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律师辩护词范文(精选4篇)
- 范文
- 2023-10-19 11: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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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辩护词范文 第1篇
关键词:律师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一、刑事辩护中的主要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伪证犯罪的法律风险。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辩护人在缺乏证据前提下进行的辩护不会得到采纳,法院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不得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为了实现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预期目标,有些辩护律师不惜违反执业纪律,触犯伪证等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和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刑法》在第306条规定了诉讼人、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些是对律师取证涉罪的明确规定,表面上是律师取证的规制,防止律师危害社会公平正义,但其却未规定相配套的措施。如何取证,是否需要取证,取证的规则等,成为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辩护律师在控辩不平等中处于弱势地位,《刑法》第306条如同‘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挂在辩护律师的头上。比如,委托人、证人受自身素质和心态的影响,易翻供,甚至把责任推给律师的案例比比皆是。(二)涉嫌包庇犯罪的法律风险。《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涉及到包庇犯罪的法律体现在该条文之中。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嫌疑人和调查取证过程中,可能会在第一时间掌握证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而《刑事诉讼法》却要求知情者有作证的义务,律师身份与证人的角色发生冲突,若辩护律师继续以律师身份辩护,则可能涉及包庇犯罪的风险。(三)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法律风险。《刑法》第398条、《律师法》第38条和《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律师保密当事人个人信息,另一方面却要求知晓案情进行作证,规定相互冲突,律师地位比较被动。如果律师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则违背执业道德,律师可能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律师在调查取证、阅卷过程中的起诉意见等文书以及案卷证据属于国家秘密,泄露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也有可能触犯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如2001年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萍因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同意被告人家属从律师助理卢某处查阅卷宗,导致所涉证人提供虚假证明,被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成为我国第一位被指控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律师。(四)涉嫌行贿、诈骗、涉税等犯罪的法律风险。近年来,律师行业发展迅速,队伍日渐壮大。不少律师为了获得经济收益和较大名气,更为了胜诉而替当事人找关系,行贿公检法人员;为了拓展案源,有些律师不惜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行贿。同时,在当事人缴纳律师服务费时,可能直接交给办案律师,办案律师可能无法及时回到律所开具相关手续,或者额外收取各种明目的费用,为行贿、诈骗、偷逃税款犯罪埋下伏笔,给执业律师带来了极大的刑事风险。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完善扰乱法庭秩序等相关犯罪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也有可能涉嫌妨害公务、扰乱法庭秩序等其他犯罪的法律风险。
二、律师辩护刑事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历史文化传统根深蒂固,法治理念未普及,律师的社会地位不高。封建时期我国遵从的是“人治”“礼治”。清朝末年,律师制度才被引入我国,期间曾被取消。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人们对律师的认可度虽然提高,但律师的社会地位不高,刑事辩护风险较大。在实践中,公众的法治意识淡薄,“控辩平衡”严重缺失,无罪推定理念缺乏,使得公众形成一个“律师就是拿人钱财、_”的错误理念。所以,当事人遇到任何事情第一时间不是寻找律师的帮助,而是到处找关系。且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忽视“以看得见的正义”实现案件的公平。辩护律师往往被视为司法工作人员的对立面,只要稍微有点“出格”,干扰司法机关办案,就会遭受到追诉。(二)刑事立法缺陷导致刑事辩护风险重重。立法具有导向性作用,《刑法》第38条和306条针对刑事律师规定伪证罪等,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律师带来了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刑事立法缺陷造成律师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具体缺陷有:1.无罪推定原则未定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完善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无罪推定原则已是现代西方诉讼文化核心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我国推行法治建设,法治理念、保障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但并没有立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缺失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难以预测的法律风险。在公检法工作人员看来,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有碍司法活动。2.程序性制裁措施缺失无救济即无权利无保障。对侦查人员违法调查取证,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制裁方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程序违法时,不能同律师一样受到刑事处罚。如,公安机关为侦破案件,剥夺律师会见权,很难受到法律追究,最典型的即是“李庄案”。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加重了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3.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缺乏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规定侦控人员和刑事辩护律师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但侦控人员实际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其不会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而刑事辩护律师则不同,不仅没有刑事责任豁免权,还受到《刑法》第38条和306条的规制。刑事责任豁免权的缺乏,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极大风险。(三)律师辩护水平和职业道德低下、违反执业纪律等个人原因。最近几年来,律师行业发展迅猛,人数不断上升,律师的刑事辩护水平参差不齐。诚然,刑事辩护律师不乏精英人才,但有些律师态度不端正,办案不负责任,导致案件错过最佳辩护期;有些律师对刑事法律和辩护方法不熟悉;有些律师为了胜诉,违背职业道德与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其结果是因发生纠纷而被当事人控告行贿、侵占、诈骗等犯罪,从而陷入刑事法律风险之中。
三、刑事辩护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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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晓静.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执业风险与防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8).
优秀律师辩护词范文 第2篇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优秀律师辩护词范文 第3篇
1、首部 (1)标题。
首行要写明标题 (2)呼告语。 (3)前言。
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条、《xxx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 (1)辩护的理由、观点。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
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2)结束语。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扩展资料: “认罪态度”作为悔罪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包括罪犯。罪犯服刑态度的优劣是行刑制度中缓刑和减刑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出于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动的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被动的认罪; 第三,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在认识自己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各种悔罪形态,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等; 第四,从结构上看,它包括“认罪”和“悔改”两个部分。
“认罪”是行为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错误,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悔改”表明行为人悔过自新并作出的行为反应,二者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第五,从时间上看,它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判决生效之后,甚至在刑罚执行之中,虽然可能涉及到认罪态度问题,但那只是属于行刑制度中缓刑和减轻考虑的因素,而不属于量刑情节中所考虑的范畴,所以应将其排除在外; 第六,从性质上看,它包括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罪行采取的积极姿态和消极姿态,但本文重点围绕积极的认罪态度展开阐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认罪。
优秀律师辩护词范文 第4篇
辩护词虽然是法律文书,但不代表辩护词只能是冰冷的法条和证据。辩护词同样可以感人肺腑、饱含深情。
有许多案件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历史原因。即便是作有罪罪轻辩护的案件,被告人也不一定全是十恶不赦的坏人。特别是在这样的案件中,除了引用证据和法律对案件中的量刑情节进行论证说明外,辩护人完全可以通过辩护词,提出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引起法官、检察官的关注。
比如我们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砍死一人、砍伤一人。对于这一案件,我们在辩护词中除了提出被告人属自首的辩护观点外,也对案发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与说明,使法官注意到这起案件中被害人有着重大的过错,其如何通过各种方法不断给被告人施压,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血案。
在这样的辩护意见写作过程中,就需要充分进行情与理的描述,充分体现出案件中感性的一面,以引起法官的同情,争取给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再比如还有一些经济犯罪案件,或是与案发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相关,或是当前的国家政策有所变化。此时,也需要辩护律师善于运用这些有利的背景情况、宏观政策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们曾经代理过一起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在辩护词中我们引用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并通过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的例证,来说明某些经济行为可能会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发展,而被重新评判,甚至会成为先行先试的创举。
这正是在对案件事实、证据充分分析基础上,从案件的社会影响、法律正确实施的效果等方面,从政策、情理等角度,对辩护词进行升华和提高,从感性认识方面进一步引起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重视与关注,从而更好地为实现辩护目的服务。
总的来说,没有最好的辩护词,只有更好的辩护词,辩护词的写作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需要刑辩律师的不断研究、反复打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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