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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本化妆品包装合同模板(共6篇)

  • 合同
  • 2023-09-27 08: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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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本化妆品包装合同模板 第1篇

时某向当地法院陈述,2010年7月1日其在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和当地某化妆品公司的安排下与江苏某化妆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一直在当地,只是公司跨区搬迁了两次。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和当地某化妆品公司系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连续计算工作年限。为此时某向法院提供了社保缴纳记录、公证书(内含当地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2010年10月12日时某关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在某区2011年房租费的申请签呈)予以证实,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和当地某化妆品公司对社保缴费记录真实性认可;对公证书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向当地法院陈述: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和当地某化妆品公司是独立法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当地某化妆品公司向法院陈述,2010年6月30日时某系自动离职后到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工作。当地某化妆品公司没有支付时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某化妆品公司未足额支付时某工资,时某据此解除与江苏某化妆品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_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现时某要求江苏某化妆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补偿金数额应根据时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予以确定。关于时某的工作年限问题,根据时某在入职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后某化妆品公司仍为时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并结合当地某化妆品公司在某区2011年房租费的申请签呈中“终端运作中心审批意见”一栏有江苏某化妆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签字的事实,能够认定江苏某化妆品公司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而时某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到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工作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故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时某主张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法院应予支持。故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2002年11月开始计算。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应按照个月为标准支付时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江苏某化妆品公司支付原告时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616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并进一步认为江苏某化妆品公司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法上的关联关系。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践中,我国的一些集团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劳动者从一个用工单位指派、转移到另一个用人单位。个别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恶意规避法律,利用管理之便将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劳动关系的分配和调动,导致员工并不固定和一家企业订立劳动关系,人为造成劳动者丧失潜在利益的局面。由此如何计算员工的工作年限也显得尤为重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13年2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劳争解释四)的第五条开始有效扭转实践中存在的上述局面。本案就是劳争解释四出台后司法运用的实践结果。

本案原告和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关联企业之间轮流与时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如何计算时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这一争议焦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江苏某化妆品公司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关联企业;二是江苏某化妆品公司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轮流与时某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三是江苏某化妆品公司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轮流与时某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损害时某的期待利益。

(一)江苏某化妆品公司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控制或拥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关联企业的关系不同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它们在公司法上属于独立法人,相互间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盈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仅从外观上难以判断。本案的审理思路可以归纳为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1.从形式上看,关联企业一般具有相同的股东、相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是相同相近的企业名称,或者拥有同一个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在公司的员工手册或者对外宣传单中,会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孕育、发展历史与变迁沿革作为企业文化加以宣传,等等。本案从形式看,被告与第三人的企业名称都包含有著名商标“某某某”字样。

2.从实质上看,重点调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两企业是否为统一的经营管理、高管是否在两企业里兼职、劳动者工资发放主体及时间段、社保缴交主体及时间段,比如本案中当地某化妆品公司的签呈中有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时某在入职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仍为时某缴纳社会保险,说明两家企业在经营管理有混同现象。

法院审判实践中,关联企业通常表现得极为隐蔽,即使劳动者称是在两家企业的安排下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关联企业也仅会陈述双方并无任何关系。从法人独立人格说理论角度,原用人单位没有责任承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没有义务代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法》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或商事法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两者地位并不平等。由此引申出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在劳动法领域的适用。

(二)江苏某化妆品公司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轮流与时某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

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者进行调动、划拨的目的应当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双方缔结劳动合同的目的。也就是说,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划拨、调动的行为不仅应对用人单位构成利益最大化,同时对劳动者也应构成有利变更。本文拟从公司发展与个人成长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就公司发展的角度而言,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要求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在当今全球经济快速发展和一体化的大格局下,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经营状况而对劳动者做出的调动、划拨,应当以达成劳动力配置和谐为目的。只要这种方法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根据自身市场配置劳动力的发展方向,法院应当肯定其调动的合理性。就本案而言,时某长达8年时间一直在当地某化妆品公司工作,在工作城市、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不变的情况下,又c江苏某化妆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合同约定时某仍担任终端经理工作。这种情形无法反映出公司生产经营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无法体现出一个理智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做出的选择。如果本案时某与江苏某化妆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在江苏的市场规模扩大,而时某的销售业务能力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因此两公司在与时某协商一致后拟将时某调到江苏工作,那么这样的调动行为即具有合理性。

就个人成长的角度而言,劳动者提供劳动从而获得劳动价值。为了获得更高的劳动价值,劳动者需要实现自身的提升,包括工作经验的增长、职务的升迁与劳动报酬的提高。首先,不同单位之间的工作调动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劳动者在不同单位之间的工作调动可以分解为劳动者与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两个步骤。根据《_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不论是解除还是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其次,不同单位之间的工作调动能够与实现劳动者的个人发展相结合。劳动者随着工作经验的累积,其对于工作环境、薪资待遇、职业前景均有更高的期待与要求。如果原来的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晋升空间或者不能满足劳动者对于培训的需要,那么将劳动者推荐或指派到关联企业中工作,使劳动者仍有升职空间,或者得到进一步培训的机会。本案中时某是在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和当地某化妆品公司的安排下进行的工作调动,这种安排无法体现出时某的自愿性,也不能与实现时某长远个人发展的愿望相结合。

(三)江苏某化妆品公司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轮流与时某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损害时某的期待利益

由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劳动者享受本单位职工福利、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计发经济补偿金的重要因素之一,实践中存在某些恶意的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不同手段来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如上文所述,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者进行调动、划拨的目的应当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双方缔结劳动合同的目的,有利于劳动者的个人发展。如若这个调动、划拨无法体现出上述目的,则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将会损害劳动者的期待利益。实践中笔者发现主要存在损害劳动者以下三种期待利益的现象:

一是对于在原用人单位中工作即将满10年或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使其变更用人单位,剥夺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案中,江苏某化妆品公司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损害时某的即是这种期待利益,时某在当地某化妆品公司工作已有8年,在这个时候变动用人单位,剥夺了时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二是对于在原用人单位中工作即将满10年或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原用人单位就丧失终止合同权利,但只要在劳动者变更用人单位并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新用人单位即享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

三是一些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使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迫使劳动者能够追索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提前,使劳动者丧失追索部分劳动报酬的胜诉权。根据《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举例来说,2011年1月1日,劳动者甲与A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2013年1月1日甲在A公司的安排下与关联公司B签订了两年期新合同,2014年底甲追索2011年至2012年期间A公司拖欠的工资,甲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甲的胜诉权已于2014年1月1日时丧失。

结合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江苏某化妆品公司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属于劳动法上的关联企业,两个公司对时某工作调动的目的不具有合理性,也损害了时某的期待利益。时某从当地某化妆品公司到江苏某化妆品公司工作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故应当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逐本化妆品包装合同模板 第2篇

[关键词]化妆品企业;供应方式;供应链管理;措施

1 化妆品企业营销供应链的含义及其供应方式

(1)直供销售供应。化妆品企业直接向各种销售终端销售产品,而不需要经过经销商,这些销售终端包括零售商店、大型购物商厦的柜台、品牌专卖店等。化妆品企业要负责产品运送到这些销售终端的整个链条的物流。

(2)渠道销售供应。化妆品企业通过经销商再把产品销售到终端,这种销售方式使得企业面对的是经销不同类别产品,不同品牌的销售中介,化妆品企业的物流终端为经销商,企业不负责从经销商到终端销售的物流。

(3)直销和渠道销售方式相结合供应。顾名思义,就是化妆品企业既有产品面向经销商,也有产品直接面对销售终端,使企业拥有两种模式的供应方式。

无论采用哪种供应方式,该化妆品企业营销供应链综合管理都十分重要。

2 化妆品企业营销供应链综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化妆品供求信息流繁杂。化妆品企业产品众多,一般单个公司市场上流通的就有三百个左右的品目,大型企业可达到上千个。而且其中同一品目又会有不同净含量、不同香型、不同颜色等情况。所以其供求信息以及数据的传递和接收在营销供应链各个环节中容易混乱并出现错误,发生信息张冠李戴、数据冗余、分析效率低下等可能。这极大地浪费了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2)库存随着化妆品供应量增大而增大。就化妆品本身的生产特点来说,化妆品是属于一个更新换代快、季节性相对较强的产品类型,而产品的包装和原料在化妆品的整个成本架构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所以有很多化妆品企业在经营了一定时间后就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经营的怪圈,那就是在销售额越做越大的同时,库存也越来越大,而对整个企业来说利润却远远没有增加那么多,换句话说就是赚的钱全部变成了积压在仓库的包装和原料,这也给企业的经营和资金周转带来了风险。

(3)运货中易造成损失。首先,化妆品很多为易碎品,运输中很容易产生产品的破损,数量的部分短少及货损后的保险理赔问题。由于大多数货运公司无专业的化妆品运输经验,对产品的运输及转运过程不能加以特别处理,经常会导致货损及少货现象。其次,产品运输会产生到货时间不确定的问题,往往不能按时到货而无法查询。再次,有些偏远地区通过陆运的方式运输则时间太长,而通过空运及其他运输方式则费用太大,使企业无法承担。

3 完善化妆品企业营销供应链综合管理的措施

(1)建立完整的企业供应链系统。要想企业的营销供应链综合管理更加有效率,就必须建立完整的供应链系统,这就需要本企业、物流服务商、经销商、销售终端都具备相互兼容的供求系统。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化妆品企业一般都拥有自己的系统,规模大的物流商也有能与企业兼容的系统,但是由于经销商和销售终端没有系统或者有系统也与化妆品企业的系统不匹配,导致了供求信息不能有效传达和对产品的销售状况不能准确把握。必须做到数据快速的导出、导入;同时,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其他企业管理系统相互配合,使供应链系统更为完善。

逐本化妆品包装合同模板 第3篇

关键词:化妆品;斑贴试验;对策

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与人们使用化妆品来保护皮肤、美化生活的主观愿望相反。1998__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了一个全国性的“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GB/,共7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定义的范围包括:化妆品接触皮炎、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化妆品痤疮、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化妆品毛发损害、化妆品甲损害6类。化妆品皮肤病是一组不同的临床表现,诊断及治疗原则不同的临床综合征。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所有的患者都是门诊患者,诊断的标准按照__在1997年的《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在88例病例中女性占据72例,男性占据16例;其中化妆品接触皮炎的有71例(为),由化妆品光感性皮炎为4例(),化妆品痤疮为5例(),化妆品毛发损害为2例(23%),化妆品甲损害的为6例();年龄范围15~20岁为8例,21~30岁之间的为27例,范围为31~40岁有36例,范围为41~50岁为12例,范围为51~58岁为5例,平均16~56岁;已婚的为72例,未婚的为16例。

方法:所有病例均做斑贴试验,斑试抗原采用南京医科大学附院皮肤免疫室研制的标准筛选系列抗原20种,是以的氯化钠溶液做对照,结果是按ICDKG 标准的判断。可疑致敏化妆品原物由患者提供,包括一洗黑、芦荟洁面霜、去角质、护肤霜、西施兰夏露、指甲油等一系列,在皮疹消退后2周后,糖皮质激素停用2周,72小时后停止抗组织胺药物补丁测试。

2结果

比较可疑而致过敏化妆品的原物斑试验阳性为78例(),其中比较多的,占据的为芳香混合物24例,占据为对苯二胺13例,占据为甲醛11例,占据为松香14例,占据为咪唑烷基脲10例,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的混合物为6例占据,其中斑试阳性者为56例(),其中对一种抗原呈阳性者为47例(),两种抗原呈阳性者7例(),3种及以上抗原呈阳性者2例()。

3讨论

化妆品皮肤病病因较明确,在停用可疑的化妆品后使用抗组织胺药物胺药物是根据皮损类型选择相应的外用药进行治疗,一般效果好,病情比较严重的患者,会同时给予适量的糖皮质激素进行内部管理控制。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各种各样的化妆品的出现,因为化妆品导致的皮肤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化妆品皮肤病的表现的特点一般为:一方面,和以往的数据相比,监测化妆品皮肤病逐年增加,成为皮肤科常见疾病之一,以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最为常见。同时,化妆品造成的难以恢复或不可逆转的皮肤损伤的严重案件有所增加。

结果表明,发生化妆品过敏反应的大多为中年妇女。根据病史、临床表现、测试结果又以化妆品接触皮炎为主要类型,这是造成化妆品过敏是最常见的组成部分,占,还有比较常见的是防腐剂,占,包括甲醛、咪唑烷基脲、对羟基苯甲酸脂类。另外,还有一些患者会对染发剂()过敏,和以前的文献报告是相仿的。许多因素可以影响一个化妆品的致敏性,包括化妆品原料成分,浓度和纯度,产品的使用条件和位置,和皮肤接触的时间、使用频率和保存和灵敏度。

及时诊断可以减少和降低化妆品对皮肤的损害,使化妆品更好地服务人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减少化妆品的发病率。①加强管理,提高原材料的纯度,严格控制限用物、禁用物,同时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保存。②使用时根据年龄、性别、季节和地点、皮肤的性质等元素选择相应形式的化妆品。对敏感性皮肤选择化妆品时可用少量样品作局部涂抹,确认无过敏反应方可使用。③此外,应主动了解某些化妆品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和法规,正确选择化妆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用化妆品出现不适应该及时制止,并到正规医院就行检查。特别注意不要经常更换化妆品,如果长期使用的化妆品效果好,不要轻易更换其它品牌和品种的化妆品。此外,在日常使用中,最好选用同一系列的化妆品,而不是一些化妆品混合使用。此外,多次出现化妆品皮肤病的患者,在更换新的化妆品品牌前,应该先做化妆品皮肤开放测试,化妆品应用手前臂内侧,每日2次,连续七天。如果你有过敏反应,一般在四天内,涂抹的地方会出现红斑,丘疹,轻度瘙痒等不良反应,表明用户化妆品过敏,可以放弃使用该化妆品,避免皮肤病的发生。

4总结

化妆品皮肤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斑贴试验是诊断的主要方法。通过化妆品斑贴试验可以帮助患者确定导致其过敏的化妆品,并且通过抗原斑贴试验,可以帮助确定患者的敏感材料。研究诱导刺激化妆品及辅料过敏反应,有助于深入了解化妆品皮肤病的原因和机制。

另外化妆品皮肤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①化妆品的普遍使用;②化妆品质量差、微生物污染、有毒物质含量超过标准、化工原材料毒性刺激,违法添加药物、产品说明书关于不清楚;③化妆品的选型及使用不当,不及时停用化妆品到正规医院就诊。因此,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防治和化妆品卫生管理应注意过敏物质的监测,以便进一步调查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成分,建议做仿欧洲标准抗原斑点试验。预防化妆品皮肤病,需要与化妆品企业、研究机构,销售和消费者以及皮肤科医生的共同努力。加强对消费者化妆品皮肤病知识的宣传,建立一个完整的化妆品皮肤病监测系统。

参考文献

[1]张晓鸣,葛新红,夏莉,等. 116例化妆品皮炎的临床分析[J]. 宁夏医学院学报, 2007(02)

[2]黄相刚,李爱军,房军,魏南方. 2006~2007年我国化妆品皮肤病不良反应监测报告[J]. 中国健康教育, 2011(05)

逐本化妆品包装合同模板 第4篇

【关键词】 化妆品企业; 消费税; 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妆品消费市场,众多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国内化妆品企业也迅速崛起,出现了洋品牌、合资品牌、国产品牌三分天下的局面。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化妆品企业在制定公司战略,营造竞争优势时,税金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直接构成化妆品的成本,通过纳税筹划减少消费税支出,可以节约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一、选择合理的生产方式进行筹划

化妆品生产有自产自销、委托加工、外购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等方式。税法对不同的生产方式规定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不同,这就为企业选择有利的生产方式,降低税负提供了可能。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销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直接销售的,由于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不需缴纳消费税。通常情况下,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销售,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才能获利,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要低于化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并且受托方计税价格低于化妆品实际售价的差额部分,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直接销售,可以减轻消费税税负。对于委托加工或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税法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或外购环节已纳消费税税款。这个规定类似于增值税的抵扣原理。由于按照销售额计税,企业增加了生产环节,消费税税负并未减轻,并且当外购化妆品成本大于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成本时,还会降低公司的税后利润。

案例1:某化妆品公司接到一笔生产化妆品的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公司可以选择以下四种生产方式:方案一:自产自销,投入原材料成本60万元,人工费及其他费用20万元;方案二: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费20万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方案三: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化妆品,向受托方提供价值60万元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费10万元,受托方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继续生产,需要发生人工费等费用10万元;方案四:外购已税化妆品连续生产,外购化妆品价值100万元(含消费税),公司将外购化妆品继续生产,需要发生人工费等费用10万元。

方案一:应纳消费税=200×30%=60万元,税后利润=(200-60-20-60)×(1-25%)=45万元;方案二:代扣代缴消费税=(60+20)÷(1-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60-20-)×(1-25%)=万元;方案三:代扣代缴消费税=(60+10)÷(1-30%)×30%=30万元,应纳消费税=200×30%-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60-10-10-30-30)×(1-25%)=45万元;方案四:外购化妆品已纳消费税=100×30%=30万元,应纳消费税=200×30%-30=30万元,税后利润=(200-100-10-30)×(1-25%)=45万元

比较发现,方案二最佳。案例中假定四种生产方式成本相等,采用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方式,企业消费税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企业对自产自销和委托加工后直接销售两种方式进行选择时,若加工费大于自行加工成本,企业可以测算委托加工节约的消费税是否能够弥补加工费大于自行加工成本的差额,选择税后利润最大的加工方式。

二、选择有利的化妆品销售方式进行筹划

化妆品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之后还存在批发、零售等流转环节,通过选择有利的销售方式,降低化妆品生产销售环节的销售额,可以节约消费税。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

企业将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化妆品按照市价直接销售给经销商,虽然减少了流通环节,节约了流通成本,但是会增加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以较低的价格将化妆品销售给销售机构,通过降低销售额减少应纳消费税,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化妆品时,不需要缴纳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销售机构出售化妆品时,只能适度压低价格,如果售价过低,属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如果企业设立的销售机构采用非独立核算形式,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达不到节税的效果。

(二)成套化妆品销售的筹划

化妆品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求,经常采用成套化妆品方式组合销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

案例2:某化妆品企业将生产的化妆品、化妆工具、化妆包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每年销售10万套,每套售价500元,每套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200元,一盒香粉150元,一支口红50元,一套化妆工具90元,一个化妆包1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化妆工具和化妆包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习惯做法,企业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经销商,应纳消费税=(200+150+50+90+10)×10×30%=1 50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上述产品分别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包装后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200+150+50)×10×30%=1 200万元。

成套化妆品销售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实际上只是在生产流程上变换了包装地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将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开具发票,在会计核算环节对不同的产品分别核算销售额,则非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企业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但在账务处理时未分别核算不同产品的销售额,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操作环节要求比较严格,上述做法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企业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专门从事化妆品的包装和销售工作。

(三)利用折扣销售节税

按照销售额给予经销商奖励是化妆品企业比较常见的营销策略,奖励得当,可以提高经销商的热情,扩大销售额,提高市场占有率,不同的奖励方式,节税效果不同。

逐本化妆品包装合同模板 第5篇

早在2004年5月10日,刘晓庆就接到法院的(公司偷税案)不起诉通知书,但得补交近2000万元的税款,一点也不轻松。更令其头疼的是,2003年11月28日,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马坡乡前八段村的徐州化妆品厂,在得知刘晓庆取保候审后,又将一纸诉状递向北京朝阳区法院,这对已过“知天命”的刘晓庆而言,无疑是一把高悬于其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究竟是什么样的陈年旧账,还让刘晓庆脱不掉干系呢?事情还要追溯到1993年。

案情简介

1993年4月,刘晓庆设立“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投资方为香港高尚发展有限公司,而香港的那家公司又是刘晓庆和她在美国的王姓朋友各自出资5000港币设立的,刘晓庆自任董事长,王为董事,另有一位公司秘书,股本金1万港币。刘晓庆以香港高尚公司的名义一手操办设立的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美元,投资总额1亿美元,刘晓庆仍任董事长。

1994年3月底,刘晓庆代表公司与徐州化妆品厂达成协议,共同投资建立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前者委托后者加工生产“晓庆牌”系列化妆品,实际上为贴牌生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加工费以每瓶元计算,在产品出厂后的3个月内付清,如逾期付款,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一个多月后,刘晓庆以建厂资金不足为由,又向村里借款40万元,约定当年年底之前归还。但到了年底,晓庆化妆品公司累计提走化妆品247,382瓶,544,240元加工费分文未付,最终导致徐州化妆品厂陷于停产。同时,40万元借款也石沉大海。1996年,前八段集团公司和徐州化妆品厂先后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北京晓庆化妆品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归还拖欠的借款及偿付加工费。

判决与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晓庆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徐州化妆品厂签订的委托加工承揽合同为有效合同。徐州分公司是晓庆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加工的产品又全部被晓庆公司提走,故晓庆公司应负连带责任。1996年7月27日,铜山县人民法院判令徐州分公司给付全部加工费,并自1995年3月1日起到执行为止,按欠款总额的每日1‰偿付违约金,晓庆公司负连带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1996年9月6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1996年11月7日,法院执行人员进京扣划刘晓庆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余元,并查封晓庆公司400多万元的设备及货物。刘晓庆以被告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向法院和原告表示愿意自觉履行义务,并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背地里却擅自动用被查封财物及款项。

1996年11月30日,被告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刘晓庆退出董事会,由德国人吉尔哈德接任董事长职务,公司更名为北京远景化妆品有限公司。吉氏的公开身份为香港高尚公司的副总经理,但香港的公司登记注册资料中查无此人,该人的其他自然情况也并不清楚。据查,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除刘晓庆的签名为其本人的真迹之外,其他董事均由别人代为签名。

1997年3月25日,铜山县法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查封被告时,账上只有100美元。原来,在1994年12月底之前,晓庆公司就以预付广告费的名义汇出549,900美元,而广告费的正式发票至今也没有开出。1998年2月23日,北京朝阳法院建议铜山县法院中止执行,后者并未同意。后来,铜山县法院的执行人员发现,被告公司成立时住所地曾经变更为北京市亚运村安慧北里秀园小区7号楼6单元,后来迁出,新址不明;原查封的400多万元货物,也不知去向。1999年12月,被告公司正式注销。铜山县法院无奈,只得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以追究刘晓庆的刑事责任。不过,在偷税案案发之前,刘晓庆显然并未受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究。

法理分析

江苏铜山县“老农民”追究刘晓庆刑事责任的举动,显然是不得已而为之,能否胜算很难说。我们不妨试图另辟蹊径,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刘晓庆个人在本案中的债务责任。

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形式上属于港商投资企业,同时又符合公司条件,故适用《公司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其母公司香港高尚公司的股本金只有1万港币,由其单方投资设立的晓庆公司,注册资本一下子达到100万美元,有点不可思议,这也成为媒体抨击刘晓庆的重要理由。但是,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不适用于香港公司,刘晓庆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

那么,被告公司以预付广告费的名义抽逃出资,能否成为本案追索刘晓庆个人民事责任的突破口呢?

从被告公司经营期间没有进行正规的广告宣传,以及预付的广告费占公司实收资本的来看,刘晓庆抽逃出资的意图十分明显。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股东或者原投资人应当在抽逃出资数额的范围内承担填补责任,只是结果仍然仅能追索到香港高尚公司,而刘晓庆还是受到该公司“面纱”的保护。当然,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晓庆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就一边请求法院给予宽限,一边招集董事会会议,改选董事长,退出董事会,企图使用金蝉脱壳之计。

刘晓庆卸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是否由此可以解除其董事甚至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此,我国公司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离任董事就其在任期间的不法行为,在离任后的一定期限内承担责任,当为各国通例,显然有一定的合理性。

不过,本案因刘晓庆利用外资企业及其港方投资公司的法律人格,实现其恶意逃债的目的,刘晓庆在主观上滥用了公司人格,在客观上也表现为其个人与上述两个公司的人格混同。刘晓庆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两个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或者补充清偿责任。

另外,本案中晓庆公司通过更名,也不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因为外资企业的更名,势必要修订章程,而外资企业核准制要求章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现有材料不能确认该公司修改章程并经过批准、登记手续,因而更名尚未生效。即使已经合法程序更名,其原有债务还要照样承担。我国合同法就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当然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合同义务。因为在公司法理论上,晓庆公司更名以后,与更名之前的公司同为一个主体,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在更名以后并未发生变化,刘晓庆的行为虽然煞费苦心,恐怕还是于事无补。至于晓庆公司在注销之前应当履行清算义务,其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作为清算义务人,尚未清偿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便注销公司,显然违反了法定义务,其清算义务人应当代为清偿,晓庆公司的陈年旧账还是应当由刘晓庆偿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常人如此,何况富翁加名人乎?

逐本化妆品包装合同模板 第6篇

【关键词】化妆品;有害物质;危害;防治;健康

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粘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1 化妆品的分类

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分为:清洁类化妆品(用于清洁皮肤、毛发的产品)、基础化妆品(化妆前用于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的产品)、美容化妆品(用于美化面部和头发的产品)、疗效化妆品(即特殊用途化妆品)。

按使用部位分为:肤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

按剂型分为:液体化妆品、乳液膏霜类、粉类、块状、棒状。

按年龄分为:婴儿用化妆品、少年用化妆品、成人用化妆品。

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分为:乳剂类、粉类、美容类、香水类、香波类、美发类、疗效类。

不论如何分类,但综合考虑有以下几方面重要作用即清洁作用、护肤作用、营养作用、美容作用(美化人的面部、皮肤、毛发或散发香气)、特殊作用(介于药品、化妆品之间,具有特殊功能)。

2 化妆品的要求

化妆品成分不得含有化妆品禁用成分;化妆品限用组分不得超过《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限量,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①眼部化妆品及口唇等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 或500CFU/g。②其他化妆品菌落总数不得大于1000CFU/mL 或1000CFU/g。③每克或每毫升产品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④化妆品中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得大于100CFU/mL 或100CFU/g。

化妆品中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限量。汞≤1mg/kg(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铅≤40mg/kg(含醋酸铅的染发剂除外),砷≤10mg/kg,甲醇≤2000mg/kg。

3 化妆品的危害

化妆品中的有害物质,可以简单分为以下几类:重金属、化妆品稳定剂、有机溶剂、香料、色素、抗生素以及激素等。这些有害物质对人体危害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刺激性伤害: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皮肤损害,与化妆品含有刺激成分,或化妆品pH值过高或过低,或使用者皮肤角质层损伤有关。

过敏性伤害:化妆品中含有致敏物质,使具有过敏性体质的使用者发生过敏反应。 感染性伤害:化妆品富含营养成分,具有微生物繁殖的良好环境。使用被微生物污染的化妆品会引起人体的感染性伤害,对破损皮肤和眼睛周围等部位伤害更大。

全身性伤害:化妆品原料多种多样,许多成分虽然具有美容功效,但对人体可能具有多种毒性;某些成分本身可能无毒,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有毒物质(如光毒性)。这些毒性成分可经皮肤吸收到体内并在体内蓄积,造成全身性的机体损害。

4 化妆品中重金属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汞及其化合物为化妆品成分中禁用的化学物质,但常被一些不正规的小型化妆品作坊添加到增白、美白和祛斑的产品中。如果长期使用此类产品,汞及其化合物都可以穿过皮肤的屏障进入机体所有的器官和组织,对身体造成伤害,尤其是对肾脏、肝脏和脾脏的伤害最大,此外还有末梢感觉减退、视野向心性缩小、听力障碍及共济性运动失调等等。

化妆品中含有的铅主要成分是氧化铅,由于氧化铅遮瑕效果好,成本低廉,仍有很多企业非法使用,特别是一些三无产品,里面氧化铅仍旧作为主要成分。此外,由于使用不纯原来,也会导致化妆品含铅。铅对所有的生物都具有毒性。消费者长期使用含铅化妆品,会导致中毒,主要影响造血系统、神经系统、生殖功能、心血管、免疫与内分泌系统,特别是影响胎儿健康等等。

砷及其化合物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化妆品原料和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也容易被砷污染。砷及其化合物被认为是致癌物质,长期使用含砷高的化妆品可引起皮炎、色素沉积等皮肤病,最终导致皮癌。砷还会透过胎盘屏障,导致胎儿畸形等。

5 化妆品中有机合成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许多漂白霜、祛斑霜中加入了氢醌,能抑制上皮黑色素细胞产生黑色素。氢醌是从石油或煤焦油中提炼制得的一种强还原剂,对皮肤有较强的刺激作用,常会引起皮肤过敏。氢醌会渗入真皮引起胶原纤维增粗,长期使用和暴露于阳光的联合作用会引发片状色素再沉着和皮肤肿块,这叫获得性赫黄年病,目前尚无好的治疗方法。

化妆品中使用的色素、防腐剂、香料等大多为有机合成物,这些成分极易引起机体过敏,使皮肤出现血疹、水疮等现象。在合成香料中有不少是光敏性物质,涂用这类物质在日光作用下会引起光敏性皮炎,损伤皮肤细胞。化妆品所用颜料也是过敏性物质,皮肤对朱红、大红、黄色等都有不同程度的过敏,所以胭脂、颊红、唇膏中色料可不同程度的引起皮肤过敏反应,出现疹子、皮肤瘙痒等症状。目前所使用的染发液,其主要成分是对苯二胺,这种成分便是致敏物质。

6 化妆品中的有害微生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一般来说,只要有水、碳源、氮源、矿物质、微量的金属、氧存在,在合适的温度及合适的pH值下,微生物就能生长繁殖,大多数化妆品体系都具备微生物这些生长和繁殖的条件。特别是今年来大量营养物质(如人参提取液、胎盘提取液、水解蛋白和维生素等)在化妆品中的使用,为微生物的生长创造了更好的营养条件。微生物的危害,首先表现在感官上使化妆品的色、香、味发生变化,导致质量下降,失去商品价值;更主要的是病原微生物及其代谢产物会导致人体健康受到危害。不同程度会引起对人体的损害、致病和中毒。另外,化妆品易受到霉菌的污染,常见的霉菌有青霉、曲霉、根霉、毛霉等。除霉菌外,常污染的还有酵母菌,细菌有杆菌和大肠菌。

7 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的预防

我们使用化妆品是为了美容健肤,为了减少在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对自身身体健康的影响,我们应该学会一些预防措施:

(1)在正规商场或超市购买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2)要合理、正确地选择化妆品,可根据自身皮肤情况,并考虑季节、个体耐受性等具体因素选择适合自己应用的化妆品。

(3)使用新的化妆品前,为了避免引起过敏或刺激反应,最好先做皮肤试验。

(4)不要随便更换化妆品,以减少不良的反应的发生。

(5)对变质化妆品停止使用。

(6)不要带妆入睡,以免妨碍皮肤的新陈代谢导致皮肤病。

(7)当面部有湿疹、皮炎、痤疮或其他皮肤病时,应积极到医院治疗,最好不要搽化妆品,以免使原来的皮肤病加重或引起其他不良反应。

(8)若已发生化妆品皮炎,应立即停用化妆品,应在医生指导下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

(9)对化妆品引起的色素沉着,可内服维生素C和E,有时会收到一定的疗。对化妆品痤疮,可按一般痤疮进行治疗。

8 化妆品受微生物污染的表现现象及预防

霉菌能在化妆品的表面繁殖导致化妆品发霉,而细菌可在化妆品内外各部分繁殖导致化妆品腐败,微生物污染的化妆品表现出如下现象:

(1)化妆品内外都变色。这是由于细菌产生色素所致。

(2)化妆品表面形成红、黑、绿等颜色霉斑。这是由于霉菌产生不同色素所致。

(3)化妆品发生气胀现象。这是由于微生物特别是酵母菌产生气体所致。

(4)酸败。这是由于微生物分解有机物产生酸性物质,使化妆品的PH值降低。

乳化体破坏和分层。细菌、霉菌分解膏体内的有机营养物,使乳化体受破坏,稳定性变差,出现粘度变化、分层和失去光泽等不同程度的变化。

对有以上现象的化妆品须暂停使用。避免因微生物化妆品使用到皮肤导致皮肤炎症。

防污染化妆品应该放在清洁卫生的地方,不用时盖子要拧紧,使用时不要用手指直接挖取,应用清洁的塑料棒来取用,以免细菌污染。

9 结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追求美丽是使用化妆品的主要目的,而只有关注化妆品安全,谨慎地选择具有质量保证、适合自己皮肤类型的化妆品,才能获得我们所追求的健康、安全的美丽。

【参考文献】

[1]龚盛昭,李忠军,主编.化妆品与洗涤用品生产技术[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