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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评析范文(8篇)

  • 范文
  • 2023-11-26 1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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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评析范文 第1篇

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改革

关键词:说理,意见,司法理念,以人为本,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中贯彻以人为本之观念,主要是主审法官的.事情,但又不完全是主审法官的事。当事人的思想,明确的诉讼请求及反驳辩论观点在裁判文书中当有所反映;有诉讼代理人的案件,特别是代理律师的代理词或法律意见书,其内容应当体现在裁判文书之中;除主审人外,合议庭其它人员的意见也应有所反映,在裁判文书中适当公开不同意见是有益的;尽管没有署名,但对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人的意见,比如各级领导以及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果与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意见严重不统一该怎么办?本着“求真务实”之精神,与本案有关的所有人的意见可以适度写入裁判文书之中。近年来,各级法院内部的各种改革层出不穷,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文书改革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裁判文书改革是法院改革的重心。裁判文书是法官结案后的最终交待,也是当事人从法院讨得的“说法”。裁判文书中如何贯彻以人为本之观念、体现本案有关所有人的思想,下面笔者以民事判决为例,结合审判实践,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第一部分  诉讼当事人的主张与辩解。

当事人的主张与辩解主要体现在起诉状(上诉状)与答辩状上,集中反映在法庭庭审中。这样就要求文书制作人针对起诉状(上诉状)与答辩状进行概括和归纳。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反对照抄照搬诉状之现象,特别要列明指出原告的诉讼主张。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就是自己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此,可考虑将判决主文放在裁判文书最前面,与原告诉请相对应。“在具体格式安排上,德国裁判文书将判决主文放在裁判文书的正文开首,与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相呼应,直观地反映出裁判内容是否符合《德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法官在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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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评析范文 第2篇

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

一、生效日期的确定

(一)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_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89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意见》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在民事调解协议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外,以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为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如调解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二)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就是说判决的生效日期是上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那么上诉期间如何确定呢?《民诉法意见》第165条“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先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后,判决书、裁定书并未生效,只是该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了,因为后收的人仍有权提起上诉,要等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后,判决书、裁定书才生效。

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日期是上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判决书如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的次日为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三)二审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其生效日期,民事诉送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上述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但仍存在生效日期的确定问题。是判决书的作出之日,还是送达当事人之日?笔者认为,应是送达当事人之日。因为判决书只有送达才能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才能按照判决书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判决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应以最后收到的判决书的日期为生效之日。虽然当事人收到的时间有先后,但同一判决的生效日期只能是一个,否则当事人也无法正确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因此,二审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书的生效日期为当事人签收之日。如判决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四)支付令的生效日期

《民诉法》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是十五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因为债务人只要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从表面上看支付令似乎一送达就生效,因为债务人如没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但这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生效,还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支付令还有可能自行失效。

因此,支付令的生效日期是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第十六日。

(五)裁定书的生效日期

民事裁定书主要是处理程序问题。由于民事裁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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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评析范文 第3篇

从司法公正看我国裁判文书改革

一、裁判文书必须体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本文指法院一一笔者注)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2)公正同法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不仅贯彻在每一个诉讼活动和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每一个法官所作出的每一项公正裁判之中,从一定程度上说,后者的意义必定远胜于目前而未真正实现的公开审判。(3)公正的前提必须是公开,英国上议院休尼特大法官曾经说过:“公正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正必须是公开的,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只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审判权运用的是否公正。这种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体裁判的公正。包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的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决。二是裁判程序的公正。包括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慎重和适当的评议,要对各方提出的论点和论据进行仔细的讨论和衡量,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充分注意到各方的观点和论据。并加以评判:据以制作裁判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而充分的证明,应明确其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向各方及社会公众公开证明自己所作载判公正的.合理性。三是裁判形象的公正,这实际上是由前二项派生出来的。所谓形象公正是指存在社会公众内心的对人民法院和法官评价的尺度,虽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实施,但影响法律权威性,反过来影响执法。(4)形象公正很重要,因为一个木公正的案件是可以纠正的,但在人民群众中形成不公正的形象则是很难扭转的。我们之所以强调裁判文书要体现司法公正,这是因为;

从法院审判权的来源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也是人民群众赋予的。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必须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民负责。这里的公开不仅包括案由公开、审判公开,也包括裁判文书中的定案证据、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的公开等。英国大法官LordActon曾言:“秘密使人腐化,在司法亦然,任何事务经不起讨论及公开的均非妥当”。

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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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评析范文 第4篇

场景:能容纳几百人的××法庭,汇聚了各路媒体和听众,将整个法庭围得水泄不通。

时间:××年×月×日下午

人物:法官、原告、被告、原告律师、被告律师、旁听

旁听:听说,这次是一个女孩与命运闹矛盾,也不知为何?这么多年来,这可是第一桩……

法官:(穿着黑长袍,用那毫无表情的脸对着听众,环视四周,高高举起静堂锤在桌上重重地拍了三下,啪!啪!啪!)肃静!请肃静!我宣布,现在开庭。下面请原告律师申诉理由。

原告律师:(穿着黑色礼服,正襟危坐)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今日,我的当事人,一位十七岁的小女孩,在成长过程中,因对命运不满,而指控我们这位命运先生。(瞪眼望着被告,被告却毫无躲避之意,神态自若)

×年×月×日,我的当事人还是小孩,摔倒在路旁,而她的妈妈只是在旁看着而不扶她,看到她哭泣,也不理,因而,她觉得自己是不幸福的。(原告含着委屈的泪水点了点头)

×年×月×日,原告父母外出,原告就和奶奶住,性格内向的原告经常因奶奶的玩笑话而伤心,以致于她再一次意识到自己是不幸福的。

×年×月×日,原告去参加竞选,而同学们却用鄙夷的眼光看看她,让原本信心十足的她失去自信,最终失败了,同学的那种态度,让她又想到自己是不幸福的。(原告的泪已不住地往外流,听众被深深地感动了)

各位,一位十七岁的小女孩,在其短短的人生路上就留下了如此多的坎坷,命运先生是否该承担起这些责任呢?

被告律师:(不以为然,胸有成竹地开始答辩)

原告摔倒,母亲没扶她,没理她,只因为一个“爱”字。因为母亲知道这样做才能使她自立、自强,而被原告误解为不关心。(瞟了一下原告,原告和原告律师似乎受到了震撼。)在后来的事上,原告律师也说了,只是开玩笑而已,并非认真,而原告却以一颗严肃的心来看待,自然意义也不同。(被告点了点头)

(原告摇晃)

在竞选一事上,有的同学的态度是不对,可是,你也应该宽容别人(望着原告),毕竟,有更多的同学、老师鼓励你,帮助你,你依然是幸福的(原告低下了头)。要懂得珍惜身边美好的事物,不要只注重那些伤感的事,不要只想着自己的委屈。幸福,虽然是无形的,但却是我们对一切美好的真诚体验。(哗……一片掌声)

原告:(站了起来)我不告了,是我错了。谢谢这位律师让我明白了许多道理。(欠身,走向门)

原告律师:(跟在原告后面)你怎么可以放弃呢?你要知道你是不幸福的。走,我们回去,我们还有希望。(拖原告)

原告:(挣脱,微微一笑)不,我是幸福的,我只是没意识到而已。(被告和被告律师欣慰地笑了)

原告律师:完了,完了,我的成名梦完了!

法官:(缓缓站了起来)好了,现在我宣布,本次诉讼失败,命运先生获得了清白。(望着小女孩的背影,充满希望地)小女孩依旧是幸福的,相信她永远都是幸福的!

(哗……一片掌声)

裁判文书评析范文 第5篇

裁判文书应携理同行

裁判文书是法院案件审理成果的体现,是评判是非、适用法律的载体,是司法公开、公正的宣言书,是法院的“门面”,法官的“脸面”,可现在有些办案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制作时不是精益求精,而是一挥而就。当前,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普遍存在说理不足,使当事人赢得稀里糊涂,输得也不明不白,相互冤恨难消,纷争难平,使裁判文书失去了应的作用,从而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为此,我们要大声疾呼,裁判文书要携理同行。

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人们被纠纷钳制无法解脱,痛苦无奈之中,诉诸于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讨个说法,让法官予以评理明断,而法官在裁判中如果只认定事实,而不讲理由,忽视说理,让人满腹疑虑的一判之了,这种糊里糊涂的判决就很难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使判决如同空纸一文难以发挥作用,难以完成其使命。目前,为什么许多案件败诉的当事人大喊冤枉,胜诉的也一筹莫展呢?为什么有些案件本来处理的合法、判决正确,而当事人却一直舍家弃业、东奔西跑地上诉、申诉,没完没了的缠诉呢?问题的关键就是判决书中缺乏理由的论证或说理不充分、不清晰,对当事人欲知、应知的东西丢失了、遗漏了,对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什么胜诉、为什么败诉这些迫切需要了解的理由没有透彻的阐述,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使当事人对案件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对判决心存疑虑,便产生了逆反、对抗心理,使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致使有的案断了,而事未了,一年官司十年仇,执法活动达不到定纷止争,平息矛盾的'目的,而影响了司法在社会上的公信度。由此可见,判决书的说理性并不是可有可无之举,而是开云见日,点津指迷的良策,这正如一法谚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为此,我们必须遵照民诉法103条规定,判决书不仅要表达法院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决定,即判决结果,更应该阐述认定事实和适用推理过程,即判案理由,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只有这样判决书才能达到圆满,才能打动人、感染人,才能使当事人赢得坦坦荡荡堂堂正正,输得清清楚楚,心服口服,达到息事宁人之目的。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性,这不仅是当事人服判息诉,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的必然要求,也是捍卫法律制度的文明开放程度,以及国家审判权对当事人的诉权的应有尊重,同时又是树立司法公正形象的重要途径,是司法公开、公正的体现,因此,判决书的说理性已成为现代司法的价值取向,审判方式改革的应有之义。

裁判理由是判决书的灵魂,是把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联在一起的纽带,那么,在制作裁判文书时究竟如何体现其说理性、加大说理的力度呢?

首先,要立足于案件事实。判决理由的形成是说理和论证的过程,层次要分明、条理要清楚、逻辑要严密、用词要准确,审判人员要依据庭审中确定的事实,阐明对纠纷性质的认定,划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将当事人的请求以及诉辩双方的主要理由逐一进行分析,并据理说明确认和予以否认的原因。通过说理论证,向涉诉双方明确表示孰是孰非的信息,解释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态度,以发挥其启蒙、教化和规范功能,消除人们的疑虑,使人们对纠纷达成诉讼上的共识和伦理上的谅解,自觉履行裁判结果。

二是依法为据。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要给以说明、解释,并从法理上,法律上进行充分地论证。要做到这些,法官必须在法律解释上多下功夫,成文法最大的特点是过于原则,而且滞后,法官在阐述判案理由时,要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与具体法律规定有机的结合起来,达到融会贯通,让当事人看明白,看清楚,受感动,心悦诚服,就必须阐明两者之间必然的内在联系,让法驭事,溶于理。要做到这些,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文义,而要根据个案的特点,针对当事人对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意见,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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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评析范文 第6篇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诉讼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裁决的书面结论,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结晶。

7月,我院率先向社会推出了裁判文书公开举措,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到我院查阅已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这一举措的推出,为方便百姓查阅文书,宣传法制,方便在校大学生学习、了解文书写作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我院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

声明:现已发布的裁判文书尽量保持了其原件内容。如有不同,以相关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为准。

>>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侵犯财产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贪污贿赂

>>渎职

>>其他

裁判文书评析范文 第7篇

审判实践中,因案件较为复杂而不能当庭宣判和不能当庭确定定期宣判日期的情况时有发生,裁判文书确定后,直接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现象仍然存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澄清,在具体做法上予以纠正。

《_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公开宣判。《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首先,直接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现象不符合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宣告判决意味着在法庭上向公众、向媒体和向当事人本人公开宣布判决结果,公开宣告判决是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体现,直接邮寄送达裁判文书显然删除了在法庭上公开宣布判决结果的做法,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到权,违背了公开审判制度。

其次,直接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现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要求。公开宣告判决是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终结后必经的一个阶段,不能逾越,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没有这个阶段,开庭审理程序是残缺的,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的。

第三,当庭宣判,还意味着对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着重释明。对婚姻案件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对其它案件,当庭宣判还意味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比如,对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应着重释明在当事人取得证据后可以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因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而被驳回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着重释明救济途径,对文化水准较低而无代理人的当事人着重释明上诉权利和判决书生效的后果等。直接邮寄送达裁判文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某一方面权利,不利于公正执法。

最后,划清与公告送达的区别。部分同志认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均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亦未经公开宣判。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经过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对原告宣判的时间即是对被告的宣判时间,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仅仅是送达方式而已,与公开宣判仍然是不能互相取代的。

当然,人民法院指定了宣判日期而当事人未到庭的,可以直接邮寄裁判文书,但案卷中应能反映定期宣判的相关材料。

【微语】我们成为不了朋友,因为我们彼此相爱过。我们成为不了朋友,毕竟我们彼此伤害过。

裁判文书评析范文 第8篇

法院裁判文书质量亟待提高

因为工作的关系,有机会接触过两级人民法院的许多裁判文书。总的感到,随着法院队伍建设的加强,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也越来越高。但是,就目前的现状看,仍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不严、成文的质量不高,与其应有的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显得极不相称,与全社会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的新形势、新要求也显得格格不入。裁判文书质量(不涉及裁判的结论是否正确这个问题)不高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表述不完整。有的遗漏适用法律条款。如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理由部分认定被告人是累犯,却不引用《刑法》第65条第一款;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但判决书中却未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有的判决内容丢三拉四。如有的当事人有多项诉讼请求,但判决时却漏判其中一项或数项请求;有的'判决理由部分表述对原告的某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判决主文部分却未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的判决主文有给付内容,却不判决给付期限;有的判决书不交待诉讼费由谁承担,有的不交待上诉的权利、期间和上诉法院名称,以及缴纳诉讼费的银行等。

逻辑关系不严密。事实、证据、理由和处理结果之间,不是一环套一环的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而是互不联系的三张皮。有的诉审不一。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其借去用作抵押的房产证,房产抵押不是房产证抵押,在办理过抵押登记后,房产证应当归该房产原所有人所有。本案审理应当围绕被告借房产证用以抵押的事实是否存在来进行,但法官在查明事实部分所查的却是抵押关系及其责任,最后判决原告对抵押负有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有的前后矛盾。查明事实、本院认为部分及判决主文内容前后不相呼应。如对原告的某赔偿请求,查明事实部分只字未提,本院认为部分虽然提及,但无具体计算依据和方法,在判决部分就直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且判决数额与原告诉请也不一致。

文意晦涩难理解。有的裁判文书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存在明显的歧意,漏洞百出,让人感到“横看成岭侧成峰”,怎么推敲怎么象。有的内容表述不够到位。该涉及的问题看是涉及到了,但总是让人感到尚有一层窗户纸未能捅破。如一借贷纠纷案件,判决书中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却未交待该案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的裁判文书用词搭配不当,词不达意;有的语法错误,病句不断;有的渲染铺陈或夸大与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走调,以致情节事实不符,改变了性质;有的语句有多意理解;有的语言不够庄重、严肃,褒贬不当;还有的结构混乱,思路不清。

字面差错频出现。字面差错在裁判文书中是最普遍、频率最高的质量问题。一是“多”,就是在裁判文书中出现一些与内容毫不相干的文字,最常见的是电脑中的联想词组跟在某一个字的后面,如“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写成“要被告赔偿我的确良经济损失”;再比如讼争标的中的阿拉伯数字多出一位甚至几位数字;二是“少”,缺词漏字,使一些词句改变了成份,失去了原意;三是“颠倒”。如原告诉称变成原告辩称,有的甚至将原被告诉辩内容意思写反,字与字前后颠倒更是屡见不鲜;四是“错”,有的将当事人姓名弄错,同一份判决书中就同一个当事人竟然出现几个不同的名字;有的将讼争标的额或案件受理费数额弄错,五是别字,如“抵押”写成“抵压”等。

格式要素不合规。有的字号类别不统一,同类案件有几种不同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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