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木经营权转让合同(优选3篇)
- 合同
- 2023-11-10 15:15:02
- 203
林地林木经营权转让合同 第1篇
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江西省鄱阳县高家岭镇大宗村委会虎山组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合理、高效开发使用山地造林,提高农林业综合开发效益,甲乙双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为互利的原则,并经甲方群众代表大会通过,甲方同意将原所承包大宗村委会虎山组所属的林地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转让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面积与四至:甲方林地(宗地名下字岭)面积180亩,(宗地名敢叉凹)面积亩,(宗地名祖坟山)面积2亩,合计亩。该四至界限为:东至小路,南至小路,西至虎山村,北至何家山。
第二条:转让期限:转让经营使用期限为伍拾年(自XX年3月1日至2061年2月28日止)。转让期内山林地的经营使用权归乙方。
第三条:转让金:转让金价格为每年每亩人民币贰拾伍元整,计人民币万元整。
第四条:转让金支付方式:该款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在承包期满后,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处理后归还甲方,甲方若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给乙方。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见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见证单位(签字章):
合同签署日期:XX年3月17日
范本二
林地承包转让协议
甲方(为卖方):李海良
乙方(为买方):
丙方(为见证方):回龙村民委员会
一、甲方林地基本现状:
甲方将其位于回龙小粟园里南坡、石乱凹窟窿沟;面积207亩,林地(均为有林地)转让给乙方经营林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三叉地南分水岭 南:顶尖分水岭
西:石祥坟后通岭 北:流水沟
实际面积以林权证面积为准。
二、转让期限为66年,终止日期为2077年12月31日止
三、转让期间,乙方对林地用途具有自主权
四、转让金额及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林地转让金额为 元,大写 元,
乙方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合同规定缴转让金;
(二)、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转让林地范围内经辉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换发的新版林权证。
2、甲方承包林地由原合同14户成员集体决议:一致通过转让给乙方。
3、转让期间,甲方必须负责顺林地与周边关系和本辖区内的村民关系,做好转让林地与周边地块权属确认工作,做到四至清楚、界至明确,确保乙方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受侵害。
(三)、转让期内,因各类因素发生村委会等向乙方要求收取的各类费用均有乙方承担。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1、在转让期内,按合同规定,乙方对林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
2、转让期内,乙方有权转让林地经营权,如乙方确实需要转让,可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甲方不得故意阻挠乙方转让经营权。
3、转让期内,所转让林地如因政府建设或规划征用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双方不能追究对方责任,政府补偿除土地以外,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
4、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林地,可由乙方向村委会协调延长合同期,延长费用由乙方自理。
5、乙方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六、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单方解除合同,视为违约,并赔偿违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转让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发生权属不明等纠纷,致使合同部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三)、转让期内,如双方有未尽事宜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达成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林地林木经营权转让合同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_森林法》、《_土地承包法》、《_中央_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1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筹城乡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137号)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原集体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集体林权流转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依靠森林生存的其他动植物。
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_林权证》的集体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或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区内发生的集体林权流转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
(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三)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第六条集体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以及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性质或用途。
第七条集体林权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流转范围
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
(一)商品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商品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属于林地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四)公益林除不可转让外,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形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条集体林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期限。
第三章流转形式
第十一条集体林权流转包括以下形式:
(一)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不变。
(二)租赁: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原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三)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管理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的行为。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转让: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
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应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定新的承包关系,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五)入股: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或投资,自愿联合或组成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流转形式。
第四章流转程序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并由其统一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
需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必须向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流转的四至、面积、期限、林权权利、林权证号等内容,并提交林权证原件;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村集体所有并由其统一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的,流转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流转的程序、价格、期限要作为公示的主要内容,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签字同意后实施。
(二)评估
村集体所有并由其统一管理的林权流转前,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自基准日起超过一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三)信息
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通过报纸、电视、公告等形式,如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林种、树种、林龄、规格、数量、交易地点、时间、标的底价及交易规则等流转信息。
(四)招投标、拍卖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转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拍卖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1、村集体所有并由其统一管理的林地使用权流转;
2、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招投标、拍卖的。
招投标、拍卖的标的应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
村集体所有并由其统一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的,由所在的乡街组织实施。
集体林权流转招投标、拍卖的具体办法依照招投标、拍卖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交易及签订合同
根据交易双方确定的成交价,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址及地形标示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株数等;
3、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4、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5、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6、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受让人再行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征得原所有人或原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章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下列集体林权流转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一)集体林木所有权流转的;
(二)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的;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受让人会同出让人共同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下列集体林权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
(二)集体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5年以下的;
(三)受让方再行流转,剩余期限5年以下的。
第十七条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办理林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林权证;
(二)林权变更申请表和宗地位置图(地形图);
(三)流转各方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四)林权流转合同;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个人所有的林权除外)。
集体林权流转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流转的证明材料。
转让共有林权的,应提交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意见。
林地林木经营权转让合同 第3篇
内容提要:在林权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林权改革的重要内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备受关注。本文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其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流转方式,分析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的问题:法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以及市场不完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以促进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公允流转。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及原则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概念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一定程序,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或无偿的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1]。
林地承包经营权可分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农村 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营造林活动,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以下权利: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WwW..com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容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事关我国林权改革的一项重大事项。结合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现行法律,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才能保障其流转的公允、合理。
第一、平等自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要求流转的双方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也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双方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协商一致,达成合意,不得将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时候,各承包方应该平等地行使承包权,集体 经济 组织的成员具有充分的自主性,既可以自愿放弃林地承包的权利,又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流转的方式,不受集体组织或者基层政府意志的干预。
第二、依法有偿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有秩序地进行流转。在现行条件下,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林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进入市场流通才可增进其价值,只有坚持有偿流转,才可以提高流转主体的积极性,推动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有序流转,促进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挥其最大功能。
第三、公平合理原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流转的双方主体,应当公正、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平地承担各自的责任、负担风险,协调双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林地是很多林农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资料,在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要防止农民大量丧失林地,流转后防止农民失业、失房,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流转后的林地不可改变林地的用途,提高林农的抗风险能力,切实做到流转的公平、合理。
二、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林地作为土地的一种,其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当然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及《_中央_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我国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主要包括: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继承以及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对于现行法规规定的我国土地的流转方式,转包、出租、继承等已经成为公认的流转方式且问题不大,但对于其他流转方式尚存如下疑问:林地转让要以发包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吗?抵押可否作为基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能否存在以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方式呢?基于这些疑问我们将对转让、抵押、入股等流转方式进行探析。
(一)转让
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2]。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根据《物权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原承包方将丧失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其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那么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经发包方的同意是否合理呢?个人认为是不合理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在立法上明确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定位。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属性。然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仅具有残缺的处分权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经发包方的同意,这与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是相抵触的。对作为出让方的承包人的非必要限制,对承包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此外,发包人的同意标准也是难以界定的,如此一来,岂不给发包方滥用权力提供机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不可避免地具有人身性和行政色彩。因此,建议取消转让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二)抵押
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林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林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才能抵押。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基于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就不能以抵押的方式流转?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林业由集体统一经营,林农作为集体成员的组成部分参与林业生产,林农的收入由集体统一决定,不具有自行配置生产要素的权利。林农完全束缚在林地上,不能根据比较利益或机会成本的原则来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或流动到更适合的就业领域[3]。然而在现行条件下,特别是市场经济深入 发展 的今天,过分限制林农的选择的自由,有失发展的本质。抵押是进行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允许其抵押具有物尽其用、兼顾抵押人利益、确保债权实现的功能。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流转方式,恰恰满足了林农择业资金短缺的需求,为林农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职业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也满足了一些林农希望继续独立经营林地的现实需要,赋予了林农更多的选择自由权,有利于解放生产力。
当前,我国林权改革起步较早的地方,如福建、江西等,已经存在着很多基于家庭承包而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的情形,而且还极大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满足各方利益。这种现象的存在恰恰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一种挑战,允许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国家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三)入股
根据《物权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具有合作生产性质的流转形式;二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4]。那么,可否存在以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形式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移转。作为非货币出资的一种,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 自然 也要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手续。农民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股公司,便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公司可以占有、支配和收益的财产权利。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为了保障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法律不允许股东、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随意地抽逃出资。这样一来,农民要是退出公司,只能通过转让股份或者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但公司回购股份往往有严格的限制和约束条件。可见,农民以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就意味着将永久地失去自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公司就能够未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林地承包经营权,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如下几个条件:(1)转让人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2)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公司一旦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便无须经过相对方的同意,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因此,在以家庭承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农民将其入股公司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
三、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大范围的集体林权改革才刚刚起步,由于 历史 、现实、体制等多方面的因素,我国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存在着不少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法律 规定不健全、流转管理不规范、流转市场不完善等。
(一)法律规定不健全
当前,我国缺乏一部专门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现行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主要是《森林法》、《 农村 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并非完全一致,有些规定并不 科学 、合理,有些法律制定久远,一些条款已经明显阻碍了当今快速的 经济 发展 的需要。地方性法规的作用相对有限,很多地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陷入无章可循的状态。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大多以耕地为范本设计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而林地的商品性、林木生长的周期长、林业的生态目标,都决定了集体林业发展需要不同于耕地、农作物与农业的法律制度[5]。如林地有生态林、商品林之分;林木的生长期限较一般的农作物要长;《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明显长于耕地的、草地的承包期限;林地的承包需要发放林权证等。
因此,我们现阶段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林地流转管理条例》,各地方制定相应的法规,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明确规定流转的条件、程序、方式等内容,规范流转行为,切实保证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法可依,确保流转的有序、顺利进行,促进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不规范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一套规范的林地流转管理体制,在流转过程中依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流转程序、手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一些地方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不规范: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方式,私下进行自发性流转,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地流转一旦进入市场,纠纷隐患不少[6]。有些合同条款不规范甚至不合理,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清,明显侵害了承包人的利益。林地承包合同丧失了其本应该发挥的作用。
第二、目前各地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林地流转管理机构、经济仲裁机构等,流转后没有及时登记备案,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滞后;缺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机构,政府干预过多,林地流转价格由政府一手操办,缺乏合理的评估依据,流转价格明显不合理。
第三、政府自身定位错误,为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过分强调林地的集体所有权属性,直接充当林地流转的主体,忽视林农的利益,进行强制性流转,将流转的资金直接收归村集体,作为增加村收入的途径,严重损害了林农的利益。实践运作中,林地流转所得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7]。
针对上述林地流转过程中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应当对症下药:
第一、加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合同制度,在流转过程中严格运用合同,规范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建立科学的流转评估制度。完善以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为核心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流转行为,保障森林资源的保值升值,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尽快在各地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统一培训各级人员,设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专业资格,并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纳入国家资产评估专业资格序列,设定具体 考试 科目。简化评估程序,降低评估成本,确定合理的流转价格。
第三、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在流转过程中的干预,对流转过程给与必要的引导及信息供给。建立要素市场,充分尊重流转主体的自由权利,逐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
(三)市场不完善
明晰产权是林权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林农,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经营主体,其在市场上的地位与其本应该拥有的地位不相称。由于我国林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低,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市场信息明显不对称:林地市场信号虚假、垄断现象严重,林农作为承包经营者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在农户和公司间林权流转中,农民权利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与损害。主要表现在合同订立中公司方利用其经济实力或获得地方政府协助或与村干部“合谋”签定期限长、价格低、权利多责任少的合同[8]。
本文由叁佰于2023-11-10发表在叁佰资料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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