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合同(实用3篇)
- 合同
- 2023-11-11 15: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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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合同 第1篇
律师审查的重点一是要审查违约情形的全面性,即是否全面约定了各方(尤其是保证人)的违约责任情形。二就是违约责任的明确化,即要明确不同违约情形下所应承担的责任。
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保证人的违约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对保证债务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条款,或者约定的保证债务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这种约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后续保证人可以主张不承担超出的部分,保证人已经承担的也可以要求返还。
从债权人的角度审查保证合同,可以在保证合同中作出一系列陈述和承诺,保证人违反这些承诺时,会导致债权加速到期。例如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保证合同中可以约定保证人发生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联营、资产转让、重大诉讼等变化时要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增加新的担保。如果保证人不能再提供新的财产,则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合同 第2篇
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保证人对主合同变更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主合同变更后,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补充合同,保证人同意主债权变更,这样保证人就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债务承担责任。
如主合同展期了或者利率变化了,或者贷款的用途发生,主合同变更不应加重保证责任。保证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像是加重利率,展期,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都不承担责任。主合同减轻的,保证按照减轻的新的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合同 第3篇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_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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