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的总结(推荐3篇)
- 总结
- 2024-05-10 09:58:06
- 149
刑法分则的总结 第1篇
一、信用卡诈骗罪***(核心)
(一)非法取得行为+使用信用卡【基本原理理解】
1、信用卡属于第二档次的财物,值得刑法有限保护:即抢劫信用卡、多次盗窃信用卡构成犯罪;一般的盗窃、诈骗本身不构成犯罪,只有非法使用(冒用)了信用卡才构成犯罪。
2、冒用的认定:冒用者是卡主以外的人,冒用行为以违反卡主的意志为前提。
3、非法使用行为及结论
4、考查方式!
(1)非法取得行为性质的判断:即判断侵占、盗窃、诈骗行为的区分。
(2)共犯平台与认识错误。案例模型如:甲盗窃信用卡,并告诉乙是自己捡来的,交给乙使用。
(二)伪造、骗领信用卡+使用行为
1、伪造+使用: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2、骗领+使用: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三)恶意透支
1、行为主体:卡主,即合法持卡人;
2、卡的范围限于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3、“恶意”透支:在透支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客观处罚条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四)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五)微信、支付宝信息资料
1、盗窃他人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不等于银行卡账户,该行为一律定盗窃罪。
2、蚂蚁花呗、借呗:消费贷款也是贷款行为,蚂蚁金服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因此盗用他人名义,向蚂蚁金服公司申请消费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案例1】甲正常借用乙的汽车,后拒不归还,又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侵占罪,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案例2***】甲想实施贷款诈骗,欺骗乙,让乙将其汽车作为抵押物,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向银行贷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择一重罪论处。
三、保险诈骗罪
(一)侵害对象:仅限于商业保险
(二)罪数问题: 【案例】甲为妻子乙投保,然后杀害乙,并骗取保险金,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三、招摇撞骗罪(罪数问题)
1、冒充警察抓赌抓嫖:可能触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2、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刑法分则的总结 第2篇
(一)成立抢劫: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带着抢劫目的实施强制手段(暴力、胁迫或其他)。
(二)既遂判断:被害人因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财物***
【案例】甲想昏醉抢劫乙,悄悄在其水杯中投放安眠药后离开,乙喝完水,接到电话出门办事,途中药效发挥在车上睡着。甲进入乙的房间,发现没人,取走财物。
【分析】甲带着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实施了强制手段(下药),并成功压制反抗,但并非因对方的无法反抗而取财,因果链断裂,抢劫罪未遂;而取财行为构成盗窃罪。即最终认定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既遂
四、事后转化的抢劫(成立条件、结合共犯考查)
(一)成立条件:三个轻罪(盗窃、诈骗、抢夺)+三个目的+当场(暴力/以暴力威胁)
1、前罪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该行为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三个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3、时间:当场——时间上的紧密联系(而非空间上的现场)
4、实行行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针对被害人、其他抓捕人、妨碍人(须是现实的抓捕者)【关注结合打击错误问题】
5、两种抢劫的区分:临时升级的抢劫VS事后转化的抢劫(关键是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
(二)转化抢劫与共犯结合***
1、共犯与身份:理解的关键在于只有前罪(三个轻罪)的实行者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实行犯(可以将转化型抢劫理解为特殊的身份犯——犯前罪者)。
2、基本案情假设:甲实施盗窃(既遂),逃离现场时,乙参与进来。如下,讨论不同情形:
【情形1】乙教唆甲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照做。甲构成转化型抢劫,乙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教唆犯——主随从
【情形2】甲教唆乙帮自己断后,乙知道甲实施了盗窃,为了帮助甲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乙不是前罪实施者,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实行犯;甲不能定本罪教唆犯(因为没有实行者) ;因此,只能认定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帮助犯。
【情形3】甲欺骗乙:“这个人要伤害我,你帮我打他”,乙不知情,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利用乙的不知情,构成转化型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假想防卫。
【情形4***】乙帮助甲断后,对追捕者实施暴力;但甲不知情。甲不知情,仅构成盗窃罪;乙不是前罪实施者不能成立转化型抢劫;也不是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或承继共犯(因为甲盗窃已经既遂),应认定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窝藏罪,想象竟合择一重论处。
2、转化型抢劫与实行过限(一开始就是共犯)
基本案情假设:甲乙共同盗窃,甲入室,乙在外望风。如下,讨论不同情形:
【情形1】甲在室内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甲构成抢劫罪,乙以盗窃罪论处。
【情形2】甲在盗窃时或既遂后,乙在望风时被保安发现,乙为抗拒抓捕对保安实施暴力,甲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乙属于转化型抢劫(帮助犯) ,甲仍定盗窃罪。
【情形3】甲盗窃既遂后逃跑,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乙与甲共同盗窃,具有前罪实施者身份,构成转化型抢劫;甲仍定盗窃罪。
2、转化型抢劫与实行过限(一开始就是共犯)
基本案情假设:甲乙共同盗窃,甲入室,乙在外望风。如下,讨论不同情形:
【情形1】甲在室内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乙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甲构成抢劫罪,乙以盗窃罪论处——乙对暴力没有故意
【情形2】甲在盗窃时或既遂后,乙在望风时被保安发现,乙为抗拒抓捕对保安实施暴力,甲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乙属于转化型抢劫(帮助犯),甲仍定盗窃罪。
【情形3】甲盗窃既遂后逃跑,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但无心理性帮助。乙与甲共同盗窃,具有前罪实施者身份,构成转化型抢劫;甲仍定盗窃罪。
刑法分则的总结 第3篇
一、行为结构: (关注第三步)
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一)核心要点: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客观处分行为+主观处分意识)
(二)以案例具体说明客观处分行为、主观处分意识
1、客观处分行为:乙(受害人)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甲(行为人)占有
【案例】甲欺骗乙说自己会魔术,将10元纸币变成100元,乙给甲一些10元纸币,甲让乙闭上眼睛。10分钟后,甲拿着纸币跑路。
【分析】尽管甲欺骗了乙,乙将纸币交给甲的行为不是处分占有(从紧密占有变为松弛占有),甲转移占有构成盗窃而非诈骗罪。
2、主观处分意识:受害人是否意识到财物的现实存在。
▲如果处分的是纸币,则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处分的数额才认定为具有处分意识
三、盗窃罪VS三角诈骗
(一)判断核心:看处分人有无处分财产的权利地位。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同时是处分人)→受害人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不是处分人)→受害人
(二)具体说明
【案例】甲来到乙家,乙不在家,甲对乙的保姆谎称:“*************我来取他的衣服”。保姆不知情便将衣服给了甲。甲构成诈骗罪。
【分析】甲是行骗人,乙是被害人,保姆是受骗人;保姆基于职业习惯,具有处分主人衣服的地位
【结论】如果受骗人没有处分财物的权利地位,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有处分权,则构成三角诈骗。
四、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总结
【案例1】甲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和乙在餐馆吃饭,甲欺骗乙说自己手机没电了,借打一下。乙借给甲。甲假装打顺势离开餐馆。乙的出借行为没有“转移占有”,乙仍在占有。甲将乙的占有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
【案例2】甲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和乙在餐馆吃饭,甲欺骗乙说自己手机坏了,借打三天。乙借给甲,甲拿回家。3天后乙无法找到甲。乙的出借转移了占有,属于名为借,实为骗,构成诈骗罪。
【案例3】甲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和乙在餐馆吃饭,手机没电,借打乙打的手机,打完后欲非法占有,于是拿着手机离开。乙的出借没有转移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案例4】甲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甲和乙在餐馆吃饭,手机坏了向乙借用手机承诺3天后返还。甲借用1天后欲非法占有该手机。等乙索要时找不到甲。乙的出借转移了占有,甲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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