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总结(通用4篇)
- 总结
- 2024-02-16 10:49:18
- 173
国际法总结 第1篇
传统国家法是在双边或者多边谈判的基础上通过达成条约形成国际条约法,或者通过对于国际惯行的法律确认逐渐形成国际习惯法,这是两种最重要的传统国际法。
而国际环境法因为实践性强,而且要求迫切,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区域的利益诉求有较大差异,短时间内不太要能形成比较发达的国际条约法或者国际习惯法,因此,通过多边场合制定宣言、指导原则等不具有传统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文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这些文件产生的规则,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是有倡导和建议的作用,可以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的先导。
国际法总结 第2篇
(一)传统方式:
①先占: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1)主体:国家,以国家名义(2)客体:无主地。(3)主观:明确做出占领的意思表示,声明、宣告(4)客观: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领〞:以xxx的名义公开实行占有,并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采取立法、司法、行使管辖权等行动。
②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士,经过长期、平稳的占有,取得对该领士的主权。1)不以善意为前提2)无确定年限 传统的,国际法不予认可
③添附 :自然添附、人为添附 —— 不得损書他国利益,如不得在界河河岸上搞人工添附而使国界线发生有利于本国的变动。
④割让:xxx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部分领士转移给他国。(国际法承认平等条件下的割让)
⑤征服:xxx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兼并而取的得该领士主权的方式。
(二)现代方式 :
①民族自决。当代国际关系中最常见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
②全民自决。又称公民投票,是指由当地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
条件:1.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2.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够自由地表达意志。3.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
领土交换
国际法总结 第3篇
1.一般限制。 国际法对国家领士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如关于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xxx领海的权利,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特殊限制。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
限制。
1)共管:-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借:-是指xxx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xxx,在租界期内,xxx将租界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3)国际地役:是指xxx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士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xxx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积极地役:是xxx依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从事某些行为而设立的地役;
消极地役:是指xxx承担义务不在其自己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
地役权分为供役地需役地
飞地是国中之国
国际法总结 第4篇
创始会员:51个
凡曾经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或前此曾签字于1942年
1月1日联合国宣言之国家,签订本宪章,且依宪章第一百一十
条规定而予以批准者,均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纳入会员 142
根据宪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被接纳的会员。
向秘书长提出申请;_“接纳新成员委员会”审查(实质/非程序性);联大决
议 三分之二
加权表决制:根据一定标注给予成员国不同数量或不同质量的投票权。(人口、出资、贡献等)
机构性质:_是世界论坛,审议行政机构,进行讨论建议
_:执行性机构可采取强制措施。
组成:_由全体成员国组成
_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会议:_是定期会议,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开始
_是经常会议
表决:_是xxx一票
_的程序事项要任意9个可决票,非程序性事项需要9票包括无5大国的否决票。
职权:_范围广,行使宪章范围内的所有事项
_主要为和平及安全范围
决议效力:_没有约束力(除个别事项外,如会费分摊,预算,接纳会员等)
_有约束力
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_。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接受的表示可以撤回
2、咨询管辖权
《_规约》第六十五条 :一.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
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
① 联大和_,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
② 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可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
求法院咨询。
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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