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纪检函询回复范文(必备4篇)
- 范文
- 2023-11-06 16:57:32
- 909
回复纪检函询回复范文 第1篇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_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_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纪检函询回复范文 第2篇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做实做细谈话函询
“明明觉得函询回复不实,但还不能认定函询对象‘不如实说明问题’。”采访中,隋玉利提到了调研中遇到的“尴尬”问题。
比如,函询问题:“有人反映你在工作中收受他人所送玉石。”函询回复:“我在工作中没收受玉石。”然而,核查发现,他收受的虽然不是玉石,但却是其他贵重物品;
又如,函询问题:“有人反映你于2018年出访某国期间收受他人礼品。”函询回复:“我在出访某国期间没有收受他人礼品。”然而,后来经核查发现,他确实收受过他人礼品,只不过不是在出国期间收的。
实践中的这些问题对纪检监察机关做实做细谈话函询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对此,我们坚持首先从自身做起,从改进谈话函询工作细节入手,切实提高规范性。”隋玉利表示。
——规范函询回复,制定回复标准。制作统一的回复样本作为附件,与函询问题、说明要求一并送达函询对象,要求严格按照样本书写回复,提升回复质量。同时,规范签字背书,要求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负责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签字前进行认真审核,督促函询对象如实说明,对延迟回复的进行批评教育,不能简单地签名交差。
——注重函询问题设计,提高针对性。函询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键在于找准问题,设计问题。函询前,摸清函询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同时,通过查看廉政档案等方式,了解函询对象家庭背景、任职经历等情况,确保问题设计因人而异、一针见血,使函询对象不能仅以“存在”或“不存在”回复,还要说明事情经过、本人在事件中发挥的作用等。
前不久,省纪委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在对“反映某市委原书记在提拔任用陈某过程中收受礼品问题”进行函询时,没有机械套用反映问题,而是通过综合分析,要求该书记就“在某市任职期间,在陈某提拔一事上,说明陈某提拔的相关情况和其本人所起的作用,是提名推荐还是同意等,是否存在违规情况,是否收受过陈某所送礼品,及对反映问题的认识”等情况进行说明。“此后,该书记按照函询要求做了详细的说明,我们也掌握了较为全面的情况,否则极有可能出现一句话就予以否认的问题。”隋玉利表示。
——严格审查函询回复,增强权威性。审查时对函询回复格式、内容、逻辑等进行全面把握,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对避重就轻或模糊不清的再次函询,责成函询对象讲清楚;有明显疑点的即转为初核,防止“函询闯关”“函而无果”。同时,善于通过函询调查发现函询对象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近期,省纪委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对反映某县委书记篡改棚户区改造项目骗取银行贷款问题的函询回复进行审查中,没有在审查后简单予以了结。针对其在回复中承认获取贷款存在问题、但不承认篡改项目骗取贷款,且这样做是为了推动工作的辩解,该室认为,这反映出其在工作中存在执行有关规定不严,纪律规矩意识不强的问题,建议责令该县委书记对此作出书面检查,以起到警醒作用。
——做好函询结果运用,彰显成效。对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函询事项进行规范,明确说明内容范围等,督促其更好接受监督。同时,建立问题通报制度,对函询中发现的一个地区或单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定期归纳梳理,及时向所在党组织进行通报,要求予以关注、及时整改。
回复纪检函询回复范文 第3篇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v^党内监督条例(试行)》、《^v^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v^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纪检函询回复范文 第4篇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v^党内监督条例(试行)》、《^v^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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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
6、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7、其它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五条对于署名来信或来人反映领导干部上述问题的,县委组织部领导或干部室受理后,要及时整理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部长批示或部长办公会决定,由组织部干部室向被反映领导干部正式发出函询通知;对于匿名来信反映领导干部上述问题的,要对问题的性质、内容和严重程度等进行分析鉴别,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函询。
第六条函询通知一般可直接向被反映领导干部本人发出,明确提出复函要求;特殊情况也可通过被反映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向本人传达函询通知。发函询通知只转抄件不转原件,并删去来信来访人的姓名。
第七条被反映领导干部接到函询通知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回复书面材料,按要求实事求是地说明问题的情节、经过和解决处理的办法等;本人认为以复函形式难以表达清楚的,可以在复函的同时,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到县委组织部当面进行补充说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说明理由,并作出回复承诺;无故不回复或拒不回复的,组织上将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尽快回复或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被反映领导干部在复函中,如不实事求是,故意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一经查实,将从重处理。
第九条县委组织部干部室要将回复情况及时向部长或部长办公会汇报。由部长或部长办公会根据领导干部本人向组织回复说明的情况以及组织上了解掌握的情况,做出批示或处理决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干部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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