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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讲座总结(必备4篇)

  • 总结
  • 2024-02-22 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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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讲座总结 第1篇

早期教育多样化发展规范化管理 0~3岁是人一生发展的起点和基础,开展0~3岁婴幼儿园早期教育,对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家长优生优育的观念日渐加强,教育从零岁开始的理念成为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常熟在高标准普及幼儿教育的基础上,将教育的视线延伸到零岁,以引导家庭、幼教机构、社区共同参与0~3岁早期教育。从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家庭在0~3岁婴幼儿的养育方面缺乏科学的理念、知识和方法,社区中也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家长进行系统的科学育儿指导,这就形成了一个家庭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为了深入了解早期教育的现状,通过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寻找对策,推进早期教育事业发展,特就常熟市早期教育管理现状进行调研。

一、主要经验

3.广泛宣传。一是利用“市民课堂”,邀请上海早教专家在市民课堂举行“0~3岁婴幼儿早期潜能开发”的科普讲座,并通过新闻报道和专题采访等形式在全社会宣传0~3岁科学育儿的知识和理念;二是认真落实0~6个月科学育儿培训教材,在对村级、社区的基层妇女、计生干部培训班上,重点围绕0~6个月婴幼儿的身心特点,培训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妇女、计生干部具体操作方法,将“科学育儿”的理念逐步引入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之中;三是各镇分别举办0~3岁婴幼儿家长学校,组织家长观看科学育儿VCD,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广泛宣传普及0~3岁科学育儿知识。

二、存在问题

1.早期教育的氛围不够浓厚。调查显示,常熟市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现状不容乐观,家长对早期教育的重视度、参与度不高。一是散居在家是0~3岁婴幼儿最主要的带养场所,18个月以前都被关在家中相对封闭式看护;二是散居儿童的看护者大多是祖父母辈的老人和保姆,“口耳相传,隔代抚养”,早期教育的意识单薄,教育观念陈旧,满足于让婴幼儿吃好、穿好、睡好,缺少科学育儿知识;三是孩子活动区域狭小,除了家中就是小区广场等很小的范围,缺少集体活动的场所;四是从玩伴来看,散居儿童接触最多的是成人,缺少同龄儿童群体流。

2.早期教育监管主体不明确。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教育主管部门只有权对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学历教育进行审批,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教育部门对早教机构的师资等办学条件进行监管。这些早教机构含有学校的性质,但由于它们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教育部门很难以非法开办教育机构的名义处理。实质上以公司名义注册,进行婴幼儿教育的早教机构是利用政策的“空当”,从事早期教育工作。对于早期教育机构的评价机制不全,没有评价标准,没有组织进行评价,早期教育的质量全凭举办者的“三寸之舌”宣传,在社会上缺少对于科学的优质的早期教育的正确导向。

3.早期教育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专职化程度低。现有的早期教育从业人员由经过幼儿教育专业教育的教师担任,这些人员缺少对于0~3岁婴儿身心特点的全面了解和把握,缺少对于0~3岁婴幼儿家庭教养指导的能力,理论底蕴单薄,实践技能不够。从事散居婴幼儿早期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非常少,大部分是托儿所、幼儿园在职教师利用休息时间兼职从事此工作,没有时间精力对于早期教育做深入的研究。

4.早期教育课程的科学性不严密。缺少一个明确的教学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课程指导纲要和相配套的课程实施方案,虽然,1982年全国妇联颁布了《0~3岁教养大纲》后,2004年上海编制了《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为早期教育中心编制实施课程提供了依据,但早教机构的研究力量不足,或有的早教机构根本不了解以上文件,部分早教机构的课程随意性非常大,科学性、系统性欠缺。

5.幼儿教育布局还有待进一步调整。随着城市化加快推进,规模型居住区建设不断加速,城市功能布局的新定位导致人群集聚的新格局,凸显出常熟幼儿教育资源配置尚不平衡。特别是城区托儿所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扩建又受到空间限制。另外,进入常熟城镇务工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数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如何高质量保障这些新市民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显得格外重要。

三、对策建议

1.高度重视早期教育工作。加强0~3岁早期教育工作宏观指导,建立政府推动、分级管理和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整合人口、教育、卫生与宣传部门力量,构建“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响应”的机制。加强规划制定和政策协同,给予早期教育事业人才、经费、场所、机制的保障。按适龄人口数设立早期教育专项经费;由政府举办示范性早期教育中心,作为公益性质的事业法人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各早教指导站配备1~2名专职育婴师,以集中精力完成早期教育工作;不断发展公共教育基地,可在新小区配套建设和幼儿园建设中配套建设社区早教指导站的专门用房,确保早期教育的专业化。将社区早期教育工作列入政府对镇、村、社区的考核指标中,发挥镇、村、社区在推进0~3岁散居婴幼儿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早教讲座总结 第2篇

【关键词】美国;早期提前开端计划;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教师资格标准;启示

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早期经验对婴幼儿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1994年,根据《提前开始法》(Head Start Act)的重新授权,美国国会开始实施专门为低收入怀孕妇女和婴儿、学步儿及其家庭服务的早期提前开端计划(Early Head Start,简称EHS)。早期提前开端计划通过为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教育、健康、营养、社会及其他服务,改善孕妇的健康状况,促进婴幼儿身体、社会、情绪和认知的发展,提高父母照顾和教育孩子的能力,帮助父母实现经济独立等目标。〔1〕

早期提前开端计划从实施起就受到美国政府和民众的极大关注。2009年《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案》(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为提前开端计划和早期提前开端计划拨款10亿美元,用于扩展对3岁以下婴幼儿及其家庭的早期教养服务,这极大地推动了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扩展。截至2011财政年度,该计划已在美国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和xxx群岛设有1027个服务站点,为147000名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服务。〔2〕

早期提前开端计划有三种主要的组织形式:一是以xxx心为基础的形式,以xxx心为0~3岁婴幼儿提供早期教养服务为主;二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形式,以家庭访问员对婴幼儿家庭进行家访服务为主;三是混合形式,提供上述两种形式的综合服务。此外,还有少数根据本地特色形成的地方方案,如一些社区的家庭日托等。〔3〕其中,以xxx心为基础的形式与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形式较为接近。因此,本文讨论的美国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教师限定为以xxx心为基础的早期教养机构中的教师。早期提前开端计划规定,早期教养机构的幼师比最高为4∶1,每个活动室最多8名婴幼儿,配备2名具有合格资质的教师。教师没有教师和保育员之分,均作为主要照顾者,为婴幼儿提供连续的保教服务。〔4〕若是州、部落或者地方的相关规定更加严格,则参照当地规定执行。

教师是决定儿童发展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提前开始法》(2007)(Head Start Act of 2007)、《提前开端计划执行标准》(Head Start Performance Standards)、《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第45号《公共福利法》(45 CFR,2008)等,均对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教师资格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完善的教师资格标准是早期提前开端计划取得成功并不断扩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其相关规定值得借鉴。

一、早期提前开端计划教师入职标准

1.身心健康要求

第45号《公共福利法》规定,所有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基础健康检查(包括肺结核筛查)才能录用,就职期间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复审,以确保没有传染病。此外,工作人员应心理健康状况良好,早期教养机构必须留存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信息。〔5〕

2.犯罪记录审查

《提前开始法》(2007)规定,全美所有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工作人员在就职前必须通过州、部落或者联邦的犯罪记录审查,还必须通过机构所在地行政管辖区法律所要求的州、部落或者联邦的犯罪记录审查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犯罪记录审查。〔6〕通过犯罪记录审查的人员才有被录用的可能性。

3.语言文化要求

第45号《公共福利法》规定,所有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工作人员在服务于非英语母语儿童及其家庭时,必须熟悉儿童的民族背景和传统,必须能直接或者通过翻译与儿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有效沟通,尽可能为没有英语基础或英语水平较低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良好服务。〔7〕此外,当活动室中大多数婴幼儿讲同一种语言时,至少要有一名教师会用这种语言与婴幼儿及其家庭进行有效沟通。〔8〕

4.经验和培训要求

第45号《公共福利法》规定,所有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教师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婴幼儿发展、婴幼儿安全护理、与婴幼儿家长以及其他教师进行有效沟通的方法等。教师必须具有必要的经验,以便与婴幼儿建立连续的、牢固的、支持性的关系。教师还必须具有儿童成长与发展的理论和原则、婴幼儿早期教育、家庭支持等方面的培训经验。〔9〕

5.资质认证要求

《提前开始法》(2007)对早期提前开端计划教师的资质认证有明确要求。

(1)截至2010年9月30日,为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直接服务的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教师至少要获得儿童发展助理证书(Child Development Associate Credential,简称CDA),并已接受过婴幼儿早期发展培训(或者其他等效培训)。

(2)截至2012年9月30日,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所有教师均应接受过重点针对婴儿和学步儿发展的儿童早期发展培训(或者其他等效培训)。〔10〕

随着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不断扩展,全美范围内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急需大量教师。一些地区很难招聘到符合《提前开始法》(2007)要求的具有儿童发展助理证书的教师,师资缺口很大。针对这一情况,提前开端办公室(Office of Head Start)在2011年了《提前开端计划教师的法定学历和资质要求》(Statutory Degree and Credentialing Requirements),对早期提前开端计划替补教师的招聘作了明确规定:若早期提前开端项目已用尽各种方法仍无法招聘到符合资质的教师,则可以雇用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人员。一是具有相关领域的证书而且经过了婴儿和学步儿教养的课程培训。二是在过去的5年内,完成了至少120小时的儿童早期教育培训,内容必须包括与0~3岁婴幼儿发展相关的内容。三是在托幼机构的0~3岁年龄组工作,具有至少480小时的专业工作经验。〔11〕

二、婴儿/学步儿儿童发展助理证书资质认证标准

如上所述,《提前开始法》(2007)规定截至2010年 9月30日,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教师至少要获得儿童发展助理证书(CDA)。CDA由早期儿童专业认证委员会 (the Council for Early Childhood Professional Recognition)管理。CDA在美国的幼教领域受到普遍认同。目前CDA细分为学前(preschool)、婴儿/学步儿(infant/toddler)、家庭育儿(family child care)、家庭访问员(home visitor)四种类型。其中,婴儿/学步儿CDA(Infant/Toddler Child Development Associate Credential)是特别针对早期提前开端计划设定的,其资质认证标准如下。〔12〕

1.基本要求

申请者必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或就读于学前教育职业学校的初中或高中,具有基本的语言、阅读和书写能力。

2.能力标准

这是对婴儿/学步儿CDA申请者进行现场评估时采用的国家标准。标准包括六项内容:建立和维持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提高婴幼儿的身体和智力水平,支持婴幼儿的社会性和情绪情感发展并为其提供积极的指导,与家庭建立积极有效的关系,制订并实施一项适合于婴幼儿需要的活动计划,致力于持续化的专业发展。

3.学习培训要求

申请者需要获得正规培训机构提供的5年内120个小时的儿童早期教育培训证明。培训必须包含8项内容,分别是:规划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学习环境,促进婴幼儿的身体和智力发展,支持婴幼儿的社会化和情感发展,和家庭建立良好关系,有效管理项目运行,持续推进专业发展,观察和记录婴幼儿的行为,掌握婴幼儿学习和发展的原则。在120个小时的培训时间里,这8项内容每项至少要占10个小时。

4.实践经验要求

申请者需要在过去5年内,在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中有480 小时直接面向婴幼儿的工作经验,且必须包括分别针对小婴儿(出生~8个月)、爬行儿(9~17个月)、学步儿(18~36个月)的工作经验。

5.现场评估要求

申请者需要在过去的6个月内,接受一名早期教育专业顾问的现场评估。在现场评估中,申请者需要与至少3名婴幼儿进行互动,且小婴儿、爬行儿、学步儿至少各占1名。早期教育专业顾问会根据能力标准的要求,利用《教师技能测查表》等工具,对申请者进行一次或者连续多次的观察评估。

6.考试与面试

申请者达成上述要求后,可以正式提交资质申请。早期儿童专业认证委员会通常会指定一位代表处理这一申请,包括收集与资质申请相关的文件,安排申请者完成两小时的有关早期教育研究文献的多项选择题考试,面试申请者有关早期婴幼儿护理和教育的实践能力等。顺利通过考试与面试后,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可以获得由早期儿童专业认证委员会颁发的婴儿/学步儿CDA。这一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之后每5年更新一次。

三、对我国的启示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主要是为3~6岁幼儿教育机构培养教师,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师资培养不够重视。为了实现《xxx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的目标,我们可以参考美国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教师资格标准,抓紧制定我国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教师标准。

1.教师入职标准内容全面,以保护婴幼儿的身心安全

美国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教师资格标准不仅对教师的教育资质、经验及培训经历等有明确规定,而且要求教师必须身心健康,没有犯罪记录。这是因为0~3岁婴幼儿的身体机能发育尚不完全,教师的身体状况会直接影响婴幼儿的健康,也是因为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教师要完成繁重的日常工作,如果教师心理不适或修养不足,很可能产生职业倦怠,会直接危害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限制有犯罪记录的人员进入婴幼儿教师队伍,也体现了学前教育的特殊性,体现了对婴幼儿身心安全的保护。我国制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教师标准时,也有必要对教师的身体状况作出详细规定,还应引入教师职业测评机制,考察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职业兴趣、职业人格和能力倾向等,以保证招收合格人员从事婴幼儿教养工作。对教师进行入职前的犯罪记录检查,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婴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

2.关注教师的专业知识储备,体现保教合一的理念

早期提前开端计划要求每个班级配备2名具有合格资质的教师,且2名教师没有教师、保育员之分,均作为主要照顾者,为婴幼儿提供保育和教育的综合服务。此外,早期提前开端计划要求教师在入职前必须接受过与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相关的培训。这些规定都表明早期提前开端计划对教师兼具0~3岁婴幼儿保育和教育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重视。

目前,我国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大多采用与幼儿园类似的配置,有教师,有保育员。教师主要负责教育工作,保育员主要负责保育工作,保教各行其事。事实上,这种分工不太适用于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养工作,因为与3~6岁幼儿比,0~3岁婴幼儿的身体、智力、情感、社会性等方面的发展更为密切地交错在一起,日常的生活照料正是促进婴幼儿发展的好机会,而不是局限在一些所谓的教育活动上。因此,我国在制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教师标准时,可以借鉴美国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经验,尝试打破保育人员和教育人员的区分,强调教师要兼具保育与教育能力,以体现保教合一的理念,全方位促进婴幼儿发展。

3.避免学历门槛过高,看重教师的实践经验和培训经历

美国早期提前开端计划规定教师的资质下限为获得儿童发展助理证书(CDA),而CDA对学历的要求是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近年来更是放宽到就读于学前教育职业学校的初中或高中生也可以申请。尽管对学历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早期提前开端计划的教师入职标准、替补人员招聘要求及CDA资质认证标准等均对教师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验提出了详细规定,以保证教师兼具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有研究者建议,在设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教师的学历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到早期教育的定位。若过分重视0~3岁婴幼儿的早期机构教育,可能会对婴幼儿早期的家庭教育形成冲击。〔13〕此外,从事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的劳动强度大,但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却不高。如果对教师的学历要求过高,不利于吸引对这项工作有热情的人员参与。我国还是一个并不富裕的人口大国,盲目提高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教师入职时的学历标准并不现实。更可行的或许是制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教师的资格认证标准,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以吸引更多有志者从事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目前我国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直接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不过,由于专业设置的局限,当前学前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很少涉及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的内容。因此,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教养机构教师的资格认证标准应要求申请者必须通过与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相关的科目考试。此外,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的实践性很强,因此,在资格认证标准中必须体现对申请者实践经验的要求。与此相对应,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应保证学生有到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实习的时间,以丰富学生的实践经验。在资格认证标准的考核中,除了常规考试和面试外,还应有现场评估环节,以考察申请者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4.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背景,尊重多元文化

美国早期提前开端计划十分强调教师要熟悉婴幼儿的民族背景和文化传统,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和理解,是有效开展早期教养服务的前提。我国也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语言、民俗和育儿习惯有很大不同。0~3岁是婴幼儿语言发展的关键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办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若能适当任用双语教师或少数民族教师,不仅有助于少数民族婴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传承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还可以有效减轻家长在接受早期教养服务时的心理障碍。因此,在制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教师标准时,可适当放宽对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的学历要求,重点培养双语教师,通过职前培训和在职进修,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此外,可以依托高校的办学优势,通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形式,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毕业生从事少数民族地区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

5.建立教师资格更新制度,形成教师终身学习激励机制

美国早期提前开端计划适用的婴儿/学步儿儿童发展助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此后每5年更新一次,以确保教师及时获取最新的为婴幼儿及其家庭服务的知识和技能。教师资格终身制确实不利于激励教师终身学习,很难形成有竞争力的职业氛围,会阻碍教师专业素养的提升。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另一弊端是因为缺乏后续认定程序,很难淘汰那些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胜任的教师。在我国制定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的教师标准时,可以考虑实行教师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前、后均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还应该明确教师资格证的有效期,建立相应的再教育机制,规定教师在资格证期满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培训后才能重新申领,也可以考虑将教师再教育机制与教师职称评定机制相结合,建立促使教师不断学习、终身学习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调动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6〕 〔10〕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Start Act of 2007〔EB/OL〕.〔2011-12-15〕.http:.

〔2〕Early Head Start National Resource Center .Early Head Start Program facts fiscal year 2011〔EB/OL〕.〔2012-02-11〕.http://.

〔3〕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ead Start research and evaluation (EHSRE) study(1996-2010)〔EB/OL〕.〔2011-09-22〕.http://.

〔4〕 〔5〕 〔7〕 〔8〕 〔9〕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Start Program performance standards and other regulations 〔EB/OL〕.〔2012-03-03〕.http:.

〔11〕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degree and credentialing requirements〔EB/OL〕.〔2011-12-15〕.http:.

〔12〕Council for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e Credential (CDA)〔EB/OL〕. 〔2011-11-02〕 .http://.

〔13〕xxx中外学前教育师资培养的比较与思考 〔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07,388(12):28-33.

The Teacher Qualification Standards of EHS in USA

and Its Enlightenment

Dong Sufang

(College of Preschool and Special Education,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2)

早教讲座总结 第3篇

【关键词】DAP;早期学习标准;融合

上世纪80年代全教协会提出的发展适宜性教育(简称DAP)顺应了美国的学前教育界长期坚持幼儿中心的传统。然而另一方面,这种传统受到美国基础教育改革带来的影响,在学界对学前教育的低成本高收益的论证下,本世纪初,联邦政府开始以高质量的教育为诉求,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资。其后,政府及纳税人就需要了解公共资金对学前教育的投资是否物有所值,于是在联邦政府敦促下,各州政府纷纷制定本州早期学习标准。这一明确了幼儿应“知道什么,会做什么”的学习标准直接挑战了DAP的基本理念。以传统幼儿中心观念武装自身教育活动的教师是否能否真正认同并自觉实施标准?这些都是摆在决策者与政策推行者面前的问题。

学者通过研究证明,早期学习标准与DAP并非完全相悖,而是相辅相成地共同为幼儿发展提供保障。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两者可以理解为目标与途径的关系,即标准能够通过发展适宜性的途径来实现。与此同时,为了促使标准顺利推行,学界及相关各方在针对标准的培训形式、内容及受众等方面做了很多尝试,并总结了相应的经验。

一、全教协会的做法

全教协会和美国教育部早期儿童专家协会在2002年联合声明,指出早期学习标准在构建全面、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早期学习标准在内容上重视发展适宜的内容和结果,考虑到个体差异、文化差异,它就能提升儿童的教育经验,有利于儿童日后的成材。它进一步强调了教师在教育实践,尤其是教学策略应用中的决策力和目的性,指出教师应拥有丰富的教育策略,并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同时,对于幼小衔接、婴儿和学步儿的学习和发展、教师在儿童游戏中的指导作用、家长在儿童学习和发展评价中的作用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二、教师教育研究的探索

随着标准推行的逐渐深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指出,教师可以在实践中成功地探索出融合DAP与学习标准的做法。越来越多的研究指出,早期学习标准这一结果导向标准与发展适宜性教育这一过程性原则是可以相互补充的,标准能够通过发展适宜性的途径来实现。学界也开始探索教师将怎样整合发展适宜性教育与标准以保证过程的丰富性与高效性。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关键要素对两者的融合起到了关键作用:

(1)教师的自身因素是教师进行成功探索的决定因素。教师对发展适宜性教育的深入理解使得教师可以用多种形式促进发展适宜性教育与标准的融合。

(2)机构负责人或园长对教师应对标准化导向的教育要求具有关键作用。园长会根据教师及本园儿童的实际特点制定策略,有选择地遵循学区及该州早期儿童学习与发展的政策。

(3)细化的早期学习标准政策的支持。美国的早期学习标准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州、各学区、各学校都会设置与上级较一致但又充分根据自身特点及发展需求的早期学习标准政策。

(4)针对标准的培训或训练的引导。教师所接受的针对标准的有效培训与训练为教师提供了整合发展适宜性课程与标准的培训内容。

早教讲座总结 第4篇

现在的早教机构层出不穷,有的是xxx教育,有的是双语教学,有的是家庭式亲子教育。

早教,是对婴幼儿早期教育的简称。现在早教的主要对象是孕妇和0~3岁孩子的父母以及家人。有科学研究表明,正确的早期教育能够为孩子多元化的大脑发育和健康人格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

“‘早教’并不只是要教孩子,也是教育家长如何在孩子成长的最关键时期,用科学、系统的教育方法对孩子良好生活习惯的养成、性格的形成及行为能力的发展等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帮助。我们所提倡的亲子教育,是让家长和孩子共同成长,是建立和谐健康的互动关系,从而帮助孩子在以后的生活和学习中更好的发挥潜能。”八州水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裁xxx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说。

行业现状

婴幼儿早期教育行业被誉为“永远的朝阳行业”。从全球范围看,早期教育经济发展迅速,据有关机构预计,未来几年内婴幼儿早期教育经济收入将以7%~8%的速度增长,2010年全球婴幼儿教育市场营业额将达到2800亿~6200亿美元。

目前婴幼儿早教机构呈现明显的地域不平衡性。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地区集中了全部85%左右的消费量,而发展中国家虽然人口数量众多,但接受婴幼儿早教服务的消费无论在时间还是档次都处于一个较低水平,未来10年将是一个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段。

国内早教市场在1998、1999年开始萌芽。2001年是早教发展的“井喷期”,政府开始加大对早教的关注程度和投入力度。2003年早教企业进行了大洗牌。2005年国内外更大资本的进驻,让早教市场真正“热”了起来。

据了解,目前北京城区0~6岁的儿童参加早教班(幼儿园之外)的占约1/5,婴幼儿(3岁以下儿童)参加早教班的比例为14%。据统计,目前北京市常住人口中6岁以下儿童约有65万人,以此来算北京市早教市场约有13万消费者的规模。在全国范围内,这一新兴市场规模则更加庞大。

“从人数比例来看,怀孕期间准备接受早教的占,孩子在2岁以内接受早教的占~4岁孩子接受早教的占岁以上继续接受早教的孩子所占百分比达到。大致可以得出结论:接受亲子教育的群体主体年龄在0~3岁左右。而家长大多为孩子选择英语、艺术、手工、音乐、游泳等课程。这些课程大多注重培养艺术表达能力,思考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可见家长很注重孩子的能力培养和潜能开发。” 八州水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裁xxx表示。

从培训主体规模角度分析,由于不同规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居民收入差异以及人口数量不同客观上决定了早教市场大小不同,最终决定了不同规模城市的早教事业发展规模存在较大差异。一线城市早教规模最大,省会城市早教规模较大,中小城市及城镇早教规模最小。

随着城市规模的降低,早教培训主体规模也在逐步降低,一线规模城市和省会城市早教培训主体规模大于中小城市及城镇。不难想象这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同时培训主体所存在的问题也在随着城市规模的降低而降低。比如:师资力量和教学质量随城市规模变小而下降。大城市聚集的人才较多,因此自身力量比较雄厚,教学质量相对较好。

许多早教企业直营中心和加盟中心的收费标准也不同,存在一个很普遍现象:直营中心收费高于加盟中心。这主要是由于总公司对加盟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强度较弱,使加盟中心产品质量无法得到切实保证,对消费者没有较强吸引力,退而求其次而降低价格,但这样做常常会导致自身品牌危机。

早教市场之不足

作为新兴行业,早教市场存在众多不足。

早教行业不受教育部门监督。尽管早教行业处于蒸蒸日上之时,但细心人会发现那些正从事早教的公司名字无一有“早教”名号,比如东方爱婴、新爱婴、天才宝贝、金宝贝、红黄蓝等大众熟知的早教品牌,均未冠有早教头衔,而是以教育咨询、咨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的名称出现。

据了解,目前早教尚未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部门对学前教育这块只负责幼儿园的准入和管理。国家教育部门不负责早教机构的审批和登记,也没有监管责任。有学者表示,目前早教企业以商业机构的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因此市场上究竟有多少早教机构也难以统计。名不正则言不顺,没有“正式身份”带来的直接问题是:一边行业长期发展规划缺位,另一边监管空白。幼儿园和学前班(3~6岁)的管理是有详细法规的,办园条件、卫生保健、教育教学、师资力量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早教却没有这些规定。

早教质量难以监控。由于早教不姓“教”,因此其生死存废只能由市场决定。总体上,这个行业还处在幼儿期,在发展的过程中,市场会自发地优胜劣汰。此外,由于早教不受物价局教育收费监管,因此早教机构的定价完全是参照行业标准自行定价。早教机构根据自己的盈利空间,把所有成本计入课程价格,然后推向市场。家长购买课程后所收取的发票也是商业营运发票。“但高消费未必带来高质量。没有监管的行业,只能靠各家经营者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和爱心。”xxx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