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共3篇)
- 范文
- 2023-11-06 08: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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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 第1篇
二、概述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局长朱道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汪贤荣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依申请公开受理窗口(科室)设在办公室,由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各科室相关人员协办。同时,认真落实了工作职责,明确了具体的工作任务。
加强制度建设是搞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和保证。我们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办理时限、科室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编制了《*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职责、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为民办实事项目、重要工作、其它公开信息等目录进行了界定,各科室根据目录和指南,认真梳理可对外公开的文件,按照“谁拟稿,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努力使公开内容做到全面、完整、准确、真实。二是健全工作制度。建立了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系制度,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配合,定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调度和协调,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三是我们根据区教育局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批制度、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实行“谁履职,谁制作、谁更新”、“谁制作、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和“初审、审核两级审查”的主动公开原则,明确机关各科室的责任,对主动公开信息采取信息制作、信息审查、信息三个流程来操作。当相关信息生成时,由责任科室信息员在发文稿纸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交科长审核,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公开;属于保密范畴的不予公开;如不能确定的,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区政府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定期对局内政府信息公开科室经办人进行培训,及时更新观念和技术。加强与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促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更规范、和谐发展。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属于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属于教育部门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分为可以公开的信息和不可以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免费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科室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发送给申请人;需要收取工本费的信息,向申请人出具《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告知收费方式,根据申请人付费情况和要求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提供信息。不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出具《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申请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的信息,出具《非本机关信息告知书》,告知咨询途径。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行政许可项目之——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收费标准根据台政发【20*】61号文件的要求,由原来的280元调整到140元。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讼的情况
本单位无此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 第2篇
[2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关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办公厅《关于施行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有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律师文书写作的基本原理,成杰律师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本)》,请予批评指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按照次序逐项说明。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范围是整个申请书的核心,法律原文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该项属于一般申请书的“申请事项”,类似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三)所需信息的用途。该项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可以并入第(六)项的“申请理由(申请信息公开的背景)”。成杰律师认为,对于所需信息的用途,只能概括性陈述或适当展开,申请书中不能十分详细或完整披露。当然其间接目的,可以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道理不说自明。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之间的法律关系,非本文所旨。
(六)申请理由。申请信息公开的背景是申请书的正文部分,简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包括:(1)申请缘起。(2)申请内容与申请人之间利害关系。(3)申请内容对申请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影响等。(4)第(三)项“所需信息的用途”也可以归集于此项。(5)知情权,以及申请的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八)申请人签名、签署日期。第(七)项和第(八)项,属于法律文书的尾部。
(1)首部,包括申请人和申请事项。申请事项包含: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转递所需信息的方式。
(2)正文,指申请的理由。
(3)尾部,包括致送的单位、签名、日期。(4)附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范文 第3篇
【英文摘要】_regulations on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_ section 33rd expands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by the case, creating a new typ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awsuit. however, _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_ and _regulations on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_ link on the blank, resulting in the public proceedings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that many of the facts into norms of the _vacuum zone._ in which the applicant applying for a public government information with the relevant, applying for a public government information which is exempt from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pplying for a public government information which is non-existing prove that there is no need to standardize the existing evidence and need further refinement.
【关键词】政府信息;实证考察;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英文关键词】govenment information、empirical study、exemption from opening government information、non-existing of applications for opening government information
【正文】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论语》[1]
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的《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做出的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社会主义政府法治建设,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2]。但是由于《信息公开条例》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规范衔接上空白,引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许多事实的证明不但缺少理论可循,而且没有规范可依。可见,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行政诉讼类型,在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程序等方面不同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3]下面笔者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程序为维度逐一析述: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性、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等事实的证明。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性”[4]的证明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_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从反面重申了这一条件,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因此,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条件为:不属于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5]但《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为: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难看出,申请人在申请时既不用陈述理由,也无须满足其他特殊条件,只需告诉被申请人自己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即可。细究我们会发现,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仅需提交形式意义上的材料,被申请人做出答复时却要对拟公开信息是否与申请人相关进行实质审查,这便成为答复不能问题的症结所在。[6]一旦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诉讼过程中如何分配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性事实的举证责任呢?如果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可被告仅仅知道原告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此外《行政诉讼法》又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可见被告根本无从判断原告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性;如果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又与《行政诉讼法》中原告仅负责证明“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事实的规定不相符。
1 以“解释论”[7]为进路的解决方案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性的约束条件,既可以解释为客观查明,也可以解释为法律推定。若把相关性约束条件解释为推定事实,那么被申请人答复过程中,除非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被申请人便可直接推定申请人符合“相关性约束条件”。其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该条文可反面解释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若获得法院允许可以向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材料;并且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告知被告向原告或者证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依此反面解释,诉讼过程中被告便可以向法院申请收集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性的证据材料;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或者告知被告收集证明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性的证据材料。
可见,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性事实的证明,在现有法规范边界内通过运用扩张解释、反面解释、体系解释是可以实现的。
2 以“立法论”[8]为进路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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