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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总结(推荐5篇)

  • 总结
  • 2024-03-08 13:14:11
  • 166

离婚的总结 第1篇

《_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须注意,不要错误的以为,一旦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一方就不得分得对方的财产。事实上,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离婚时若一方符合《婚姻法》第49条的规定条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离婚的总结 第2篇

1.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2.诉讼离婚中对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

依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离婚的总结 第3篇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的总结 第4篇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是有两个例外:①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②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3)协议离婚的:①若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度主张。②若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离婚的总结 第5篇

1.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谓“一方生活困难”包括: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3)一方缺乏生活的自理能力,又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如瘫痪在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点是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标准,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_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