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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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5 05: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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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范文 第1篇
法律规定凡事符合《_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公务员。
报考公务员有哪些限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公务员范文 第2篇
关键词:家公务员公务员培训_
同志指出:“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的素质,已经成为摆在全党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③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与改革的出发点、落脚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作实际的需要,全国各地都开展了大规模的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为国家培养了一批又一批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涌现了一大批德才兼备、年轻有为、深受人民群众爱戴的优秀干部,也使一大批中青年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他们正在为我国的“三个文明”建设作出更大更积极的贡献。然而,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公务员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它们制约了公务员培训工作的发展,使培训教育工作未能很好地发挥培养人才的作用,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早将问题解决好,将我们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推上更高的台阶。
一、前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培训教育机构不健全
1、是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不健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指出,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公务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都设有培训股,由培训股负责担当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培训股的干部一般都由人事干部兼任,没有专职的培训管理干部,甚至有的单位和部门根本就不设培训综合管理部门,需要时,就临时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这就大大捎弱了培训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制约了培训工作的研究、组织、规划和实施,阻碍了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培训教育管理不规范
一个企业的成功与否,关键是看管理。员工管理好了,物资管理好了,自然就成功了一大半。当前我国公务员培训就缺乏一整套的管理体系,一方面对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目标、内容质量等缺乏周密而有效的规定,对各行各业、各级各单位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各类干部真正需要哪些知识进行培训,究竟应达到什么水平以及是否达到等,没有一套完整的预测和考核体系。另一方面工学矛盾较为突出,特别是进行了机构改革之后,人员更显得相对不足,工作与学习的矛盾不能有效协调,不能严格执行党员调训的有关要求,与原有工作不能完全脱钩,使培训管理工作难度增大。第三方面是培训管理力度不够,强调自觉遵守纪律的多,监督检查少,有关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等难以严格执行。个别同志只是简单地认为:只要进了培训班,理论水平自然就提高了,提拔重用自然就轮上了,学与不学一个样。以至学习不积极,不主动、不扎实,把培训过程变成外出散心减压、交朋结友、联络感情的过程,影响了培训的质量。
(三)、培训教育激励机制不健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指出:“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是推进干部培训教育的关键环节。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既有利于保证被提拔任用的干部是有知识、有文化、有水平、有能力的干部,又使参加培训的一般干部看到了被重用的希望,更加主动积极地参加培训。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却缺乏很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作保证,未能完全将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也缺乏相应的奖教奖学制度。由于培训与使用关系脱节,使得公务员在参加培训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动力和缺少希望,往往都是被动地接受培训,是上级规定的“要我学”,而不是从增长知识、提高认识、完善自我的角度自觉形成“我要学”,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干部参加培训教育的积极性,大大地影响了培训的效果。
(四)、培训教育的内容不规范、针对性不足、实用性不强
《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培训科目要“依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这就为我们的培训内容指明了具体的方向。但在现实的培训工作中,全国各地公务员培训除了学习指定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之外,选修课的开设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公务员参加培训学习的选择余地较小,难以满足那些高素质、好基础和求知欲较强的公务员的需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任职培训大多带有补课的性质,培训重点不突出,培训内容脱离实际,缺乏针对性,学了不管用。尤其是分级分类培训不够,没有根据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更新知识培训等不同的类别对不同的公务员要求进行分类培训,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和公务员的学习积极性,浪费了培训教育资源。
二、务员培训工作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1、是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部门领导对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长远性、紧迫性缺乏充分的、足够的认识,缺乏战略的眼光。认为抓日常工作、抓经济工作才有成效且见效快,抓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难以在短期内直接收到效果,且浪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而重视不够,对培训工作安排不周密,检查监督不到位,
激励机制更无从说起,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不把培训工作作为一种再生资源,作为人力资源的开发来投入,而是走过场,为培训而培训。
2、是培训对象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培训对象在培训中就缺少了压力和动力,在思想上放松了自已、糊涂了自己。也不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从提高自己的素质出发,只是简单的认为“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好学坏一个样”,照样参加工作,从而降低了培训管理的质量。
(二)、培训经费相对不足
经费是搞好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重要保障。培训经费的不足,是制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影响培训效果的主要因素。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和筹集经费渠道的不足,全国各地的培训工作大都存在培训经费不足的现象。缺少了经费,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没有了保障;缺少了经费,现代化的教学设施没有了保障;缺少了经费,优秀的师资队伍没有了保障;缺少了经费,奖教奖学机制、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没有了保障。
(三)、培训监督机制缺乏
政府的正常动作,需要人大的监督。公务员自身的勤政、廉政建设,需要纪检监察的监督。同样地,公务员的培训工作也需要有效的监督。当前我国公务员培训工作就缺乏广泛而有效的监督。缺少了对培训综合管理机构的监督,培训规划、培训理论研究、培训内容的规范性针对性实用性就没有了保障;缺少了对师资队伍的监督,正常的教学秩序、正常的课堂纪律、创新的教学理念就没有了保障;缺少了对单位部门领导的监督,培训与使用的有机结合、激励机制的全面落实就没有了保障;缺少了对培训对象的监督,学员学习就没有了压力,培训效果、培训目的就没有了保障。
三、解决以上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教学观念,切实加强领导
1、充分认识公务员培训的重要意义。提高干部素质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迫切需要解决任务,我们要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深远意义。首先,公务员参加培训是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的社会已处于信息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的速度不断加快,新知识、新科学、新技术层出不穷,各级国家公务员担负着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任,他们的素质如何,关系到政府形象,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他们必须要不断地参加培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的知识水平,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次,公务员参加培训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新公共管理”和“治理理论”的兴起,全世界都掀起了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的浪潮,我国政府职能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已逐步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政府更多地成为“掌舵者”而不是“划桨人”。作为政府形象代表的公务员,在政府职能转变和角色已重新定位的时候,就必须通过学习和培训全方位地掌握和运用新的管理理念、管理思想、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以发挥公务员的集体作用,实现政府工作的高效率。最后,公务员参加培训是加强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的需要。公务员是政府行为主体,加强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必须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反腐倡廉教育,提高他们拒腐防变意识和能力。通过培训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廉政勤政教育、世界观教育、人生观教育、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树立公仆意识,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2、进一步转变培训学习观念。在过去,有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对公务员的培训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不够,总认为抓工作才是“硬道理”、“硬任务”,培训学习是“软任务”,可搞可不搞,没有认识到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两个根本转变”必须依靠科技的进步和全体劳动者素质的提高。(1)作为领导干部,要提高自己的领导水平,就必须不断地参加培训学习。古语有话:“强将之下无弱兵,弱将之下无强兵”,作为决策者,首先就是强者。而要始终成为强者,就必须转变传统的面子观念,主动学习,“不耻下问”,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观念,掌握新社会的发展规律,才能在社会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2)作为领导干部,要把培训工作从一般性知识培训转变到整体人力资源开发的思想上来,把公务员培训当作人力资源开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作一种投入,是一种出人才、出效益、出生产力的投入。(3)作为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抓干部培训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_的先进性的工作来抓,把培训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真正做到认识到位、精力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
3、切实提高参加培训人员的思想认识。社会在前进、在变化,政治体制在完善,公务员的工作岗位也会不断变化。要适应新形势、新时代、新岗位的现实需要,我们必须要不断学习、不断参加培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才能跟上时展的步伐,才能适用不同的工作岗位,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曾经讲过“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任何一点调皮都是不行的。我们还是老实一点吧!”④。作为培训对象,我们要充分认识学习的重要性,要充分认识“磨刀不误砍柴时”这个道理,今天的培训就是为了明天更好地工作,也只有认真地参加今天的学习,才能更好地将明天的工作做好,决不能把参加学习培训当作上级要完成的一个软任务。
(二)、健全机构,加强管理
1、健全管理机构和施教机构。“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和施教机构是培训工作的“火车头”。我国公务员培训的管理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综合管理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干部的培训工作,在人事部门中设置专门的公务员培训科室,有专职的人员和专项的资金参与管理,拟定全面的培训规章制度、拟定培训规划,对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上的指导。培训施教机构,是落实国家公务员各项培训任务的场所和各种教学机构,是公务员培训工作得以开展的实体,是培训工作的组织者和直接参与者,它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了培训工作的成败。我们首先要完善教学场所,完善国家行政学院、完善地方行政学院、完善其他培训机构。其次要健全师资队伍。提高教学质量,关键是老师,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现有党校教育的素质。一要培养他们献身于干部教育培训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要多组织他们到上级党校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三要多组织他们到基层中去,了解基础情况,摸准基层干部的现实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培养打好基础。同时要不断采取措施,补充新鲜“血液”,弥补党校师资力量的不足。
2、加强教学管理。培训工作是教与学的有机结合,两者缺一不可。加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师资队伍的管理,要制订专门的管理制度,要实行教师工作量化考核制度,要实行竞争上岗制度,要实行教学评选制度,适当地对教师施加工作压力,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和创造力。其次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管理,要制订相应的考勤制度、课堂纪律制度,并与学员的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定期向学员的工作单位反映学员的学习情况,实行双重管理,施双重压力,使学员安心、定心参加培训学习。
3、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在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机构改革之后,事业站所的人员已从机关中分离出去,在工作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人员就相对地显得不足,工作任务更加增大。作为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在决定对相关的公务员进行培训的时候,就要正确地处理好学员的工作与学习的矛盾,及时地对近期的工作作系统全面的安排,使培
训与工作暂时脱钩,该做的工作,该完成的任务安排其他同志去完成,不能因为工作而影响参加培训的同志的学习。当然,作为培训对象也要正确对待工作和学习,在参加培训学习之前,及早完成手头上的工作,并对后期的工作向领导反映,由领导及早安排,不要让工作影响了自己的培训学习,顾此失彼。
4、健全监督体系。有效的监督,是完成各种任务保证。由于我们在培训工作中缺少对培训系统的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使培训工作始终处于“自己管自己”的状态。缺少了监督,就缺少了压力、缺少了动力。我们应建立全面的培训监督系统,一级级监督、一级级管理,从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到师资队伍,从师资队伍到培训对象都应设置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组成上也应有多种组合,有纪委的监督、有干部的监督、有学员的监督、也有群众的监督,使各个环节都能依规、依制度行事。偏离了“轨道”,就要受到监督,就要受到管制。
5、精选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政治理论和思想教育、业务知识与能力教育、创新能力教育。在新的形势下,干部培训工作必须进一步树立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的意识,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实际需要,精心设计培训班次和培训内容。对领导干部的培训,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着眼,切实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加强领导科学、领导艺术的培训,加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的培训。同志在“在学习_理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讲过“务必站在面向世界、实现中国跨世纪发展大局的高度,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学习_理论的自觉性”。⑤对青年干部的培训,要把系统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为基本内容,切实加强业务知识、工作方法的培训,不断加深对公共行政、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现化科技和行为规范的学习,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不同的培训对象,不同的培训时期应有不同的培训内容,不同的培训方法,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时期的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大培训资金的投入,提高培训保障能力
公务员培训除了要加强思想认识,完善制度,严格管理,更新内容,创新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解决资金的投入问题。机构的设置和完善需要资金,师资队伍的建设需要资金,规范的教学管理需要资金,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更需要资金。资金的缺乏是现在我国公务员培训实践中遇到的非常突出的问题,经费的相对不足,直接影响到教学水平和培训质量的提高。因此,要加快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要求,就必须增加对培训经费的投入。国家公务员培训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政府,特别是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和重视干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干部培训工作看作是人力资源开发和再利用的高度上来,把培训工作看作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朝阳产业,舍得投入。每年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培训经费,在此基础上要想尽一切办法增拨一笔专门的公务员培训经费,投入到干部培训工作中去,使之保持一定的比例并形成法定的制度,以确保公务员培训的资金。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该千方百计多途径、多渠道争取培训资金,使培训工作能在充裕的资金的支持下正常开展。
(四)、健全培训激励机制
俗语话:重奖之下必有勇夫。适时的奖励是推进各项工作的推进剂,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培训工作,适当的激励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要解决现阶段我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不强、效果不显著等问题,就应尽快完善公务员培训的激励机制,使培训与使用真正结合起来,将“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定级、不培训不晋升”的“三不政策”落到实处。在实际操作中,培训单位要加强对培训考勤、考核制度的管理,把培训期间的考勤结果,考核成绩记录在案,必要时将培训学习的考勤结果报告所在的工作单位,将考核结果录入公务员的个人档案。培训单位要对品学兼优的学员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工作单位在进行表彰总结、评选先进和提薪提职时,要充分参考对象在培训期间的考勤考核结果,并以此作为重要依据,对在培训期间表现优秀的同志要及时加以提拔任用。而对按规定应接受培训而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期间纪律散漫,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不能参加评优、评先进,甚至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对有机会给予提拔任用的也应将提拔时间压后,限期改正。同时,对于师资队伍也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在教学工作中态度严谨、方法创新、成绩显著的教师进行奖励,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提高创造力。对在教学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老师要进行整改或处理。
由于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实行较晚,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还始于刚起步阶段,培训教育工作还存在各种问题和不足。我们要在新的历史发展潮流中不断将培训教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国际化,续步解决培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激励机制不力、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并不断借鉴外国的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经验,将我们的培训教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和系统化,把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建设成为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
①《南方都市报》2004年11月15日。
②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③《_》1996年6月24日。
④《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⑤《_》,1998年9月16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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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
公务员范文 第3篇
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_宪法_.这也是_首次就整个公务员队伍管理进行立法.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块空白.将经长期探索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定型为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大发展.
二、改变了单一的公务员管理模式.创新了分类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创新了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如在第十六章专门新建立了职位聘任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的职位进行聘任,按照合同进行管理.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了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促进不同类型公务员的成长,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
三、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_第二通道_
在现有制度下,公务员的待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担任职务的高低,由此造成干军万马挤职务提升这座_独木桥_,甚至出现了_跑官,要官,买官,卖官_等现象.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通过明确职务与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_第二通道_,即职务晋升或级别晋升,均可相应提高其工资及其他待遇.职务与级别制度的建立,不但从制度上较好地解决了_官本位_存在的问题,而且照顾到了县,乡基层公务员的利益,妥善解决了基层公务员职务低,晋升空间小,工资待遇偏低等方面的问题.这对于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调动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四、以_法_的形式把住公务员_进口_关
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方电以来,未按规定考试进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条例》的权威性不够,执法力度不强,致使有的领导_凡进必考_观念比较淡薄,对制度的落实不够严格.公务员法的出台,对公务员_进口_既有原则的刚性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又有一定的柔性,比较适应地方实际.例如,考试录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这样刚柔相济,利于制度的实行.
五、贯穿了以人为本思想.体现了公务员的权责统一
公务员法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规定: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还规定:非经法定事由,程序,不受免职,降职,辞退处分等.公务员法还将_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_,_提出申诉和控告_等列为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务员拒绝服从错误命令和决定的权利,公务员法既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准绳,也切实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公务员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保障,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公务员的权责统一.
六、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公务员范文 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_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_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_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_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部级正职、部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_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_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培训
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退休
第八十七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_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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