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庭工作总结(通用3篇)
- 总结
- 2023-10-25 12: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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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庭工作总结 第1篇
基层法庭工作总结
2018年本法庭在院党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支持及监督下,认真履行了司法政务的各项职责,确保了审判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2018年我庭共受理各类纠纷案件285件,共审结277件,结案率达到97%。在审结的案件中,其中调解58件,撤诉案件65件,调撤率达到了%。使用简易程序257件,简易程序适用率,发回重审4件,改判3件,以上成绩的取得,是全庭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切实做好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合理分配工作分工,规范了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并建立考评制度,使法庭的工作有章可循、运作畅通。在案件审理中,为了减少当事人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我们创新调解思路,将性质相同的案件归在一起,分门别类地进行集中调解,引导各方当事人分析各自的利害关系,并注重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寻找合适的调解时机,积极为各方当事人提出切合实际的最佳调解方案。同时,我们采取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也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针对个别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低的特点,我们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避免生涩的法律术语,用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语言讲事实、摆道理,让他们看得懂、心里明,做到胜败皆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也降低了判决案件的上诉率。对有上访苗头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跟进,做好解释工作,今年以来,未有上访案件和缠诉案件发生,赢得了当地党委政府及群众的普遍赞誉。
二、在案件审理中贯彻“以当事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我们注重充分发挥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主人翁精神,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工作给予充分的尊重。我们在案件审理的每一步都要对当事人及代理人工作给予尊重。例如在法庭审理休庭或闭庭前,对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本次庭审在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的配合下,开的很成功,感谢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的配合及对法庭工作的支持,也希望你们支持本案法庭的后续工作”。同时,我们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关怀,树立人民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要求干警从一言一行关爱当事人,我们还要求承办人要杜绝随意改变开庭时间、随意打断当事人或律师发言、随意进出法庭等现象。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有利地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和谐。
我们还强化了便民利民措施,充分发挥了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依法能快则快,防止久拖不决,以使当事人处于争议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恢复为正常的社会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明显地提升了调解结案率和当庭自动履行率。
三、咬定调解不放松助推和谐与稳定
按照“能调则调”的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尽可能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各类民间纠纷的目的,促进社会生活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努力减少民事纠纷,扩大民商事案件调解范围,践行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调解,既平息了一大批矛盾纠纷,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工作中,我们咬定调解不放松,促使纠纷快速解决。我们在调解离婚案件时强调做好“三抓三放”的三个阶段工作,即抓庭前调解,让当事人充分释放不满情绪;抓庭审过程,让双方放下敌对情绪;抓庭后调解,让双方放下后顾之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今年上半年我庭案件质量与效率较去年有了提高,但工作与院党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学习、理论研讨氛围还有待于加强,改革创新、宣传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下半年,我们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队伍建设不放松。强化干警政治思想素质教育,推进“学习型”法庭建设,普遍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
2、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大局观念,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视案件审理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从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把办理具体案件与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工作要细心、耐心,防止和避免因机械执法而导致矛盾激化,全心全意服务于经济发展。
3、在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采取便民措施。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5、我们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提升业务素质,进一步提升法庭整体形象,树立新风貌,培养新精神,营造新风尚,使法庭的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基层法庭工作总结 第2篇
今年来,我们西塘法庭在院党组领导下,在上级法院支持及监督下,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积极落实“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努力践行“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庭庭训,把群众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不断创新载体,坚持“能动司法”、“民本司法”,努力使法庭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赢得民心。现将法庭2011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2011工作情况
一、案件受理、审理基本情况:
审结各类纠纷案件773件,全年结案率达。在审结的773件案件中,其中调解510件,撤诉案件115件,调撤率达到了。
今年受理的案件大多数涉及买卖、民间借贷、离婚、承揽、分家析产、金融借款五大类,另外涉及租赁合同纠纷、健康权纠纷、雇员受害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其中买卖合同纠纷为98件(含旧存4件)、民间借贷纠纷90件(含旧存7件)、承揽合同纠纷71件(含旧存3件)、离婚案件87件(含旧存1件)、分家析产纠纷61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7件。
一年来全庭干警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团结一致开展工作,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强与其它庭、科室的联系协作,根据法庭地处基层第一线的工作特点,放弃中午休息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进行调解、准备下午庭审的工作,全年实行单休制度。另外自西塘景区假日法庭开办以来,全庭干警自愿放弃周日休息时间轮流值班。
二、法庭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1、政治学习形成学习好氛围
我庭按照院党组下发的政治业务学习通知,制定了西塘法庭学习制度,并于每月的第四周的周五为集体学习日。经过长期以来的政治、业务知识学习,全庭干警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落实省高院提出的“八项司法”的要求,立足基层,注重缓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忠实履行职能,始终坚持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狠抓队伍建设,保持了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推进的良好态势。
今年10月以来,嘉善图书馆在西塘镇设立了分馆(赵宪初图书馆),图书馆位于法庭的附近,在庭长的号召下,法庭干警纷纷办理了借书卡,利用午休时间借阅报刊、书籍,充实了8小时外的业余时间,法庭里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
2、人员调整 队伍建设更合理
基层法庭工作总结 第3篇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职能;决策能力;思考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为检察工作的科学部署、正确决策、公正执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检委会建设,高检院相继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然而,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职能存有弱化的倾向,检委会的日常工作局限于对个案讨论,对检察工作中宏观性事项类的问题研究较少。本文拟从基层检察院入手,探讨如何有效加强检委会建设。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1、检委会职能范围萎缩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检委会议题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议题范围部分容易和党组会、院务会职责混淆,导致检委会议事范围普遍存在萎缩倾向,讨论具体案件偏多,执行法律、工作计划、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等其他业务问题则相对较少。对一些本应提请检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由其他机构代行,降低了检委会的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弱化了检委会的正常职能。
2、检委会成为专门“案件讨论会”
根据最高检关于检委会相关规定,检委会的任务主要有两项,一是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是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讨论决定案件在实践中一直是检委会的主要甚至全部工作,而对涉及检察工作和重大决策、交流工作经验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讨论却常常被忽视,研究检察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倾向性问题或本院执法办案中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问题成为工作的盲点。
3、检委会决策质量不高
基层院检委会往往系临时召开,议题提交部门提请时间较为仓促,往往等到案件办理期限即将届满而提出,导致办事机构无法作出有效准备,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材料送达到各位委员的时间也往往较短,委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思考和查找资料,酝酿思路观点,讨论决定仓促。另外,部分检委会委员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和重要性,缺乏责任意识,在发表意见时随意性较大,人云亦云、跟风使舵,不能认真的根据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作出理性决定,导致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不高,不能正常发挥其指导、决策等功能,严重影响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
4、上下级检委会之间缺乏沟通指导
目前,上级院检委会办事机构主要通过发文、下达任务和接收基层院检委会会议纪要等方式与基层院检委会办事机构联系工作,尚未建立长效的工作指导机制,上下级检委会工作欠缺沟通与指导。实践中,基层院往往不能及时上报检委会会议纪要,上级院往往不能及时掌握基层院检委会所讨论案件、事项的内容,导致上下级检委会工作无法有效衔接,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
二、检委会职能弱化的原因分析
1、检委会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
我国检察机关存在二大领导决策机构,即负责党务的党组会和负责业务决策的检委会。一般情况下,二个机构都统一于检察长,检察长既是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又是检委会的法定主持人和召集人。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党组会、检委会组成人员高度交叉,导致实践中往往出现党组会代检委会的情况,特别是讨论决定重大检察业务工作,在人员结构上也往往是综合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所占比例过大,在很大程度上淡化检委会的专业性、专门性色彩,影响了决策指导的专家化。
2、检委会议案过多、质量不高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往往成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决策机构”,议案常常占用检委会会议的大部分时间。部分检察人员出于保护自己、抗拒社会干预、转移矛盾等不正当目的,将大量疑难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而检委会会议时间有限,也就没有多少时间研究如何管理指导检察工作,使该职能的发挥失去了基础。另外,由于检委会组织人员结构中过于偏向行政化色彩,部分委员专业水平有限,议案能力不强,议案时跟着感觉走跟着领导走,也有部分委员责任心不强,敷衍了事,没有认真研究议案内容。
3、对宏观指导职能认识不够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对宏观管理指导不够重视,导致职能虚化。对具体案件的讨论容易引起委员的兴趣和关注,而管理指导检察工作的大局性的任务因较为抽象笼统,往往易被检委会忽略。由于检委会会议次数少、开会时间短,一般只能就事论事,未能将宏观管理指导检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4、调研信息传递、反馈渠道不畅
检察干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适用和理解难题,由于他们甚至相关领导没有正确认识到检委办的作用,遇到问题后不会告知检委办,加之调研信息传递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检委办往往很难收集到相关的信息。由于人手不足,检委办忙于事务性工作,对关系检察业务建设的重大事项的提出和解决以及从业务实践和政策理论方面的调研论证工作未得到有力开展,对检委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分析论证也明显不足,没有能够及时进行研究、探讨和总结,未能发挥检委办应有的业务指导作用。
三、强化检委会职能的对策
1、改善委员结构,树立决策权威
检委会决策的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委员业务素质的专家化。要树立委员在业务工作中的权威地位,首先应扭转目前检委会委员与检察院行政职务挂钩的传统模式。其次,明确规定各级检委会的人员组成结构及任期,尽量吸收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再者,由于目前基层院基本上都已经设立了专职委员,因此要充分发挥专职委员在检委会工作中所起的角色和作用。
2、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整体素能
基层检察院应重视检委会委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建设学习型检委会为方向,加强委员的新法规新理论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及时为其进行知识更新。检委会办事机构应注重收集最新司法资讯、理论研究前沿热点和成果、全国各地检察改革动态和工作实践、新罪名新类型案件等与检察工作相关联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使检委会决策水平适应不断提高的司法实践的需要。
3、注重调查研究,建立案例指导机制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应将检委会的宏观指导职能与法律政策研究职能有机结合,对己经讨论过的案件进行整理、提炼,探索各类案件的规律,对于提高检察机关决策水平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典型案件中可以提高对一个或数个罪名的法理上的认识,可以深化对一类犯罪社会成因、趋势等的认识,可以评价一个办案集体业务素质,是从微观上认识办案规律的最佳途径。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通过以指导性案例的业务指导作用,促进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统一,提升办案质量,最终达到从实体上规范检察工作、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4、加强经验总结,提炼工作成果
检委会担负着宏观指导检察实践的职责,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在履行该职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应经常听取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收集检察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以此指导今后的检察工作。还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检察工作形势,挖掘各类案件发案规律、办案难点等方面,提前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检委会还可以主持本院内部关于办案方式、检察改革与创新工作经验交流、总结和推广,通过比较分出优劣,通过交流共同提高,总结规律,提高办案水平。
5、加强上下级沟通,推动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发展
上级检察院在抓好自身检委会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对下级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基层院检委会工作的发展,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督促抽查和考评,进一步深入规范基层院的检委会改革,提升基层院检委会的决策质量和效率,建立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法律决策机构的权威性和专家化。
[参考文献]
[1]蒋森华:“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一一以检委会专职委员会为视角”,《法制与经济》,2009年9月。
[2]张焕霞,“刑事司法视野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检察前沿》,2009年第8期。
[3]胡莲芳,“我国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改革初探”,《行政与法》,2004年第5期。
[4]李贵成,“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能简论”,《人民检察》,2006年3(下)第6期。
[5]朱海燕,“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设想”,《人民检察》,2005年第4期。
[6]高雪梅,“对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下)。
[7]谢晓歌,“检察委员会制度的特点及其改革发展思考”,《人民检察》,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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