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司法建议范文(精选4篇)
- 范文
- 2023-10-24 19:33:41
- 233
优秀司法建议范文 第1篇
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调查报告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针对这些问题向其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司法建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司法建议必须是法院通过审理某一案或某一类案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从其它单位或从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获悉而提出的建议就不是司法建议。2、司法建议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处理,但它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种种联系,如不及时解决,将来还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达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3、司法建议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限制。如从受理立案到判决结束,从当事人上诉到终审执行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提出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对近三年来的司法统计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应当采取的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十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作为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和审判效果,在办案中着眼大局,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发展大局献计献策,就审判和执行当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进行提醒、帮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到2003年,我院共发出司法建议56份,分别为14份、18份、24份,呈不断增长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有关庭室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调查,分析司法建议的开展情况,认为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的相当多的问题和不足,大致有4个方面比较突出:
一是数量少。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部分庭室的负责人和审判人员只注重办案,而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2003年全年我院仅发出司法建议9份,占全年审结案件数量2552件的,远远没有达到我院2003年双百考核目标责任制的数量要求,没有一个庭室能够完成考核目标责任制中的司法建议任务,这种情况也与全年审结案件数量不相称,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的形势任务不适应。
二是质量差。司法建议在内容上,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司法建议的质量,所发出的多数司法建议书内容简单,寥寥几句话,用语简单,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从个案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较多,而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地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较少。对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议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监察纪检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少。
三是缺规范。首先是缺乏管理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提出司法建议没有一定的审核和备案程序规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审判过程中或是案件审结后自行编写发出,且对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对如何送达司法建议和处理建议的反馈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发出多少司法建议缺乏具体统计。其次是缺乏格式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在形式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式样本,司法建议有的有文号,有的没有文号,有的文号是和案件编号一致,有的是随意编文号。再次是缺乏对象规范。受建议对象不够明确或不准确,多数司法建议是就案提出的,有时仅仅对案件当事单位提出,把司法建议当作案件审结后的一种善后手段,没有对相关部门或当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建议。
四是效果弱。受建议单位普遍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在2003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中,被建议单位没有一个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的,据侧面了解,只有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议撤销了一份土地证书,但也没有书面回复。这种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采纳较少的态度影响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强。不管是法官还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认识普遍不高,司法建议虚无思想严重,认为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或者建议就是建议,办不办理无所谓。
二是制度建设落后。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目前司法建议虽然在实践中已得到人们的承认,但我国的法律尚未把它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法院的工作评比也没涉及此项内容或虽涉及但没有作为考评重要内容,法院每年的`评先选优没有把开展司法建议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对整体没有开展司法建议活动的缺乏制裁措施。
三是司法建议缺乏强制性。因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受建议人并不一定接受,建议人因工作徒劳也失去了积极性。从另一角度来说,法院在司法建议中不受任何实体和程序的约束,不建议也不算失职,无人追究,不影响工作成绩,这些都会影响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数量。
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首先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工作,要把司法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名法官要认识到,开展司法建议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官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只有消除引发案件的症结问题,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负责人要进一步澄清认识,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领导,对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再次是被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进一步端正态度,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采纳建议,就提及的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反馈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考察内部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关司法建议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司法建议的地位、内容、形式,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让司法建议与判决、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结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种类,以便处理法院在诉讼中遇到、发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确立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暂行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审理各类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以及对人们生命安全有继续危害的行为等。统一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各业务庭写出司法建议初稿后,送交专门机构审核或备案;统一行文格式和编号,全院统一格式和文书编号,在专门机构登记编号,各业务庭不得自行编号。统一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司法建议作出后可以直接送达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转交。法院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送达和处理反馈意见,也可以由各业务庭自行掌握。
(四)统一司法建议内容。要逐步规范制作样式。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司法建议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收回个别难以执行的文件等。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六)加强司法建议考核。为真正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提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项目,将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入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强调抓出效果,对发出司法建议书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应发出司法建议书而未发出的审判人员,则酌情予以处罚。每发出一篇建议和建议被发送单位采纳而向该院反馈意见及获奖的司法建议,都将在目标管理中获得相应的加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七)督察落实司法建议。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清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件督促落实。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对落实司法建议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议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对只有整改措施而没有落实的,致函抓紧落实;对那些领导不重视,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采纳建议的单位,除再次发函外,将发现的问题、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和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堵塞漏洞。对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共同采取措施的,请党委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议方案,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八)提高司法建议权威。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可以请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支持配合司法部门司法建议落实的意见,要求全县各部门对法院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在5日内回复法院。涉及个案、个事、个人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时,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办法,确定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在回复法院的同时,上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凡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回复的,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全县通报;如因司法建议未认真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综治委对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优秀司法建议范文 第2篇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完善
一、引言
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令司法建议的运用范围更加明确,第66条和第96条分别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行政首长拒不出庭应诉时,法院可以发送司法建议。这使得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在此背景之下,我们有必要去进一步探讨司法建议在实践中的发展现状。
二、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司法建议发送范围过于狭窄。目前行政诉讼中群体性纠纷越发严重,这主要是由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为引起的,失去土地的农民、拆迁户为了自己的财产利益与政府进行激烈对抗,这往往会导致大量非理性诉讼和滥诉行为的出现,不利于司法秩序的维护。为解决这一难题有必要增加司法建议的发送对象,引入第三方建议。(二)司法建议的质量有待提高。各地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都不统一,在格式上,有些法院的标题详细注明“某省某市某区(县)司法建议书”,在结尾写明发送时间,要求回复的期限,法院接受回复人员的姓名、电话等。而有的法院的标题仅为“司法建议书”,结尾仅标注“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①,这样的司法建议工作将沦为一纸空谈,不能及时监督行政机关改正工作。在内容上,由于各级法院的法官业务素质和工作态度的差异,在制作司法建议书时有些法官在对个案逐一进行剖析的基础上能够形成对这一类行政行为的合理建议,不仅提高司法建议工作的效率,而且这样高水平的司法建议对行政机关更具说服力,对改进相应的行政工作也大有帮助。而有些法官受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不认真对待司法建议工作,这导致他们制作的司法建议书内容空洞,仅从个案出发提一些抽象、宏观且缺乏操作性的建议。(三)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的反馈不认真、不及时。行政机关司法建议反馈率低的原因是来自多个方面的,一是法院虽然有司法建议的权力,但这项权力却没强制力的保障,且缺少法律支撑,这导致行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建议的价值产生质疑。二是有些法官制作的司法建议书可操作性不强,建议书的内容不足以说服行政机关。三是虽然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书进行了回复,但却未将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到实处。
三、对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完善的思考
(一)增加司法建议的发送对象,引入第三方建议。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发送对象仅指被诉的行政机关,这一范围过于狭窄,为有效缓解官民矛盾,及时解决行政纠纷,应将原告增加为司法建议的对象。上面提到的群体性纠纷,有些农民和拆迁户借着征地和拆迁想从政府手中获取更多的财产利益,这类群体在行政诉讼中往往会成为“偏执型”原告,他们非理性的维权方式已超过必要限度,不仅影响自身的生产生活,还会妨碍司法工作。因此,法院可以向这样的原告发送司法建议,将判案理由加以详细阐释,分析原告的败诉原因,以期达到胜败皆服的目的。②此外,可以引入第三方人员,比如律师,心理咨询治疗机构,村委会、居委会等根据法官作出的司法建议和案件基本事实,为原告提供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帮助,进而引导原告理性维权,合理合法地解决与政府间的纠纷。(二)调动法官工作热情,引入奖励机制。为了端正法官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态度,提高法官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热情,可引入奖励机制。首先,应根据司法建议书制作的水平高低、被行政机关采纳和反馈的情况作为奖励的参考标准,对于所在地区行政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建议书的制作法官要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法院内部也可定期开展司法建议书质量评选活动,激发法官工作热情。③(三)增强司法建议公信力,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要解决司法建议反馈率低的问题,要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可通过专门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意见规定行政诉讼司法建议的效力,增强司法建议的公信力,让行政机关认识到司法建议的价值所在。其次,法院内部应当完善司法建议书的制作程序,增强法官的业务素养,提高司法建议书的制作水准,用高质量的司法建议书说服行政机关。最后,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应该及时沟通,可通过联动会议、走访、座谈等形式,就建议的内容进行交流,一方面法院可以通过这些形式了解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的重视程度,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改进工作,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也可就司法建议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法院进行讨论,促进司法建议的真正落实。
四、结语
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是贯彻“能动司法”观念的重要手段,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该项制度,不断增强司法建议的公信力,引入对法官的奖励机制,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李花.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制度研究.市场周刊,2017(8).
[2]黄志勇,张萌萌.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困境与扩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7(6).
优秀司法建议范文 第3篇
浅析我国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论文
摘要:
司法建议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推动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之一。但是,在实践中,司法建议所面临的尴尬却使其作用大打折扣。本文通过总结当前司法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司法建议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
司法建议;受建议对象;采纳落实;功能作用
司法建议,从其效力上来说,本质上是一种提出建议的行为或制度。对于提出司法建议的主体,有的学者认为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有的学者认为仅指审判机关即法院。笔者认为,在我国检察院与法院虽同属于司法机关,但检察院作为法定的监督机关,其提出的建议应该是作为检察建议而存在的,易于引起受建议对象的重视,在这一点上法院显然力所不及,因此,本文将提出司法建议的主体限于法院。
我国的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价值是为了促使法院可以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切实树立法律权威。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司法建议制度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容乐观。
一、我国司法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我国关于司法建议制度并没有系统的法律予以规定,有关司法建议的法律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法官法》第三十条。这一立法现状使得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无法定程序可循,加剧了本身缺乏强制力的司法建议贯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也导致了司法建议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容易产生不规范与滥用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二)司法建议的质量不高
由于实践中缺乏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其原本应有的重视,导致许多审判人员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造成了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忽视。另外,司法建议并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审判人员制作的司法建议往往把握问题不够准确,仅仅寥寥数语,内容过于简单,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不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监督落实机制缺乏
当前,我国各地法院普遍存在司法建议回复率低,得到采纳落实情况不理想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未建立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司法建议被采纳落实的情况是衡量一份司法建议是否成功,是否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重要指标。司法建议的最初目的`是通过一种较为委婉的方式引起受建议对象的重视,使得建议的内容得到采纳落实。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作出司法建议后,并未对受建议对象的采纳落实的具体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于受建议对象而言,对司法建议的积极回应与否并无实质性的差别,长此以往,容易导致司法建议被忽略,反过来也会降低审判人员作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不利于司法建议功能的发挥。
二、我国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法律规定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推进司法建议工作的发展,健全和完善司法建议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基本前提。因此,应当将司法建议的基本原则、宗旨、主体资格、适用范围、操作规范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增强有关司法建议的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得司法建议制度真正达到制度化、法律化。
(二)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
司法建议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建议的回复率,进而影响着司法建议良好社会效果的发挥,因此,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势在必行。首先,法院可以通过开展一些研讨会、优秀案例报道等活动。让审判人员感受到司法建议的重要性,促使其慢慢从思想上开始重视司法建议。其次,审判人员应进一步规范司法建议文书。司法建议文书不仅要做到书写规范、语气措辞得当,而且司法建议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一份优质的司法建议应当指出问题、分析问题到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这样的司法建议才会更容易引起受建议对象的重视。
(三)建立监督落实机制
优秀司法建议范文 第4篇
我们在这里举办此次司法建议书,旨在让司法局更好的了解司法建议的内容,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司法建议的公信力。
一、司法建议应具体落实情况
司法建议是司法建议在司法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对司法建议进行反复论证,并将司法建议转化为具体的、具体的、明确的、具体的行动。司法建议是司法建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内容。但是我们却忽视司法建议的落实,导致司法建议在司法建议的落实过程中,存在不明确的问题。
一)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是司法建议为司法建议,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依据,从而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性、有效性,提高司法建议的可行性。司法建议的落实主要是对行政提出建议的内容进行的全面的分析、反复的论证。对于司法建议的落实,司法建议的落实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提出的建议内容的明确、科学的论证,并将其内容与司法建议的落实相结合进行,以此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性、有效性。
一是司法建议内容的明确,就必须通过对司法建议的全面的分析和反复的论证,从而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性,提高司法建议的有效性。司法建议的有效性是指司法建议的全部过程的质量控制、有效性、完整性等。
二是有效性是指司法建议在司法建议的落实过程中,通过对司法建议的有效性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证,以此提升司法建议的公信力。司法建议的有效性是指司法建议的全部过程的质量控制、有效性、完整性等。
三是有效性是指在司法建议的落实过程中,司法建议的有效性在司法建议的落实过程中是否能够保障公民的利益,是否能够履行其职责所要求的义务,都是司法建议的有效补充。
二)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是对司法建议的有效落实的重要补充,也是司法建议的落实效力。但是,司法建议的落实主要是对司法建议的落实进行的全面的分析、反复的论证和对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的分析、概括。
一)、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一)、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司法建议是指司法建议的主要内容,是司法建议的落实。司法建议是对司法建议的全面落实情况、司法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对司法建议的完整性、真实性、完整性的评价和指导。司法建议的完整性,要求司法建议的全面落实,就必须对司法建议的全部内容进行充分的说明,从而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
二)、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司法建议的有效性是指司法建议的全部内容的具体内容的全面落实,在司法建议的落实过程中,对于司法建议的全面落实情况是否有效、真实、完整、及时,都是司法建议的有效补充。
三、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一)、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1)司法建议的有效落实情况。
在司法建议的落实过程中,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是司法建议的重要补充和具体落实,也是司法建议的重要补充和具体落实。
一是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根据司法建议的要求,司法建议的有效落实情况,是司法建议的主要内容,也是司法建议的主要内容,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是司法建议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司法建议的主要内容。
二是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司法建议是由司法建议的内容来提出的,如司法建议的全面性问题、司法建议的真实性问题等,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是依据司法建议的内容进行的,也是依据司法建议内容进行的。
三是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是对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的有效补充和总结,也是司法建议的全面落实。司法建议的有效性的落实是指司法建议的全面落实、司法建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
四是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司法建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当通过司法建议的有效落实,才能使司法建议的真实与合法性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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