原件或原物。证据材料如是复写纸、纯蓝墨水、圆珠笔书写的`,在提供原件时附复印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2份证据清单,详细写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此外,还应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3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了发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业,开拓西北区印刷机械市场,拟征用甲方土地开办机械加工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征用甲方土地,被征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四址为东临______,南临______,西临______,北临__________________。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亩(详见测量成果册)。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该宗土地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并承诺该宗土地无任何纠纷,其被有偿征用行为经全体村(组)民的一致通过。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该宗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______元;地上附着物(包括水、电、路以及排污设施)折价______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征地手续经批准并在乙方与____________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______日内付______元,土地交接完毕且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交接书后______日内付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应确保供水、供电正常,不得无故停电停水(正常检修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同等村民待遇及时缴纳水、电费用。

第六条:乙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使用权后,有合理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有依法经营管理、建设和用工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乙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因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使用该宗土地时,国家所给予的赔偿和各项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之间对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互不补偿。

第八条:甲方应协同乙方并向乙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办证费用由____________方支付。

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办证后生效。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____________万元。

第十条:甲方关于该宗土地同意被征用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纪录以及村民的签字件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提交,以上文件可以是复制件,但是,甲方应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镇政府一份,土地管理部门一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该宗土地平面图一份:

2、测量成果册一份

3、本协议第十条所涉及的文件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组长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村民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村委会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32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就 年 月 日发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甲方于 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 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双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双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双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 ); 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 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双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签约日期: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33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xx,男,汉族,1970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xx县人。住xx县狮xxxx村和平组。电话:1808527XXX3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县乾琳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乾琳合作社”)。住所地:xx县狮溪镇黄坪村。

法定代表人:伍xx,该社负责人。电话:139854XXX8

委托代理人:张xx,周正君,系贵州名城(xx)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电话:、183851888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娄洪坝组(以下简称“娄洪坝组”)。

法定代表人:娄xx,娄洪坝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杨家咀组(以下简称“杨家咀组”)。

法定代表人:娄xx,杨家咀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

法定代表人:娄xx,中心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烂坝组(以下简称“烂坝组”)。

法定代表人:魏xx,烂坝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狮xxxx村和平组(以下简称“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韦xx,和平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xx县狮xx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瓦房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xx,瓦房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20xx)桐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桐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五被上诉人属原娄洪坝村,该涉案茶山系原娄洪坝村所有;20xx年,原娄洪坝村与原瓦房村合并成现在的瓦房村”各方均没有异议。这一事实,有上诉人娄xx与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可以作证,能够足以证明“涉案土地系第三人瓦房村委会所有”。但是,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娄洪坝村的茶山,仍属五被上诉人所有”事实错误,且认定前后矛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该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本案的涉案土地系第三人通过合法程序发包给上诉人娄xx承包经营,并签订有书面《承包协议》,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原审第三人才是本案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土地权属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事实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五被上诉人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事实错误。从上诉人娄xx与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于xxxx年8月9日签订《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约定来看,本案农村土地的发包方(甲方)为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即:原娄洪坝村委会)”,而承包方(乙方)为上诉人“娄xx”。同时,根据本案上诉人娄xx与乾琳合作社于xxxx年9月10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约定来看:本案土地的转包方为“娄xx”,而承包方为“乾琳合作社”。因此,五被上诉人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五被上诉人无权提起本案的解除合同之诉及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0xx年,原娄洪坝村虽然与原瓦房村合并成现在的“瓦房村”,但其“原娄洪坝村”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现在的“瓦房村”全部承继。因此,原审判决混淆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两者之间的性质及法律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判决认定:“承包合同未约定娄xx在承包期内可以转包承包土地的权利,且上诉人娄xx在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签订转包合同时,未经过原告及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村民及村民代表同意和追认,该行为是属于根本性违约”事实错误。首先,本案的土地系上诉人娄xx的承包地,根据上诉人娄xx与第三人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上诉人承包该茶山的承包期是50年,时间从xxxx年7月1日起至2049年7月1日止,现承包合同期限未届满。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上诉人享有依法流转土地的权利,该行为不需要经过被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并不是本案土地的发包方,也不是合同相对人。此外,上诉人娄xx在将承包土地进行转包的同时,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上诉人娄xx已经依法征求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的意见,并由瓦房村委会在《转包协议》上签字和盖章,因此,该流转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相关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农民自由转包合同期限内的土地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根本性违约。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房屋租赁合同”及“土地承包合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屋转租确实需要经过出租人同意,未经过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超过6个月期限的除外。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该方面的内容规定。就案件定性而言,本案的正确案由也应当的“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可原审法院却定性为“合同纠纷”,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

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前后矛盾,难以自愿其说。首先,在审理查明部分,原审法院认定了“涉案土地(茶山)属于原娄洪坝村所有”。但是,在本院认为部份,却又认为“该茶山属于五被上诉人人(原告)所有,第三人不享有所有权”;其次,原审法院既然认定“第三人对涉案茶山不享有所有权”,这说明第三人是属于无权处分,但是,该院后又认为“原娄洪坝村与娄xx签订的《茶山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书合法有效”,以致案件事实前后矛盾。同时,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签订《转包合同》时,未经过权利人同意,第三人在签证时,应当知道自己对茶山不享有所有权,更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娄xx享有对涉案土地的自主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之规定,上诉人娄xx于xxxx年8月9日与原娄洪坝村委会签订《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时,已经取得了该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包孩子流转。同时,在承包合同中,双方也未约定娄xx不得转包该涉案土地。因此,上诉人娄xx是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其依法享有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原审判决认定转包未经过同意,从而判决解除,其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上诉人土地转包权。

2、本案涉案土地转包无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之规定,上诉人娄xx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签订《xx县狮xxxx村集体土地转包合同》时,有xx县狮xxxx村村民委员会在该份转包合同上签章,这足以证明瓦房村村委会已经同意上诉人娄xx对该土地的转包行为。且上诉人娄xx的转包行为,不属于“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原审判决解除《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并确认上诉人娄xx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其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1、本案五名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本案上诉人娄xx与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原娄洪坝村委会)双方于xxxx年8月9日签订达成的《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来看:本案农村土地的发包方(甲方)为原审第三人“瓦房村委会(即:原娄洪坝村委会)”,而承包方(乙方)为上诉人“娄xx”,这一合同关系,原审法院也认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五被上诉人既不是本案涉案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原审法院认定“五被上诉人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并进行审理程序违法。

同时,根据本案上诉人娄xx与乾琳合作社于xxxx年9月10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约定来看:本案土地的转包方为娄xx,而承包方为乾琳合作社,五被上诉人也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因此,原审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审法院对此进行继续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程序违法。

2、本案应当是两个合同纠纷,依法不应当一并审理。本案五被上诉人在原审中一共提出有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确认“上诉人娄xx在与上诉人乾琳合作社签订《xx县狮xxxx村集体土地转包合同》无效”,二是要求“解除原xx县狮溪镇娄洪坝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娄xx于xxxx年8月9日签订的《娄洪坝村茶山承包合同书》并返还该合同范围内的土地”。就该两项诉讼请求来看,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属于“确认之诉”,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变更之诉”及“给付之诉”,两者之间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是不同的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分属两个案件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将本案的两个合同关系一并审理程序违法。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感!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乾琳种植专业合作社

(盖章)

法定代表人:伍xx

上诉人:娄xx

二0xx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本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34篇

答辩人:王某某,男

被答辩人:叶某某,男

被答辩人:周某某,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起诉理由不适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而是投资人变更协议。

被答辩人诉称“20xx年03月被告通过竞标的方式取得某某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该地块的投标人是温州某某有限公司,而并非答辩人,答辩人只是投资人。答辩人与温州某某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共同投资开发投标项目。而且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个人也不可能参与国有土地的投标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不可能在私人间转让。

因此被答辩人诉称“被告中标后,就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项与原告叶某某进行意向性洽谈”,这也与事实不符。其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叶某某洽谈的是变更该项目投资人的协议,而非所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自始自终属于温州某某有限公司。

二、第二原告周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从本案相关的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起诉状中,我们都可以知道,与答辩人达成转让协议的是第一原告叶某某。从一开始的洽谈到最后由于第一原告的违约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返还款项这整个过程,也都只在答辩人与第一原告之间进行,第二原告根本没有参与其中。这些都明显说明该协议的主体双方是第一原告叶某某与答辩人王某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第一个原告叶某某才具有起诉答辩人王某某的资格。而第二原告周某某的投资,是其与第一原告叶某某之间的协议约定,与答辩人无关。因此对于周某某的30万元的问题,其应该要求第一原告返还,而不能直接起诉答辩人王某某。

三、本案涉及的“600万元”并非作为洽谈条件,而是根据双方协议,被答辩人叶某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的第一笔款项。

被答辩人诉称“因被告的要求作为洽谈的条件…向被告共支付了600万元人民币”,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上,答辩人与第一原告叶某某就投资人变更的事项已经谈好,即叶某某支付答辩人3800万以获取该投资项目。这一事实证人徐某某、叶某某、邹某某都可以证明,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此次洽谈,了解事情的整个过程。

而叶某支付的600万元是其履行合同义务,而支付给答辩人的第一笔款项。被答辩人还通过证人叶某某向答辩人承诺其会在20xx年3月28日付清全部款项,否则已付的600万元不用返还。但叶某某逾期仍未支付余款,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答辩人无奈之下才将投资项目转让给了第三人徐某某。也正是由于第一原告叶某某的这种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了答辩人王某某高达人民币3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可见是第一原告叶某某违约在前,才造成合同最终不能履行完毕,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由于被答辩人违约在先,故双方最后协商由被答辩人叶某某自行承担损失115万元,原告无权要求答辩人返还。

根据答辩双方原先的口头约定,由于被答辩人未能如期支付余款,答辩人依约可不返还已支付的600万元。但后在叶某某、邹某某等人的协调下,出于朋友情面,答辩人返还了部分款项,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其余损失115万元。这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双方也都先后表示接受。然而现在,被答辩人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115万元的所谓损失,明显是违反了双方原有的协议,其起诉请求完全是不合理、依法无据的。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永嘉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某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35篇

申请人:姓名

被申请人:姓名

第三人:姓名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 案由) 一案,向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镇(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调解员: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

农村兄弟土地纠纷调解书范文 第36篇

医疗机构名称:_____

患者:

患者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_____在医方处住院(门诊)_____科治疗,其间,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医疗行为争议。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医患双方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行为争议;本着当事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医患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医患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医院同意向患方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医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医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医方交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后,医方盖上公章、患方盖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调解机构(代表人署名):

患方签字:

签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