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的陈述报告(优选43篇)
- 报告
- 2023-10-14 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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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1篇
时光易逝,不知不觉中高中三年的生活就快要结束。进入高中学习三年来,我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向知识的殿堂稳步迈进。在学习上我一丝不苟,认认真真,爱好看书,总能从所做的事情中总结出经验教训。在生活中,乐于助人,与同学、室友关系十分融洽。
性格活泼开朗,简洁大方,深得老师同学们的`认可。爱好体育运动,积极参加运动会,并能为班级争光。不怕苦不怕累,学习上敢拼搏,打扫卫生时,也总是能努力去做好。是老师的好帮手,能为老师排忧解难,善于处理同学之间的纠纷。在高中的三年时间里,在老师与同学们的帮助下,既教育我,又锻炼我,培养我,使我成为一名合格的高中生。我会继续发展自己的优点,改正自己的缺点,做一个更加优秀的人。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2篇
[关键词]虚假陈述;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在民事责任,尤其在损害赔偿问题上,最重要且最复杂的部分当属责任之归属问题。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它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在现代世界各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都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具体应用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中,由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难以举证证明,各国证券法一般规定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我国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列举了七种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由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主体众多,这些责任主体在信息披露中承担的工作及发挥作用不同,他们对于所披露信息真实性的注意义务也不尽相同,因此,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必须分别加以研究。
1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归责原则
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海外立法案例来看,发行人就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一般均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原则上都不将过错作为该类主体承担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规定了证券发行过程中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注册登记文件中出现虚假陈述时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条(b)款规定了三类证明被告没有过错的抗辩事由,但都不适用于发行人。能够使发行人免除第11条下责任的只有三种情形:即受害人在取得证券时已经知道登记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或者不真实或漏报的信息不具有“重大性”,或超过诉讼时效,而这些情形均与发行人有无过错毫无关系。因此,美国证券法学者普遍认为该条下发行人承担的是“绝对责任”或者“严格责任”。日本《证券交易法》也规定发行人应当就有价证券申报书、说明书中出现的虚假陈述行为,向在一级市场上购入证券而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其没有任何过错。我国台湾地区证券立法也明确规定发行人就公开说明书的虚假陈述承担严格责任。只有在英国、德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立法中,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或上市说明书中的虚假陈述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失而免除责任,不过法律对此等证明的要求极为严格,希望通过此种抗辩来免除责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发行人在证券交易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立法案例
一些证券立法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对发行人承担证券交易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例如根据美国证券立法,受害投资者针对证券市场中发行人的虚假陈述可以依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8条(a)或者10b-5规则来提讼。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8条(a)通过赋予被告“善意抗辩”而实行了过错推定原则。该条规定:任何人在依法向美国证监会呈报登记的文件中如果就重大事实作出虚假的或者误导性陈述,则应向因信赖此等陈述而以受该陈述影响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证券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告能够证明其依善意行事且不知道该陈述为虚假的或者误导的除外。实践中,受害者往往绕开第18条而依10b-5规则的默示诉权理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是,10b-5规则下虚假陈述行为人一般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6年Ernst & Ernst 一案中确立的原则:要求依据10b-5规则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主观上是有欺诈的恶意(Scienter),如果被告主观上仅为“过失”不足以产生证券欺诈责任。英国证券立法并没有对发行人在证券交易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受害投资者若依据普通法要求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则必须证明发行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或者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具有过失。
这些国家之所以对发行人在不同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理由主要是:①发行市场不同,发行人在交易市场虚假陈述只是误导或诱使投资者作出错误投资决定,发行人自己并未向投资者出售有瑕疵的证券。②发行人在发行市场虚假陈述,诱使投资者认购其有瑕疵的证券,可以直接获得并掌管巨额的募集资金;而发行人在交易市场虚假陈述,一般只是为了市场形象,或者再融资等需要,并未直接获得金钱收益。因此,发行人在发行市场进行虚假陈述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远远超过其在交易市场虚假陈述获得的非法利益,如果要求发行人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承担交易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似乎显得过于苛刻。
我国采取的立法体例――对发行人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005年新修订的《_证券法》(以下简称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们只能通过证明投资人存在《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投资人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事由来免除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证券法》和《若干规定》都没有严格区分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而是统一要求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一概承担无过错责任,较之美国证券立法更为严格。笔者认为此项规定完全符合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首先,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是最终的利益获得者,当其披露的信息因存在虚假陈述而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时,理当由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交易市场虚假陈述虽不直接获利,但其通过虚假陈述维持股价,乃至获得再融资的资格,实质上是间接取得利益的行为。而且,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交易市场的虚假陈述往往只是配合其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的需要,同样是在间接获利。由此可见,发行人(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发挥的作用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其虚假陈述引发的法律后果亦无实质区别。其次,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承担着巨大的投资风险,由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更有利于维持投资者的信心和证券市场的稳定。近年来,大庆联谊、蓝田股份、银广厦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事件曝光之后,每家上市公司都有数以万计的投资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引起了整个证券市场的震动。因此,出于有效遏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要求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一概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必要而且合理的。
2 发起人与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的归责原则
发起人是为启动公司设立程序,依法完成发起行为的人。发起人作为发起组建公司的人,对组建公司的情况非常了解。所有的披露文件都是由发起人或其委托其他机构制作,由发起人决议通过,并由其代表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因此,发起人直接参与了公开文件的制作,必须对公开文件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发起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令人遗憾的是,2005年我国修订的《证券法》对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i笔者认为,发起人参与公开文件的制作,最了解公开文件的内容,同时对公司情况也是了如指掌,没有理由以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来要求免责,应当对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很多情况下发行人的虚假陈述与发起人也是难以区分的。而且,综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立法,发起人都被列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所以,笔者建议我国未来修订《证券法》时应当明确全体发起人对证券发行时的虚假陈述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比较宽泛,不仅包括控股股东,还包括虽非名义上的股东但是能够通过股权控制关系、商业协议或者通过其他安排来决定公司重大决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实际控制人违反我国《证券法》相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免责事由主要有两项:其一,证明存在《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情形;ii其二,证明自己并没有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从事虚假陈述行为。由此可见,《若干规定》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的也是无过错责任。而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归责原则大多被理解为过错推定原则。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5条规定,对根据本法第11条和第12条负有责任的人进行控制的人,与被其控制的人在相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控制人可以以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相信作为责任基础的事实作为抗辩。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0条(a)则规定,控制人可以自己当时是善意行事并且没有直接或间接诱使构成该违法行为或诉因的发生为抗辩。笔者认为,《若干规定》对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行为设定无过错责任是极为必要的,这与其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相对称的。我国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虚假陈述行为是在实际控制人操纵之下进行的,由此所获非法利益也大多转入实际控制人手中。因此,对其规定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有助于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是十分必要的。但遗憾的是,2005年新修订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立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增加了投资者的举证难度,因此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归责原则
《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对此也作出了相同规定。从上述条文来看,发行人或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该类主体与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不同,他们只是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如果其在已经尽到“勤勉尽责义务”iii后,仍要为出现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责任,反而会使该类主体因责任的不可避免而懈怠其责任。因此,要求其承担无过错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同时考虑到受害投资者在举证上的实际困难,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被告反证其无过错,更能体现法律之公平正义。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我国《证券法》和《若干规定》都没有对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义务程度加以规定,更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主体免责的具体情形。参考海外相关立法经验,建议我国未来修订《证券法》时将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区分为专业内容和非专业内容两部分。对于经过专家验证或保证的内容,作为非专业人士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只负有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而对于非专业内容则应负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至于“合理”的标准,可以采纳美国立法中“一位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应有的合理程度”为标准,也就是大陆法中“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
4 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归责原则
《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我国,证券承销商除负有对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发行与上市辅导之责外,还负责编制发行人的各种信息披露文件。证券上市交易后,上市推荐人仍要对其进行督导。证券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对披露的文件负有核查、验证的义务,必须保证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于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主要是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告作出判断、制作文件,他们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一定十分清楚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存在判断失误的可能。iv而且证券发行的主要利益也是归发行人所有,如果要求其承担与发行人一样的严格责任,未免过于苛刻。但如果要求由受害投资者举证其存在过错,也是很难办到的。所以,《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确立过错推定责任是比较合理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英国《金融服务法》第151条和《1995年证券公开发行规则》第15条,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1条至第24条都规定对发行人之外的人虚假陈述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该类主体均可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原“证券交易法”曾经对承销商规定了严格责任,后来在修改时也改为过错推定责任了。
《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同样确立了过错推定责任。但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却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笔者认为,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的具体工作是由其内部工作人员完成的,当披露的文件出现虚假陈述时,证券承销商、上市推荐人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难辞其咎,理当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
不过,《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并没有规定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过错的具体情形。借鉴海外立法经验,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种:①当信息披露文件中由专家制作部分存在虚假陈述时,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须证明在公开该文件之时,其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而且确实不相信该部分是虚假的或者遗漏了重大事实,即可免除责任。②当信息披露文件中由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制作的部分存在虚假陈述之时,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要能够证明在公开该文件之时,其具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而且确实相信该部分是真实或者不存在遗漏,就可以免除责任。③当信息披露文件中某一部分是政府官员所作陈述或者是公开的政府文件的副本或者摘录之时,如果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证明在公开该文件之时,其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且确实不相信该部分是虚假的或者遗漏了重大事实,或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且确实不相信该部分并没有全面地反映官方人员所作陈述或并非是公开的政府文件的完整副本或摘录,则该被告可以免除责任。
5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的归责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证券公开文件的制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承销商在制作公开文件时要借助于这些专业机构的报告或文件,投资者也因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而对其产生合理信赖。因此,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对相关文件的虚假陈述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各国(或地区)证券立法通常对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首先,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应当就其所负责的事项以其专业知识进行独立调查,一旦由其负责的部分出现虚假陈述,则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而后,再由其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来此种过错推定,免除其责任。当然,由于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本身具备专业知识与特殊技能,他们的勤勉尽责义务标准,应该不同于前述非专业人士被告的勤勉尽责义务标准,具体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及其行业道德规范中对其勤勉尽责义务之规定。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则明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由此可见,我国要求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项以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所及其从业人员、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这里的证券公司是指没有从事相关证券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有不少学者对此项规定提出质疑,认为当上述机构或者个人向证券市场作出虚假陈述而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时,并不会产生我国《证券法》上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可能是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是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v笔者个人亦赞同此观点。我国《证券法》给上述九类机构与个人施加的仅仅是不得进行虚假陈述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这些机构与个人也不对证券市场上的不特定投资者负有法定或约定的注意义务,因此违反此种单纯的禁止性义务产生的并非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与其保障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立法宗旨并不相符。《若干规定》的起草者认为可将虚假陈述分为违反义务性条款的虚假陈述和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虚假陈述,其中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虚假陈述即指上述九类机构与个人作出的虚假陈述。此项规定模糊了虚假陈述的概念,似有不妥之处。更何况从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立法来看,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也均未包括上述机构与个人。因此,本文对该类主体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做研究。
注解:
虽然从《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理解,实际控制人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但事实上,发起人并非都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投资;(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条(b)(3)规定,被告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的注意义务来证明其不具有过失。也有学者称之为“尽职调查义务”或“合理注意义务”。
例如在大庆联谊案件中,主承销商申银万国对于大庆市体改委、黑龙江体改委、大庆工商局等国家机关协助大庆联谊公司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的虚假性是难以发现的。
程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92-95。另有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文杰亦持类似观点,具体可见其文《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第64-66页。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明远.证券投资损害赔偿诉讼救济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郭锋,程啸.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3篇
高中x年生活即将随着我的成长而慢慢逝去,回顾这丰富多彩的x年学习生活,我已在老师的辛勤培育下成长为一名品学兼优的合格中学生了,这些日子将永远铭记在我心中。这x年在学习阶段,思想上要求上进,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专业知识,毕业之际,回顾x年来的学习,工作及生活,做自我鉴定如下:
在思想上
我有坚定正确的立场,热爱祖国,积极要求进步,思想觉悟高,爱憎分明,踊跃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投入捐款救灾行列,用微薄的.力量,表达自己的爱心,做一个文明市民。
在学习上
我有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专心上课并做好笔记,注重理解和掌握,强化练习,学会分类归纳,不断总结,摸索出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学习中知难而进,敢于正视自己的弱点并及时纠正,同时我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将书本知识与实践知识相结合,使自己有适应社会的能力,应变能力有进一步提高。在课余时间里,我喜欢博览群书,开拓视野,增长知识,不断充实自己。还利用假期参加电脑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高x年被评为校级三好生。
生活上
我拥有严谨认真的作风,为人朴实真诚,勤俭节约,生活独立性较强。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班级交给的任务都能认真及时完成。
我的兴趣广泛,爱好体育、绘画等,积极参加各类体育竞赛,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高中x年生活有使我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如有时学习时间抓不紧,各科学习时间安排不尽合理。因此,我将加倍努力,不断改正缺点,挖掘潜力,以开拓进取、热情务实的精神面貌去迎接未来的挑战。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4篇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于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对广大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损失进行索赔中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为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利武器。由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执法机关的处罚为前置。因此一旦法院受理股民的,则胜诉可能性很大,在此情况下,基于证券市场的羊群效应,其他众多股民可能群起而效仿,上市公司势必会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多数上市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是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重点信贷客户,银行对多数上市公司的融资金额均较大,多在亿元以上。在此情况下,法院对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处理势必影响到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本着防患于未然的态度加强防范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信贷风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树立对上市公司融资的风险意识。
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具有相对效益较好、财务公开、透明等优点。但长期以来,信贷业务实践中普遍存在对上市公司贷款的盲目乐观思想,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均成为了银行激烈竞争的重点信贷客户。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正处于规范和转轨时期,在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较多缺陷。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证券市场加快了规范化和国际化的步伐。中国证监会最近出台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我国进行证券投资的制度、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以及加快发展和培育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政策。与此同时,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进一步强化,行政主管机关加大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上市公司治理机构也不断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日益引起重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也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展也典型的反映了上述背景。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下文通知因证券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案件暂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开始根据该通知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但上述司法解释仍对投资者进行索赔给予了较多限制。而即将施行的最新解释则为投资者进行索赔提供了不少便利。
在此背景下,银行对上市公司融资也要破除盲目乐观意识,上市公司也并非是无风港,上市公司尤其是管理、运营不规范的上市公司同样存在风险,如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在树立对上市公司风险意识的基础上,在向上市公司融资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防范。
二、授信及贷款评审中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等资料的审查。
认真做好授信及贷款评审工作是防范贷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对上市公司以及以上市公司为背景的企业进行的授信及贷款评审工作中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等资料的分析,识别和判断其中的虚假陈述,并判断其性质、严重程度、被执法机关处罚的可能性及可能的处罚措施,进而预测可能对银行融资的影响程度,防患于未然。
三、做好统一授信工作。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背后常常存在一个或几个关联企业。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及国家对企业关联交易监管的弱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十分普遍,从而使得银行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时常常出现失误,同时上市公司自身可能因此而构成虚假陈述,埋下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隐患,进而可能被股民。此外,虽然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由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及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资金使用上常常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十分混乱,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尤其是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在授信时要切实坚持统一授信,统一授信时,将上市公司与其所有关联企业作为一个主体来评审,而且授信时不仅要考虑与银行有融资关系的企业,还要将与银行没有融资关系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纳入授信评审时的范围。
四、贷款发放后要注意多渠道收集上市公司的信息。
五、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
上市公司公布的信息中最常造假的是会计信息。对此种虚假陈述,银行可以借助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进行识别。根据现行制度,上市公司年终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同时由于会计师职业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强化,较多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实事求是地对上市公司发表审计意见,在此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对银行日益具有参考价值。
根据现行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有四种基本类型: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只有在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放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时,才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议报告。在此情况下的会计报表才有一定的可信性。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常常是上市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或财务状况恶化的征兆。此时银行即要开始高度重视,要及时认真调查清楚相关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停止继续扩大融资、维持现状、或迅速考虑进行信贷退出或清收等。
当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即使是无保留审计意见也仅仅是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作的承诺。因此即使是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银行也不宜过分迷信其结论,不可因此而过分放松对上市公司的贷后管理。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融资使用情况的监控。
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中,筹资目的也常常会出现虚假。公司上市本来有实现资本大众化、分散风险、促进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知名度、推进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等多种功能,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资金价格扭曲、投机过度、市场低效、股票价格难以有效反映公司真实绩效等原因,在我国现阶段,股票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简单的筹资工具,成为解决企业资金紧张和缓解财务困难的一剂“救济药”。在此情况下,公司为达到上市或增发股票的目的,不惜编造虚假的筹资目的,筹资成功后随意使用资金或无处使用。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加大了对上市公司融资使用的监管和处罚。在此情况下,银行要重视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融资的监控,一旦发现上市公司筹资目的出现与所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时,要及时引起注意,并考虑银行对上市公司贷款的安全。
七、积极关注执法机关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调查和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受理证券市场虚假民事陈述赔偿案件,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国家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为前提。因此,银行要积极关注上述执法机关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对银行融资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根据调查事实、涉嫌虚假陈述,执法机关拟对虚假陈述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上市公司,银行要及时采取停止追加融资、对存贷款量追加担保、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讼等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5篇
高三已经快结束了,这一次结束也就象征着我的高中三年即将完结,面对这样的一个情况,我也不禁想起了过去自己的点滴,在学习中成长,在学习中享受,在学习中期待,这些都是我高中三年最为精彩的瞬间,也是我青春之中不容遗忘的光荣岁月。
高一的时候我的成绩并不怎么样,任何方面都是平平的,各个科目也不出众,所以在整个班硷,我的存在感是不太高的,老师也不太喜欢叫我回答问题,在平时的班级活动中,我也总是容易被同学们忘记。真正改变自己的那一次,是在一次考试中。
那是高一下学期的一次期中考试,由于家里给了我一些动力,所以我努力了一把,一时间进步了好多个名次,得到了班主任的重点夸奖,并且在那一次的语文考试当中,我的作文荣获全校最高分,那一节语文课,老师当堂朗读了我的作文,并且让我得到了如雷般的掌声。那一刻,我仿佛才真正的开始发光来,我才开始真正的做起了自己。
后来的日子,我慢慢的改变了起来,不管是平时和同学们的相处,还是在学习上,我都变的温和且坚定,不管做什么事情,首先我想的就是要做好,不管它是否正确,能完成的先完成,能看到最终的结果,我能够得到一些启发,也能够得到一些改变。我们才有更的机会去实现自己的价值,最终走向一条更加正确的道路,这是我在学习中不断摸索出来的'道路,也是我今后会努力坚持的方向。
后来的两年里,我成长非常快,或许是哪一次考试将我从泥潭之中拉了出来,或许是那一次觉醒,将我从黑暗之中捕救。总之很感谢班主任和同学们对我的包容和助,家给了我太多太多的鼓励和信任,我能够有今天的成绩也是因为家对我默默的关心和助。
高三就要完结,高中就要过去,或许将来的我们很难再见面,也很难再像现在一样,坐在一起,一同学习,一同前进。但是我不会忘记家给予我的鼓励和力量,我会一直往前走,一直往前看。我会尝试去做一个更好的自己,在将来的路上发散自己更多的光芒,给更多人带来好的影响,也不辜负学校这些年对我的培养和照顾,我会坚定信念,一直向前!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6篇
回忆高中三年,恰少年时代,意气风发,努力拼搏,三年下来收获丰富,而最的收获或许就是手上的学通知书吧。激动之时,做个自我鉴定,要做参考。
20xx年7月这是高中的第一年,新的环境新的生活,我每天都认真学习积极地生活,希望自己可以成为更强的人。
这一年的学习,我学会了很多知识,为自己的未来打好基矗热心助有需要的同学,团结友爱,乐于助人。我热爱我们的党,热爱祖国,思想觉悟高,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要求进步。在校,我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组织纪律性强。学习上我严格要求自己,注意摸索适合自己情况的学习方法,积极思维,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
希望未来的日子能成为一个伟的人,要坚强和宽容。
踏入高中的第二年。我更加努力地学习,时刻向自己的目标前进,我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勤于钻研,肯思考,合理安排好学习时间,理解能力强,思维敏捷,对问题有到的见解。学习中摸索出一套符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脚踏实地,循序渐进,精益求精,学习效率高,因此成绩出现了提升。希望继续努力,争取更好成绩。
在校,团结友爱,热心助人,坚持“做好自己再管人”的信念。生活上,我拥有严谨认真的作风,为人朴实真诚,勤俭节约,生活立性较强。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对班级交给的任务都能认真及时完成。
20xx年5月,作为高三的最后一年高中生活,虽然累,但很有意义。
再幼嫩也要变的坚强,心里面成为一个强人的追求没有改变。在那么多的日子中,不要因为走的太远而忘记出发的初衷,“做人要忠于自己”。
学习努力,乐于助人,在意别人眼中的自己,坚持自己喜欢的一切,努力去成为一个很坚强的人。我的高三就这样子。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7篇
高中的时光转瞬即逝,但三年的高中生活使我的整体面貌焕然一新,我的专业知识及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很感谢高中,让我有了质的飞跃。现在我将从三年来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做自我鉴定:
生活方面,在老师和同学的熏陶下,我已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富有条理。高中期间,独立自主的生活让我渐渐地变的成熟起来,这为我以后步入社会打好了基础。
学习方面,我能够坚持制定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高中三年,我系统全面地学习了本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同时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活动中,力求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在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与应用技能的同时,我还努力拓宽自己的知识面,积极参加学校举行的各项活动,得到了老师和同学的认可。
人际交往方面,因为我乐观、开朗的性格,加之谦虚、诚恳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连续两年在学生会工作,做了学生会部长,同时,我也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做过我们班的学委。这些在最初对我也许都是一种挑战,但经过这些学生干部的经历,我拥有了较快掌握一种新事物的能力,结交了更多更好的朋友,在与他们交往的过程中我学到了为人处事的.方法,锻炼了自己的能力,提升了自身素质,为将来走向社会奠定了基础。
思想上,在不断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我也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一直在追求人格的升华,注重自己的品行,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思想行为方面能够作风优良、待人诚恳,能较好处理人际关际,处事冷静稳健,能合理地统筹安排生活中的事务。
三年的高中生活,我一直坚持每天反省自己,我的座右铭就是:实实在在做人,勤勤恳恳求学。三年来,我一直以这样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督促自己进步。我对自己的评价就是:阳光、真诚、谦虚、有耐心,责任心强!我想这些都是我以后工作中必备的品质,我会继续坚持,继续进步。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8篇
进入高中也有一学期了,作为一个高一的学生,在这学期里,我真正的体验到高中的生活是什么样子的,也知道自己读高中最终的目的是什么,所以这一学期来,我在学习上下了很多的功夫,就是希望在高一就为自己之后的学习打下基础。一学期过去了,我对自己也有个鉴定。
学习上,我会把握住上课的那四十五分钟的时间认真上课,把老师讲的重点知识进行标记,用不同颜色的笔划线,方便自己课后的复习。老师在黑板上重点写下的知识点,我会在书中做好笔记,让自己在之后的复习中更加的简单。课上不懂的问题在下课后会立马询问老师,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不让学习问题有过多的积累。平时做完作业后,遇到不懂的,会去办公室找老师解答。认真的参加每一次的考试,做题认真,所以每次都能拿到比较好的成绩。每天都会去读语文和英语的课文,增加自己的语感,为自己的阅读提供很好的帮助。
思想上,积极进取,明白自己作为学生,认真的遵守学校所有的制度,时刻记住所有的规定,并一直都在执行。热爱国家,热爱学习,不做与良好行为相驳的'事情。初中我没有加入共青团,所以在高一,我积极的申请了入团,写了入团申请书,成功的成为共青团成为其中的一员。
生活上,每天着装校服,不穿奇装异服,做一个学生该有的模样。不染发、不烫发,也不卷发,保持干净的面容。每天都按时起床,参加早上到的晨跑,锻炼个人的身体,保持健康。与班上同学相处良好,喜欢团结同学,热爱助人,为人乐观,做事认真。生活的作风良好,无不良嗜好,培养了自己很好的生活习惯,并一直保持着这种状态。
工作上,我在高一成功的竞选了班上学习委员一职,从我正式任职的那一天起,我对待工作负责,热情帮助同学们的学习,辅助他们把学习搞好。配合班长及其他班干部的工作,把班级秩序给维护好,把班级纪律管理好。不管老师在教室,还是不在教室,我自己都能做到遵守纪律,并且带头做一个好榜样。
这学期,我努力的做好的一个高中生应该做的事情,那么未来的两年半里,我会依旧保持这种良好的状态,让自己在高中不断的进步,取得自己的成就。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9篇
三年的高中生活转瞬即逝,我想我充实并快乐地度过了我的高中三年,不管是在学习上还是生活上都受益良多。
经过初中三年的发奋学习我考上了这所喜欢的高中,带着期待与好奇我开始了我的高中生活。虽然已做好了作为一名高中生的心理准备,但起初的学习还是有些跟不上节奏,毕竟高中的学习模式与初中不同,内容也更多,所以适应新的学习模式也需要时间,为了帮助自己提高学习效率我给自己制定了一系列的学习计划。在校的学习中,与我们的小组成员积极讨论,在辩论与讲解中解决问题学习知识,小组学习的方式确实很有效,不仅提高了学习效率,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同学们相互帮助共同探讨问题大家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我们小组在小组评选中多次获得了优秀小组的称号。在班里我一直担任着政治课代表的职务,政治课是我非常喜欢的学科,能担任这门课的课代表我感到自豪,同时也感受到一份责任,作为老师和同学们的信息通讯员,在做好收发作业这些基本工作的基础上,我更努力地学习政治同时也帮助身边的同学,希望大家能一起提高成绩,共同进步。
我是一个很活泼开朗的人,在班里与同学们相处的一直很愉快,陪伴我三年高中生活的有一大部分是大家的欢声笑语,在学习之余,我还非常热爱运动,经常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特别是喜欢打篮球,打篮球特别需要团结协作的精神,这也是我喜欢它并坚持的原因,每次打完球看着一张张大汗淋漓的脸心里却是无比的轻松爽快。除了篮球我还有一大爱好,发明创造,我喜欢开动脑筋后发现一种新型物品的成功感,还获得了学校创新百强称号。
感谢老师的谆谆教导,同学们的真诚陪伴还有父母的辛苦培养,使我学到知识并快乐的成长,我会坚持自己的梦想,不断努力,不断进步。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10篇
一、引言
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欺诈,给依法的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近几年来, 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尤其是民事责任的缺位,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证券欺诈行为的作用。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法院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问题。2003年1月9日,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至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有了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上述两个文件的出台,对于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但需要指出的是,该规定仍存在着不少的缺陷。证券欺诈行为形态多样,其民事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文拟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较为普遍存在的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展开论述,并拟借鉴英美等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进行较深入的探讨。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及形态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
虚假陈述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国内有的学者并指出狭义的证券欺诈主要是指虚假陈述。(注1)
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及其所属人员,对证券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做出不实、误导或遗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因不明真相而产生投资损失的违法行为。(注2)
在美国 1933 年《证券法》中,对证券的虚假陈述作了最早的规定。该法第 11 条(a)规定,生效的证券发行注册登记文件,其任何部分一旦包含有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者遗漏了按规定应当报告或者为使该申报文件不致引起误解的重大事实,任何获得这种证券的人都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讼,除非其在获得证券时就已经知道该不实陈述或重大遗漏存在。
我国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规定最早见于 1993 年_证券委员会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11 条。该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该办法第 12 条并列举了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
我国《证券法》在第 63 条、 161 条、 202 条规定了证券发行人、承销人以及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责任,即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报告书等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的,应就其负责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在 72 条、188 条、189 条规定了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人员的虚假陈述责任,即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最高人民法院《 规定》第 17 条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虚假陈述的形态
所谓虚假陈述的行为形态,指的是其表现形式。从以上关于虚假陈述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虚假陈述的形态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等几种。
虚假记载是指在信息披露文件上做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这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虚假陈述行为。例如,1998 年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案中,红光公司为了骗取上市资格,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 15,700 万元。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11篇
高考的脚步离我们越来越近,时间就像我们握在手里的沙子,在不轻易间一点一滴的流走,高考的到来不仅意味着我们又将要经历人生的一大转折,又代表我们高中三年的校园生活也即将要结束了,所以在这段忙碌的学习时间中,我还是挤出一定的时间来对自己高中三年的学校生活进行一个自己鉴定。
我的高中三年,我将自己的全身心都放在了学习当中,将自己的所有精力、所有心思都埋藏在我的学习里面,当然,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也有适当地劳逸结合,在校园生活中我也一样积极参与,在高中三年的校园里,积极地完善自己才能。
在学习上,我对高中的所有课程都熟练于心,每一节课,每一个课堂我都认真听讲,跟着老师的教学来学,无论是在课前还是课后,我都全力奋斗,谨记老师的教诲,所以高中三年我的所有考试都是每一门都很优秀,从来没有过不及格的时候,因此我也获得了学校所颁发的“学习标兵”、“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同时,我在毕业会考上,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市级优秀毕业生,对此我感到非常的荣誉。
在课外活动上,我也是积极参与,在学校举行的校运会,新春晚会,开学典礼上,我都是根据自己的才能,自己的才艺,将自己完美的展现在同学和老师的眼中,不管是文艺汇演还是体育运动会,我都用自己最大的努力为班级,为自己争了光。在平时的待人处事上面,我也是对同学有困难的话,能够帮助就及时帮助,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帮助他们,对每一个同学都保持友好的态度,从不乱评价,乱职责别人。我也有尊敬师长,见到老师都会热情的问好,对老师说的话都听着,在心里认真的记着,对自己犯的.错误也是虚心改正,自己承担自己做的事情的后果,勇于承认错误,勇于改正自己。
虽说我在XX学校的这三年,我都有在尽善尽美的做好自己,但是我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比如说,我在有时候整个人会感觉到焦虑,我会担心自己的努力在高考的时候,在以后会得不到相应的回报,我有时候也会自怨自艾,所以我认为这是我在以后无论如何也要克服的困难,我希望自己能够乐观上进,热爱生活的一切,觉得人间值得。
高中三年马上就要结束了,高考也马上就要到来,我们即将迎来系统化的检测我们高中三年的成果,我相信不管是在高考中,还是在以后的生活学习上,我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发光发亮。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12篇
高中,我人生旅途中最重要的一段,在这里我获得了丰富的知识,健康的体魄,我对未来充满信心。以下我将我三年的成果写下高中生毕业自我鉴定:
三年的时光如流水一般匆匆逝去,回首往事,在这多姿的季节里,我取得了一些成绩,在往后的日子里,希望我能做得更好。
我思想健康进步。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热爱劳动,先后担任过班级的体育委员和宣传委员,能以一名班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团结同学,配合老师工作,任职期间获得了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
我勤学好问,在高中三年学习生活中取得了较大进步,并做到了各科的均衡发展。在完成课业学习任务的同时,我积极参加了化学学科的夏令营和竞赛活动,拓宽了自己的课外知识面。
我具有一定的组织才能,高一时曾成功地主持了一次主题班会,在全校性评比中获得了第x名。我创作的'黑板报也曾在学校举办的黑板报设计比赛中获优秀奖。
我爱好文学,有一些文学作品曾在报上发表。高一、高二年时,我还在课余时间里担任校图书管理员。
当然,我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在学习上刻苦钻研精神还较欠缺,花在学习以外的时间相对较多,对自己的要求没能定在一个较高的位置。但是我仍然具有一定的潜力,若能够进一步努力,我相信自己的综合实力还会再上一个层次。面对过去,展望未来,我一定要用自己的努力和汗水使自己的明天变得更加辉煌,更加美好。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13篇
时间过得太快,还没来得及紧张,就这样步入高三。回想过去的两年,有过欢笑,也有过悲哀,发生了太多的事情,可是,当我想要静下心来,好好想想这两年的时候,却不明白到底哪些事情,我将永久铭记。
想起刚刚踏进高中校门时的我,天真,稚气,头脑简单,抱着对新生活的期待,进了一班。在我们那种三星级的高中,并没有很多精英学生,一班是年级前三十的学生组成的班级,大多是一些离上四星级学校分数线还差一点的学生。那时的我自以为自己成绩能够,但由于我的贪玩,我的不成熟,第一次月考就考了倒数,我躲在柜子的门后面,偷偷的哭,因为不想让别人看到失败者的眼泪。那天我决定不再那么不懂事,难么幼稚,嬉笑玩乐,不是真正的欢乐,我告诉自己,今后,再不会考不好而哭泣,再不会作只会哭泣失败者,那只会让自己觉得更屈辱。
以后的考试,我提高了,却很不稳定,时上时下。我也总是在欢喜与失落之间徘徊。庆幸的是,每一次考砸,我都没有再流过眼泪。
竞争是十分激烈的,一不细心就会面临离开一班的危险,那时我是很担心的,远没有此刻这样的'淡定从容,我无法想象自己要是被踢出这个班后会怎样。于是,我在忐忑不安的心境之下,努力着,成绩依然不出色,还起伏不定。
高一下学期,要文理分班,那一阵子,同学们都表现的很亲密,像是舍不得分班的样貌,要明白平时班里气氛并不是很团结的。而我,似乎也变热情了些,但又不是真的很留恋,因为就在分班前夕,我与最好的朋友产生了矛盾。
SUE是和我同一个宿舍的,我们在开学第一天就认识了,她是个开朗潇洒的人,不像当时的我,那么自卑怯懦。我们每一天都一起手牵手,有说有笑,她让我走出自己的世界,不在胆怯,我以为我们会是永远的朋友。但现实总是不近人意的,她和别人成了最好的朋友,我常常会一个人,或许我已经产生了依靠。分班前,由于某件事情,我和SUE正式闹翻了,我忍下所有的失望和气愤,表面平静的理解最好的朋友的背叛。
分班之后,我喜欢上了看小说,喜欢那里丰富的人物感情,好像我就是小说的主人公,体会着她们的亲情,友情,感情,仿佛我的生活不在单调乏味,仿佛我也有了丰富的情感,而不是一架麻木的学习的机器。就是在那个时候,我的成绩有了起色。
直到高二上学期结束,这一年半的时间,我成熟的很快,如果说高中之前我的成长是步行的话,拿着一年多就是百米冲刺。到这一学期的期末考试为止,我最终名列前茅,也稳定了下来。我想,是因为我心态的成熟,不管是考试还是友谊方面,我都坚持平静的心。
此刻,我与班里同学坚持着友好和谐的关系,与宿舍的舍友亲密热情,我学会了去适应别人,所以我能够与每个人都很好的相处。我不再傻傻的,对好朋友推心置腹,我有了别人面前的我和内心里的我。我不在自卑怯懦,而是从容淡定,我会用理性的方式来思考问题,而不是感情用事。或许我很在乎我的朋友们,或许我什么都不在乎,我心里是无波无澜的淡然。
应对高三,我会更努力,成绩是能够获得的实实在在的东西,会让觉得有动力,不管付出多少,我要考上大学,我不明白我不上大学的话,还能够做什么,所以我必须要考上。
这是我第一次诚实的说我的高中生活。我已经很久很久没有这样诚实了,我的两年高中,平凡而忙碌,对于是我快速成熟的这两年,我无法算清楚自己,是得到的比较多,还是失去的比较多。但总而言之,我不会后悔,我想我会更加成熟,才能够更好的度过这高三,才能够带着清醒的头脑,去追寻我想要的未来。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14篇
三年的高中,也是到了要结束的时候,回想起这三年,自己认真的去学,去为自己的未来而努力,在这三年里面,我也是有了很多的成长,特别是经过了这三年的一个成长,我也是改变了很多,以前总觉得自己对于未来是没有太多的想法,但是在学习之中也是渐渐的找到了自己的路,清楚以后想去做什么,从而也是更加的认真学习,希望自己能考到自己想去的大学,而我也是来对自己这三年总结下。
学习之中,其实刚进入高中的时候挺茫然的,不知道自己该干嘛,有上课,但是听得不是那么认真,就混日子那样,主要也是自己没有什么目标,虽然老师也是说要去改变自己命运,但是却不清楚自己的命运是什么,而且对于以后的想法比较的少,但随着自己渐渐的去思考,去成长,也是找到自己想要努力学习的动力,对于未来有了一些想法,可能以后也是会有改变,但是此刻,却是想要让自己真的有收获。有了目标之后,我的学习也是更加的有动力,在日常里,会认真的去上好课,去做好作业,考试也是认真的准备,去考好,考试中没有做好的题目多去反思,到底哪些方面是没学好的,我清楚,想要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那么也是需要考上自己想去的大学,而成绩就不能落后。
除了搞好学习,平时生活里,我和同学相处,挺愉快的,课余的时间喜欢去打球,锻炼了身体,也是缓解了学习所带来的疲惫感。更是和同学交了朋友。积极的参加一些校园里的活动,来让自己能力也是得到了锻炼,每次的辩论赛我都是会参与进去,不但是提高了自己表达的能力,也是让我有了很多的收获,找资料的过程之中也是学到挺多的知识。三年的高中生涯,见证了我的成长,也是让我渐渐的懂得,自己要去努力,想要有好的发展,今后能够得到更多的机会来让自己的未来更好,那么自己在学的方面就是要认真。生活里也是养成了很多好的习惯,不去做一些对自己有害的事情,让自己把更多的精力是花费在学习之中去的。
而今高中也是结束了,回顾这段日子,收获很多,也是看到自己是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也是今后进入到了大学,要继续的去改善,去有所提高,来让自己成为更加优秀的一个人,从而去面对各种挑战。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15篇
高中三年,我努力了。`我。因着心里那个一定要考上x大的梦想,我没有浪费过自己的一分一秒,甚至有时候会被同学笑话成一个书呆子,但只有我自己知道,我一点也不呆,只是我知道我的时间宝贵,我不想随便去浪费其一分一秒。并非我不善于交际,而是我想把更多的时间花在自我提升上,而不是本该随缘的事。
三年后,我仍然因为他们的力量和他们的友好,交朋友不需要花很多时间一起玩来促进感情,我们只是坐在一起默默学习,的梦想学习,遇到问题,一起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我喜欢交朋友,这样的朋友是我心中完美的朋友。
在这个充实的高中三年里,除了努力工作,我还可以展示勇气的优势。我可能是我们班唯一一个想参加x大学考试的学生。即使有一两个学生比我好,他们也不敢填写x大学。只有我勇敢地填写了x大学,因为我的梦想和决心,以及我一步一步的'坚持。我相信我能通过考试。果然,我付出获。
高中三年,我并非没有缺点。我不太喜欢运动。我是一个典型的思想巨人,行动矮人。我只喜欢坐在教室里做问题和学习,逃了很多体育课。最后,如果体育老师没有同情我,给我机会弥补,我想我的体育成绩会拉我的后腿!作为一个需要学生道德、智力、身体全面发展的时代,无论学生的文化成绩有多好,如果体育成绩不好,或者不喜欢体育,也很容易没有健康的身体!
幸运的是,现在我已经完成了考试并通过了考试。我有足够的时间锻炼。我计划把暑假花在阅读课外书籍和锻炼上,这样我就可以在大学里有一个良好的状态来面对新的环境,而不是继续以书呆子的面貌去我理想的大学!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16篇
三年高中生活马上过去了。蓦然回首,感慨颇多。刚迈入高中的时候对一切似乎都充满新鲜感,于是到处跃跃欲试,结果碰壁较多。不过吃一堑,长一智,在这个高中生活中我除了努力完成自己的学习目标,也利用各种活动丰富自己的生活,增长自己的才干。
学习是学生的基本,所以,我至始至终都把学习摆在第一位。三年里学校开的课很多,正因为这样,只有珍惜每一分每一秒的学习时间,坚决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才对得住自己的高中学习生涯!同时,我认为高中是一个不断完善自己,不断充实自己的时期。我本着立足专业,综合发展,做学问,学做人的准则从及全面发展的目标,积极主动参加了社会劳动实践课程,使我在文化知识,思想素质,社会实践和人际处理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虽然高中三年来,我在各方面都有显著进步,但我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钻研精神还不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我相信我一定能克服这个缺点,以自己的所学所长更好地报效祖国。
总的来说,高三这半年较高一高二在心态上有了明显的改变,比以前更加积极了,更感觉有动力了,似乎渐渐地找到了全新的方法,课堂上更加专注了,效率也提高了不少,感觉心态有所调整,反而比以往从心理上有少许轻松。能积极地面对每一天,以更加从容和成熟的心态去上好每天的课,也能更为主动的去问题。也希望在成绩上能在原有基础上更进一步,弥补弱势学科和他人的差距,要在薄弱科目上更多下功夫依然用笑容面对每一件事,每一个人,还有几个月的时间,不能懈怠,要用更饱满的热情去学习,去奋发,尽最大的努力拥有一个美好的夏天。就没每一天来讲,还是要踏踏实实地干好自己的活,心如止水,始终不忘当前的主要任务,不能放过任何一问题,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到六月!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17篇
高中生活是每个人人生经历中较为重要的一段时光,同样,与此同时的我也即将度过这美好的一年学习生活。
一年的时间不仅丰富了我的头脑,学会了更多的科学文化知道,而且也拓宽了我的视野,见识了更多的新鲜事物。这些都是无法从课本上学到的。作为一名高中生的我,在学校里,上课的时候,我认真听讲,积极思考,作业认真独立地完成,与同学友好相处,尊敬师长,有着良好的同学关系,在老师心中树立起了良好形象。积极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有时也帮助老师完成一些班内工作,在校外,我始终谨记自己的.身份,保持积极健康的良好形象。
经过高中一年的磨励,我养成了刻苦努力的精神。我积极进取,永不服输,也更加坚定了我的信念。从一个懵懂无知的我逐渐变成了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思想,有文化的少年。为我今后融入社会打下坚定的基础。高中一年,使我得到了“破茧成蝶”的蜕变,这将是我一生难忘的记忆。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18篇
光阴似箭,高中三年的时光已将近尾声,高中也是我人生中的一个转折点,三年的校园生活使我自身的综合素质,修养、为人处事以及交际能力有了质的飞跃。我从一个懵懂的女孩慢慢成长,回头看看这三年走过的路,充满着荆棘,然而我也硬着冲过来了,这条路,多可喜亦多可悲。
我个人一向很自信,不学的时候玩得有点疯,认真起来就很刻苦钻研。兴趣来时我会提前完成练习,我不断总结,摸索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学习的态度很乐观向上,我很乐观对待分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除了数学落后点外,我并不是很偏科,总是合理分配各科练习时间,充分学习,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追赶成绩优异的同学。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并选择崇高的社会理想。埋头苦干,发挥聪明才智,有百折不挠,不怕失败的顽强精神。
我很喜欢唱歌和跳舞,课余时间听歌,这样很放松,跳舞还可以锻炼身体,我的兴趣爱好很广泛的。
这三年的`高中生活让我认识到了自己不足之处,有时学习时间抓得不太紧,学习时间安排不太合理,容易发呆走神,记忆太差总会忘记些知识点,但我会加倍努力,不断改正缺点,用最好的精神面貌去迎接未来的挑战。
在此我很感谢批评过我的老师,嘲笑过我的同学,谢谢你们,我懂得了自己的不足,才懂得要上进,我感激在背后默默支持我的朋友,我更感谢和我一起拼搏的同学们,大家一起累,一起坚持,这让我很幸福,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会和大家一起努力,积极乘风破浪去面对。我坚信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就让我在这蜿蜒在这曲折的路上,去寻山顶那一立方的阳光。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19篇
光阴似箭,高中三年的时光已将近尾声,高中也是我人生中的一个转折点,三年的校园生活使我自身的综合素质,修养、为人处事以及交际能力有了质的飞跃。我从一个懵懂的女孩慢慢成长,回头看看这三年走过的路,充满着荆棘,然而我也硬着冲过来了,这条路,多可喜亦多可悲。
我个人一向很自信,不学的时候玩得有点疯,认真起来就很刻苦钻研。兴趣来时我会提前完成练习,我不断总结,摸索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学习的态度很乐观向上,我很乐观对待分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除了数学落后点外,我并不是很偏科,总是合理分配各科练习时间,充分学习,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追赶成绩优异的同学。
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并选择崇高的社会理想。埋头苦干,发挥聪明才智,有百折不挠,不怕失败的顽强精神。我很喜欢唱歌和跳舞,课余时间听歌,这样很放松,跳舞还可以锻炼身体,我的兴趣爱好很广泛的。这三年的高中生活让我认识到了自己不足之处,有时学习时间抓得不太紧。
学习时间安排不太合理,容易发呆走神,记忆太差总会忘记些知识点,但我会加倍努力,不断改正缺点,用最好的精神面貌去迎接未来的挑战。在此我很感谢批评过我的老师,嘲笑过我的同学,谢谢你们,我懂得了自己的不足,才懂得要上进,我感激在背后默默支持我的朋友。
我更感谢和我一起拼搏的同学们,家一起累,一起坚持,这让我很幸福,在以后的生活中,我会和家一起努力,积极乘风破浪去面对。我坚信前途殊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就让我在这蜿蜒在这曲折的路上,去寻山顶那一立方的阳光。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20篇
三年高中生活即将结束,回想高中整个过程,我得到了好多好多,不仅是朋友、老师,还得到受益匪浅处事的方法,做人的道理,这些使我更加成熟,给我将来的生活充满信心。
高中就是一个智慧背囊永远的陪伴着我!还记得刚入学的军训,我们都很陌生彼此不说话,到了高中生活的尾声,我们都奋斗、团结在在一个教室里为自己的未来努力、拼搏,现在想想仿佛就是昨天的事,真是时光匆匆,时光荏苒。
一个字,快!高中一年四季有大半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还记得我们几个要好的'朋友漫步在校园里,说电视、谈理想、谈篮球、谈人生!好好回忆吧,记住吧,也许这些是你高中最先想起的,这些让你懂得学会关怀别人,学会舍自己为大家,懂得做人!
高中三年发生的故事将是我人生中独一无二的,整个高中的经历与体会也有独到的味道,在此我想感谢我的老师、同学,是你们最懂我、最理解我。谢谢你们!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21篇
本人高中是我走向成熟的开始,在尊师辛勤培育下,我从幼稚走向成熟,使我成为一名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有理想的合格的中学生。
寒窗苦读十几年圣贤书,我收获颇多,望见有人跌到,我会用那双还不完全成熟的手扶起他们,轻轻地把他们的眼泪擦干,告诉他们不在孤单。望见有人在街边乞讨,我会把自己的零花钱投到他们面前。我也懂得用温暖的微笑融化他人心中的寒冰,让人间充满爱。也明白了做人的道理。无论前方是风还是雨,坐一次人生的帆船,去成功的彼岸,自己掌舵。
作为中国人,我拥有一颗真诚的中国心,国徽是我今生的信仰,五星红旗是我永恒的骄傲。我也关心国家大事,学习时事政治,并对它们都有我自己独到的见解。
在学习上,我有明确的目标,进取心强,持之以恒,知难而进。不甘落后,我坚信,只要是我能想到的并相信的它终将成为现实。
在课余时间,我博览群书,开阔视野,丰富头脑,不断充实自己。用带有青苹果味的笔芯记下我的成长经历,用点滴色彩斑斓装扮自己的生活,我相信学习是快乐的。
青春是一朵秀丽的花,高中的我们定格在了第十八枚花瓣,人生中的这段高中故事就要结束了。然而,毕业于我不是结束,而是另一个开始。一段路途走到终点便是胜利,只需记住该记住的,带走该带走的,然后向下一个起点。在这天朗气清,惠风和畅的春光里,给自己一个。用春天般绚丽的情思构建理想的阶梯;用夏阳般火热的激情升腾人生的温度;用秋叶般深沉的内涵熔铸豁达的品质;用冬雪般凛冽的锋芒刺破前进的最后屏障。
高中生活因有我而精彩,我因高中生活而充实。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22篇
时光飞逝,斗转星移。转眼高中生活就要过去。回首这三年的点点滴滴,朝朝暮暮,心中顿生了许多感触。这三年中经历的每一天,都已在我心中留下了永久的印记,因为这些印记见证我这样一个新生的成长。在过去三年的内,经过不断地学习,我收获了很多。
时间就是这么无情,头也不回的向前走着,而我们却在为了不被它丢下死命的'追赶着。三年高中生活立刻过去了。蓦然回首,感慨颇多。刚迈入高中的时候对一切似乎都充满新鲜感,于是到处跃跃欲试,结果碰壁较多。可是吃一堑,长一智,在这个高中生活中我除了努力完成自己的学习目标,也利用各种活动丰富自己的生活,增长自己的才干。
学习是学生的基本,所以,我至始至终都把学习摆在第一位。三年里学校开的课很多,正因为这样,仅有珍惜每一分每一秒的学习时间,坚决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才对得住自己的高中学习生涯!同时,我认为高中是一个不断完善自己,不断充实自己的时期。我本着立足专业,综合发展,做学问,学做人的准则及全面发展的目标,积极主动参加了社会劳动实践课程,使我在文化知识,思想素质,社会实践和人际处理方面都得到了长久的提高。
虽然高中三年来,我在各方面都有显著提高,但我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钻研精神还不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我相信我必须能克服这个缺点,以自己的所学所长更好地报效祖国。
总的来说,高三这半年较高一高二在心态上有了明显的改变,比以前更加积极了,更感觉有动力了,似乎渐渐地找到了全新的方法,课堂上更加专注了,效率也提高了不少,感觉心态有所调整,反而比以往从心理上有少许简便。能积极地应对每一天,以更加从容和成熟的心态去上好每一天的课,也能更为主动的去思考问题。
也期望在成绩上能在原有基础上更进一步,弥补弱势学科和他人的差距,要在薄弱科目上更多下功夫,依然用笑容应对每一件事,每一个人,还有几个月的时间,不能懈怠,要用更饱满的热情去学习,去奋发,尽最大的努力拥有一个完美的夏天。就每一天来讲,还是要踏踏实实地干好自己的活,心如止水,始终不忘当前的主要任务,不能放过任何一问题,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到六月!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23篇
毕业时分,总觉得高中的三年过的太快了,一下子就高三了,我就要离开这所读了三年的母校了。在这里我留下很多回忆,有好的也有坏的。在这里我也从一个少年变成一个青年,我已是个成年人了。对过往三年的生活也有一番鉴定。
学习上,我自知高考很重要,所以从进入高一开始,就每天都拼命的学习,因为基础不是很好,所以每天都会做很多的试题,通过做题的方式,巩固知识点,帮助自己更好的把基础打好。我很勤奋,也努力,不敢去松懈。
生活上,每天都保持着一个乐观的心,开心的面对所有的事情。三年里,有苦有甜,但是不管遇到什么样的艰难,我都会尽量让自己保持一个宽松的内心。生活热气,做事有条理,喜欢做规划,把所有的事情都规划好了再去做。待人真诚友善,做事耐心很足,同学在生活上有困难,我都会尽量帮助他们。与同学和睦相处,尊重老师。保持了一个很好的习惯,从不打破自己的生活轨迹。
工作上,高三我成为了班上的劳动委员,分管着班级卫生,因着大家注重学习,所以我做了每个人详细的劳动分工,尽量顾着学习,但是也没有落下一天的劳动。我带领大家把班级卫生搞得很干净,从来没有不负责过,都是安排好每天的值日,让我们的教室成为一个适合学习的地方,也让这个学习环境是良好的。我的工作得到大家的赞同。
高三是一个很辛苦的阶段,每天除了学习就是学习,写不完的'试卷,做不完的题,但是当自己真正熬过老的时候,才发现其实也没有什么难的,三年整个高中的生活都是在围绕高考进行,现下就要进高考了,心中好激动。我想最后的结果一定是不会辜负三年来的努力的,毕竟有付出,总是会有些收获的。就要跟高中说再见了,我希望未来的自己能够成为这所高中的骄傲。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24篇
高中三年已接近尾声,我已徘徊在人生第一次重大抉择的路口。回顾即将告别的高中之旅,我将衷心道一句:高中生活,让我无怨无悔!
三年光阴,对我来说充实而短暂,它的存在让我变得成熟,更敢于迎接生活中的挑战!倘若把高一比作乐园,那么我情愿自己作一名旅游者,呆着那份稚气与懵懂而来,临别时收获了两年后必备的这份稳健与基垫;倘若把高二比作青云梯,那么我情愿自己正阔步向前行进,带着已有的那份稳健与基垫,附加在高二生活中新一轮的积淀,正在向最后的重点线飞奔,企盼离重点不太遥远;倘若把高三比作最后的加油站,我情愿自己变成马力十足的马达,渴望最后一轮冲刺的到来!
然而,高中生活的磨练,更让我真切体会到生命与人生价值的内涵!我被高一时自己的那份夜以继日的勤学苦读而感动;被高二时自己的那份坚持不懈,极力追赶的韧劲而自豪;更为如今的自己,一个不再心存放下,充满自信与都只的自己而无怨无悔!以前地那份勤奋现如今已化成了我即将冲刺的动力,先前的那份坚韧激励这我昂首向前,用于托起明天新的朝阳。现如今的我更加懂得超越自我其实才是成功的关键!以前的那份“凡事我必抗争,成功不必在我”的信念,能让我勇于自告奋勇,敢于争先的举动赢得了同学,老师们的称赞;以前的那种“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的信念,更催促着自己勇敢承担生活,学习上的无情打击,让我不断战胜它们,赢得惊天的这份顽强的意志力!让我真切感到:人生的好处并不在于成功与否,而在乎自己能否在跌倒后再次爬起。
感悟高中生活,让我受益匪浅!带着这份宝贵的收获,我将会重新迈向新的征程,无论前方的路途有多坎坷,我都会从容应对,勇于挑战!感谢高中生活赐予我的一切,我将再接再厉,直达自己成功的彼岸。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25篇
证券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场所,也是信息的聚散地。确保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转的核心基础是一套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靠的信息与投资者的信心是证券市场的两大关键因素。然而,目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不高,尤其是财务会计信息常常存在着误导、虚假和重大遗漏的情况,已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也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又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法律界和会计界的热门议题。而我国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才刚刚开始,相应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从我国目前对违规事务所的处理看,主要是行政处罚。除了验资诉讼涉及到民事赔偿外,证券市场中各违规事务所,尚很少涉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对于投资公众来说,最为重要的其实就是如何保护其经济利益。如果不追究民事责任,不管对事务所的惩罚多严重,都不会挽回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很难增强其投资信心。其实,从各国近几年的发展来看,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已是一种主流。
二、虚假审计报告认定的法律标准
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是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诉讼争议中存在分歧与困惑的焦点所在。因为各自职业特点的限制及相互的不了解,对以哪种标准来衡量审计报告的可否信赖,注册会计师和法律专家难以达成共识。
从会计界的观点来看,判定虚假审计报告主要依据于《_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22条的规定,判断审计报告是否虚假的关键是看其是否严格遵循了执业准则、恪尽职守。从该条可以推导出:如果存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也不能发现的错弊,则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专家注意义务,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审计报告就不是虚假的。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8条和第9条、《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八号——错误与舞弊》的规定,会计界对审计报告的真实与否的界定主要是从审计程序角度来认定的。认为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与舞弊。由于审计技术本身的一些特点,如抽样审计、重要性判断的运用,以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而确定的对其依赖程度等,使得注册会计师即使恪守执业准则,也不能保证发现公司所编制财务报告中全部的虚假或隐瞒之处,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不意味着已经完全没有错弊,但只要仍在审计重要性标准控制之下,不会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就不影响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即使因第三方经济利益受损而发生诉讼,也只能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也即判定审计报告虚假的关键是:①执业过程没有恪守执业准则;②不符合审计重要性要求。
不过,公众常常认为,虚假报告就是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那么多前提条件。法律界也有许多专家对此不理解,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结果存在与事实的不符,就应该认定为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一再以行业准则来解释不能接受,认为注册会计师所强调的执业过_实合法在法律上不能构成抗辩理由。
在各国法律界的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对“虚假报告”的内涵,有这样一个比较一致的观点,即构成法律客观要件的虚假陈述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上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我国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首次确定性地使用了“虚假陈述”一词,其含义涵盖证券公开文件披露的各种不当行为,包括不实陈述、遗漏和误导三种。不实陈述指在信息公开文件中作了“明知不实”或对事实作出错误评价的陈述;遗漏指完全或部分地不公开法定公开事项,或者没有合理根据而不公开法定事项以外的事项;误导性陈述则指公开的事项虽为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而使公众产生多种理解,可能形成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关于重大性问题,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一个探讨中的问题,定量性的标准很难找到。但从定性上来讲,大家一般比较认可美国证券法的观点,即能够影响理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且该信息已经决定性地改变了投资者所获得信息的组合。将该问题延伸至审计报告的认定上,即认为虚假报告的判断标准应该有两个标准:一是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告资料存在虚假陈述内容(存在虚假陈述),二是该虚假陈述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营运决策(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笔者认为,将“存在虚假陈述内容且该内容可能导致报告使用者错误决策”列为认定报告是否虚假报告的法律要件,是符合法理的。
那么审计重要性与法律判定标准“重大性标准”之间有什么异同呢?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的规定,审计重要性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对特定的被审计单位,判定的审计重要性越低,需要收集的审计证据越多,而相应的审计风险就越高。对审计重要性的运用,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根据对客户的初步评价进行的职业判断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客观数据进行的适当调整。审计重要性的运用合理与否一部分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能力,另一部分取决于是否尽到了合理的专家注意义务。如果这两者均能恪守,则不可能出现导致报告使用者作出错误决策的虚假信息,除非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中存在掩饰很好的虚假,而后者则不是注册会计师所能控制的。
从审计重要性和法律重大性的涵义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的异曲同工之处。二者从概念上是一致的,均认为可能影响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的信息是重要(或重大)的,也是判断报告是否可认定为虚假报告的要件之一。不同的是,审计重要性是贯穿于审计始终的,是在财务报告到达公众之前,由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对客户财务报告的公允性进行鉴证,对审计重要性判断得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而法律重大性标准则相对确定一些,它是在财务报告已经到达使用者且已经发生争议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指标。此时发生虚假陈述的信息是什么已很清晰,报告使用者据以进行的决策也已经明确,判断该信息的重要性是否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的决策相对要客观与简单一些,法律重大性标准更注重的是结果。但法律重要性标准依然是一个主观判断,其中依然蕴涵财会技术要求,对这种判断的作出还需要参考审计重要性。从这一意义来说,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一致,则审计报告依然是客观公允的,不构成虚假报告;如果法律重大性与审计重要性不一致,说明注册会计师或是职业能力不够、或是未能恪尽职守,报告构成虚假报告。由此,我们对虚假报告的认定标准的讨论可以下一个结论,即虚假报告的认定有两个法定要件:其一,报告涉及内容存在虚假性陈述;其二,虚假陈述存在重大性。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性质分析
法律责任的性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在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是明确的委托合同关系。如果虚假报告损害的是客户的经济利益,则注册会计师应负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争议不大。在注册会计师与第三方利益关系人(即财务报告使用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性质问题上,各国学者的观点是不一致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所采用的主流法律构成是“将确认为纯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保护扩及第三人”,同时也利用良俗违反的侵权责任作为补充。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专家出具虚假报告对第三方是一种侵权行为,专家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该义务基于第三方对专家的信赖而产生。我国《证券法》规定,专家对其所出具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未对法律责任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其宗旨分析,我国也认为专家对第三方所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在证券市场中,注册会计师只是受托制作专家报告者,他与利益第三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合同关系。如果依照合同违约来追究,会受到合同责任相对性原理的制约,操作性差且不合法理。如果直接据以追究专家的侵权责任,则不仅可以因直接追究赔偿责任而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还通过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来迫使其更加谨慎地完成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鉴证职能,保证其超然独立性。
审计报告是由作为专家的注册会计师在充分调查取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出具的。基于对专家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社会声誉及其执业行为准则的社会普遍接受性等因素考虑,报告使用者不可能不充分信赖专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告使用者对发行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有知情权,知情权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行公司与注册会计师。由于报告使用者不能直接接触发行公司财务资料,其本身在实现知情权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为了防止受信人即专家滥用其权力,就要求受信人对第三方负有信赖义务。基于这一法理,专家出具虚假报告构成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它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等诸多因素。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虚假报告可以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相应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不过,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技术性太强,对其行为的过错认定比较困难,且依照一般过错原则设置的举证责任给原告带来了难以完成的证明责任,原告几乎不可能以确凿的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有过错。因此笔者认为,此处更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引申出来的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其实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一种方法,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实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过错责任的特殊性就在于它转移了举证责任,一方面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认可了行为人举证反驳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其进行有效抗辩。
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注册会计师承担对利益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报告被认定为虚假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未尽应有的谨慎(亦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可能是未能恪尽职守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规定)、报告使用者(在此限于原告)发生了经济损失、该损失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报告中的虚假陈述内容存在因果关系。从法律角度来说,以上四个要件,任何一个不成立就不能构成侵权,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辩双方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关于虚假报告鉴定制度的探讨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26篇
时间眨眼而过,高一一学年就过去了,我在高一这一年里,得到了很多,感觉自己变了很多,再也不是一个幼稚的人了,慢慢的成熟,进入高中后,不断的在进步。如今一年过去,我在回首过去时,也对高一一年的自己进行鉴定。
高中是紧张繁忙的,学习时间长,课也多,学习的科目也多,整个一年下来,虽然学习的都是初中就学过了的,但是所学知识更加深刻且涉及范围也更加广。原来我对学习兴趣不大,但是在高中后进入现在的班级,我就开始对学习感兴趣了,班级学习的风气极好,很能带动他人。
在这一学年里,我努力拼搏向上,不断的学习各科知识,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按时完成所有的作业。我在这一年里,我收获更多的是自己的改变,从一个只想玩乐的人变成一个爱学习的人,明确了自己的.目标后,就一直朝着那个目标前进。学习上我也常有遇到困难,我学会向老师、同学求助,在他们的帮助下,我的学习越来越好,我更加的适应高中生活,与原来那个想要混日子的自己越走越远,这是我最开心的变化。
生活里,在学校,不管是跟班上的同学还是跟宿舍的同学,我都很好的与他们相处,彼此尊重理解。高中我逐渐的养成了很多好的生活习惯。我热爱劳动,不管是班上的卫生还是宿舍的卫生,我都会按时打扫干净,同时我的集体荣誉感也越来越强,热爱自己的集体,不断的为班集体做贡献。学校生活的环境良好,早上起得早会跑步,呼吸新鲜的空气,心情都是好的。生活中,喜欢跟大家一起结对而行,互帮互助,热爱生活,分享生活。
实践上,学校每年举行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我都会报名参加,高一一年,从寒假的实践活动到暑假的,我都参加了。真正的接触社会的活动,我更能知道社会上要生存的不易,也是希望自己提前明白社会的残酷,更加的促使自己前进,朝着目标行动。实践活动锻炼了我的能力,能够让我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生活结合,帮助自己体验社会生活。
高一的一个学年结束,意味着我又要迎接新的学期,新的一年,我想在高一把基础打坚实了,未来的两年,我一定能够顺利的度过,在这两年里,慢慢的把自己的缺点改正,一点点进步。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27篇
高中三年转眼已过,回首三年学习生活感慨颇多。三年来,我一向严格要求自己,与同学们相处融洽。整个高中阶段给我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我收获了快乐,收获了成功,学会成长,学会坚强!我也很感谢三年来每一位给过我关爱和帮助的老师、同学,我更加庆幸自己可以有这样的一段成长经历,它让我的青春更加绚烂多姿。
在学习上我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并认真听课,做笔记。我学会了认真听讲,记下老师讲的重点内容,并要及时的复习。能积极的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己的体育素质。我也学会了积极参加打扫卫生活动和团结同学,爱护他人。在不断的'学习中,我也学会了克服困难,勇往直前,坚持不放弃。我相信,努力就有收获,拼搏才能成功。
三年的时光如今也成为了瞬间,在匆匆之中,还未享受完高中学习生活的快乐,就要依依不舍的离去,我静静的来。也会轻轻的`去,把一切的美好存留在心底。
弹指间三年已过,回首往日感慨颇多。第一次踏入四中的校门,心中充满了无限的遐想和希望,把梦想和未来全都投入在了这里,这里给了我欣喜,也给了我一生难忘的美好回忆,在这里留下过我曾漫步的足迹,留下过刻苦付出的痕迹,这里孕育了一个日渐成熟的我,这里让我渐渐蜕去稚嫩的外衣。在这里成就过无数的莘莘学子,我把期望寄托在这里,希望可以成为这无数中的一员,成为母校的荣耀。我现在正在为这个目标努力着,以后也会为此永不言弃。
高中生活有过成功的喜悦,有过失败的酸痛,有过被老师批评的难过,也有过老师表扬过后的快乐,一切的一切都交织成了无限而难忘的美好记忆。我把青春留在这里,这里给了我一方静谧的天空。毕业将至,心里多了些许的酸楚,我舍不得离开这里,但却是只有无奈而已,人离开了,曾经的一切还可以留在这里。虽然毕业了,也将离开母校但是永远也不会忘记这片热土,不会忘记这里曾精心培育我的恩师。最后衷心的祝愿母校越来越好。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28篇
光阴似箭,高中生活在不知不觉中飞逝而过。回首三年历程,我从一个懵懂顽童成长为一名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在这毕业之际,即将面临高考的选拔,我首先感谢培养我的学校、社会及养育我的父母。
作为一名高中生,我明辨是非,关心国家大事,为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接班人而努力学习。在校,我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以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高度的责任感为班级工作出谋划策。
高中三年均担任班级学习委员,组织辩论赛、知识竞赛等活动,表现出较强的组织能力,成为老师的得力助手,并在同学中树立较高威信。我严于律己,进取心强,报名参加学习小组,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向党组织靠拢。
平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注重培养自己的能力。多次参加青年自愿者活动,具有乐于助人的品德。由于各方面表现突出,高中三年均被评为校三好生,并于高二年被评为市级三好生。
学习成绩优异,勤学好问,刻苦钻研,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总结,能融会贯通,发挥思维敏捷,理解能力强的优势,力求做到精益求精,多次取得文科一、二名的好成绩,并参加数学、英语、生物竞赛班,努力为校争光。荣获省第六届中学生生物竞赛XX赛区三等奖,荣获省第六届中学生英语竞赛XX赛区二等奖,在高三年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中获XX省三等奖,全国优胜奖。
在日常生活中,我十分重视锻炼身体,具有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体育成绩优秀,体锻达标。我兴趣广泛,热爱生活,尤其喜欢唱歌和绘画,曾在年度书法比赛和手抄报比赛中获奖。热爱劳动,能认真负责做好每一次值日生工作。
经过三年学习,我在德、智、体诸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学习还应更细心,防止因审题粗心而失分,争取在高考中发挥自己的最好水平,向祖国汇报。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29篇
三年的高中生活马上就要结束了,回顾自己走过的路,发现自己收获了不和,成熟了不少。
入学时的情景似乎还历历在目,那时自己一腔热血,从那时起我便登上自己的圆梦之旅。奋斗的`孩子是快乐的,奋斗的过程中使我更加不畏困难,使我更加坚信一个人只要努力,任何高山险滩也不能阻挡我们。
高中三年,我也学会了如何与加人相处,人与人之间应该真诚相待,奋斗的过程中一直有老师、父母、朋友的陪伴,为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这使我学会了感恩,使我更加珍惜自己的青春,正如每一颗玉石都避免不了有瑕疵一样,每个人的成长历程都不会是十分完美的,一向性格外向的我进入高中后性格改变了不少,其实准确地说性格内向也并不是缺点,即使是缺点,正如上面说的`那样,努力会改变一切,我会努力地把自己塑造得更加优秀。
高考即将到来,在剩下的不多的日子里,我地做好最后的冲刺,力拼搏,以高考的辉煌为自己的高中生活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30篇
眨眼间,我高一的第一个学期就过去了,这一个学期的我,也开始有了很多的变化。我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我努力去达成自己的目标,向着更好的自己前进。现也对自己的高一做如下的自我鉴定:
进入高中后,我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最终的目标是高考,但是距离高考还有几年时间,所以我在高一这一学期,我给自己制定一些小目标,让自己一步步的靠近终点。学习上,课堂我变得更加专注了,学习也更加积极了,以前需要老师和同学催,自打我入了这高中,我就开始自觉学习,有问题就会虚心请教老师和同学。我喜欢钻研知识,尤其是面对很难的题目时,我会不断的想办法找到最终的答案。
高一的学习成绩也一直都排在前几名,在校的成绩排名属于比较优秀的。学习态度良好,我也养成了很多好的学习习惯。我每一个科目都保持着平衡,没有偏科的现象,致力发展全方位的学习,让自己的成绩呈现良好的`趋势。在学习中,我还注重理论与实践进行结合,让自己理论知识丰富,也让实践能力能得到提升。
高中的生活是自律的,每天早上都是5点半起床,起床后在学校的操场上跑步进行锻炼。高中的学习需要一个健康的体格,才能承受得住其中的辛酸和压力。注重学习的同时,也会去发展兴趣爱好。热爱篮球的我,每个周末会和同学约好一起练习球技。生活里也喜欢看书,一个月至少会保持看一本书的习惯。这一个学期,我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让自己的生活过的自律而严格,生活也变得丰富有趣。
当然,我也是有缺陷和不足的。为人还不够外向,与班上的同学也只有一小部分的人比较熟悉,与大部分的同学还是太陌生了。作为同一个班级的同学,我应该是要学着去跟他们认识并相处的,不能只是缩在自己的小团体中。未来我将要和他们一起度过三年,我应该与这个班级团结起来。再有就是虽然自己成绩好,但是对于来询问问题的同学,我的为他们解答疑难还是没有到位,而且耐心也不够,这是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要去做的一些改变。
我知道只有一点点的把缺点改正,才能让自己变得更优秀,所以我会努力把自己的不足给补全的,让自己未来的人生变得更加的精彩起来。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31篇
进入高中学习,三年来无论在学习上还是生活中,我都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学习上我一丝不苟,认认真真,向知识的殿堂稳步迈进。总能从所做的事情中总结经验教训,生活中我乐于助人,与同学关系十分融洽,我性格活泼开朗,简洁大方,得到老师同学们的认可。从来没有无故旷课,迟到的现象出现。遵守校纪校规。我是一个不怕苦不怕累,学习敢拼搏,生活中敢奋斗,是一个积极向上的好学生。
进入高中这三年,我刻苦学习,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我学习成绩优异,各项成绩在班里名列前茅,深得老师的喜爱。遇到挫折,不气馁,在困难前不低头,具有顽强拼搏的精神。在生活上,乐于助人,帮助同学。愿意在同学需要我的时候伸出援手,我活泼开朗,大方得体,善于交流,总是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我遵守学校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是老师和同学们眼中的好学生。
我在三年高中期间能够帮助同学、团结同学,爱护学校公物,尊敬师长,以大局为重,爱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把学校当做自己的家。在平日里的学习,比较刻苦,认真及时完成作业,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从无一起违纪行为,受到任课老师的好评。身为班级干部能够以身作则,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又能广泛接纳同学的意见,在同学间树立较好的威信。我还有用远大的理想抱负,相信我将来会有很好的发展。
在高中三年的学习的时间里,我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的努力学习着。在生活中我诚诚恳恳,简洁大方,任劳任怨,与朋友家人的关系也十分融洽。在学习中,我取得不错的成绩,使自己稳步上升。也提高素质,我能以宽容的心态包容每一个人,而且待人亲切,和蔼,主动帮助同学,我也从同学的帮助中获得不少的收获。在高中的三年时间里,既锻炼我,培养我,教育我,使我成为一名合格的高中生。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32篇
高中三年结束,这标志着我的人生又向前近了一步,对于我来说需要更加的全力以赴,这三年的高中生涯磨练了我,我的心智也更加的坚定,对于未来我很有信心,三年已过,在x中留下的都是美好回忆,三年的成长一幕幕闪过,在早上晨读,在晚上彻夜的学习,这样的情景也已经过去了,即将结束的高中三年让我不禁想起的在这里的点点滴滴,回忆无限的美好,但是这样的美好终究是会有结尾,现在就是毕业之际:
高中三年是一个很漫长的学习过程,但是现在却觉得时过得很快,可能是即将毕业的那种不舍吧,三年来在学习上我很端正,每一门功课我都很用心的在学习,三年来我一直是班上的学习委员,我知道自己的学习态度是很重要的,作为学习委员,我明白自己的使命,带头树立一个好的学校态度,在上课的时候我每一堂课都会用心的去听,重要的是做好笔记,老师讲的知识我牢记于心,这也是作为学习委员应有的态度,这三年来我本着优良的学习态度,上好每一堂课,过好自己每一天高中生活,学习是没有尽头的,高中虽然结束,学习并没有结束,以后会有更多的事情等着我们去学习。
生活当中我一直正确看待自己的优缺点,三年一路走来,老师对我有过评价,同学对我也有过建议,我一直都是积极的听取,不会因为自己是学习委员,就不听取他人的意见,我觉得这三年来我的缺点就是交际能力不强,一直让我很郁闷,太多的时间花在了学习上面,平时跟同学们交谈的时间不是很多,性格有点孤僻,总是喜欢一个人,对于团体的交流不深,这是我三年来一直存在的问题,也是很不好的一个缺点,我知道自己在交际方面需要加强,我会改变自己的。
日常跟同学相处我不存在问题,三年来跟同学们和睦相处,不轻易的去跟他人发生矛盾,有什么事情我都会乐观的去看待,高中的学习是比较紧张的,很多的时候会有比较大的压力,我能够正确的去对待这些,我心态很好,不会因为学习的压力让自己喘不过气来,我知道那样会适得其反,所以我在生活中是比较乐观的,微笑是我面对压力的方式之一,多笑一笑是好的,遇到事情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
最后回顾这三年高中学习生涯,我没有一点后悔,我自己该做的事情都已经做了,剩下的就是继续开始前进的脚步。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33篇
分班之后,我喜欢上了看小说,喜欢那里丰富的人物感情,好像我就是小说的主人公,体会着她们的亲情,友情,感情,仿佛我的生活不在单调乏味,仿佛我也有了丰富的情感,而不是一架麻木的学习的机器。就是在那个时候,我的成绩有了起色。
直到高二上学期结束,这一年半的时间,我成熟的很快,如果说高中之前我的成长是步行的话,拿着一年多就是百米冲刺。到这一学期的期末考试为止,我最终名列前茅,也稳定了下来。我想,是因为我心态的成熟,不管是考试还是友谊方面,我都坚持平静的心。
此刻,我与班里同学坚持着友好和谐的关系,与宿舍的舍友亲密热情,我学会了去适应别人,所以我能够与每个人都很好的相处。我不再傻傻的,对好朋友推心置腹,我有了别人面前的我和内心里的`我。我不在自卑怯懦,而是从容淡定,我会用理性的方式来思考问题,而不是感情用事。或许我很在乎我的朋友们,或许我什么都不在乎,我心里是无波无澜的淡然。
应对高三,我会更努力,成绩是能够获得的实实在在的东西,会让觉得有动力,不管付出多少,我要考上大学,我不明白我不上大学的话,还能够做什么,所以我必须要考上。
这是我第一次诚实的说我的高中生活。我已经很久很久没有这样诚实了,我的两年高中,平凡而忙碌,对于是我快速成熟的这两年,我无法算清楚自我,是得到的比较多,还是失去的比较多。但总而言之,我不会后悔,我想我会更加成熟,才能够更好的度过这高三,才能够带着清醒的头脑,去追寻我想要的未来。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34篇
三年高中生活马上过去了。蓦然回首,感慨颇多。刚迈入高中的时候对一切似乎都充满新鲜感,于是到处跃跃欲试,结果碰壁较多。不过吃一堑,长一智,在这个高中生活中我除了努力完成自己的学习目标,也利用各种活动丰富自己的生活,增长自己的才干。
学习是学生的基本,所以,我至始至终都把学习摆在第一位。三年里学校开的课很多,正因为这样,只有珍惜每一分每一秒的学习时间,坚决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才对得住自己的高中学习生涯!
同时,我认为高中是一个不断完善自己,不断充实自己的`时期。我本着立足专业,综合发展,做学问,学做人的准则从及全面发展的目标,积极主动参加了社会劳动实践课程,使我在文化知识,思想素质,社会实践和人际处理方面都得到了些许的进步。
虽然高中三年来,我在各方面都有显著进步,但我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钻研精神还不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我相信我一定能克服这个缺点,以自己的所学所长更好地报效祖国。
总的来说,高三这半年较高一高二在心态上有了明显的改变,比以前更加积极了,更感觉有动力了,似乎渐渐地找到了全新的方法,课堂上更加专注了,效率也提高了不少,感觉心态有所调整,反而比以往从心理上有少许轻松。能积极地面对每一天,以更加从容和成熟的心态去上好每天的课,也能更为主动的去问题。
也希望在成绩上能在原有基础上更进一步,弥补弱势学科和他人的差距,要在薄弱科目上更多下功夫。
依然用笑容面对每一件事,每一个人,还有几个月的时间,不能懈怠,要用更饱满的热情去学习,去奋发,尽最大的努力拥有一个美好的夏天。就没每一天来讲,还是要踏踏实实地干好自己的活,心如止水,始终不忘当前的主要任务,不能放过任何一问题,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到六月!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35篇
时光荏苒,转眼三年匆匆将尽。高中往昔学习生活的点点滴滴,历历在目,有渴望、有追求、有成功也有失败,我在这里孜孜不倦,不断地挑战自我,充实自我。思绪填满我的心房,有初到高中时的欣喜,有见到新老师和同学时的忐忑与亲切,有学习时的烦躁与坚持,有老师细心指导时的温暖,有取得点点成就后的振奋…它们像一块块砖石筑就着我的人生基础,又像一粒粒菁华充盈着我的理想信念,给我带来学业上的长进,性格上的完善和思想上的成熟。
认真学习是我作为学生的本职,三年寒来暑往,我未曾懈怠。听过五六点钟勤劳喜悦的鸟鸣,见过十一二点如洗的月华,活跃春夏夜里有我沙沙写字声的伴奏,安闲秋冬日里有我清朗读书声的.点缀。敏而好学且幸遇名师悉心授业,闻鸡起舞笔耕不辍故终有所得,高中三年我年年取得“S”的优异成绩。
上善若水,在父母和老师的影响与教育下,我一直秉持着善良随和的品性。热情开朗是我的性格表象,平和坚强是我的性格内涵。对父母我秉持着孝心:柜子里整洁的衣物、加班后温馨的晚饭、床头适口的温水,在照顾好自己的同时我一直在为父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对老师我秉持着尊重:见到老师会问好、积极参与班级管理、对老师吩咐的事认真完成,成为让老师放心的小助手。对同学我秉持着团结互助:帮助有困难的同学、倾听同学们的烦恼而且为他们保守秘密,我是值得信任的好伙伴。
热爱中国_,热爱中华人民社会主义共和国,我一直督促自己做一名思想先进的优秀共青团员。我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积极参与团委组织的素质扩展活动,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积极关注国家取得的如“天宫一号”上天等重大科技进展。我喜欢优秀_人的先进事迹,希望也能成为他们那样有理想有信念的人。
高中三年塑造了一个积极进取、善良开朗、爱党爱国的我。我将更加努力学习,在不久的将来更好的报效祖国。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36篇
一、行为性质
侵犯股东知情权是侵权行为,是为公司法、证券法所禁止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一般人的普遍义务,而非当事人约定的特定义务。换句话说,侵权责任不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责任,而是有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的责任。《证券法》第69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3、74条,《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法定范围的主体即发行人、发起人、承销人以及相关人士承担信息公开真实保证义务,有不为虚假陈述的义务。如股东基于真情获知情权受到侵害发生的损害赔偿权,请求内容为股东获得该含有虚假陈述信息而付出的信息购买费及其他损失。首先,侵犯股东知情权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与股票的最终买受人之间,通常没有合同关系。信息披露义务并不仅是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是一项法定义务,保证披露文件真实性的披露担保也是法定担保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上真实性的保证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基于一种契约性的约定。无论在担保的权利主体、担保的责任范围还是担保的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信息披露担保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不是契约义务[1],违反该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承担侵权责任更有利于股东利益的保护。由于合同的相对性,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可以要求与股东存在合同关系的发行人承担责任,而且可以要求有责任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及其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承担责任。此外,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也较之违约责任大,加大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侵权责任在保证股东权益时的最大障碍便是法律对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举证责任的要求。因此,由法律直接规定其责任的法定民事责任便在各国立法中创造出来。当事人在遭受损害时,可以直接援引法律的规定,而免去了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和侵权举证责任的困难。当然,法定民事责任中,被告也可以举证来,如中介机构可以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来免责[2]。
二、主体资格
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责任主体,是指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公开真实保证义务的规定做出虚假陈述的单位或个人。美国证券法规定的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很宽泛。1933年《证券法》第十一节(a)规定,当登记声明书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者漏报了规定应报告的或成为使该上市申请表不致被误解所必要的事实”情况下的民事救济,依据该节规定可能会导致许多人的连带或按份责任,其中包括的人有发行人、其主要行政财务人员及会计主管以及所有对登记声明书部分内容负责的董事、承销商、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3]。此外,如果是受上述人员控制的人也可能被承担该条的责任。关于承销商的范围,美国证券法上要求必须是参与了证券的发行,除了指那些“参与或者直接、间接地介入这种活动”的人以外,还包括那些购买证券而目的在于发行的人,以及所有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出销售要约或销售证券的人[4]。“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十八节(a)对于那些在根据证券交易法规定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对事实的重大错误陈述和遗漏负有责任的任何人规定了责任。”“不仅对发行人或其他提交文件的人规定了责任,而且对在‘申请表、报告或提交的文件’中‘应该做出或被迫做出’任何重大错误陈述或遗漏的任何人规定了责任。这就意味着这种责任及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特别是那些必须在申报文件中签字的人。在这里,一个重大的发展就是除了发行人的主要执行高级管理人员外,目前,大多数董事会的成员也必须在报表中签名。”[5]我国证券法关于虚假信息披露主体范围的规定主要见于《证券法》第31条、第63条、第173条、第192条、第193条、第222条和第223条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披露虚假信息的主体范围可概括为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职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人(注释:参见《证券法》第63、173、192、193、222和223条的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6、17、18、21条。)。
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会给广大投资者造成损失。到底哪些股东有权要求民事赔偿呢?依据1933年《证券法》第十一节(a)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十八节(a)规定,美国证券法中的赔偿请求权人主要是证券的善意购买者。投资者只要依据公司公开的不真实信息进行买卖有关的证券并遭受损失,都可以请求相关人员予以赔偿。但是,请求权人必须是以不知该信息为不真实为前提,并不以该股东是否确实依赖该文件进行投资决策为前提。“任何阅读了提交的错误文件,实际依赖该文件中的陈述因而受到损害的投资者,都可以根据第十八节(a)的诉因。法院裁决第十八节(a)需要一个‘亲眼所见’标准:那就是原告必须实际知道并依赖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信息材料,或其复制件;原告看到发行人准备的其他文件中的类似信息还不够。”[5]我国《证券法》第69条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归责原则
一般情况下,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6]。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虚假陈述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虚假陈述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我国,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一些对发行人的处罚决定,股东可以将其作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果只是怀疑发行人的公开文件存在不实陈述,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认定。过错,是指当事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往往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和承担责任的大小。在证券发行市场中,由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难以举证证明,因此各国证券法中一般规定了以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作为不实陈述责任人的归责原则。在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中,针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归责原则。一般来说,发行人和发起人对证券发行侵犯股东知情权负无过错责任,发行人之外的人负过错推定责任[2]。
在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是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重要的逻辑纽带。在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的民事赔偿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仅仅因为有虚假陈述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股东只有在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做出投资行为而遭到损失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虚假陈述的受害人,得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果关系可以进一步纵向区分为交易的因果关系,即股东的投资决策是否因为信赖虚假陈述而做出;损失的因果关系,即股东的投资损失是否因为虚假陈述而导致。“信赖通常是欺诈诉讼中的要件”,但是“一个不信赖的股东仍然可以提讼,只要指称的损害可以‘公正地’归因于指称的错误行为”[5]。如果原告的投资决策根本就不是依赖虚假的信息而做出的,或者其明知该陈述为虚假而仍旧进行了投资交易,则该交易中不存在信赖,因而也不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可见,要证明是否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最重要的便是要证明信赖关系的存在。在美国证券法中,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十一节提讼,如果登记文件还在12个月的有效期内,原告不必证明他依赖于登记文件购买证券。第十一节一般不要求原告证明信赖,尽管该条也规定被告可依据原告在获得证券时已知真相为由抗辩,但这种抗辩的成立是相当困难的。实质上第十一节是假定投资信赖的存在,减轻了股东的举证义务,而加重了虚假陈述者的举证义务,是举证责任的倒置[4]。而依据第十二节第(2)款,原告只须证明其确实不知道不实陈述的存在,无须证明他依赖于公开文件。如果根据美国SEC的10b-5规则确定的默示诉权,则原告必须证明其依赖关系。股东对公开文件的信赖构成因果关系中最重要的因素,而法院同时又采取“推定信赖”原则,对股东来说举证责任较轻。在1988年的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市场欺诈理论,同时确立了信赖推定原则[5]。“根据这一理论,推定的依赖存在于虚假陈述案件中,即使缺少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单独地依赖了被告的虚假陈述。”[3]“法院认定通过证据证明市场价格受到了错误陈述或遗漏影响以及原告的损害是由于按照当时受欺诈引诱而产生的市场价格进行的买入或卖出所致,就可满足信赖要求。”[5]至于损失的因果关系及其举证责任,在证券欺诈侵权行为中,仍应遵循“无损害即无赔偿”原则,只有因证券欺诈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才能主张损害赔偿。从理论上讲,股东所受的损失是虚假陈述产生的扭曲价格与交易当日的该证券的正常市场价格的差价[7]。相对于需要证明内心信赖状态才得以成立的交易因果关系而言,通过证明外部价格变化而成立的损失因果关系,其证明过程较为方便、简单,即在交易因果关系确立之后,股东只要通过说明买卖价格与参照价格之间参照差异来证明损失的确发生即可。美国1995年《证券民事诉讼改革法案》增加了第21D(B)(4)条,即明确规定原告有义务证明其索赔的损失是被告违法行为(如虚假陈述)造成的。
美国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对如何认定损失与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确立了一个较为合理的举证标准,即原告应当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如虚假陈述)在原告遭受损失的过程中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1993年《证券法》第十一节规定,原告购买证券的价格(不得超过公开发行售价)与下列几种价格之差,作为其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诉讼时的证券价值;前原告出售证券的价格;后及判决前出售证券的价格!!!假设根据这个计算方法,损失赔偿额会少于诉前售出。但是,如果被告能够证明部分(或全部)损失并非是由于登记文件中存在错误陈述或隐瞒的原因而引起的证券贬值,他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应地被减免。这就排除了由于市场因素造成的价格下跌的赔偿。第十二节规定,原告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券款及利息。如果原告已不再持有证券,他可以提出以买价与实际售价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赔偿。这就使得即使价格下跌是由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市场因素,证券购买者仍然可要求撤销合同[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借鉴了国外成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交易因果关系的确认上,吸收市场欺诈理论而采纳信赖推定原则,推定该因果关系的成立。只要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法律便不再区分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推定损失的因果关系同时成立,从而在整体上确立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于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的以下基础事实,投资人(原告)负有证明责任:一是被告做出了公开的虚假陈述。目前这一问题是通过证监会的相关行政处罚解决的,尽管将行政处罚作为法院立案审理该类案件的前置程序,这在实现审理的效率价值上饱受非议,但却大大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符合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成熟程度和司法审判发展状况。二是原告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三是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时间跨度与虚假陈述公布、揭露的期间相适应。四是虚假陈述披露前后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该变化体现为买卖价格与参考价格间的差异,即损失存在。而信息披露义务人(被告)除针对原告举证的事实加以反驳外,欲抗辩该因果关系的成立,应证明原告明知该虚假陈述存在;原告属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行为;损失由其他原因所导致,如政策方面变化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虚假陈述对原告损失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有些情况,如发行人违反了州内豁免证券的条件时,可能会要求发行人归还投资者全部支付的金额;但在一般情况下,赔偿损失的衡量以买入证券时与卖出或诉讼发生时证券价格的差额与股数的积。可见,美国法上仅要求责任人对其不实陈述赔偿股东的直接利益的损失。
当股东在知道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不实陈述后,应当及时卖出证券以减少损失。如果股东没能及时卖出而造成损失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于是股东自己的过错所致,不能要求责任人员赔偿[2]。股东从提讼时起,虚假陈述者不再赔偿股东的进一步损失,虚假陈述者的赔偿范围因股东的主张权利行为而固定[8]。根据归责原则,虚假陈述者如果能证明原告的损失非因虚假陈述导致,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则虚假陈述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者会提出是市场本身的原因而不是其虚假陈述的原因导致了证券价格下跌或使上升缓慢。此时,虚假陈述者应当指出其中受市场因素影响的部分。美国法院曾在公司案中假设,该股票价格下降的幅度中,与标准普尔股票指数下降相同的部分是由于市场原因引起的[8]。
四、诉讼机制
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既要建立一种民事赔偿的救济措施,又要建立对不法行为人的惩戒措施。前者通常表现为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后者则表现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给予司法救济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从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尽管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有所不同,但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给予司法救济却是通例[9]。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如公司违反规定拒绝交出全部或部分资料,法庭根据被拒绝的股东的要求,作出裁判。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十六章第四节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拒绝一个股东正当的检查和复制该章第二节(a)条所列的公司记录,则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的法院可以迅速命令检查并根据股东申请由公司出资复制该股东所需要的记录。如果一家公司不在合理时间内许可股东按照(c)条要求提出检查和复制(b)条所列的公司记录,那么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可命令许可检查和复制股东所需要的记录。
很多人都认为有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主体即是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但有学者提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不是判断标准,认为股东知情权可以分解为层级递进的结构,既包括司法层面知情权的行使,也包括公法层面知情权的救济(变态行使),股权转让并不当然消灭知情权的救济!!!第三层次的知情权,该知情权诉讼一般为程序意义上的诉讼,只要原告能提供合理怀疑,或者说有表明证据证明其知情权可能受损,即足以提起该类诉讼[10]。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应是公司,公司中董事、监事、经理等在执行公司事务中与公司是一种委托关系,责任应由公司承担。而且因其个人行为形成的知情权纠纷亦能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解决,故公司中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个人不应作为知情权诉讼的被告。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客体范围,是指原告股东得以提讼请求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因公司或其人的作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如拒绝股东查阅公司文件以及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等;二是因公司或其人的不作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如对股东知情权的请求置之不理或应予公告的事项不予公告等。
由于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尚不完备,人民法院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对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受理不多,即便受理了,也都未进入实体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后,于2002年1月15日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得到正式确立,投资者可以依法对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和个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而也进入了操作实施阶段。紧接着,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这标志着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而引起的证券侵犯股东知情权行为民事赔偿制度的最终确立。若干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被告范围划定。司法解释援用《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对可能成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人做出了明确规定。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其所涉单位中负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其他做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均在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从业人员、证券分析师等相关人员,完全可能因其虚假陈述行为,成为此类案件的被告。
2.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前提。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司法解释按照我国民法的侵权赔偿诉讼的因果关系理论,参考国外普遍采用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如被告能证明投资人存在以下事由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3.不同行为分别适用归责和免责。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和免责,是民事侵权案件实体审理的关键。司法解释对各虚假陈述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顺序,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确立的无过错责任。除非这些被告证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他们应当对与其有因果关系的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工作人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这些虚假陈述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应予免责。对上述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做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确立为过错责任。这些机构或者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投资人损失。
4.计损适用“填补式”原则。确定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是审理民事赔偿案件的最实质的内容,司法解释按照民法关于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在排除投资人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所造成亏损的基础上,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导致投资人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返还和赔偿投资人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证券交易市场导致投资人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该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证券发行市场被虚假陈述的证券得以上市交易,并且证券发行市场投资人持续持有该证券,其有权选择按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范围请求赔偿损失。对于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司法解释规定了几种方法。合理期间确定后,采用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根据投资人不同时间卖出或持有证券的情况,分别计算出投资人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金额。司法解释确定了“填补式”的计损原则,即在强调证券市场投资者应认识和承担市场风险的前提下,法院只对因其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保护,而不再对被告实施惩罚式处罚。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37篇
高中三年结束,这标志着我的人生又向前近了一步,对于我来说需要更加的全力以赴,这三年的高中生涯磨练了我,我的心智也更加的坚定,对于未来我很有信心,三年已过,在x中留下的都是美好回忆,三年的成长一幕幕闪过,在早上晨读,在晚上彻夜的学习,这样的情景也已经过去了,即将结束的高中三年让我不禁想起的在这里的点点滴滴,回忆无限的美好,但是这样的美好终究是会有结尾,现在就是毕业之际,到了结束的时候,对自己也鉴定一下:
高中三年是一个很漫长的学习过程,但是现在却觉得时过得很快,可能是即将毕业的那种不舍吧,三年来在学习上我很端正,每一门功课我都很用心的在学习,三年来我一直是班上的学习委员,我知道自己的学习态度是很重要的,作为学习委员,我明白自己的使命,带头梳理一个好的学校态度,在上课的时候我每一堂课都会用心的去听,重要的是做好笔记,老师讲的知识我牢记于心,这也是作为学习委员应有的态度,这三年来我本着优良的学习态度,在上好没一谈课,过好自己每一天高中生活,学习是没有尽头的,高中虽然结束,学习并没有结束,以后会有更多的事情等着我们去学习。
生活当中我一直正确看待自己的优缺点,三年一路走来,老师对我有过评价,同学对我也有过建议我一直都是积极的听取,不会因为自己是学学习委员,就不听取他人的意见,我觉得这三年来我最大的缺点就是交际能力不强,一直让我很郁闷,太多的时间花在了学习上面,平时跟同学们交谈的时间不是很多,性格有点孤僻,总是喜欢一个人,对于团体的交流不深,这是我三年来一只存在的问题,也是很不好的`一个缺点,我知道自己在交际方面需要加强,我会改变自己的。
日常跟同学相处我没有存在问题,三年来跟同学们和睦相处,不轻易的去跟他人发生矛盾,有什么事情我都会乐观的去看待,高中的'学习是比较紧张的,很多的时候会有比较大的压力,我能够正确的去对待这些,我心态很好,不会因为学习的压力让自己喘不过气来,我知道那样会适得其反,所以我在生活中是比较乐观的,微笑是我面对压力的方式之一,多笑一笑是好的,遇到事情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
最后回顾这三年高中学习生涯,我没有一点后悔,我自己该做的事情都已经做了,剩下的就是继续开始前进的脚步。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38篇
高中三年来的学习已经要落下帷幕了,我想在这一点上面我也是跨越了很多,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在工作当中我也在不断的进步着,我一直都是希望自己能够进一步有所收获,有些事情也是在不断的积累着,我也一直保持着好的状态,这些事情都是需要去落实的,回过头来看一看高中这三年来的学习经历,我也是感觉自己成长了很多,对于这三年也需要有一个客观的看待。
在学习当中我需要长期的保持一个好的状态,我认为不是什么事情都能够去敷衍的更多的时候需要用一颗稳定的心态去看待,乐观积极的去看待学习就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些事情不仅仅是的需要一个合理的心态,更多的时候还是要严格的去落实好,我也一直都相信事情的'发展趋势往往都是朝着好的方向发展的,我也一直在督促着自己,在学习上面我不敢有任何的松懈,高中三年来的学习也不允许我有任何的松懈,时间上面还是非常充实紧张的,我一直都在仔仔细细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无论是站在什么角度我想这些都是应该去尝试 的,在工作当中我也非常原因相信自己的能力,保持一个好的心态,认真的去完成好自己的学习任务,我怕想这些都是从细节做起的。
严格要求自己,高中三年来我对自己也是非常的严格,我一直都相信对自己严格一点是肯定不会错的,一定要有一个好的心态去做这件事情,这非常的有必要,现在我也在仔细的处理好这些问题的,这对我的来讲很有意义的,所以我对自己的要求一直都非常高,别人努力我更加努力,因为我不认为自己相比别人有什么突出的地方,所以只能让自己付出更多的时间跟精力去学习,这也是我一直都在推崇的一件事情,过去的一段时间我一直都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我认为我还是有很多事情需要去正确的认识的,有一些事情就是不断的挑战自己,挑战自己的极限,对自己严格一点还是没问题的,就像现在的我也是受益匪浅,我真的是感受太深刻了。
当然高中三年的学习的当中我也是有一些缺点,有的时候我是不够的自觉地,我经常对自己不够坚定,决定了一件事情的就是没有认真的去执行好,这是我的问题,我需要让自己保持一个好的状态,在未来就正好这一缺点,这些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在我也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着,我也感激这高中三年的成长经历。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39篇
高中生活即将随着我的成长而慢慢逝去,回顾这丰富多彩的三年学习生活,我已在老师的辛勤培育下成长为一名品学兼优的合格中学生了,这些日子将永远铭记在我心中。
我热爱我们的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觉悟高,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党章学习小组,努力要求进步。在校,我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组织纪律性强,连续担任班学习委员等职务。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学,发挥友爱互助的'精神,多次被评为校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高二年还被评为市三好生。
天资聪颖,学习认真自觉,理解和自学潜力强,善于质疑、析疑、解疑。用心探索,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思维敏捷,懂得举一反三,学以致用,不断巩固已掌握的知识。高中三年以来学习成绩优异,名列年段前茅。积极参加各种兴趣小组,丰富自己的知识。在全国中学生生物奥林匹克竞赛中或市一等奖、省二等奖。
我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锻达标,还以前代表班级参加校运会,并在接力项目为班争光。
虽然高中三年来,我在各方面都有显著进步,但我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
不足之处:钻研精神还不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我相信我必须能克服这个缺点,以自己的所学所长更好地报效祖国。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40篇
紧张而又快乐的高中生活接近尾声了,此时此刻我的心中有千千万万个不舍不得,万万千千个不舍的,老师,是您用知识浇灌我的心田,让我茁壮成长;朋友是你们时刻鼓励我让我勇往直前。三年的高中生活已将我磨练成一个成熟稳重的青年人,每一次成功的取得都需要汗水的大力支持,高中生活将会是我人生中一个精彩的片段。
三年的时间我学会了许多课本上没有的`知识,学会了如何规划自己的人生。我们要相信自己,一切皆有可能,奇迹将会在我们身上出现。在学习上我们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优异的成绩需要扎实的基础做坚强的后盾,在生活上同学之间更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我们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为进入高等学府奠定基础。
阳光总在风雨后,经过三难得寒窗苦读,相信我能够进入高等学校继续深造,我会更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把自己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
承载着父母、老师的希望、我会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进取,努力拼搏,创出属于自己的一拼蓝天。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41篇
(一)不实陈述的概念
在证券市场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称为不实陈述。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节(a)前段规定:“当注册报告书的任何部分在生效时含有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者漏报了规定应该注册的为使注册报告书不至被误解所必须的重大事实时,任何获得这种证券的人(除非被证明在获得证券时,他已经知道这种虚假陈述或者漏报情况)都可以根据法律或衡平法在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英国1995年证券公开发行规章第14条(1)规定,招募说明书或补充招募说明书中存在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的陈述,或遗漏了规章所要求载明的任何事项而给获得有关证券的人造成损失的,负责该招募说明书或补充招募说明书的人应当向其支付损失赔偿金。因此,各国证券法规中把不实陈述界定在虚假、误导和遗漏信息的范畴。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对不实陈述行为也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公司、证券法律法规条文中:
1.《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3.《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股票条例》第17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7.《股票条例》第21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9.《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前条所称虚假陈述行为包括:(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根据证券发行交易程序和信息公开的阶段性,可以将不实陈述分为:发行市场的不实陈述与交易市场的不实陈述。本文仅研究证券发行市场的不实陈述。所谓证券发行市场的不实陈述,是指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的事实、性质、前景以及法律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此种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根据上述我国禁止不实陈述行为的法律法规来看,证券发行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实陈述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虚假记载。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作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虚假记载的方式很多,尤其在财务报表中经常出现。财务报表虚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2)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3)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4)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除上述方法外,还可能有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手段进行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记载。[1]中国证监会查处的一些上市公司中,出现过大量的虚假记载的情况。如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骗取上市资格,以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记载为盈利5400万元。[2]大庆联谊公司在上市申报中编制的财务报告比三年同期的利润多出16167万元。[3]这种方式属于积极行为的方式,主观上既可出于故意,也可出于过失。
2.误导性陈述。
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误导性陈述的类型有:(1)语义模糊歧义型,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2)语义难以理解型,这种陈述的语句晦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3)半真陈述型,即部分遗漏型,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4]如披露公司某项资产价值5000万元,而在价值评估时采取重置价值法,并非现实的价值,这种未予明确说明资产评估的方式容易使公众误以为是资产的现实价值。误导性陈述既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在主观上,既可出于故意,也可出于过失。对是否构成误导之判断,不应仅注意文件或其构成部分之字面含义,而更应注重该文件之表示对公众所可能造成的印象。[5]
3.重大遗漏。
所谓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或为避免文件不致被误解所必须记载的重大事项。重大遗漏是一种消极的不实陈述,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如某股份公司对其涉及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在招股说明书上只字未提,使投资者难以了解资金投向的风险,这种行为就属于重大遗漏。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故意遗漏的称为隐瞒,过失遗漏的称为疏漏。
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凡对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有影响的信息应全部公开,即应包括“充分详情及资料,使一个具有理性的人对于在公开文件发出时的公司股份或债权证,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达到一个确切而正当的结论。”[6]公开文件中应当披露的内容不以法定表格所列举的事项为限,证券发行人尤其要注意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因为对法定表格以外的信息,可能被投资者期待、信赖,并以此为根据作出投资决策,而义务人往往最容易在这方面造成遗漏。有些信息如果可以不披露,当义务人披露时,就要严格进行全面的披露,否则也可能因其披露信息具有误导性而导致民事责任。
(二)信息披露中的重大(material)性标准
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有关的信息,但并非所有关于投资决策信息的不实陈述都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各国证券法在确定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时都是以重大信息的不实陈述为基础。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节规定,投资者提起诉讼的依据是有关人员对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或者隐瞒了应当或必须说明且不得有误导性的内容。这一规定旨在促成发行公司全面披露公司情况,不得以沉默回避对重大事实的报告。这就要求信息披露具有全面性,即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充分(full disclosure),凡是与投资者证券投资判断有关的必要资料必须完全披露。但是,对于所有投资者而言,所有的信息公开在实践中并不可行而且完全没有必要。而且信息披露并不是仅以最大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原则,因此,不实陈述必须与信息的重大性相联系,否则将会使发行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关于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美国法中通过SEC的规则和法院判例予以确立。在1937年RegulationC中将“重大”定义为“普通谨慎的投资者在购买注册证券之前必须被合理地告知的信息。”[7]到了 20世纪80年代,由于SEC采用了综合信息披露制度,对Regulation C做了重大修改,并将重大性标准限定为“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注册证券时会认为该证券具有重要的实质可能性。”[8]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关于说明的判例(如 Gulf Sulphur Co.)中特别强调了“重大性”的问题,即信息是否重大取决于一个理性的持股人在决定如何进行选择之前,是否有很大可能认为这些信息是重要的。对于那些依赖信息披露文件购买证券的投资者来说,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重大性的标准是非常有用的。在TSC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解释道:“重大性的判断需要细心地分析一个合理投资者将会从一套既定事实中得到的结论以及这种结论对他是否重要。”[9]虽然美国也希望重大性的标准能够更加明确地确定下来,但是他们意识到这种目标是不现实的,因此,美国SEC反对采用行政手段把重大性限定在一个刚性的公式上。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可以看出,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取决于实际情况,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英国法上,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1986年金融服务法》、《1995年证券公开发行规章》、《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开出售证券规则》以及普通法中。根据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第146条的规定,公司上市信息披露应包含投资者及其专业咨询人员为了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损益情况和发展前景作出评估而合理所需并正当期望的全部信息。1995年证券公开发行规章第8条(1)规定,在不影响本规章第11条及本条第(2)、(4)、(5),(6)款规定的效力的前提下,招募说明书应当包含本规章附件1第2至10段规定的信息。该附件1第8段规定,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注明:“如对本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当向根据1986年金融服务法被授权从事股票及其他证券买卖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或相关字样,因此,与美国法中以普通理性投资者的判断标准不同,英国法中以投资者及专业投资咨询人员的判断为标准决定信息的重大性。
在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中,用“主要内容”称谓“重大信息”,对主要内容的范围,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台湾学者陈春山认为,“主要内容是指可能影响理性投资人投资决定之记载。”[10]
证券立法采纳的重大性标准必须保持以下两方面的平衡:一方面该标准必须达到发行人具有可以合理地决定何为重大信息从而满足即时披露义务的能力;另一方面该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到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需要。[11]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是一个非常含糊的概念,每个发行人都有义务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一个信息是否重大,这使得各国在立法中都难以用准确的词语来进行勾勒,因此,很多情况下要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定。为了使信息披露的标准更具有操作性,各国都对证券发行制定了一系列标准的表格,尽可能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规范化。在我国证券法中,对于重大信息的标准,在《证券法》,《公司法》《股票条例》等证券法规中有所列举,并通过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规则予以具体化。这主要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 6号“hE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从有利于投资判断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考虑,上述规则中列举的法定披露事项以外的重大信息的披露是必要的。因为重大信息很难以准确的词语进行概括,而且市场信息瞬息万变,许多立法者未能预料到的信息很可能也是影响公众决策的信息。在上述规则中,也有明确表明不限于所列举事项的信息公开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准则》第3条规定:“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第4条规定:“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三)关于预测性信息的披露
预测性信息,习惯上称为“软信息”(Soft lnformation)。在传统的证券法上,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限于“硬信息”(Hard lnformation),即事实性的、客观上可以核实的资料,不鼓励甚至禁止披露软信息,因为人们认为这种信息在本质上是不可信赖的,促使“无经验的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不正当地依赖这种信息。”[12]而且投资者的目的仅在于盈利,有关发行人的硬信息与投资回报有直接关系,并较为具体客观便于审查其真实性,强制公开硬信息有利于投资者阅读,以供作出投资决定。[13]美国当初禁止软信息的披露是为了稳定证券市场,防止误导性的信息充斥证券市场。随着市场的规范运作和投资者的成熟,美国SEC意识到某些软信息的披露对投资者的利益可能是帮助大于损害,认为前瞻性分析信息对于评价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非常重要,对于被告知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也是重大的。因此,美国SEC允许发行人在注册文件中和在定期提交的材料中使用预测。[14]1979年,美国SEC接受“Sommer公司信息公开顾问委员会”的建议,公告鼓励公司自愿公开其预测信息。[15]
预测性信息以披露义务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强制性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和自愿性披露的预测性信息。我国证券法中也将预测性信息划分为上述两类。
1.盈利预测。
我国早在刚刚发展股票市场时起,就要求公司对预测性信息进行披露。[16]但由于利润预测本身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而且公司本身还要在证券市场上生存下去,预期利润率并不能完全代表公司的发展前景,同时理性的投资者具有甄别公司投资价值的能力。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从1993年起将强制性盈利预测披露改为自愿性盈利预测披露。证监会颁布的<招股说明书准则)中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作出如下规定:
(1)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凡有控股子公司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分别编制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
(2)发行人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盈利预测表的格式应与利润表一致,并应分项披露上年度经审计的实现数和本年度预测数,本年度预测数应分栏列示经审计的实现数、未经审计实现数、预测数和会计数。
(3)发行人应扼要披露盈利预测的说明,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存在可能对盈利预测产生重大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收支项目的,应加以分析说明。
(4)盈利预测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的审核意见时,发行人应全文完整披露该审核报告的内容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
如果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在盈利预测报告中应载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分依赖该项资料。”
2.公司发展规划。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42篇
论文关键词:律师 证券 不实陈述 民事责任 要件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有力手段,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负有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的义务,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专业性文书,自然也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服务机构存在着极其严重的混乱现象,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公然违法迁就证券发行人的非法要求,参与证券发行交易等的虚假陈述,甚至出谋划策。这种令人担忧的情况,若不能够及时解决,将制约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给经济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尽管对他们的行政、刑事处罚必不可少,但对他们的民事责任追究绝不应忽略,更不可以行政、刑事处罚代替其民事责任。一、对我国证券法关于律师不实陈述①承担民事责任的评价我国法律法规对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1.《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条所称虚假陈述行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7.《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8.《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9.《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分析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民事责任制度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援引适用。(1)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员与证券发行人是何种法律关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清偿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2)没有规定律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计算方法。证监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员对投资者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及计算方法。(3)投资者进行诉讼应如何操作,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依照《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投资者当然有权要求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是,法律的这些规定仅成为一种宣言,因为这些规定太原则,根本不具有操作性。(4)在律师民事 责任制度中缺乏相应的财产保证制度和财产实现制度。2.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存在以行政和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倾向。中国的法律制度历来有重刑轻民、重行轻民的特点,证券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证券法》之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_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993年9月2日_证券委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条例》与《办法》对证券欺诈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大篇幅的是行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只在第77条概括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也只在第23条涉及到了虚假陈述者的民事责任。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因违法导致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条款规定得十分简单,语焉不详且缺乏可操作性。这种偏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立法格局导致的结果是违法违规者不断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处罚,但是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保护。3.律师民事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加重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的规定,律师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过错责任则须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此明文规定,我们便课以受害人较重的举证责任,但要求证券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对律师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举证,这显然是不现实的。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8条规定受害人须举证自己为善意,且交易损失与文件不实记载具有因果关系,此种规定被认为是加重受害人举证责任,备受批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很少引用,更何况要求受害人证明被告存在过错。4.对律师的勤勉尽职义务的规定却并不详尽。就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律师勤勉尽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律师在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时要对上市公司涉及的事项逐项进行审查;其次,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律师参与证券业务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对某些行为课以相应的责任;再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很多条文涉及到律师的诚实、尽职的要求,但是这个面向律师群体的规范尚不能含概律师涉足的所有领域,尤其在判断律师参与证券业务的行为是否属于勤勉尽职时还远远不够。从理论上讲,在信息披露中违反勤勉尽职义务的律师应当对因该不实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是,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对律师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得很少。这方面的规定或者比较含糊,仅仅说_承担法律责任_,或者以行政责任为主;而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极少。②二、律师不实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律师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公开文件中的不实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并不存在争议。在民事责任基础中,最基本的是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学界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也主要为这两种观点:契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③1契约责任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那么在发行股票过程中,投资者做出购买某种股票的行为则是要约,如果成交,发行人的行为就为承诺,合同成立。由此,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的行为则为一个缔约的过程,从理论上讲“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善的损害。”④所以法律应该保护当事人基于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发行人为发行股票而公开招股说明书时,事实上已经进入一种缔约的状态,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在缔约过程中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由于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在信息和专业上的优势,致使投资者对其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产生合理的信赖。当这种信赖成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基础时,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不实陈述在本质上违背了其作为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导致投资者因对律师工作的合理信赖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因而律师作为不实陈述人应对投资者因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负缔约过失责任。⑤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契约责任说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时候遇到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契约的相对性问题。根据契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责任人与投资者有 契约关系或者现实交易关系的存在,且责任人有违反契约义务的事实并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损害。这对于证券发行人不实陈述承担责任在适用上没有问题,但对于处于辅助地位的律师承担违约责任便有适用上的困难。因为律师作为证券发行辅助人,只跟发行人发生直接的关系,而对第三人即投资者并无契约关系或现实交易关系。2.侵权责任说。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一般人的普遍义务,而非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特定义务。因而侵权责任不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责任,而是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的责任。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律师在证券业务中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有不实陈述的行为,则违反《证券法》等强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害,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说避免了律师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上存在的相对性困难,从而弥补了契约责任说自身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责任说不再关心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契约关系,从而有效解决了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只要被告存在不实陈述并满足法定条件,任何因合理信赖该不实陈述的投资者因该信赖而导致损失的人均可以依侵权责任要求赔偿。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考虑,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目的的实现。我国台湾地区在1988年1月《证券交易法》修正时,也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赔偿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⑥因而笔者认为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保障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但这并不表明侵权责任说就能完全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实陈述的普遍救济规则,因为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举证原则,原告必须证明有被告有主观过错,且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而侵权责任说还须面对来自证据法的障碍:第一,原告必须就被告不实陈述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举证;第二,原告须证明其损失与被告不实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往往难以承担此举证责任,因而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就成了“海市蜃楼”。笔者认为不妨借鉴加拿大《安大略证券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只要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正载有不实陈述,而在股票募集或者公募期间购买人购入证券时不实陈述持续存在,那么购买人应该被视为已经信赖这项不实陈述。购买人有权向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修正上签名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请求损害赔偿。⑦这样就赋予了律师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责任,只要其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投资者就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请求其赔偿损失,以减少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三、律师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影响价格的因素错综复杂,就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而言,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容易证明,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的过错则值得探讨。1.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原理和司法实践,考察因果关系可以采取如下准则:在时间上原因的现象在前结果的现象在后;作为原因的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必要条件;如果违法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它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证券市场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中,除了被告的不实陈述外,原告的“信赖”是更重要的因素。因为不实陈述并不能直接导致财产上的损失,它必须因投资人的信赖并依据不实的信息而进行的投资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当然,这种信赖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盲目的信赖。 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和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交易,受害的股民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方面经常遇到困难。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在专业和信息上的巨大差距,要求原告提供“信赖”被告不实陈述的证据,无疑是加给原告的一项不可克服的负担。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市场欺诈理论,将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倒置,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只要律师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投资者在信息披露以后进行证券 交易且遭受损失的,就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律师能举出反证,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不是由不实的信息披露造成的。其次,根据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成果,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式有效市场,因而可以不局限于“有效市场”理论弱化投资者的证明责任。⑧笔者认为,不妨假定只要投资者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证明如果不实陈述纠正后的市场价格与不实陈述期间的市场价格不同,那么因果关系便可以推定成立。但应允许行为人对此种推定提出抗辩,如认为其行为没有影响到股票价格的变动等,从而否定对该因果关系存在的推定。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我国《民法通则》把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从构成要件上看,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是否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要件。⑨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应地,《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也作出规定,律师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认定律师不实陈述为一般侵权行为,这和江平老师的观点是一致的。⑩一般侵权行为则意味着由原告承担证明被告有主观过错的责任。在证券发行交易中,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有效地搜集符合全部构成要件的证据,如果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理论要求提起诉讼,无疑在程序上限制或禁止了投资者索赔,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证券法在确定发行人之外的人员的归责原则时,基本上都采取了过错推定的原则。即他们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恪尽职守和合理调查才能免除承担责任。如加拿大《安大略证券法》规定,如果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正上的签名的中介服务机构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任何法人和非法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修正存档时,他既不知情,也不同意;(2)在招股说明书签发之后,但在购买人购买证券之前,他在意识到招股说明书或其修正存在不实陈述时,即已作出撤回同意及其原因的一般合理通告;(3)就他承担责任的部分存在不实陈述,但他已经作出合理调查,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而且相信招股说明书或其修正的这些部分公平反映其报告书、意见书或声明书。112009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必须以中国证监会做出的处罚决定为前置条件,虽然对此存在司法审判权以行政裁决权为前提的争议,但作为过渡性措施是可以理解的和接受的,而且,设置这种前置条件客观上解决了律师不实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定性问题,即在构成要件上,无须投资者对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进行举证,使案件比较接近或符合特殊侵权行为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通则》颁布时尚未建立证券市场,立法上也不可能对证券市场中的不实陈述行为是否属于特殊侵权加以规定,而设置前置条件也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法定化的作用。注释:①违反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法定形态包括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严重误导。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将这三种违规类型统称为不实陈述。②参见方流芳、姜朋、程海霞:《证券律师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载《证券时报》2009年8月5日。 ③台湾赖源河教授持独立责任说,认为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均为故意或者过失侵权,而证券发行交易中不实陈述欺诈的受害人可能是行为人在认识上无法预知的间接第三人,要证明行为人对其损害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较为困难。所以应该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解释为独立类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④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⑤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律师,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⑥见1988年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证券交易法》修正草案的修正说明。⑦参见加拿大《安大略证券法》第138条第1款。⑧王 洪:《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 的构成》,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2月5日理论版。⑨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版,第691页。⑩尽管江老师认为证券欺诈是一般侵权行为,但他本身是支持民事赔偿的。详见郭锋:《证券欺诈民事归责问题研究》
高中的陈述报告 第43篇
高中三年已接近尾声,我已徘徊在人生第一次重大抉择的路口。回顾即将告别的高中之旅,我将衷心道一句:高中生活,让我无怨无悔!
三年光阴,对我来说充实而短暂,它的存在让我变得成熟,更敢于迎接生活中的挑战!倘若把高一比作乐园,那么我情愿自己作一名旅游者,呆着那份稚气与懵懂而来,临别时收获了两年后必备的这份稳健与基垫;倘若把高二比作青云梯,那么我情愿自己正阔步向前行进,带着已有的那份稳健与基垫,附加在高二生活中新一轮的积淀,正在向最后的重点线飞奔,企盼离重点不太遥远;倘若把高三比作最后的加油站,我情愿自己变成马力十足的马达,渴望最后一轮冲刺的到来!
然而,高中生活的磨练,更让我真切体会到生命与人生价值的内涵!我被高一时自己的那份夜以继日的勤学苦读而感动;被高二时自己的那份坚持不懈,极力追赶的韧劲而自豪;更为如今的自己,一个不再心存放弃,充满自信与都只的自己而无怨无悔!曾经地那份勤奋现如今已化成了我即将冲刺的动力,先前的那份坚韧激励这我昂首向前,用于托起明天新的朝阳。现如今的我更加懂得超越自己其实才是成功的关键!
曾经的那份“凡事我必抗争,成功不必在我”的信念,能让我勇于自告奋勇,敢于争先的举动赢得了同学,老师们的.称赞;曾经的那种“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的信念,更催促着自己勇敢承担生活,学习上的无情打击,让我不断战胜它们,赢得惊天的这份顽强的意志力!让我真切感到:人生的意义并不在于成功与否,而在乎自己能否在跌倒后再次爬起。
感悟高中生活,让我受益匪浅!带着这份宝贵的收获,我将会重新迈向新的征程,无论前方的路途有多坎坷,我都会从容面对,勇于挑战!感谢高中生活赐予我的一切,我将再接再厉,直达自己成功的彼岸。
本文由叁佰于2023-10-14发表在叁佰资料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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