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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纠纷执行申请书范文(必备5篇)

  • 范文
  • 2024-01-13 13:07:33
  • 178

遗嘱纠纷执行申请书xxx 第1篇

公 证 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X(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XXX(申请人)的`遗嘱行为符合《_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_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_XX省XX市(县)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XXXX年X月X日

遗嘱纠纷执行申请书xxx 第2篇

**县***乡中心完小:

我丈夫***原系***中学教师,****年*月*日因公死亡。我于****年*月*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儿子大专毕业后也未找到工作,一直在家待业。现母子俩生活无依无靠,还要赡养年近八十的公公婆婆。丈夫未去世前,虽然我已下岗,但丈夫有工资,生活勉强过得下去。自从丈夫去世之后,家庭生活一落千丈,只能靠我平时给人打零工艰难地维持一家四口的.生活。因为打零工收入低廉,又不稳定,目前已经走到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的境地。所以特向有关部门申请职工遗属补贴,望领导按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解决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20xx年12月5日

遗嘱纠纷执行申请书xxx 第3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我丈夫zz生前是公司的一名在岗职工,**年4月19日因脑梗塞、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我丈夫一直是家中经济支助,父母的'赡养及小孩学习开销,家庭生计都靠他来维持。本人目前已经退休,只有少量的退休金,而儿子正在读高中正是用钱的关键时期,父母已80好几,体弱多病,整个家庭的经济开销只有我的那点退休金,根本没办法维持。希望公司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给予我丈夫因重大疾病去世的保险补助、工资补助、老人的赡养及未满18岁儿子的抚养予以相应的补助,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xxx

20xx年12月5日

遗嘱纠纷执行申请书xxx 第4篇

申请人xxx不服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于20xx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xxx、xxx明反映要求落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现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申请。

申请事项:

请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_广东省委组织部、_广东省委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粤组通[20xx]55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答复》所适用的文件依据(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的规定,是断章取义的,显属不妥。原文是:“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申请人认为,xxx显然不属于此情况。xxx的情况应当适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第3项“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当工人的。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据此,我丈夫xxx是应当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但在其病故(1987年9月)前尚未办理离休手续,造成我没有经济来源,至今生活十分困难,无钱治病。

鉴此,我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_广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粤组通[20xx]55号《关于对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理离休手续先故的企业老干部配偶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和_云浮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云浮市财政局的云组通[20xx]31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为盼。

xcx省人民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杜XX

20xx年8月3日

遗嘱纠纷执行申请书xxx 第5篇

尊敬的xx:

您好!

申请人xx不服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于xx年7月23日作出的《关于xxx、xxx明反映要求落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现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申请。

申请事项:

请求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_广东省委组织部、_广东省委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粤组通[xx]55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新兴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的《答复》所适用的文件依据(2、)_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_的规定,是断章取义的,显属不妥。原文是:_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条,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_申请人认为,xxx显然不属于此情况。xxx的情况应当适用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一条第3项_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当工人的。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_

据此,我丈夫xxx是应当享受离休干部待遇的,但在其病故(1987年9月)前尚未办理离休手续,造成我没有经济来源,至今生活十分困难,无钱治病。

鉴此,我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云浮市人民政府依照_广东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粤组通[xx]55号《关于对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理离休手续先故的企业老干部配偶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和_云浮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云浮市财政局的云组通[xx]31号文的规定,给予我落实生活困难补助为盼。

敬礼!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xx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